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村民自治情况调研建议【可编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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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村民自治情况调研建议
完善村民自治情况调研建议
村民自治是农村村民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基层民主制度,它是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改革进程而出现的村民自治管理模式,也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经过多年的村民自治实践,逐步趋于完善。但还有诸多因素的存在,影响和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发展。文章对**市村民自治发展的若干因素加以分析,提出一些完善村民自治的对策和建议。进一步阐明完善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改进党在农村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同步推进村民自治组织和其他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因此完善村民自治中出现的问题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保障。
一、村民自治的发展过程村民自治是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新生事物,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一道成为党领导亿万农民群众的一项伟大创造。据考证,最早建立村委会的是广西宜山县屏南公社合寨大队的果作自然村。村委会的功能最初是维持社会治安和维护集体的水利设施,后来逐步扩大为对农村基层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诸多事务进行村民自我管理,村委会的性质也逐步向群众自治组织演变。村民群众的自治活动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积极肯定,同时也得到宪法保障。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
治性组织,村委会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从而确立了农村社会管理实行村民自治的基本方向。不久,全国各地根据宪法要求,进行了建立村委会的试点。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对建立村委会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后,村委会的建立进入了普及实施阶段。到1985年,全国建立村委会的工作基本完成。 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试行的形式通过《村委会组织法》,1988年开始试行。各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以及各省的《村委会选举办法》。1990年中央在山东莱西召开会议,肯定了村民自治的做法,并且决定在全国推行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主要方法是,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选择工作基础比较好的村委会进行试点,通过典型示范,逐步推广,成熟一个搞好一个,成熟一批搞好一批,逐步把村委会真正建设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体来说,各级民政部门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县乡村作为示范单位,组织示范活动。县级民政部门侧重抓示范村,有条件的可抓示范乡镇,地级民政部门侧重抓示范乡镇,省级民政部门主要抓示范县。1994年2月,民政部又发布《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对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目标、任务、指导方针、具体措施等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第兰次明确提出要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四项民主制度,从而使全国的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开始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加大了对包括村民自治在内的基层民主的推动力度。1997年8月,中共十五大突出强调要扩大基层民主,进一步完善民主选举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推动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截至1998年6月底,全国已有26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地方法规。福建、扛苏、辽宁、湖南、河北、贵州、内蒙古、河南、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还制定了专门的村委会选举办法。1998年6月10日,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对完善四项民主制度,尤其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提出更具体的要求。同年10月14日,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发布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修订后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实践的成功经验,在政治和法律上进一步加以确认。自此,全国各地的村民自治活动进人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这一切,使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进程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广大农民的自治和民主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障。中央对村民自治的立法极大地推动了省级层面的立法活动,并促使县乡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较为规范地组织村民进行自治活动。据统计,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已有21个制定了新的组织法实施办法,27个制定了新的选举办法,半数以上制定了规范村务公开的地方法规或行政规章。不少地方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村民自治的具体办法。多数村制定了适合本村村情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保障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随着村民自治法律体
page制的确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项活动在法律保障下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发展与进步。村委会选举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已完成了由原来的委任制到选举制、由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由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的转变。以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经常性民主实践活动逐步开展起来,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财务公开逐步制度化,对于一些重要村务,部分农村还采取民主公决的形式,即发放民意卡,由每户村民通过填写民意卡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样就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新世纪开始,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新世纪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对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六大及时作出了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战略部署,为今后的农村村民自治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目前村民自治所倡导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已经不再局限于中国的农村基层民主活动范围,而成为我国民主政治生活中的通用法则。村民自治的成功推行成为中国向世界展示民主成就的重要内容。
二、**市村民自治的现状我校在201X年7月4日组织了教学一线的12名教师分赴**市16个乡(场)镇的28个行政村进行了为期三天的调研,通过调研使我们基本了解了**市28个村的村委会在镇政府的正确指导下,为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的安全与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首先,强化了村干部的群众观念。村干部从过去的唯上是从到现在的更多照顾下面群众的利益。实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村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更喜欢那些代表他们利益,能为他们说话和办事的村干部。否则村民有权随时对其进行罢免,从而强化了群众观念。其次,强化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村民自治包括对重大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进行民主决策,村民有权参与村级事务决策前的讨论,,这有利于集中群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