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法规构建互联网治理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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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法规构建互联网治理新体系

推行和坚持“依法治网”,以法制的观念、在法律的框架下来思考互联网的治理问题。

据2014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6.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6.9%,成为名符其实的世界第一网络大国。

调查研究显示,2014上半年,中国网民对各项互联网应用的使用程度更为深入,移动商务、移动医疗、互联网金融等新兴应用正历经跨越式发展,我国互联网发展重心正从“广泛”向“深入”转换,各项互联网应用正深刻改变着网民的生活,正多方位、多方式满足网民的各种需求,推动我国网民生活迈向全面的“网络化”。互联网牵涉到众多人群,牵涉到他们的各种权利和切身利益,那么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对此,我们有以下几点考虑:

站在网络空间国家安全战略高度

加强网络治理、保证网络安全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未来应站在更高的高度,将之纳入大的网络空间国家安全战略范畴来考虑、来规划、来做顶层设计。

放眼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和顶层设计。目前,已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网络空间国家安全战略,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

例如,仅美国就颁布了40多份与网络安全有关的文件;2011年,美国颁布《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和《网络空间行动战略》,从国家战略层面统一部署网络安全,全面提升在网络空间的行动力和控制力;2014年2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启动美国《网络安全框架》;美国还在白宫设立“网络办公室”,并任命首席网络官,直接对总统负责。俄罗斯把维护网络空间国家主权放在首位,将网络信

息安全纳入了国家安全管理范围,强调国家在建立网络信息资源和网络信息化中的法律责任,强调技术装备和信息系统的自主可控,坚持技术发展与安全并重。2009年6月,英国出台《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以有效维护英国网络信息的安全可靠和健康发展。2011年2月,德国颁布《德国网络安全战略》,提出联邦政府应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确保德国信息技术安全,加强网络安全领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十大战略举措;2013年2月,欧盟颁布《网络安全战略:公开、安全和可靠的网络空间》,提出五项战略重点。2013年6月,日本出台了《网络安全战略》,明确提出“网络安全立国”。2013年5月,印度出台了《国家网络安全策略》,目标是“构建安全、可信的计算机和网络环境”。可以看到,加强战略部署,维护网络安全,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这些国家和地区均强调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是国家和地区安全体系、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坚持不懈地建立健全法制,加大法治规范力度,依法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其网络治理和安全管理规范正逐步实现由政策引导型向法律规制、政策调节、技术规范、管控并用、人才支撑、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的转型。学习国际、接轨国际、坚持中国特色,制定出台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加强互联网治理顶层设计,建设牢靠的国家网络安全体系,是我国必须做出的战略抉择。

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框架

在此之前,国际社会相关组织如ITU对互联网治理提出了以下框架(如图1所示),在此框架中,将互联网结构划分为互联网产业应用、互联网标准制定和互联网基础设施等三个层面,将互联网治理框架划分为政策规范、多方参与和市场运营等三个方面。

新的历史时期,应结合我国互联网建设、发展、应用和治理的特点,基于对我国互联网治理思想、方针、对象、问题等的考虑,以及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作法,根据我国互联网治理现状以及未来需求和发展,从顶层设计角度,构建适当的、具有我国特色的互联网治理框架体系。如图2所示。

网络世界有别于现实世界,现实世界的许多法律法规、制度机制、措施手段并不能简单、生硬地照搬进网络世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好顶层设计、创新治理模式,面对新事物,迎接新挑战,研究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在互联网时代构建网络世界新的法律体系、社会秩序、诚信体系等,着力消除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脱节问题,打通两个世界之间的通道,建立有机联系,切实将互联网治理纳入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体系,通过全面治理、综合施策、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理顺网络世界各种关系,构建互联网时代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探索并尽快建立起一套具有我国特色的互联网治理格局和体系,实现对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的联合共治。

升级完善旧的法律法规

今年是我国接入国际互联网20周年。20年来,依据形势发展,我国在互联网治理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发挥了应有作用。但随着互联网、尤其是近年来移动互联网等互联网新形态、新应用的迅猛发展,出现了许多新事物、新特点,给互联网治理带来一系列新挑战、新难题。为此,必须及时修订、更新、升级、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废止与实践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完善和加大司法解释力度,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之能够应对互联网时代出现的各种新变化、新动向。

在互联网法制建设方面,世界许多发达国家走在了我们前面。为此,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社情、网情的情况下,可参考和借鉴国际有益的、成熟的先进经验和作法,不断补充和完善我国互联网法律制度,加强互联网立法的统筹规划与总体协调,加强互联网法律建设领域的前瞻性研究,并加强在互联网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跨国、跨境联合行动中积极开展合作。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前不久称,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中国用户合法利益,我国即将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该制度将规定,关系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系统使用的重要技术产品和服务,应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对不符合网络安全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将不得在中国境内使用。

我国此前陆续出台过一些信息产品安全认证标准,但主要针对的是杀毒软件、防火墙等信息安全产品,且比较零散不成体系;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推出将把审查范围从信息安全产品扩展到信息技术产品。

基于维护自身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信息技术产品及其供应商开展不同形式的网络安全审查,我国并非第一家,美、俄、日、印等大国早有先例。

2000年,美国率先在国家安全系统中对采购的产品进行安全审查,随后陆续针对联邦政府云计算服务、国防供应链等出台了安全审查政策,实现了对国家安全系统、国防系统、联邦政府系统的全面覆盖,审查对象不仅涉及产品和服务,还针对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美国网络安全审查标准和过程是不公开的,且安全审查结果具有强制性;2000年1月,美国国家安全系统委员会发布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采购政策》规定,自2002年7月起,进入国家安全系统的信息技术产品必须通过审查;2011年12月,美国政府发布《联邦风险及授权管理计划》,要求为联邦政府提供云计算服务的服务商必须通过安全审查、获得授权,联邦政府各部门不得采用未经审查的云计算服务,美国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还进一步规定,向联邦机构提供云计算服务的基础设施必须位于美国境内,美国要求被审查企业签署网络安全协议,协议内容通常包括:通信基础设施必须位于美国境内,通信数据、交易数据、用户信息等只能存储在美国境内,外国政府访问通信数据必须获得美国司法部、国防部、国土安全部批准,配合美国政府对员工实施背景调查等。

推动国际联合行动机制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普及应用,各国普遍感到,由于互联网服务的全球性,仅靠一国之力难以治理、管理整个互联网,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来管理和规范互联网。

在新的历史时期,在信息时代、互联网时代,应将互联网发展纳入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工作大局,逐步建立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的机制,积极参加联合国、区域以及ITU、ICANN、IGF、APrIGF、APEC等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网络空间规则、资源、治理和安全等国际合作,深入参与国际社会互联网公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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