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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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

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6、有陪标、串标嫌疑;7、专利技术;8、其他。

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

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可以继续评标吗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可以继续评标吗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可以继续评标吗?导读本文分析了“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是否“否决所有投标”的相关争议,为评标过程中的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在招投标实践中,经常遇到“评标委员会在否决不合格投标后,使得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情况下,不再继续评标,而是直接否决所有投标并重新招标。

本文从法规及现实角度论述“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继续评标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以期减少无谓流标,提高招标效率,节约社会成本。

一、认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招标失败的缘由笔者长期从事一线招标管理工作,曾经十分坚定地认为,开标后,只要有效投标被否决到不足3个,整个招标就宣告失败。

细想之下,笔者之所以有此观点:一是因为《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有相应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把“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等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重新招标;二是因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想当然地给“有效投标被否决到少于三个,整个招标项目就宣告失败”找到了法规依据;三是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想当然地套用《政府采购法》来约束非政府采购项目。

一些评标专家、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有效投标少于三个招标项目就失败”的认识,也多是源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影响。

二、“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继续评标的可行性“有效投标不足三个”,需要继续评标的障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认识问题;二是怕担责任。

------ 1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招投标阶段,“投标人少于3个”发生在投标截止时,法律规定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的认定依据和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办法

重新招标的认定依据和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办法

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 文件的供应商 ,或开标后符合资 交更公告 ,第一次投标截止 日与 批的工程建设项 目,报经原审批 格条件的供应商 ,或对招标文件 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
部 门批 准 后 可 以不 再 进 行招 标 ; 实 质性 条 款作 出 响应 的供应 商 不 日间隔不 得少 于七 日。如 需对 招
审文 件 的 申请 人 少 于 三个 的 , 招
定》 中有如 下条款 : 第 十条 对 于 国外 贷款 项 目 ,
当投标 截 止 时间到 达 时 ,投 标 人
府 采购 方 式” 中有 如下规 定 : ( ) 购 响 应 ( 投 标 或 谈 7采 指
判、 报价 , 同 ) 止 时 间 止及 评 下 截 审期 间 ,出 现有效 供 应商 不 足三 家 的 ,如 采购 文件 事先 已在指 定
第 十 一 条 对 于利 用 国 内资
金 机 电产 品 国际招标 项 目,当投 标 截止 时 间到达 时 ,投标 人少 于 三个 的 ,应 当立 即停 止开 标或 评
当依 法重 新招 标 。重新 招标 后 投
在投标 截 止时 间前 提交 有效 投 标
标 。招标 机构 应 当发 布开 标 时间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重 新 招 织 采 购活 动 。( ) 标 文件 存 在 二 招 标 :一 ) ( 资格 预 审 合格 的潜 在 投 不 合理 条款 或招 标 程序 不符 合法 标 人 不 足 三个 的 ;二 ) 投 标 截 律 规定 的 ,应 当责成 采 购人 或采 ( 在

采 购人 应 当将 废 标理 由通 知所 有
般 情 况 下 , 投标 截 止 时 投标 人 。 在
注 : 条款 “ 该 对招 标 文件 作 实

应厘清适格投标人“满足三家”这一要求——由符合一般技术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不属于采购无效情形所想到

应厘清适格投标人“满足三家”这一要求——由符合一般技术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不属于采购无效情形所想到

42案件来源一审: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3行初104号二审: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2行终177号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其中的“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专指招标文件中特别注明必须满足该条件否则投标无效等条款,而不是三家供应商的文件都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技术参数。

案件经过涉案项目为“某县妇幼保健院采购医疗设备”项目,招标人为某县妇幼保健院,代理机构为某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30日,涉案项目发出《某县妇幼保健院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招标文件》),记载将采购的设备共分为5包,其中第1包为: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DR)、宫腔镜、自动评分胎心监护仪各1套。

涉案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第1包的内容,对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DR)、宫腔镜及自动评分胎心监护仪三个产品均提出了多项技术参数要求,其中部分技术参数前加标“▲”。

前述涉案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的“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记载如下内容。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技术、商务和价格三部分分别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分。

三项总分为100分,其中,技术得分占60分,商务得分占10分,价格得分占30分……评标步骤: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初审、比较与评价……比较与评价:1.技术评价60分。

(1)评议内容:所投产品对用户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分值:20。

评分细则: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全部满足用户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得20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满足用户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数量占全部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数量的比例在80%—100%的(不含100%),得8分—19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满足用户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数量占全部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数量的比例在80%以下的(不含80%),得0分—7分……(2)评议内容:所投货物技术参数及性能与技术规格要求的符合性;分值:20。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怎么办?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怎么办?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怎么办?
问:某设备采购项目开标以后,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审查发现有三家供应商资格不合格,投标无效,只剩两家供应商,针对这种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也就是说,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此时只能废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
批准。


因此,本项目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时,应当废标。

之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在废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规分别进行处理:一是招标文件和招标程序不合规的,修改招标文件或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是招标文件和招标程序合规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投标人标书“被废”,被判定为无效投标的原因

投标人标书“被废”,被判定为无效投标的原因

投标书“被废”,判定为无效投标的原因在采购实践中,废标现象发生的概率还是比较大的。

一些投标企业没有注意到一些关键的问题,致使投标书在评标的过程中被认定为废标,不但白白浪费了人力、物力,还失去了机会。

在此,总结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失败的一些原因,希望投标人在今后的投标活动中引起警惕,避免耗时耗力编制投标文件却因一些低级错误引发废标的情形。

一、投标家数不够合格投标人家数不足三家导致流标,后期会重新招标,这里有些朋友可能不清楚,三家投标人和三家有效投标人不是一个概念的。

有些新手朋友围标时可能陪标单位资质不够也硬上,觉得只要有三家报名参与就行,其实如果陪标单位资格都过不去,相当于有效投标人只有主标一家。

是开不成的。

所以要切记哪怕是围标,陪标单位也务必满足资格条件,不能废标。

二、个人因素导致的废标有些单位把投标书做好后,认为距离接收投标书的地点不远,到时间差不多时把投标书送去就行了但路上遇到交通事故、交通堵塞、汽车抛锚等各种原因。

造成投标书不能按时送达,有的就差那么几分钟,所花的人力、物力全白费了。

三、投标书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一般情况下,到的比较早的话如果有密封不合格的,招标公司是会进行提醒的。

但是如果没有发现的话,到了唱标时,是从所有投标单位中选三家或全部来检查所有文件密封情况的,大家都是竞争对手,抓住把柄肯定不会轻易放过的,所以不要心存侥幸。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暗标。

暗标是不允许体现出任何投标单位相关信息的,如果在密封封面上出现投标单位信息是会直接作废的。

四、投标书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装订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会明确不得活页装订,有些朋友可能不是很理解什么是胶装,所以搞个订书机随便一订就去了,这样肯定是不行的。

五、资格条件不足导致投标无效1•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证书已变更,或者法人变更的,但是证照放了旧的。

这种属于工作疏忽,一般公司管资质更新的和管投标的是两个部门,所以可能出现沟通不及时。

这种其实是可以规避的。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

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6、有陪标、串标嫌疑;7、专利技术;8、其他。

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

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中“不足三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中“不足三个”问题的探讨

1 . 产 生“ 不足三个” 问题 的主要原 因
1 . 1资 格 条 件 设 置 不 合 理
交方式 , 因此不能拒绝投标人投标时将“ 书面承诺” 单独递交招标人 ( 同时在密封的投标文件中不提供
“ 书 面承诺 ” 备份) , 不 能完 全排 除有 的被 否决投 标 的 投标人 实 际上 就是 这么 做 的( 只是评标 时 找不 到 “ 书 面承诺 ” ) ; 第三 , 评标 时 找不 到 “ 书面 承诺 ” 招 标投 标
该投标文件 。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依据“ 未按照招标文
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 四条 、 第 四十六
件要求 提供 相关 承诺 ” 否决 投标 条款 以找不 到 “ 书面 条 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有 关行 政监 督部 门应 当按 照规定 的职责分
工, 对 评标 委员 会成 员 的确定 方 式 、 评 标专 家 的抽 取 或专 有 技术 , 市 场竞 争确 实不 够充 分 , 也 很 容易 产生
价, 潜在投标人投标积极性不高, 可能会导致实际投
标报 名人 数达 不 到三家 。
1 . 3否 决 投 标 条 款 不 适 当
实践中对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 目, 不合理 、不科学认定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也是最常
见 的否决投 标 的原 因之 一 。
1 . 4评 标 委 员 会 工 作 不 严 谨 或 过 于 苛 刻
现结 合招标 、 投标 、 评标 实践 及现 行法 律法 规对 此作 身可能涉嫌违法违规; 第二 , 鉴于投标文件已被招标

初 步分 析 、 研究 。
人 接受 , 完 成开标 , 招标文 件列 举投 标文 件组 成 时未 将“ 书 面承诺 ” 包 括其 中 , 且 未 明确 “ 书面 承诺 ” 的递

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废标”这个概念在我国招投标立法中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招投标实践中也经常引起纠纷和争议。

本文将根据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实践,就废标的含义、决定废标的权利依据、废标的法律后果、废标条件等问题作初步探讨,供商榷。

一、废标的概念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

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并不一致:第一种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

这些法定情形包括:(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上所谓“废标”实际上是指宣告招标程序终止的行为,是一个动词。

第二种情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在这些规定中,“废标”是一个名词,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

我们认为,这种理解符合大多数人的思维习惯。

在本文中,我们将“废标”一词限定在第二种情形之中进行讨论。

二、决定废标的权利决定废标的权利应当是招标人的民事权利,但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代为行使.招投标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因此招投标法律关系直接约束招标人和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的,是行使评审标书、推荐中标人或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性机构。

招投标中流标和废标怎么解释

招投标中流标和废标怎么解释

招投标中,流标和废标怎么解释招标人发布标书后无人应标会造成流标,有人应标但招标人不选定任何招标人称为废标。

所谓流标,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不足三家,而不得不重新组织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现象。

流标,实际上是一种招标失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流标的现象不乏时有发生。

这种现象一旦发生,无形增加了采购成本,延长了采购周期,进而导致采购效率的下降。

为此,认真分析流标的成因,寻求和制定治理流标的对策,显得十分必要。

一、导致流标的成因回溯我们的政府采购活动,产生流标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过高,一些标的额并不大、技术要求并不复杂的采购项目,往往对供应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致使经营规模不大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而无法参与竞争,经营规模稍大的供应商又由于项目的标的额不大而对投标不感兴趣,结果是:高不成,低不就,想做的进不来,符合条件的又不愿参加,最终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

二是采购内容中对设备的型号和配置要求不尽合理,往往指定品牌或限定一个品牌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由于在一个地区同一品牌的代理商本来就不多,同样会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出现流标现象。

三是预算价定得过低,有的管理部门总是把项目预算价格压到最低点,甚至必要的费用(比如差旅费等)都没有考虑进去,使得外地供应商望而却步,不敢同本地的供应商竞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

这就是说,投标报价只要超出了预算价,就不可能中标,外地供应商由于路途较远,投标成本及中标后的履约成本相对本地供应商要高,由于预算价定得过低,外地供应商就会觉得划不来而不参加投标,而本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又少,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

四是付款方式过于苛刻,这也是导致流标的一个重要原因。

供应商如期履约后,一时不能收回或在很长时间才能收回全部合同价款,这种情况极大地挫伤了供应商特别是外地供应商的投标积极性。

招投标中流标和废标怎么解释

招投标中流标和废标怎么解释

招投标中流标和废标怎么解释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招投标中,流标和废标怎么解释招标人发布标书后无人应标会造成流标,有人应标但招标人不选定任何招标人称为废标。

所谓流标,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不足三家,而不得不重新组织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现象。

流标,实际上是一种招标失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流标的现象不乏时有发生。

这种现象一旦发生,无形增加了采购成本,延长了采购周期,进而导致采购效率的下降。

为此,认真分析流标的成因,寻求和制定治理流标的对策,显得十分必要。

一、导致流标的成因回溯我们的政府采购活动,产生流标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过高,一些标的额并不大、技术要求并不复杂的采购项目,往往对供应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致使经营规模不大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而无法参与竞争,经营规模稍大的供应商又由于项目的标的额不大而对投标不感兴趣,结果是:高不成,低不就,想做的进不来,符合条件的又不愿参加,最终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

二是采购内容中对设备的型号和配置要求不尽合理,往往指定品牌或限定一个品牌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由于在一个地区同一品牌的代理商本来就不多,同样会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出现流标现象。

三是预算价定得过低,有的管理部门总是把项目预算价格压到最低点,甚至必要的费用(比如差旅费等)都没有考虑进去,使得外地供应商望而却步,不敢同本地的供应商竞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

这就是说,投标报价只要超出了预算价,就不可能中标,外地供应商由于路途较远,投标成本及中标后的履约成本相对本地供应商要高,由于预算价定得过低,外地供应商就会觉得划不来而不参加投标,而本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又少,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

三种废标情形的处理

三种废标情形的处理

三种废标情形的处理字号评论邮件纠错2013年12月05日21:00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方东平陈永康目前,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日益频繁,因废标造成的招标失败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在具体招标活动中,出现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问题,应分清情形,区别对待,正确制定对策。

情形一:招标信息发布后,到报名截止时间,已报名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检查已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中,要求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是否过高,有无其他附带条件等人为限制条款。

其次要检查招标信息是否在有关规定媒体上发布,发布范围如何,公开程度怎么样。

最后,要检查发布的时间是否过短。

如果招标信息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采购人可以报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如果招标信息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采购监管部门要与采购人共同分析招标项目市场经营,以及在本地周围经销商情况,调整供应商资格条件,放宽投标门槛,重新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和上级采购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传播范围,同时可以有针对性地向一些信誉好、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

情形二:招标文件发售后,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检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供应商资质条件要求是否过高,防止一些金额不大、技术要求不复杂的招标采购项目,因为对供应商资格提出的要求较高,使得有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无法参与竞争,而有的供应商又因招标项目的金额较小对投标不感兴趣,最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其次要检查付款方式是否苛刻。

防止采购人因为资金没有完全到位,要求供应商暂时垫资或分期付款,致使部分供应商望而却步,投标积极性不高。

再其次,要检查招标项目型号、技术参数、配置等要求是否存在量体裁衣、指定品牌的嫌疑,有意无意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

最后要检查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供应商投标积极性的招标文件内容,如设定的招标期望价是否过低,有无过分压低招标价格;合同条款要求是否苛刻等。

谈“废标”与废“标”

谈“废标”与废“标”

谈“废标”与废“标”李开恕本文的标题是谈谈“废标”与废“标”。

这里将“废标”作名词解,是指投标文件内容有重大问题或重大偏差而未能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成为“废标”;而将废“标”作动词解,就是评标委员会将不合格标书废掉(即:废“标”)。

“废标”是标书自身的原因,必定包含了重大问题或重大偏差;废“标”是指评标人的行为和权力。

近来在评标过程中屡屡出现“废标”,其出现的频率之高,数量之大极不正常。

有的一个标段“废标”数量达十之八九,13个投标被废掉12个,50个投标尽然被全部废掉,令投标人、招标人、监督部门震惊。

几千万上亿的工程,长达几百页的标书,仅因一个瑕疵一废了之。

因全部成为“废标”导致招标失败,重大项目不能预期开工的实例很多,使得招标、投标各方蒙受巨大损失。

这是投标人水平问题,招标文件编制问题,还是评标问题?值得我们去探究。

按名词意义的“废标”看,投标文件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成为“废标”的原因有三:一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评标方法》)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所指的情况,如虚报工程类似业绩,伪造从业、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社保资料等。

二是投标人工作失误出现重大偏差。

《评标方法》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三是招标文件编制的内容出现错、漏或叙迷表达不清晰造成歧义,导致投标人理解偏差,投标文件编制出错。

废标的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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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的条件废标的条件?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工程招标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一、废标的条件?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中国建筑业建筑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工程招标目标。

2.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

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3.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本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突破预算额度。

换句话说,就是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

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

4.采购任务取消。

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

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

根据采购实践情况看,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

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为了控制经济过热,就取消或者暂停了许多在建工程项目。

再如,某些配套资金项目,涉及部分融资,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人得知融资部分不能到位等。

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出现废标使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评标是否继续进行

出现废标使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评标是否继续进行

出现废标使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评标是否继续进行问题咨询:出现废标使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评标是否继续进行?中国系统集成在线网回答:出现废标使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应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继续评标或中止评标。

如果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而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时则中止评标。

对于废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只要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废标的理由,不需对该投标进行定量打分。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完整版)关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的理解

(完整版)关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的理解

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一)张志军(协会秘书长招标实务主编)七部委12号令中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该怎么办?对于七部委12号令中这个条款的理解,有的认为有效标不足三个,就要否决全部投标,然后重新招标。

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

这个条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使用“可以”这个词,意思就是说,这是一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不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

如果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在起草法律条文时,会用“应该、必须、禁止”等字眼。

希望大家注意,用词是有区别的。

扯远了,回到这个规定的理解上来。

说的明白点,就是说,作为评委,我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决定权在于我自己。

而使用否决全部投标时,也不是凭主观臆断,而是有前提的。

前提是两个:一是有效标不足三个,二是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选择否决全部投标这种方式。

还有个题外话,可能有的朋友会问,既然这么拗口,而且还容易引起错解,那干嘛还要有这条规定?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来个反向思维:如果没有这一条,会怎么样?如果没有这一条,假设我是投标人,那我串标围标就简单多了,我可以串通其他投标人,或者串通业主来个虚假招标,投标时故意把其他标书都做成不合格标书或者废标,只留我一个(或两个)是合乎标准的。

因为我这份标书是合格的投标文件,你评委还不能把我给废了。

——因为评标委员会不得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

如果没有这条规定,你即使明明知道对方是串标,都拿他没办法,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把项目拿走。

所以,七部委令特别赋予了评标委员会这项特权,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适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把合格的标书也给废了。

这个特定的条件就是我刚才提到的那两个前提。

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

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

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招标经验谈(之七)一、产生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原因1、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实际已经暗中串标,但事与愿违,少数1家或2家单位因为工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把标书做成了废标(非故意);2、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但由于评标委员会或者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排斥少数投标人导致刻意废标;3、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但由于投标人自身失误等非人为因素导致废标;4、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如招标项目所在地地理位置偏远),能够响应招标,或者能够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本身不足三个;5、行业专业性强,潜在投标人实际不足三家。

二、如何理解和处理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情况七部委12号令中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该怎么办?对于七部委12号令中这个条款的理解,有的认为有效标不足三个,就要否决全部投标,然后重新招标。

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

这个条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使用"可以"这个词,意思就是说,这是一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不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

如果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在起草法律条文时,会用"应该、必须、禁止"等字眼。

希望大家注意,用词是有区别的。

扯远了,回到这个规定的理解上来。

说的明白点,就是说,作为评委,我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决定权在于我自己。

而使用否决全部投标时,也不是凭主观臆断,而是有前提的。

前提是两个:一是有效标不足三个,二是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选择否决全部投标这种方式。

还有个题外话,可能有人会问,既然这么拗口,而且还容易引起错解,那干嘛还要有这条规定?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来个反向思维,如果没有这一条,会怎么样?如果没有这一条,假设我是投标人,那我串标围标就简单多了,我可以串通其他投标人,或者串通业主来个虚假招标,投标时故意把其他标书都做成不合格标书或者废标,只留我一个(或两个)是合乎标准的。

投标方不足三个,审计到底如何定性?(实用)

投标方不足三个,审计到底如何定性?(实用)

投标方不足三个,审计到底如何定性?(实用)招投标是一种择优竞争采购的方式,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建立竞争有序、廉洁高效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审计工作中重点关注的一项内容。

在招投标审计中,经常会碰到投标不足3人的情况,通常都被认定为有效竞争不足,但这样处理并不都有完整的法律法规支撑,容易出现招投标法律法规理解的分歧,以及审计结论的争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二条的规定,采购目前一般采用6种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招标采购方式,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4种非招标方式,以下就各种不同的采购方式和情形进行分别讨论。

一、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投标人不足3个的情形对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投标人不足3个的情形,《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都有相应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故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各类审计方法案例报告模板可搜索关注公众号内审网查阅获取,内审网注]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对于二次招标投标人仍不足3个的情形,建设部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故二次招标投标人仍不足3个的项目,经审批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评标时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情形对于进入评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情形,建设部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给有效投标人被否决到少于3个,终止整个招标找到了法规依据。

但需要注意几个细节,一是决定是否终止招投标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二是终止招投标的前提是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同时剩余的有效投标人明显缺乏竞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否则,应当继续评标;三是法条中的用词是“可以”,不是“应当、必须”等强制性词语,“可以”从法律术语角度讲,这是授权性的规范,由被授权者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可以为,也可以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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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一)
张志军(协会秘书长招标实务主编)
七部委12号令中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该怎么办?对于七部委12号令中这个条款的理解,有的认为有效标不足三个,就要否决全部投标,然后重新招标。

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

这个条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使用“可以”这个词,意思就是说,这是一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不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

如果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在起草法律条文时,会用“应该、必须、禁止”等字眼。

希望大家注意,用词是有区别的。

扯远了,回到这个规定的理解上来。

说的明白点,就是说,作为评委,我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决定权在于我自己。

而使用否决全部投标时,也不是凭主观臆断,而是有前提的。

前提是两个:一是有效标不足三个,二是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选择否决全部投标这种方式。

还有个题外话,可能有的朋友会问,既然这么拗口,而且还容易引起错解,那干嘛还要有这条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来个反向思维:如果没有这一条,会怎么样?
如果没有这一条,假设我是投标人,那我串标围标就简单多了,我可以串通其他投标人,或者串通业主来个虚假招标,投标时故意把其他标书都做成不合格标书或者废标,只留我一个(或两个)是合乎标准的。

因为我这份标书是合格的投标文件,你评委还不能把我给废了。

——因为评标委员会不得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

如果没有这条规定,你即使明明知道对方是串标,都拿他没办法,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把项目拿走。

所以,七部委令特别赋予了评标委员会这项特权,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适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把合格的标书也给废了。

这个特定的条件就是我刚才提到的那两个前提。

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二)
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一)发表后,有网友提出质疑:“可以”这个词语确实是可否的意思,但是少了三家之后,肯定缺乏竞争了,有必要下去吗?而且评委也不会冒这个险。

为此,本人特撰写了《理解(二)》,作为对上述质疑的答疑,也作为《理解(一)的补充和说明》。

1、有效投标少于三家,并不必然等于明显缺乏竞争。

这里有效投标的家数,是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进行评审,在否决不合格投标文件或者界定为废标以后,剔除不合格投标文件和废标以后的家数。

不是递交投标文件的家数,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应该说,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少于三家,“可能”导致缺乏竞争,不是“肯定”导致缺乏竞争,更不“必然”导致缺乏竞争。

更何况“缺乏竞争”前面还有“明显”两字?有效投标少于三家和明显缺乏竞争,两者没有必然的相等关系。

假如有一个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三、四十家,评标时由于种种原因,如投标文件小签、装订缺页、技术标和商务标混装、工程量清单漏项等等,或者是招标文件本身的缺陷(如废标条件过于苛刻、拦标价设置不合理等),最后导致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这也叫明显缺乏竞争吗?
请注意,这余下的几家,是经过激烈的投标竞争,在众多的竞争者中脱颖而出的,你能认定这个项目明显缺乏竞争吗?评委愿意做出这种可以称得上近乎“粗暴”的认定吗?
2、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就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吗?
我的理解是:不一定。

法律条文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请注意,这
里的前提是:“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

也就是说,明显缺乏竞争是由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引起的,两者因果关系要成立时,才能选择否决全部投标。

换一句话说,即使存在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情形,其原因如果不是因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而引起,同样不能适用这个条款。

3、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吗?
我的理解还是:不一定。

请注意这条条款的完整表达:“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条文中说,“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这种情形,要发生在“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以后”。

也就是说,如果有效投标在评标以前就不足三个,同样不能适用这条款,而应该适用其他有关条款。

比如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的规定,或者适用七部委令第三十八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的规定。

换一种说法:如果评标前有效投标就不足三个,就不应该进入评标程序,不应该让评委去评标.评标委员会没有义务和资格去评标,也就没有资格去否定全部投标.
4、关于评委的风险。

按照月斑竹的理解,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继续评审评委要冒很大的风险。

个人理解在这种情形下,评委的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否决全部投标的风险。

如果有投标人提出质疑,认为这个项目没有出现明显
缺乏竞争的情形,不该否决全部投标。

作为评委应当为自己否决全部投标承担举证责任,给出充分的理由证明自己的结论是正确的。

二是继续评审的风险。

如果有投标人提出质疑,作为评标委员会,同样要找出理由证明自己的判断。

我没有研究这两类风险那种产生的几率更大,但如果只认识到一种风险,没有认识到另一种风险,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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