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法理学7-法的起源与法的历史类型

合集下载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规律 1
个别调整
规范性调整
规律 2
习惯
习惯法
成文法
规律 3
法律与道德 宗教混为一体
法律与道德 宗教相互独立
2.3 法的历史类型
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 将法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
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
生产力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
2.2.2 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氏族制度的解体
首先,私有制的确立摧毁了氏族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 其次,氏族内部阶级的出现打破了氏族制度中德平等关系。
最后,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破坏了氏族制度中共同点行为标准。
பைடு நூலகம்
恩格斯:氏族制度已经过时,阶级和国家将代替氏族制度。
国家与法对氏族组织与氏族习惯的代替
氏族组织
唯物史观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私有制
唯物史观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社会根源——阶级社会
唯物史观揭示了法的起源的政治根源——国家权力的转化


物质
2.2 法的起源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基本规律
2.2.1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1.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氏族。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是习惯。 2.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法的产生,除经济、阶级根源外,也还受其他人 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著作:[美]摩尔根,古代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66~82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付子堂主编,法理学阶梯,北京:法律出版社。 William Burnham,英美法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公丕祥主编,法理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论文: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 人民出版社。 马克,在演绎与归纳之间——比较法视野中的两大法系,湘潭大 学学报。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

名词解释:一、法的历史类型: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国家意志的不同对古往今来的法律制度作出的分类。

二、法律体系: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不同的部门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三、法律演进:某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一个落后的状态向一个先进的状态不间断却是长期而缓慢的发展进步的过程四、渊源: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以及表现为何种的法律文件形式五、法系: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对现存或历史上存在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凡是有相容的历史渊源和传统,有相同或相似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就是相同的法律家族,就是法系六、法律方法: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七、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问题提供正当的理由的逻辑思维方式八、法律论证: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方法九、法律解释:对法律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十、法律发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何找到与案件事实相符的法律,即个案如何适用法律,作出正当的裁判的方法十一、扩大解释: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体现社会需要时,对法律条文作出宽于字面的解释十二、限制解释: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与立法意图过于宽大时,对法律条文作出窄于字面含义的解释十三、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承十四、法律移植:特定国家或地区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十五、法律职业: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经过专业的法律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和伦理的具有自治性的职业共同体十六、法律程序: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决定的行为、方式和关系十七、法的遵守: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十八、法的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履行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十九、法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法律审理案件的活动简答论述1、法对政治的作用:(1)协调政治关系(2)规范政治行为(3)促进政治发展(4)解决政治问题2、法的哪些方面对正义有促进和保障作用(1)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使分配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具体化为权利与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与负担、权威公正的分配。

法理学法起源与发展

法理学法起源与发展

法律人作用突出
• 理论上声称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并不创造 或增加法律,而只是发现和宣示寓于先 例中的法律,但实践中,法官却发挥着 十分积极的作用
• 在无先例可循时,法官可以创造先例 • 在有先例的场合,法官也可以通过区别
的技术,对其进行扩大或限制性解释, 从而发展先例中的规则 • 制定法的适用也要受到法官解释的限制
法系的分类
• 多数法学家公认的法系有五个 • 大陆法系 • 英美法系 • 中华法系 • 印度法系 • 伊斯兰法系
资本主义的两大法系
• 大陆法系 • 英美法系 • 两大法系的比较
大陆法系
• 大陆法系的概念 • 大陆法系的分布地区 • 大陆法系的特点
大陆法系的概念
• 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 系、成文法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 法基础和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 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多国家 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培训、司法体制 等等方面,也有许多方面的差异
法律渊源不尽相同
•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侧重于 成文法,比较注重立法和法典编纂
•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不成文法为主, 提倡非法典化
法典编纂不同
• 大陆法系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一 些基本法律一般都采用法典形式
•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其制定法 多是单行法律、法规
考题分析2(单选)
• 从法的起源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 确的?()
• A.在原始社会中期产生的 • B.是从来就有的 • C.不是从来就有的,整个原始社会
都没有 • D.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它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
考题分析3(多选)
• 原始社会的民族习惯之所以不能称 “法”,原因在于哪些方面?() (1998年试题,1分)

法理学:法的起源与演进

法理学:法的起源与演进

2、法律发展的理论模式和实践类型 • 内发型/外发型
(二)法律发展的规律
1、神法向人法发展 2、“身份的法”向“契约的法”发展 3、人治的法向现代民主的法发展 4、不成文法向成文法发展 5、族群的法向世界性法发展
(三)法律发展的方式
1、法的继承
①含义:新法在审查、批判旧法的基础 上,有选择地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 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答案:B
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 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 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 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 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 关法学知识,下列正确的是( )。 A.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 要么是绝然分离的 B.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 C.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 D.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 学派立场
A.无论中华法系还是西方的两大法系都包含各自的法 律文化
B.中华法系具有保守性格,追求“民族化”,与其他 法系的文化之间没有形成交流与融合
C.西方的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实现了与 国际化的协调一致,但与中华法系相比,却又失去 了“民族化”特色
D.沈家本是倾向于法律移植的法学家
答案:AD
②继承的必然性 ③继承的内容:法律技术、概念、法律
原则、规则
2、法的移植
①含义: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 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 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
②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题解
法律创新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 A.法律创新要以社会生活为来源 B.法律创新一定要使新法和旧法一刀两 断 C.法律创新要以正确的理论为基础 D.法律创新最好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

法理学-第十一章-法的起源和发展

法理学-第十一章-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十一章 法的起源和发展
一、法的起源
1、原始社会及其规范 (1)原始社会的发展阶段 • 石器时代、铜器时代、铁器时代 • 蒙昧时代、野蛮时代、文明时代 • 原始群、母系氏族社会、父系氏族社会
(2)氏族组织 • 氏族大会、氏族首领 (3)原始规范 • 禁忌(taboo)、图腾(totem)、复仇、巫术 2、法起源的原因和标志
3、法起源的模式和规律
• 习惯法
成文法
• 雅典模式,罗马模式,日耳曼模式
•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二、法的历史类型
• 马克思主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 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三、法的发展
1、法的发展的模式 • 梅因:“身份法——契约法”。 • 迪尔凯姆:“简单压制性法——恢复原
状性法律”。
• 马克斯•韦伯:“非理性法——理性法”。 • 昂格尔:“习惯法——官僚法——法
治”。
• 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无形法、成 形法(有形法)。
• 义务、团体本位——权利本位——社会 本位。
2、影响法律发展的社会因素 • 经济因素 • 政治因素 • 文化因素 3、法的发展的方式 • 继承、移植、改革
• 法律继承 ——法律继承的根据 ——法律继承的内容 • 法律移植 ——移植的必要性 ——移植的方式 • 法律改革 ——法律改革和立法
四、法律的历史传统
1、西方社会的法的发展 • 三R运动:Reception of Roman Law;
Renaissance Ferment; Religion Reform • 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和自治性 • 法治的传统 • 权利文化
2、中国社会的法的发展 • 礼法合流 ——礼与刑;独立法;礼法合流 • 以刑法为主,忽视民法 • 法典编纂技术发达 • 权利观念和权利制度不发达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68、法律规范的效力:
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等问题。明示废止是指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决议中,对旧法失效的时间明文加以规定。默示废止是指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决议中,没有对旧法的失效时间明文加以规定,而当新旧法律发生矛盾时,以“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推定旧法已经自然失去效力。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适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24、法治:
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25、法律秩序:
是依法建立的秩序,它是以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为前提。
26、民主与专制相对,原意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是一种多数人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7、社会主义法治:
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1、法的规范作用:
又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2、专门法律职能:
又称法本身的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6、法制:
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要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本质和产生发展规律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本质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a.某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但这是以不违背、不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的。

b.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其中部分人的意志,更不是个别人的意志。

2.法体现的意志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a.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社会生产方式。

b.社会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生产力在其中起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

c.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直接由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来决定,因为生产关系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意志和利益是分不开的。

d.法受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因而具有某种客观性。

e.经济规律的发展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而法是通过人们的意志创制出来的,它可能正确反映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也可能不符合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背离。

f.经济对法起最终决定作用,而不是唯一决定作用。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规范性、概括性。

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基本作用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

规范作用主要是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个特征来解释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维护阶级统治的本质和目的这个角度来解释的,二者构成手段和目的关系,即通过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

第一.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第二。

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第三。

对一般人今后行为的教育作用。

第四。

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作用。

第五。

对违法者行为的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包括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维护阶级统治是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作用的核心。

第一.实现政治统治。

第二。

法理学重点、难点概要

法理学重点、难点概要

法理学重点、难点【法理学简述】一、法理学复习法理学较为侧重的考点包括:1、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定义、分类、作用、功能,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政治等。

2、法的历史发展:法的起源、法系、当代资本主义法的变化,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等。

3、法的形式和法的实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渊源、法的制定、效力、法律规定、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监督等。

4、法学思潮与法学流派。

所以复习法理学一定要把握重点。

二、整理概念,弄清相互之间的区别法理学为什么会如此之难,很大程度上就难在其概念上,一来概念多,二来概念很抽象,三来概念之间差别和联系容易混淆。

而概念对于理解法理学,理解部门法和对付司考又相当重要,所以,考生有必要认真复习。

三、知识点需要掌握的具体内容法的起源各各学派的观点、代表人物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法的本质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法的阶级性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的客观性法的要素法的规则、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单位,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调整性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性的法律规范绝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和相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和任意性的法律规范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或功能。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2、社会作用社会关系的调整器、阶级统治的工具法的历史类型所谓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具有相同阶级本质的法就属于同一种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法理学期末复习纲要

法理学期末复习纲要

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ps: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ps:这时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出现注释法学派(前注释法学派的侧重点是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个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

后注释法学派则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和同化,把古罗马法改造成现代意大利法,以便为实际的社会)。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ps: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 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自然法学派(ps: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ps: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历史法学派(ps:反对古典自然学派、强调法律的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分析法学派(ps: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时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法理学第三章 法的历史发展

法理学第三章 法的历史发展

接上
原始群时期相当于蒙昧时期的中级阶段; 氏族公社时期开始于蒙昧时期的中级阶 段,全盛于野蛮时代的低级时期,衰落 于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解体于野蛮时 代的高级阶段。 原始氏族,是指原始社会由血缘关系联 系起来的比较稳定的人的联合。是人类 社会自然形成的原始社会的基本生产单 位和生活组织。
接上
它的特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不以 地域划分为基础;它是为全体成员谋利 益的,体现全体成员意志的原始民主组 织。原始氏族公社经历了二个阶段,一 是母系氏族时期;二是父系氏族时期。 前者是典型时期,后者历时较短。原始 氏族-(若干个氏族组成)部落-(若 干个部落组成)部落联盟-构成原始社 会的组织体系。
接上
主,大多数农民或佃农向地主租地或 做长工来维持生活。 第二,维护封建等级制度。英国中世 纪的法律将农民分为佃农、维兰、边 民、小屋农和农奴等几种不同等级。 我国封建社会的等级也是非常严格的, 皇帝之下是王、候,这种地位是很难 改变的。这种等级还发展到家庭当中。
接上
第三,确认和维护封建专制特权。封 建皇帝是集立法、行政与司法于一身 的最高统治者,王权至尊,不可侵犯。 同时封建法律保护皇亲国戚的各种特 权。如我国封建社会有“八议”制度, 就是普通官吏也可以通过官当、赎刑 等减轻刑罚处罚。 第四,总体上刑罚仍旧残暴、野蛮专 断。而且对普通老百姓还实行连座。
接上
接上
每个时代又可分为低中高三个时期, 蒙昧时代以采集现成的天然物为主, 野蛮时代人类以学会经营畜牧业和农 业,学会靠自已的活动(开始学会使 用工具)来增加天然产物的生产。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怎样呢?摩尔 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将原始社 会的社会组织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原 始群时期;二是氏族公社时期。
接上

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法律的起源与发展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并促进公正。

它起源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演变。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法律的起源及其发展历程。

一、法律的起源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出现。

早期的人类社会没有法律体系,人们通过习俗、宗教规定和族群传统来规范行为。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些规范已经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复杂的需求。

在古代文明出现后,法律开始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古代文明如古巴比伦、古埃及和古希腊都建立了法典,详尽规定了各种行为的法律标准及对应的刑罚。

这些古代法典奠定了后来法律发展的基础,成为法律体系的重要里程碑。

二、法律的发展1. 古代法律体系随着各个古代文明的兴起,法律开始随之演变。

法律的内容逐渐得到系统化整理,形成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例如,古罗马的《朱诺法典》和英国的《大宪章》都代表了古代法律发展的顶峰。

这些法典对后来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 中世纪的法律中世纪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时期,尤其是罗马法的复兴。

在这个时期,罗马法在欧洲得到了广泛传播和应用,并深刻影响了欧洲的法律体系。

此外,各个封建王国也逐渐建立了自己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主要以当地民族的风俗和传统为基础。

3. 现代法律现代法律的发展经历了法理学的兴起和法 codification(法典化)的进程。

法理学的出现标志着法律思想的进步,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

而法 codification 的出现则通过将法律规则整合在一起,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体系,提高了法律的可预测性和适应性。

此外,现代国际法的出现也是重要里程碑。

国际法规范了国家之间的关系,确保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同时,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法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三、法律的未来发展趋势法律的发展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它需要不断适应社会需求和新兴问题的挑战。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深入,法律将面临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法理学(法的历史发展)

法理学(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法的发展
一、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所作的一 种历史分类,它将各种社会的法依照其赖以存 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分 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 义法。
第二节 法的发展
二、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 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 相继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 新法对旧法的延续、承接、继受或借鉴。 法的移植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 律,使它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的活动。
第二节 法的发展
三、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 法的稳定性是指一个国家在颁布一部法律之后,应该 保持相对的稳定,不能朝令夕改。 法的变动性是指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应该根据社会发展 的需要,适时地对旧法进行修改或废除,制定新的法 律。 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是法发展中的对立统一。法的稳 定性根源于人类追求稳定生活的需要,有秩序生活的 需求,同时它也是法本身的特性。法的变动性的直接 原因是社会生活的变化,主要原因是社会形态的变化, 思想动力是社会观念的变化。
第三节
法系
四、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 两大法系属于同一阶级本质,法律的内容和原则基本 上是一致的。两大法系是在不同的历史传统下形成, 也存在一些原则区别。 这主要表现在法律渊源不同、法典编纂方面不同、法 官权限不同、诉讼程序不同,在法律分类、法律概念 等方面也有差别。 进入20世纪后,两大法系的差别有所缩小,随着法律 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两大法系融合。
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学
周其明
第三章
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法的起源 第二节 法的发展 第三节 法系
第一节 法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社会规范 禁忌;习惯。 二、法律产生的标志 (一)公共权力的产生; (二)纠纷裁判机制的出现; (三)法律概念的形成。 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生产力的提高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社会的有序化是法律产生的现实要求; (三)对法律强制规范功能的要求,使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分离; (四)法律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向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长期过程。 四、法律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法律与氏族习惯的主要区别:产生方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适用范围不同。

法理学007—法律历史论

法理学007—法律历史论
即有法律,有法律即有社会——西方法谚 2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 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 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 生活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 惯,后来变成了法律。——[德]恩格斯 3法律最初是从自然产生的;接着,被断定为有用 的标准就相因成习地确定下来;最后,尊敬的神 圣又对这一从自然产生的并为习惯所确定的东西 加以认可。——[意]托马斯·阿奎那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导致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或者说一般规律,可以从以下 两个方面来理解: (1)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 因。(2)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三)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以资本主义私有制关系为基础,是人类历 史上最后一种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资本主义法规定并遵循一系列法制原则,其中主要有:第一,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第二,契约自由原则;第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四,法治原则。
八、法律的未来
(一)“法律的消亡”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 永恒存在的。它是特定社会的历史现象,始终与阶级和国家的命运相联系。 法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失而完结自己的 历史命运,逐步走向消亡,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法的消亡同国家的消亡一样,只是一个总的历史趋势,一个长期渐进的发 展过程,一种必然性。国家和法的消亡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历史条件。在这 些条件没有成就以前,还谈不上消灭国家和法律。
第三,从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为一体,逐渐 分化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 [事例]新旧约全书中的“出埃及记·戒民数例”规 定: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凡与兽淫合 的,总要把他治死。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 华的,那人必要灭绝。

法理学课件第四、五章 法的起源与历史类型

法理学课件第四、五章 法的起源与历史类型

第四、五章法的起源与历史类型法的起源法的质变-如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法的演进法的发展法的量变-如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等法的起源与历史类型 第一节 法的起源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第三节 其它法的发展阶段理论这一套套中国的“法”史之际,中国古代社会 秩序在这些书中已经“逐渐死去”――书中展 现的是一个100年前甚或是50年前的中国法律史家都已无法辨认的中国古代社会的“法”。

--苏力第一节 法的起源一、法(法律)产生的原因(一)关于法律产生原因的多种学说1.精神解释朱熹,(1130-1200)汉族,江西婺源人。

南宋著名理学家、思想家、哲学家、诗人、教育家、文学家。

字元晦,后改仲晦,号晦庵,别号紫阳,又称紫阳先生、考亭先生、沧州病叟、云谷老人。

2.基于人口爆炸的定分止争的解释“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 织,禽兽之皮足衣也。

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 财有余,故民不争。

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 民自治。

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 未死而有二十五孙。

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 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

”---《韩非子∙五蠹》3.契约论解释洛克认为自然法存在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纠纷的公正裁判者;缺少权力来保障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

而为了克服这些缺陷,人们才加入社会,签订了社会契约,交出了一部分自 然权利,如自卫权或执行自然法的权利等,建立了国 家和制定了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和享受自然权利。

4.社会管理解释(1)蚩尤造刑“蚩尤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 贼、鸱(chi)义、奸宄(gui)、夺攘、 矫虔。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杀戮无辜,爰(yuan)始淫为劓 (yi)刵(er)椓(zhuo)黥。

”­­­《尚书∙吕刑》上古时代九黎族部落酋 长,中国神话中的武战神。

原为炎帝臣属,炎帝被黄帝击败后,蚩尤率八十一个兄弟举兵与黄帝争天,在涿鹿展开激战。

第3讲--法的产生与历史

第3讲--法的产生与历史

第3讲法的产生与历史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历史文化基础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11.1.法的起源一、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论)1、神意说2、父权说3、社会契约说4、暴力说5、心理说6、发展说7、管理说。

二、唯物史观的法起源论1、法产生的经济根源2、法产生的社会根源3、法产生的政治根源注意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在方法论原点上的不同:1)对“人”的看法不同2)思想、意识、观念等精神因素虽然可以影响历史,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其生产与在生产才是决定力量¥三、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行为规则的取代成为法产生的必然1、氏族社会的解体2、国家与法对氏族组织与氏族习惯的替代(二)法产生的标志1、国家的产生#有一个专门机构以全社会代表的名义认可或制定权威性行为规范;有一批组织起来的官吏负责执行规范;违反规范者会受到有组织的暴力所施加的制裁。

2、诉讼的出现3、权利和义务的区分(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一,以私有制和阶级形成为背景,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

第二,法形成的过程是从行为的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第三,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第四,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到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第五,法是一种历史现象。

11.2.法的历史类型释义: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与其所在的社会生产关系相适应,其更替的基本原因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与马克思的社会五形态论相适应,法的历史类型也被划分为四种:分别是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

:(一)奴隶社会的法这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律历史类型,其具有以下重要特征:第一,具有明显的原始社会习惯的残留痕迹。

第二,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

第三,刑罚方式极其残酷。

第四,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二)封建社会的法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地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不完全占有生产劳动者的农奴或农民。

法理学法律的发展

法理学法律的发展

二、国家法的产生
(一)国家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 原始社会晚期,金属工具大量出现,个体劳动成 为可能,社会分工与交换进一步发展,个人产品 出现剩余,战俘不再被杀而转化为奴隶。由此产 生人类社会第一代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主人与 奴隶。
▪ 随着主人与奴隶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及矛盾冲突 的尖锐化,为了不使社会和互相冲突的阶级在残 酷的斗争中同归于尽,便需要有一个凌驾于社会 之上的力量来协调,这就是国家。作为特殊的公 共权力,国家通过强制确立社会成员的权力、权 利、义务和责任来形成必要的社会秩序。随后, 国家在有选择地认可原始习惯法的基础上,开始
理论创新;三是实践创新
五、法 系
(一)法系的含义及划分
▪ 法系(Legal genealogy 或legal family),亦 可译作“法族”,它一般是指以法律的历史传统、 法律结构与法律技术的特征为标准,对各国法律 的分类;凡属同一历史传统或在法律结构和法律 技术上有相同特征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 一法系。
▪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法系),是 以英国中世纪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融入罗马 法、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商法、城市法与海商法的 若干原则,并随着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 民统治的过程中强制推行英国法以及20世纪二次 世界大战后美国对外影响的扩大,而逐渐形成与 发展起来的一个世界性的法系。属于该法系的有 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 以及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
▪ 法制要求的是人们行为的合法化,它所关注的焦点是秩序; 法治强调的是良法善治,它更多的是关注权力设置与行使 的民主化和程序化以及公民和法人权利的保护。
2. 法制与法治的联系
▪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要实行法治,必然要加强法制 建设,完备法制;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论述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

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本质上的属性: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陆法系:
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 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 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 且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所以,又称为大陆 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
英美法系:
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 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它主要渊 源于英国普通法,被称为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又 由于它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而被称为判例 法系;由于在现代它是由英国法与美国法两大分支构 成,又称英美法系。
两大法系的区别:
一、法律渊源不同 二、法律结构不同 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四、诉讼程序不同
五、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
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英美法系属于归纳 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六、在法律的分类方面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 分类的基础,而英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凡是建立在相同经 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就 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一、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二、封建制的法律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法系是比较法学的核心概念,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 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凡属于同一传统 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法系划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
2002年多项选择题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A.法律渊源 B.法的分类 C.法典编纂 D.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
1999年多项选择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英美法系的特征? A.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B.在法的基本分类中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 C.在诉讼程序上采取当事人主义 D.成文法是法的渊源之一
法的起源与法的历史类型
原始社会与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
原始社会没有法
(一)法产生的原因
1、法产生的经济原因 分工与私有制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4、法产生的文化原因
(二)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2.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4、监狱的出现。 5、法律概念的形成。
1.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2,二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3、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 4、两者根本目的不同。 5.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6、两者实施生效的方式不同。
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 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 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 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 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 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 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 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四)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