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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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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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完整版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完整版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保险财产第一条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一)房屋;(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1. 引言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护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

本条款将详细说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范围、责任和赔偿方式等重要条款。

2. 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个人或家庭的住宅、车辆、家电、财产损失等。

具体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住宅保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住宅进行保险,并承担以下责任:•火灾、爆炸、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

2.2 车辆保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车辆进行保险,并承担以下责任:•车辆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

2.3 家电保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家电进行保险,并承担以下责任:•设备故障、损坏造成的维修费用;•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

2.4 财产损失保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进行保险,并承担以下责任:•被盗窃、抢劫或人为破坏等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

3. 保险责任与赔偿方式3.1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责任根据不同保险范围分别规定,但总体遵循以下原则:•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被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若被保险财产已经得到其他投保人的保险,保险人只承担其中的一部分责任。

3.2 赔偿方式被保险人发生损失后,应尽快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保险人将根据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赔偿:•直接赔付: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保险人直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给被保险人;•维修或替换:对于可修复的损失,保险人将承担维修费用;对于无法修复的损失,保险人将支付相应的替换费用。

4. 保险费用和续保4.1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限和金额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根据不同的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而定,具体费用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5篇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5篇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5篇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1一、保险财产范围(家庭保险)(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二、保险责任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第五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二)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四)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一、二、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款系指定为我公司提供“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条款,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投保范围内的家庭财产。

第二条被保险人必须居住在我国境内,其家庭财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合法拥有者,对被保险财产具有合法权益。

第四条被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因投保一项抵押、出租、租用、借用,且投保人也经我公司同意而需要保险的,或与被保险人直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且我公司按照投保申请所载明的不同财产而支付保险金的财产。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火灾爆炸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火灾、轻微爆炸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六条水渍雨淋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突发水渍、雨淋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七条自然灾害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八条盗抢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盗窃、抢劫等不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损失的费用。

第九条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在其财产使用期间内,因履行自己因财产致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失而承担法律责任时,我公司将提供责任保险赔偿。

第三章交费与赔付第十条保险期限为每年一期,保险费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及险别来确定。

第十一条除非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险合同到期会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出险情况下,应立即通知我公司,并提供详细的报案材料。

第十三条我公司将在收到报案材料后,派遣理赔员前往现场进行查勘,并尽快给予赔付。

第十四条赔付的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四章其他第十五条对于损失基本相同的财产,投保人应根据其实际价值分别投保,否则保险金将按比例计算。

第十六条对于被保险人故意损坏财产或对财产发生过多的事故,我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保险金额的调整以及与保险合同相关重要通知,我公司将及时通知投保人。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指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此类保险常常被人们称为“全家保险”,是一种包含多种险种的保险,如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旨在为家庭的安全和财产提供全面而可靠的保障。

1.保险责任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包括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

家庭住房保险是保单承保的房屋及其内部设施被盗、被损、灾害损失的风险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主要针对家庭中的财产损失,如电器、家具等物品损坏或被盗。

意外保险针对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的情况给予赔偿,医疗保险则针对家庭成员因意外或其它疾病导致的治疗费用。

2.保险金额及费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额一般较高,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投保。

一般而言,保险费用通常根据家庭的保险项目、财产保险费率、普通保险费率等因素来决定。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费用相对较高,但是,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会给予全面保障,确保家庭在经济上没有断层。

3.保险续存及理赔程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在保险期满后,可以选择续存保险。

如果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受益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理赔程序一般包括报案、调查、审核、估损、赔款等过程。

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理赔过程中,受益人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保险公司则会依据合同规定与事实情况判断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4.附加条款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附加条款,如《豪华家居物品保险条款》、《珍藏品保险条款》、《宠物保险条款》等。

附加条款是指在原有保险合同基础上增加保险责任的条款。

这些附加条款保障的是家庭的非常规财产,在保险合同中并未覆盖,但对家庭而言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能够全面覆盖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有助于稳定家庭财产,保护家庭成员的健康与安全,同时为家庭成员带来心理上的保障。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1. 保险合同状态本合同有效期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至保险合同约定终止日止。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财产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居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普通型家庭。

被保险财产范围包括:住宅、家具、电器、装修、贵重物品等。

3. 承保风险本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入室盗窃、抢劫、纵火等犯罪行为带来的财产损失;•管道破裂、水池溢水等水患造成的财产损失;•火灾、盗窃等导致的贵重物品损失。

4.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4.1 免赔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承担不低于保险金额2%的自付金额(即免赔额)。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将按照实际损失和免赔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4.2 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金额的80%。

5. 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具体数额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6. 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给予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赔偿范围包括:修复费用、替换费用、重置费用等直接与事故有关的合理费用。

7.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和风险等因素进行确定。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保费率将在保险合同中详细说明。

8. 保险事故处理程序8.1 保险事故的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申请。

8.2 保险人的调查与赔付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将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包括实地勘察、取证等。

根据调查结果,保险人将及时做出赔付决定,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赔付。

9. 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提出继续保险的意愿。

10.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和法规。

如发生保险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完整版)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完整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17401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General family property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clause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完整版)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请先阅读并同意条款后使用)。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二)衣物和床上用品;(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二)衣物和床上用品;(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盗抢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盗抢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盗抢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范围1.1 保险合同的定义本保险合同基于投保人与承保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费的支付、保险金的给付等相关事项。

1.2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内持有、使用或承租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家具、家用电器等。

二、保险责任2.1 盗窃、抢劫本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内因盗窃、抢劫导致的财产损失,承保人将按照以下规定予以赔偿。

2.2 赔偿范围2.2.1 盗窃对于因盗窃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承保人将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指的是保险合同成立时财产的实际价值,可以通过评估、鉴定等方式进行确定。

2.2.2 抢劫对于因抢劫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承保人将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并且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到抢劫时,给予合理安全保障费用的赔偿。

2.3 免赔额和免赔期2.3.1 免赔额本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额,即投保人在发生损失时需自行承担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

免赔额的具体数额在投保时与承保人协商确定。

2.3.2 免赔期本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期,即投保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免赔期满的期间内,承保人对于因盗窃、抢劫导致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投保和理赔3.1 投保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需要提供与保险有关的真实信息和资料,并按照约定的保险费金额进行支付。

3.2 理赔申请投保人如果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申请赔偿,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承保人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理赔申请书、保险标的定损证明、报警证明等。

3.3 理赔处理承保人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理赔处理,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四、保险费与终止4.1 保险费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金额进行支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

4.2 终止保险合同4.2.1 投保人主动终止投保人如需终止保险合同,应提前通知承保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解除。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摘要:一、财产综合险简介二、财产综合险保障内容1.基本房屋及装修保险2.加电、床上用品、服装、家具保险3.盗抢险4.水暖管爆裂险5.家庭第三者责任一切险6.租房费用损失险7.门窗锁恶意破坏险三、财产综合险购买注意事项四、总结正文:【一、财产综合险简介】财产综合险,顾名思义,是一种涵盖多种风险的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的家庭财产提供全方位保障。

在我国,人保财险等保险公司提供的财产综合险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为众多家庭解决了后顾之忧。

【二、财产综合险保障内容】1.基本房屋及装修保险:保障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导致的房屋及装修损失。

2.加电、床上用品、服装、家具保险:保障因火灾、爆炸、水渍等导致的这些物品的损失。

3.盗抢险:保障因盗窃、抢劫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4.水暖管爆裂险:保障因水暖管爆裂导致的财产损失。

5.家庭第三者责任一切险:保障因家庭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6.租房费用损失险:保障因房屋受损无法居住而导致的租房费用损失。

7.门窗锁恶意破坏险:保障因门窗锁被恶意破坏导致的财产损失。

【三、财产综合险购买注意事项】1.了解自身需求:在购买财产综合险前,消费者应首先了解自己的保险需求,确保购买的险种符合自身需求。

2.看清保险条款:在购买过程中,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免赔额等相关内容。

3.选择正规保险公司:购买财产综合险时,应选择有良好信誉和服务的正规保险公司。

4.合理搭配险种:根据自身需求,合理搭配保险险种,以达到全面保障的效果。

【四、总结】财产综合险作为一种家庭财产保障工具,为广大投保人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购买财产综合险时,消费者要充分了解保险条款,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险种,确保家庭财产得到全面保障。

同时,投保人还需注意保险理赔流程,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迅速获得赔付。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书范文5篇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书范文5篇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书范文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书范文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提供给乙方家庭财产保险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止。

第二条保险内容及保险金额1. 本合同保险标的为乙方名下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电器、财产和个人财产等。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本保险合同属于综合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盗窃、水灾等意外导致的损失及损坏。

第三条保险费及缴费方式1. 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____________%的比例缴纳。

2.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费缴纳方式进行缴费,逾期未缴纳的,甲方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甲方要求填写理赔申请。

2. 甲方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理赔金额。

第五条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1. 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或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时自动解除。

2. 若乙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已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附则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内容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保险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诉。

甲方(保险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为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书范文,甲、乙双方应认真遵守合同条款的约定,确保保险事宜的顺利进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储金型家庭综合保险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储金型家庭综合保险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储金型家庭综合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储金型家庭综合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促进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获准开办此险种业务的所有省级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第一条本产品单独设立产品专项代码及险类四编码,并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维度核算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独立核算,按月出具损益表。

第二条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总公司及各省级分公司开设投资金专户用于本产品资金的管理和结算,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开立账户。

承保机构收取本产品投资金,应全额存入投资金专户。

省级分公司非直联银行投资金专户资金应至少每周归集至直联银行投资金专户;省级分公司直联银行账户投资金专户资金每日由资金系统自动上划至总公司投资金专户。

第三条承保机构收到本产品储金及代理机构的代销清单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每份保单储金金额录入收付费系统,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保户储金及投资金”科目。

第四条保险产品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时,由系统根据每份保单的保险费及保险年限自动计算并确认的应计总保费,在总公司借记“利息支出-风险保费支出”科目,贷记“系统往来”科目;同时在分公司借记“系统往来”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第五条固定收益类储金业务,从当期开始至保险期满,系统每月1日自动按保单规定的利率计算并确认保单红利。

在总公司借记“利息支出-保单红利支出”科目,贷记“系统往来”科目;同时在分公司借记“系统往来”科目,贷记“应付保单红利”科目。

第六条承保机构通过代理机构渠道销售需要确认代理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用支付金额,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手续费”科目,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费用时,借记“应付手续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代理费用的支付,应比照保险手续费进行管理,必须取得合法、合理的银行、金融或代理机构的结算凭据,从手续费专户进行列支。

第七条若发生保险期未满提前退保赎回时,核算单位应按计算确定的退保费借记“保费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风险保费”科目,按每份储金金额借记“保户储金及投资金”,按应扣除的提前退储手续费贷记“其他业务收入-退储手续费”,按实际返还的投资金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其中扣除的退储手续费确认至该产品险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如有)构成,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条款是对保险合同的详细约定,投保单是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的保险要约,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的凭证。

在本合同中,当与投保单、保险单不符时,以投保单、保险单为准。

二、保险期间和地域的确定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生效之时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2.保险地域:本合同所承保的保险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1.保险责任: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件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支出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具体保险金额和赔付标准详见保险单。

四、投保对象和保险费1.投保对象:本合同的投保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居民。

2.保险费:被保险人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支付保险费。

具体保险费率详见保险单。

五、保险事故通知和赔付1.保险事故通知: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2.赔付程序:保险公司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将立即进行赔付的审核和处理,符合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赔付。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解除合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解除合同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解约手续。

2.终止合同:本合同发生以下情况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1)被保险人死亡;(2)保险金给付完毕;(3)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4)保险费未支付。

七、其他约定1.本合同未提及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于本合同的理解和执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是一种旨在保护家庭财产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条款针对房屋、家具、电子设备、财产损失、盗窃等风险提供全面保障。

在较长的时间里,由于中国保险市场的缺乏,许多家庭在发生财产损失时会面临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在这个方面,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出现旨在填补这一空白,为广大家庭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1.保险种类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保险险种:(1)房屋保险:保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围墙、门窗等不受意外损害的保险。

(2)财产保险:包括家具、电器、家用电子产品,以及收藏品等物品,如受到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盗窃等损失时,此项保险可报销损失。

(3)家庭责任保险:此项保险主要是用于对第三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致人伤害、损坏他人财物等等。

(4)盗窃保险:当房屋和其他财产受到盗窃行为时,此种保险可以帮助赔偿受到的损失。

2.保险责任(1)房屋保险:被保险人在购买房屋保险时,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险起来。

如果因意外事故,例如爆炸、火灾等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支付被保险人的赔偿费用。

(2)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将家庭中的各种财产统一纳入保险范围内。

如果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例如水灾、风灾等导致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责任。

(3)家庭责任保险:本保险主要是用于对第三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若被保险人的孩子在街上与他人相撞,并且导致对方受伤,此时,家庭责任保险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应对民事赔偿责任。

(4)盗窃保险:当家庭成员的财产遭到盗窃时,保险公司将支付被保险人的赔偿费用。

3.合同约定(1)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一年一签。

符合条款的,约定可以续保。

(2)合同保费:合同保费由被保险人支付。

保费根据被保险财产性质、面积、保险金额以及等其他因素确定。

(3)理赔责任: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公司或代理人报告。

同时,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并根据理赔申请书、报案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确定赔付金额。

人保财险(备-家财)[2013]附5号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2012版)

人保财险(备-家财)[2013]附5号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2012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
保险条款(2012版)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12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相关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被保险人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保险主险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主险合同中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具体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四、其他事项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三同条款

保险三同条款

保险三同条款保险三同条款是指在中国保险市场中,除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之外,还包括《住户综合保险条款》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这三个保险条款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下面我们将逐一介绍这三个保险条款的相关参考内容。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根据我国交通法规制定的一项法定保险责任。

该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范围、保险费用、保险赔款等内容。

在保险范围方面,该条款规定了被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涉及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在保险费用方面,该条款规定了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方式;在保险赔款方面,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对第三者因此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给予的赔偿。

《住户综合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为住户提供的一项综合保险服务,保障住户在意外事故发生时的财产损失。

该条款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电器设备等财产损失,以及住户成员发生人身伤亡时的赔偿。

在保险费用方面,该条款规定了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方式,一般根据住户的住房面积和住户成员的人数来确定保险费用。

在保险赔款方面,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住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为家庭提供的一项财产保险服务,保障家庭财产在意外事故发生时的损失。

该条款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电器设备等财产损失,以及家庭成员发生人身伤亡时的赔偿。

在保险费用方面,该条款规定了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方式,一般根据家庭财产的价值和家庭成员的人数来确定保险费用。

在保险赔款方面,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家庭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

综上所述,《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住户综合保险条款》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是中国保险市场中常见的三种保险条款。

虽然这三个条款所适用的保险对象和保险范围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通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服务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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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卡)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下列财产:(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2、衣物和床上用品;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抢;(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三)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四)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十条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其中:(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

(二)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城市家庭的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

农村家庭的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1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机具等占25%。

(三)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二条保险期间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若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因重复保险的存在而减少时,保险人对于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也以同样的比例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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