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北京15年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15年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也是全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
作为一个经济大省,北京的工资水平一直备受关注。
15年来,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北京市15年来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情况。
在2005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90元/月,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数字逐年上涨。
到了2020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达到2200元/月。
可以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这15年间有了显著的增长。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北京市15年来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原因。
首先,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北京市的生活成本也在不断上升。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政府不得不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关系也是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因素。
随着北京市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这也促使了最低工资标准的上涨。
再次,我们来探讨一下北京市15年来最低工资标准的影响。
首先,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可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其次,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以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另外,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有助于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我们来展望一下未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展趋势。
可以预见,随着北京市经济的持续发展,最低工资标准还将继续上涨。
政府将会继续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力度,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监督,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落实到位。
总之,北京市15年来最低工资标准的上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随着北京市经济的不断发展,最低工资标准还将继续上涨,为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未来政府能够更加注重劳动者的权益,进一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让劳动者能够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2015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5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导读: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居民收入水平,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月11日发布,集中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等六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六项标准调整后将惠及本市314.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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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60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央“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的精神,将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560元调整为1720元,增加160元,增幅为10.3%。
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6.9元提高到每小时18.7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0.8元提高到每小时45元。
此项调整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解读市人社部门介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
本次的调整旨在落实中央“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的精神。
记者了解到,2014年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400元调整为1560元,增加160元,增幅为11.4%。
当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每小时15.2元提高到每小时16.9元,涨1.7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36.6元提高到每小时40.8元,涨4.2元。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5〕4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9.25•【字号】京人社劳字〔2023〕143号•【施行日期】202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3〕14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市属集团、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企业:为加强对不同行业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有序调整行业工资增长关系,今年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同时,继续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2023年共对24个行业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1.通用设备制造业。
上线8.3%,下线3.2%,平均线5.2%。
2.专用设备制造业。
上线7.8%,下线3.2%,平均线5.3%。
3.汽车制造业。
上线5.3%,下线2.2%,平均线3.2%。
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上线9.7%,下线4.0%,平均线6.9%。
5.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上线9.7%,下线3.7%,平均线6.3%。
6.房屋建筑业。
上线6.9%,下线2.6%,平均线3.9%。
7.土木工程建筑业。
上线7.8%,下线3.0%,平均线4.8%。
8.建筑安装业。
上线7.5%,下线2.8%,平均线4.4%。
9.批发业。
上线7.0%,下线 2.6%,平均线4.0%。
10.零售业。
上线7.3% ,下线2.6%,平均线4.0%。
11.道路运输业。
上线4.6%,下线2.1%,平均线2.9%。
12.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上线8.2%,下线3.1%,平均线4.9%。
13.住宿业。
上线8.5%,下线3.2%,平均线5.0%。
14.餐饮业。
上线9.1%,下线3.5% ,平均线5.7%。
15.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上线5.8%,下线2.1%,平均线3.4%。
2015年北京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
2015年北京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养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养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养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1994-2015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最新最全
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1720 1560 1400 1260 1160 960 800 730 640 580 545 495 465 435 412 400 320 310 290 270 240 21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文件字号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 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京劳社资发(1999)90号 京劳资发[1999]82号 京劳资发[1998]93号 京劳资发[1997]88号 京劳资发〔1996〕161号 京劳资发字[1995]597号 京ZF[1994]25号令 适用时间 2015年4月1日起 2014年4月1日-2015年3月31日 2013年1月1日-2014年3月31日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2008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 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 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 2005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 2004年7月1日—2005年6月30日 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 2002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 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000年7月1日—2001年6月30日 1999年9月1日—2000年6月30日 1999年5月1日—1999年8月30日 1998年7月1日—1999年4月30日 1997年6月1日—1998年6月30日 1996年7月1日—1997年5月30日 1995年7月1日—1996年6月30日 1994年12月1日—1995年6月30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京人社规发〔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8〕115号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现将201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如下:201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01599元,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2018年5月25日关于201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说明一、统计范围职工平均工资指标是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征缴标准,计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确定人身损害司法赔偿等的重要依据,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
目前,我市已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并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就业群体的平均工资水平,从2010年起,本市扩大了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
2010年以前,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为全市法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联营、私营、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以及港澳台商投资等类型的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2010年起,逐步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
从2012年开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联合公布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二、调查方法全市法人单位职工工资数据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通过对全市法人单位进行调查得到的。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9)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9)发布时间:2019.5.11 单位:元类别执行期限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最低生活费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依据月最低生活费标准 政策依据1994.12.1-1995.6.30 1.1 210 市政府25号令 150 与当年最低工资的政策依据相同1995.7.1-1996.6.30 1.4 240 京劳资发[1995]311号 170 1996.7.1-1997.5.31 1.6 270 京劳资发[1996]161号 180 1997.6.1-1998.6.30 1.7 290 京劳资发[1997]88号 200 1998.7.1-1999.4.30 1.8 310 京劳资发[1998]93号 210 1999.5.1-1999.8.31 1.9 320 京劳资发[1999]82号 220 1999.9.1-2000.4.302.3400京劳社资发[1999]90号286京劳社资发[1999]90号对此标准进行了调整,执行期为1999.7.1-2000.6.30 2000.5.1-2000.6.302.39400京劳社资[2000]71号月工作天数由21.5天调整为20.92天,对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2000.7.1-2001.6.30 2.46 412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296与当年最低工资的政策依据相同2001.7.1-2002.6.30 2.6 435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3052002.7.1-2003.12.31 2.78 465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326 2004.1.1-2004.6.30 2.96 495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346.5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市政府142号令)调整为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2004.7.1-2005.6.30 3.26 545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381.52005.7.1-2006.6.30 3.47 580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4062006.7.1-2007.6.303.82 640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4482007.7.1-2008.6.304.36730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511自2008年1月3日起月工作天数由20.92天调整为20.83天,计薪天数为21.75天2008.7.1-2010.6.30 4.6 800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560 2010.7.1-2010.12.315.5960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6722011.1.1至2011.12.31 6.7 1160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812 2012.1.1至2012.12.31 7.2 1260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882 2013.1.1至2014.3.31 8.05 1400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980 2014.4.1至2015.3.31 8.97 1560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1092 2015.4.1至2016.8.31 9.89 1720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1204 2016.9.1至2017.8.31 10.86 1890 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1323 2017.9.1至2018.8.31 11.49 2000 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1400 2018.9.1至2019.6.30 12.18 2120 京人社劳发[2018]130号1484 2019.7.1起12.64 2200 京人社劳发[2019]71号1540。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8)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8)发布时间:2018.7.24 单位:元类别执行期限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最低生活费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依据月最低生活费标准 政策依据1994.12.1-1995.6.30 1.1 210 市政府25号令 150 与当年最低工资的政策依据相同1995.7.1-1996.6.30 1.4 240 京劳资发[1995]311号 170 1996.7.1-1997.5.31 1.6 270 京劳资发[1996]161号 180 1997.6.1-1998.6.30 1.7 290 京劳资发[1997]88号 200 1998.7.1-1999.4.30 1.8 310 京劳资发[1998]93号 210 1999.5.1-1999.8.31 1.9 320 京劳资发[1999]82号 220 1999.9.1-2000.4.302.3400京劳社资发[1999]90号286京劳社资发[1999]90号对此标准进行了调整,执行期为1999.7.1-2000.6.30 2000.5.1-2000.6.302.39400京劳社资[2000]71号月工作天数由21.5天调整为20.92天,对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2000.7.1-2001.6.30 2.46 412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296与当年最低工资的政策依据相同2001.7.1-2002.6.30 2.6 435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3052002.7.1-2003.12.31 2.78 465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326 2004.1.1-2004.6.30 2.96 495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346.5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市政府142号令)调整为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2004.7.1-2005.6.30 3.26 545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381.52005.7.1-2006.6.30 3.47 580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4062006.7.1-2007.6.303.82 640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4482007.7.1-2008.6.304.36730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511自2008年1月3日起月工作天数由20.92天调整为20.83天,计薪天数为21.75天2008.7.1-2010.6.30 4.6 800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560 2010.7.1-2010.12.315.5960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6722011.1.1至2011.12.31 6.7 1160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812 2012.1.1至2012.12.31 7.2 1260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882 2013.1.1至2014.3.31 8.05 1400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980 2014.4.1至2015.3.31 8.97 1560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1092 2015.4.1至2016.8.31 9.89 1720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1204 2016.9.1至2017.831 10.86 1890 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1323 2017.9.1至2018.831 11.49 2000 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1400 2018.9.1至2019.831 12.18 2120 京人社劳发[2018]130号1484。
全国的工资标准2015年
全国的工资标准2015年2015年,全国各地的工资标准出台,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件重要的事情。
工资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在2015年,全国各地的工资标准出台后,不同地区的工资水平也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全国各地的工资标准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一线城市的工资标准。
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由于生活成本较高,工资标准相对较高。
2015年,这些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普遍在2000元以上,而一些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更是达到了3000元以上。
这也反映了一线城市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相对较高。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二线城市的工资标准。
像成都、杭州、武汉、西安等二线城市,工资标准相对于一线城市来说要低一些。
2015年,这些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大多在1500元至1800元之间,而一些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在2000元左右。
尽管比一线城市低一些,但相对于当地的生活水平来说,这样的工资标准也能够满足大部分劳动者的需求。
接着,我们来看一下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工资标准。
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工资标准普遍偏低。
2015年,这些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大多在1200元至1500元之间,而一些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足2000元。
这也反映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及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
总的来说,2015年全国各地的工资标准呈现出了一定的差异性。
一线城市的工资标准相对较高,而二线城市、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工资标准相对较低。
这种差异性主要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成本、人才需求等因素所决定的。
同时,这也给劳动者在选择工作和生活地点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
在制定工资标准的过程中,各地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足额地领取工资。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和就业,推动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2200 元/月
24 元/小时
56 元/小时
京人社劳发 〔2019〕71号
2018年9月1日起
2120 元/月
24 元/小时
56 元/小时
京人社劳发 [2018]130 号
2017年9月1日起
2000 元/月
22 元/小时
52.6 元/小时
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
2016年9月1日起
1890 元/月
2200 元/月
24 元/小时
56 元/小时
京人社劳发 〔2019〕71号
2120 元/月
24 元/小时
56 元/小时
京人社劳发 [2018]130 号
2000 元/月
22 元/小时
52.6 元/小时
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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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1日—1995年6月30日
21劳发〔2016〕128号
2015年4月1日起
1720 元/月
18.7 元/小时
45 元/小时
京人社劳发 〔2015〕44号
2014年4月1日—2015年3月31日
1560 元/月
16.9 元/小时
40.8 元/小时
京人社劳发 〔2014〕29号
2013年1月1日—2014年3月31日
210 元/月
京政府[1994]25号令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1994年度-2021年度)
适用时间 2020年7月起 2019年7月1日起
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2200 元/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 人 社 劳 发 〔 20 1 9 〕 7 1 号
各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人 事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各 人 民 团 体 , 中 央 、 部 队 在 京 有 关 单 位 及 各 类 企 、 事 业
动 者 工 资 的 , 应 当 通 过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确 定 或 经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或 职
工 大 会 ) 讨 论 通 过 。
五 、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劳 动 者 在 未 完 成 劳 动 定 额 或 承 包 任
务 的 情 况 下 , 用 人 单 位 可 低 于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的 条
二 、 综 合 考 虑 本 市 降 低 社 会 保 险 费 率 和 调 整 社 保 缴 费 基 数 等
因 素,
非
全
日
制从
业
人
员
小
时最低
工
资
标
准确
定
为
24
元
/
小
时 ,
非
全 日 制 从 业 人 员 法 定 节 假 日 小 时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确 定 为 56 元 / 小 时 。
以 上 标 准 包 括 用 人 单 位 及 劳 动 者 本 人 应 缴 纳 的 养 老 、 医 疗 、 失 业
四 、 生 产 经 营 正 常 、 经 济 效 益 持 续 增 长 的 企 业 , 原 则 上 应 高 于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劳 动 者 在 法 定 工 作 时 间 内 提 供 劳 动 的 工 资 ; 因 生 产 经 营 困 难 确 需 以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全 体 劳 动 者 或 部 分 岗 位 劳
北京市2015年部分职业工资指导价位表
29767
36031
36339
44339
中位数
68374
56498
66165
73621
80921
89028
高位数
178091
149471
167470
187879
189155
296604
平均数
104405
95412
98394
105600
112383
118577
3
仓管员
低位数
29280
26487
48163
50817
65135
90883
高位数
103390
84966
102998
112041
157660
189734
平均数
66802
55679
61986
66938
97300
131697
15
铣工
低位数
27541
22865
27446
28952
33268
36208
中位数
47514
44000
47316
51323
68674
72948
高位数
86381
70791
80754
88077
91870
92437
平均数
59360
56653
58464
61998
62000
68413
25
部件装配工
低位数
38919
27696
28494
39244
40796
47842
中位数
63133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重新核定1―3月份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重新核定1―3月份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重新核定1-3月份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2009年3月底,我市公布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4715元,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市政府183号令)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需按照新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重新核定2009年1至3月份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休时间为2009年1至3月,且已按200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核准并领取市政府183号令及相关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含: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调整后上述人员需重新核定“Z实指数”、“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合计”、“计发合计”和“统筹支付金额”。
调整办法如下:(一)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1.基础养老金J =(C平+ C平× Z实指数)÷ 2 × N实+同× 1%只调整公式中的C平并重新计算出基础养老金的结果,其他参数不参与调整。
2.过渡性养老金G同= C平× Z同指数× N同× 1%G实= C平× Z实指数× N实98值× 1%只调整公式中的C平并重新计算出G同与G实的结果,其他参数不参与调整。
3.养老金合计《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重新核定后,相应的“养老金合计”应随之调整。
2015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最新))
/
10.5
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 区 湖 南 省 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株洲市区、湘潭市区、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资兴市、张 家界市 株洲市各县市、岳阳市各县市、邵阳市各县市、益阳市市区、郴州市桂东、汝城、安 仁、宜章、娄底市涟源市、新化县、双峰县;永州市市区、怀化市市区 衡阳市各县市、常德市各县市;益阳市各县市 、永州市各县、怀化市各县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昌市:南昌县、新建县;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 发区;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德镇市:珠山区;鹰潭 市:月湖区、贵溪市;新余市:渝水区;宜春市:袁州区;上饶市:信州区;吉安 市:吉州区;赣州市: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九江市: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彭泽县 、永修县、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湖口县。萍乡市:上栗县、芦溪县。景德镇市:昌 江区、乐平市、浮梁县。鹰潭市:余江县。新余市:分宜县。宜春市:樟树市、丰城 市、高安市。抚州市:临川区。上饶市:德兴市、广丰县、婺源县、铅山县。吉安 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安福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赣州市:瑞金市、龙南县、大余县、信丰县、于都县、赣县、会昌县、崇义县、兴 国县、宁都县。 九江市:星子县、武宁县、都昌县、修水县。萍乡市:莲花县。宜春市:万载县、上 高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铜鼓县。抚州市:南城县、崇仁县、东乡县、宜黄 县、南丰县、广昌县、乐安县、资溪县、黎川县、金溪县。上饶市:上饶县、上饶经 济技术开发区、玉山县、弋阳县、万年县、鄱阳县、横峰县、余干县。吉安市:永丰 县、新干县、永新县、万安县、遂川县、峡江县。赣州市:寻乌县、安远县、全南县 、石城县、上犹县、定南县。 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 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泰州市 区 江 苏 省 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 区、淮安市区(不含淮安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江都区 、邗江区、广陵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 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 、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 滨海县、响水县、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 泗洪县 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大同市 城区、矿区、南郊区,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长治市城区、襄垣县,晋城市城区 、高平市、泽州县,朔州市朔城区、平鲁区,晋中介休市,吕梁孝义市,运城盐湖区 、河津市。 太原市清徐县,大同市新荣区,长治市郊区、潞城市,晋城沁水县,朔州市怀仁县、 山阴县,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吕梁市离石区、汾阳市、柳林县,晋中市榆次区、 昔阳县、寿阳县,临汾市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吉县,运城市永济市。 太原市阳曲县,大同市左云县、浑源县、大同县,阳泉市盂县、平定县,长治市长治 县、屯留县、沁源县、长子县,晋城市阳城县、陵川县,朔州市应县、右玉县,忻州 市定襄县、代县、宁武县、河曲县、保德县,吕梁市交口县、交城县、兴县、方山 县,晋中市灵石县、左权县、和顺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临汾市翼城县、襄汾 县、洪洞县、古县、汾西县、乡宁县、蒲县、隰县,曲沃县,运城市临猗县、稷山县 、绛县、新绛县、芮城县。 太原市娄烦县,大同市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长治市平顺县、沁县、武 乡县、壶关县、黎城县,忻州市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 、五台县,吕梁市岚县、临县、中阳县、石楼县、文水县,晋中市榆社县,临汾市大 宁县、永和县、安泽县、浮山县,运城市闻喜县、平陆县、垣曲县、夏县、万荣县。
2015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2015最低工资标准一览2015年,我国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有所不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都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下2015年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北京市,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
天津市,天津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
河北省,河北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月。
山西省,山西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辽宁省,辽宁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月。
吉林省,吉林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月。
上海市,上海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月。
江苏省,江苏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
浙江省,浙江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
安徽省,安徽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
福建省,福建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460元/月。
江西省,江西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360元/月。
山东省,山东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
河南省,河南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月。
湖北省,湖北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湖南省,湖南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广东省,广东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
海南省,海南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3.20•【字号】京人社养发〔2015〕67号•【施行日期】2015.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5〕6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养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养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养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京人社劳发〔2017〕126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7〕126号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集团、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企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市政府批准,现发布我市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2017年我市经济发展预测,201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8.5%;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14%;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4%。
二、企业应结合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做好增资决策。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基准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2015年、2016年效益增长较快,2017年预计效益增长依然较快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高于上线(预警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
效益情况与往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下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工资可以零增长,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北京市属承担公共服务及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北京市属竞争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四、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增长水平拟突破上线(预警线)的,应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并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市国资委、市文资办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于2018年1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京人社规发〔2017〕112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7〕112号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现将201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如下:201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92477元,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2016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说明一、统计范围职工平均工资指标是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征缴标准,计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确定人身损害司法赔偿等的重要依据,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
目前,我市已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并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就业群体的平均工资水平,从2010年起,本市扩大了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
2010年以前,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为全市法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联营、私营、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以及港澳台商投资等类型的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2010年起,逐步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
从2012年开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联合公布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二、调查方法全市法人单位职工工资数据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通过对全市法人单位进行调查得到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06.27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
1 / 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6.08•【字号】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文件精神,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3.82元、每月不低于6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4.36元、每月不低于73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9元/小时提高到8.7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元/小时提高到20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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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
资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京人社劳发[2015]4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2.12
【实施日期】201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8.97元、每月不低于156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9.89元、每月不低于172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
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