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_765-2
35-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目次前言 (Ⅱ)引言 (Ⅲ)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技术内容 (2)4.1指标体系 (2)4.2控制区划分和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2)4.3标准值 (3)4.3.1时间段划分 (3)4.3.2工艺废品 (3)4.3.3火电厂 (19)4.3.4锅炉 (20)4.3.5水泥厂 (22)5监测 (23)5.1采样 (23)5.2采样点 (23)5.3时间和频率 (24)5.4监测分析要求 (24)5.5排气量的测定 (24)5.6分析方法 (24)5.7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24)6标准实施 (24)附录A(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27)附录B(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28)表1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4)表2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12)表3火电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19)表4 P值、m值系数 (20)表5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21)表6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21)表7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21)表8过量空气系数折算 (22)表9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22)表10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23)表11水泥厂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 (23)表12分析方法 (2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的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27-19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是与DB 4427-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 GB/T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采用年限制;----指标体系新增加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两项指标;----对火电厂、锅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适当从严控制;----新增控制项目18项,减少硫化氢、二硫化碳等2项,将苯、甲苯、二甲苯分别定值----二氧化硫、氟化物、氯气、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硝基苯类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氮氧化物、氯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放宽;----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ICS 13.040.40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765-201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发布稿)2010-06-09发布2010-11-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4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2)5 监测 (3)6 标准实施 (5)附录 A (规范性附录)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措施 (5)I / 9前言DB44/765-2010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765-2010自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代替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DB44/765-2010与DB44/27-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订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了燃煤锅炉容量段划分;——取消了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做法,按A区、B区分区域规定排放浓度限值;——增加了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及控制措施附录A;DB44/765-2010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
DB44/765-2010主要起草人:刘红卫、刘乙敏、张永波、张文斌、卢欢亮、李恒林、刘剑筠、王明旭、张晖、廖程浩。
DB44/765-2010于2010年6月9日首次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实施。
DB44/765-2010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用于生活和生产的燃煤、燃油、燃气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的发电锅炉。
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27-89广东省标准计量管理局1989-12-05发布 1990-06-01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标准值、其他规定、标准的实施。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2.引用标准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 3840 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GB 9079 工业炉窑烟尘测试方法3.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3.1一类控制区,指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各市城区(含县城)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教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本控制区内不准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生产设施。
非工业生产设施和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工业生产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一级标准。
3.2二类控制区,指各市市区(含县城)除一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县(市、区)辖镇的镇区;工业集中区。
本控制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3.3 三类控制区,指除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全省其他地区。
本控制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三级标准。
3.4 对执行相应级的排放标准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的排放源,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4.标准值4.1 废气排放标准值4.1.1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力发电厂(含热电并供)烟囱排放的二氧化硫最高容许排放量,执行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二氧化硫容许排放量应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布的规定进行计算。
4.1.2化工、冶金工业二氧化硫、硫酸雾排气筒应符合表1的规定。
DB44 765-201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烟尘排放浓度限值(mg/m3)
在用锅炉执行日期
2010 年 11 月1日
120 80a
150 80a
80 50a
2013 年 1 月1日 80 100 80a 120 80a 50
50
80
新建、扩建、改建 锅炉执行日期
2010 年 11 月 1 日
80 100 80a 120 80a 50 50 80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及距周围居民住宅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 定,但不得低于8m。 4.3.3 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高度时的处置
如果达不到4.3.1、4.3.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 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5 监测
新建、扩建、改建 锅炉执行日期
2010 年 11 月 1 日
A
200
200
≥7MW(10t/h)锅炉
B
300
300
燃煤锅炉
400
A
300
300
<7MW(10t/h)锅炉
B
400
400
燃油锅炉
A
400
300
300
B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400
400
40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200
200
200
4.2.4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的规定
锅炉气态污染物分析方法执行HJ/T 56、HJ/T 57、HJ/T 42、HJ/T 43及《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的规定。
烟气黑度测定方法执行HJ/T398-2007和《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规定。
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
1
DB44/765-2010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765- 2010自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代替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表5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
总容量(D)
MW
D<0.7
0.7≤D<1.4
1.4≤D<2.8
2.8≤D<7
7≤D<14
14≤D≤28
t/h
D<1
1≤D<2
2≤D<4
4≤D<10
10≤D<20
20≤D≤40
烟囱最低
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4.3.2
燃气、燃油锅炉烟囱高度及距周围居民住宅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但不得低于8m。
A
120
80a
80
80
1.0
B
100
80a
100
80a
<10t/h
全部区域
150
80a
120
80a
120
80a
燃油锅炉
轻柴油、煤油
全部区域
80
50a
50
50
其他油品
A
50
50
B
80
8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30
30
30
注:a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锅炉执行该限值。
(整理)DB4427-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精品文档环境标准I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11679-2001 DB44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Emission limits of air pollutantsDB44/27—2001DB4427-1989废止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Ⅱ)引言 (Ⅲ)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技术内容 (2)4.1指标体系 (2)4.2控制区划分和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2)4.3标准值 (3)4.3.1时间段划分 (3)4.3.2工艺废品 (3)4.3.3火电厂 (19)4.3.4锅炉 (20)4.3.5水泥厂 (22)5监测 (23)5.1采样 (23)5.2采样点 (23)5.3时间和频率 (24)5.4监测分析要求 (24)5.5排气量的测定 (24)5.6分析方法 (24)5.7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24)6标准实施 (24)附录A(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27)附录B(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28)表1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4)表2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12)表3火电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19)表4 P值、m值系数 (20)表5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21)表6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21)表7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21)表8过量空气系数折算 (22)表9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22)表10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23)表11水泥厂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 (23)表12分析方法 (2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的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27-19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是与DB 4427-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 GB/T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采用年限制;----指标体系新增加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两项指标;----对火电厂、锅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适当从严控制;----新增控制项目18项,减少硫化氢、二硫化碳等2项,将苯、甲苯、二甲苯分别定值----二氧化硫、氟化物、氯气、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硝基苯类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氮氧化物、氯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放宽;----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DB44765-2019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广东省)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1
DB 44/765-2019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
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201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
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更改了适用范围,明确了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在用锅炉
in-use 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 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 生物质成型燃料
biomass molded fuel
DB44765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765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765-2019代替DB 44/765-201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发布稿)2019-03-06发布2019-04-01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4DB 44/765-2019目次前言(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6 实施与监督(6)iDB 44/765-2019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201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更改了适用范围,明确了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收严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增加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将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折算系数改为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明确了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标准
A
500
300
300
燃油锅炉
轻柴油、煤油
B
500
400
400
其他
600
燃气锅炉
以高炉煤气、焦炉 煤气为燃料的锅炉
全部区域
100
100
100
其它燃气锅炉
50
50
50
4.2.3 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 3 的规定执行。
表3 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在用锅炉执行日期 2010 年 11 月 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及距周围居民住宅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 定,但不得低于8m。 4.3.3 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高度时的处置
如果达不到4.3.1、4.3.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 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5 监测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 度,级) 2010 年 11 月
1日
1.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30
30
30
注:a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锅炉执行该限值。
4.2.2 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 2 的规定执行。
2
DB44 /765-2010
表2 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
新建、扩建、改建 锅炉执行日期
2010 年 11 月 1 日
A
200
200
≥7MW(10t/h)锅炉
B
300
300
燃煤锅炉
400
A
锅炉大气排放中氧含量与旧标这算系数的换算
新国标与地标的换算
广东省地标DB44/756-2010里锅炉烟气排放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过量空气系数折算排放浓度按下式计算:
式中:
c ——折算后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mg/m 3;
c '——实测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mg/m 3;
a '——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
过量空气系数a '=21
21−O2实测值
燃煤锅炉过剩空气系数α== 21
21−9.4 则广东省地标中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后的排放浓度为αα'⨯'=c c =8.122121
'实测值‘O C -⨯ =4
.9-2121
22121
'实测值O C -⨯ =实测值
2214.921'O C --⨯ 新国标GB13271-2014中规定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中:
ρ=ρ′×21−φ(O2)21−φ′(O2)
试中:
ρ——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3;
ρ′——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3;
φ′(O2)——实测的氧含量
φ(O2)——基准氧含量
ρ=ρ′×21−φ(O2) 21−φ′(O2)
=ρ′×
21−9
21−O2实测值
比较新老标准公式,其实他们算法是一样的,只是新标准中将基准氧含量由老标准的%降低到9%,提高了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
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ICS 13.040.40Z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765-201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发布稿)2010-06-09发布 2010-1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监督局广东省质量技术DB44 /765-2010目次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技术内容 ..................................................................... ....... 2 5 监测 ..................................................................... ........... 4 6 标准实施 ..................................................................... ....... 5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措施 (6)IDB44 /765-2010前言DB44/765- 2010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22日电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3.1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_765-2010)
锅炉房装机
总容量(D)
MW
D<0.7
0.7≤D<1.4
1.4≤D<2.8
2.8≤D<7
7≤D<14
14≤D≤28
t/h
D<1
1≤D<2
2≤D<4
4≤D<10
10≤D<20
20≤D≤40
烟囱最低
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4.3.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及距周围居民住宅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但不得低于8m。
5.7
多台执行不同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锅炉,烟气经同一条烟囱排放的,每台锅炉应单独设置排放监测孔。确实不能单独设置的,烟气混合排放口浓度及混合过量空气系数应执行按锅炉出力折算后的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混合浓度按式(2)计算:
……………………………………………(2)
式中:
——烟气混合排放口最高允许排放混合浓度,mg/m3;
6.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锅炉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措施
A.1
A.2
A.3
A.4
无组织粉尘
(监控点与上风向参照点浓度差值,mg/m3)
0.5
4.2.5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控制措施见附录A。
4.3
4.3.1
锅炉房总容量在28MW(40t/h)及以下的烟囱高度按表5规定执行。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应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7—2001 DB4427-1989废止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Emission limits of air pollutants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Ⅱ)引言 (Ⅲ)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技术内容 (2)4.1指标体系 (2)4.2控制区划分和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2)4.3标准值 (3)4.3.1时间段划分 (3) (3) (19) (20) (22)5监测 (23)5.1采样 (23)5.2采样点 (23)5.3时间和频率 (24)5.4监测分析要求 (24)5.5排气量的测定 (24)5.6分析方法 (24)5.7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24)6标准实施 (24)附录A(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27)附录B(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28)表1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4)表2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12)表3火电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19)表4 P值、m值系数 (20)表5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21)表6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21)表7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21)表8过量空气系数折算 (22)表9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22)表10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23)表11水泥厂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 (23)表12分析方法 (2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的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27-19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是与DB 4427-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 GB/T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采用年限制;----指标体系新增加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两项指标;----对火电厂、锅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适当从严控制;----新增控制项目18项,减少硫化氢、二硫化碳等2项,将苯、甲苯、二甲苯分别定值----二氧化硫、氟化物、氯气、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硝基苯类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氮氧化物、氯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放宽;----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广东锅炉废气排放标准(一)
广东锅炉废气排放标准(一)广东锅炉废气排放标准引言•广东省是我国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众多工业企业带来了繁荣,但也伴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加剧。
•锅炉作为重要的能源转化设备,其废气排放对环境影响巨大。
•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广东省制定了严格的锅炉废气排放标准。
锅炉废气排放标准的背景•近年来,广东省的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大气污染成为关注的焦点。
•锅炉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广东省制定了严格的锅炉废气排放标准,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广东锅炉废气排放标准的内容•锅炉废气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标准要求锅炉废气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标准还规定了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锅炉应遵守的排放限制要求。
锅炉废气治理技术•锅炉废气治理技术是减少排放的重要手段之一。
•常见的治理技术包括脱硫、脱硝、除尘等。
•广东省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提高锅炉废气处理效果,降低污染物排放。
监测与执法•为保障锅炉废气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广东省建立了相应的监测与执法体系。
•监测包括定期检查、在线监测等方式,确保企业达到要求的排放标准。
•执法机构会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给予惩罚,以保证环境的整洁和公众的健康。
结论•广东锅炉废气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促进环境保护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锅炉生产企业应积极采取治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宣传,共同推动锅炉废气治理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
以上是关于广东锅炉废气排放标准的一份相关文章,旨在介绍该标准的背景、内容以及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内容。
希望能对读者了解和关注锅炉废气治理工作提供帮助。
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编制说明稿)
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编制说明稿)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化燃气锅炉排放治理,防治臭氧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等要求,我市决定对燃气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执行范围潮州市全部行政区域。
[编制说明]《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要求各地严格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科学制定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
《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粤环函(2023)45号要求各地市燃气锅炉按标准有序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我市制定的公告适用于全市范围,凡是在潮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燃气锅炉均应执行本通告规定。
二、执行时间(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燃气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编制说明]《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要求新建燃气锅炉要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达到50毫克/立方米,《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粤环函(2023)45号)要求在用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将新建锅炉定义为“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因此本通告直接引用广东省地方标准和最新政策的条文规定,严格将新、改、扩建燃气锅炉排放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标。
(二)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市在用单台出力大于lt∕h或0.7MW燃气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