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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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通知-浙水政[2010]6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通知-浙水政[2010]6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通知(浙水政〔2010〕6号)各市水利局:近年来,各地按照全省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不断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全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网络日益扩大和完善,为水资源保护、节约和水功能区管理以及水资源规划、水工程建设等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全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我厅先后于2007年和2008年制定了《浙江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浙江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调整和布设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通过各地的共同努力,《规划》和《方案》的实施总体进展顺利,到2009年底,全省已有497个水功能区开展日常水质监测。

其中杭州、舟山提前完成规划确定的水质监测断面,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等地也已完成了2009年度计划确定的水质监测任务。

但也有个别地区没有按照《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监测断面、监测频次与规划要求差距较大。

为切实加强水功能区及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促进水资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具体监测单位、人员和经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要加强指导和协调,严格遵守监测工作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坚决杜绝行政干预现象。

二、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

各地要对照《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扩大和完善监测网络,加快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站点的布设,到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的设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和优化城镇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要求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部署要求,依据“规划先行、分步实施、厂网并重、区域统筹”的原则,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建设工作,切实增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能力,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全省城镇截污纳管和污水处理全覆盖,污水处理率明显提高;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实现有序管理。

到2020年底,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保持在9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全面提升,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实现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

二、提高处理能力(一)全面提升处理水平。

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总体不足且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超过85%的市、县(市),要根据区域范围内供水量的提升情况,加快建设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率较低且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低于75%的市、县(市),要加大管网维护和截污纳管力度,切实提高运行负荷率和污水处理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1.12•【文号】国办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湖泊(包括水库,下同)是我国饮用水的重要来源,兼有防洪、发电、航运及维系流域生态平衡等重要功能,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安全,关系到区域及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

“九五”以来,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由于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尚未根本转变,工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当等问题,不少湖泊的水环境保护工作面临严峻考验。

为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方针和目标(一)指导思想和方针。

湖泊水环境保护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污染物减排为核心,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不懈地推进全面、系统、科学、严格的污染治理,让湖泊休养生息,从根本上解决湖泊水污染问题。

湖泊水环境保护要贯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的方针。

(二)近期和远期目标。

继续以太湖、巢湖、滇池(以下称“三湖”)以及三峡库区、小浪底库区、丹江口库区为保护重点,并加强洪泽湖、鄱阳湖、洞庭湖和洱海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9]170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是主管水利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制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

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拟订全省和跨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浙政发[2011]92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9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饮水安全是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水源保护又是确保饮水安全的首要任务。

近些年来,全省上下扎实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各项工作,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各类隐患依然存在,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仍时有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依然任重道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一)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进一步完善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

现有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不合理、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尽快调整。

因项目开发建设确需调整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从严控制,涉及饮用水水源的,原则上不准降低保护级别。

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

(二)积极创建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各级政府要制订创建计划,落实创建责任,明确进度要求,加快推进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

到2012年底前,设区市本级饮用水水源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6%以上;到2015年,其他饮用水水源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75%以上。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修编)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3.09
•【字号】浙政函〔2024〕28号
•【施行日期】2024.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
的批复
浙政函〔2024〕28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你们《关于恳请批复〈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请示》(浙环〔2024〕4号)收悉。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以下简称《功能区划》),由你们公布并组织实施。

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或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功能区划》相关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功能区划》,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功能区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切实做好近岸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守牢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推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协同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9日。

水产养殖废水冲击型排放处理工艺模式研究

水产养殖废水冲击型排放处理工艺模式研究

水产养殖废水冲击型排放处理工艺模式研究[摘要]水产养殖过程排放的方式通常是几个月一排放,这种冲击排放的方式,导致了废水无法处理或者需要极大投资来处理。

本文作者根据这种排放特点,考虑了养殖期、丰收期两种时期的废水排放情况,设计研究了一种可变量废水处理的工艺模式,实现了低投资、可达标的水产养殖废水处理。

[关键词]水产养殖废水;冲击排放;可变量废水处理我国幅员辽阔,江河、湖泊和水库众多,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已相当严重。

据2010年中国环境统计公报,七大水系中黄河、辽河为中度污染,海河为重度污染。

204条河流409个地表水国控监测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59.9%、23.7%和16.4%,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氨氮。

26个国控重点湖泊(水库)中,满足Ⅱ类水质的1个,占3.8%;Ⅲ类的5个,占19.2%;Ⅳ类的4个,占15.4%;Ⅴ类的6个,占23.1%;劣Ⅴ类的10个,占38.5%,主要污染指标是总氮和总磷。

我国是渔业生产大国,目前我国水产品产量约占世界渔业总产量的四分之一以上,其中水产养殖产量占世界养殖产量一半以上。

规模化、集约化的养殖业,在给人们带来丰富优质水产品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高浓度的氮磷废水,与工农业水污染一起造成整个大环境水质的恶化,引发水体严重富营养化。

《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坚持走生态立省之路,全面实施“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深化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深入推进节能减排,着力改善生态环境,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11号] 提出了“农村环境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环境保护格局基本形成;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和执法监管能力明显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民群众环境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积极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浙政办发[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93号)杭州、湖州、嘉兴市及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发改委编制的《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案(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十月)前言2008年4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简称《总体方案》)。

吕祖善省长指出:浙江省将根据国务院对太湖治理的统一要求,重点组织实施“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即苕溪清水入湖工程、太湖环流太嘉河(引太入河)工程、京杭运河(杭州段)及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力争从根本上解决太湖流域水污染,改善水环境。

为进一步明确“三大清水环境工程”的目标任务,制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工作责任,指导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工程组织实施,特制定《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实施原则“三大清水环境工程”着力于提高太湖上游入湖水质,改善南太湖及浙北地区环流系统,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太湖,促进太湖流域生态修复。

因此,组织实施“三大清水环境工程”是贯彻落实国家《总体方案》、推进我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着力点、突破点和关键点,也是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实践,更是改善民生、促进和谐,推进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浙政办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75号)为有效保护湖泊水库(以下简称湖库)水环境,确保城乡饮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湖库水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湖库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湖库是陆地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我省湖库不仅在防洪、灌溉、渔业、发电、旅游及维系流域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已经成为我省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

目前,全省近70%的饮用水水源地是湖库。

湖库水环境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特别是实施两轮“811”环境保护行动以来,全省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加大,湖库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但是,我省湖库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对水资源的需求日益加大,不当开发和环境污染对湖库生态的破坏日益加重,湖库富营养化趋势明显,一些湖库已经出现蓝藻暴发现象,湖库生态安全和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仍然面临威胁,加强湖库水环境保护刻不容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湖库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有效保护湖库水环境。

二、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实现从湖库自身保护为主向全流域保护转变,从各领域专项保护为主向系统综合保护转变,从水污染防治为主向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转变,全面、系统、科学地推进湖库水环境保护,促进湖库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让湖库休养生息,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25•【字号】?浙政办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25日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精神,全面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我省打造生态文明建设高地和在高质量发展中奋力推进“两个先行”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2022年底前,完成全省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和太湖沿岸10公里范围内所有入河排污口排查;在前期完成专项排查的基础上,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

2023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完成全省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和太湖沿岸10公里范围内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全省入海排污口整治。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太湖流域、八大水系和运河的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完成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7•【字号】浙政办发[2002]58号•【施行日期】200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5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我省沿海平原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过量开采地下水问题。

杭嘉湖地区超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的问题尤为突出。

为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控制地面沉降,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解决地下水超采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地下水超采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据监测,杭嘉湖地区已先后形成了多个以城镇为中心的区域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并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地面沉降,沉降中心最大累计沉降量已达837毫米。

在地面沉降严重的地区,洪涝灾害加剧,桥梁净空减少,水准高程失真,部分水利工程效益衰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受到严重影响。

近年来,虽然杭嘉湖各地采取了措施,地下水超采的情况有所缓解,但还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控制地下水超采,保护地下水资源,遏制区域性地面沉降,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杭嘉湖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把控制地下水超采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实行禁采限采。

二、划定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严格控制开采总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划定杭嘉湖地下水限采区与禁采区,提出禁采、限采的实施计划,杭嘉湖各市县(市、区)要认真执行。

地下水位降落中心及其他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的地区划为禁采区,严禁增打新井,实行压采封井,原则上开采总量每年压采三分之一左右,到2005年底除地面水供水管网未及地区允许采用地下水作为直接饮用水源外,一律停止开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钱塘江流域综合规划等3个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5〕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钱塘江流域综合规划等3个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5〕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钱塘江流域综合规划等3个规划的批复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钱塘江流域综合规划等3个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5〕12号省发改委、省水利厅:你们《关于要求印发〈钱塘江流域综合规划〉〈瓯江流域综合规划〉〈杭嘉湖区域水利综合规划〉的请示》(浙发改农经〔2015〕16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钱塘江流域综合规划》《瓯江流域综合规划》和《杭嘉湖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以下统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大局,按照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和“五水共治”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主体功能区定位,以保障防洪安全与供水安全为重点,加强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强化流域综合管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通过《规划》实施,进一步健全“上蓄下挡、蓄泄兼筹、分级设防、保弃有序”的流域防洪减灾体系,构筑“水库为主、多源供水、区域平衡、优化配置”的水资源保障体系,构建“严控源头、管治并举、保护优先、良性循环”的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体系,建立“各方参与、民主协商、共同决策、分工负责”的流域综合管理体系,形成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涉水行业发展相协调的流域综合治理格局。

四、《规划》是钱塘江流域、瓯江流域和杭嘉湖区域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重要依据。

你们要切实加强《规划》的实施工作,指导和督促相关市、县(市、区)政府,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防洪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生态保护等各项控制指标的管理,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与监督管理,做好跟踪分析,及时研究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浙政办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大中型水库、重要山塘、堤防海塘和规模以上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6日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为全面实施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加快推进水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补齐水库运行管理短板,推进省域水库治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新时代治水思路,准确把握小型水库功能变化,坚持安全第一、分类施策、系统治理,着力推进水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水库管理效能,为我省“重要窗口”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两手发力”。

强化政府主导地位,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

———问题导向,分类施策。

对所有小型水库进行核查评估,明晰产权归属,核定功能需求,查清安全状况。

按照轻重缓急、标本兼治的要求,逐库研究落实处置措施。

———依法依规,集约管理。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划定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明确产权人和管护责任主体,推行县级统管和水利工程管理与工程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统称管养分离)。

———改革创新,提升效能。

深化标准化管理,推行产权化、物业化、数字化改革,推动小型水库管理由粗放型向专业型和人工管向智能管转变。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4.10•【字号】浙水河湖〔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有关规定,适应“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等改革要求,现就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通知如下: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编制修改工作水域保护规划原则上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编制单元,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审查,并分别征求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经批准的水域保护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其中,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涉及设区市直管水域、设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的,水域保护规划可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或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组织编制。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涉及水域的,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关于区域水域调整方案编制工作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工业园区等建设,确需调整水域的,由其管理单位根据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与保护措施等要求,编制区域水域调整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河湖库塘清淤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河湖库塘清淤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河湖库塘清淤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浙政办发〔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河湖库塘清淤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全力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强化源头治理,从根本上遏制环境污染,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开展河湖库塘清淤(以下简称清淤)、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科学有序清淤。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源头治水、系统有序推进清淤工作,原则上先清上游再清下游,先清支流再清干流,区域之间、上下游之间要加强统筹协调。

针对淤泥成分、水域特点等,科学合理选用清淤方式,鼓励选用生态环保方式,实现生态清淤、淤泥脱水、垃圾分离、余水循环处理一体化、流程化,提高清淤科学化水平。

坚持清管结合,定期对淤积情况进行监测,并建立轮疏工作机制,实现河湖库塘淤疏动态平衡。

充分调动各方力量,以专业队伍清淤为主,群众投劳投工为辅。

(二)妥善处置淤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清淤与淤泥处置相结合,加强淤泥清理、排放、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加强淤泥重金属和有机毒物等指标的检测,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合理处置和利用淤泥。

科学合理设置淤泥堆场,加强规范化管理,严禁乱堆乱放,在切实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废弃矿坑、低洼地进行淤泥回填。

积极推广淤泥固化处理,安全处置受污染淤泥,同时统筹协调各地污泥处理能力,在消纳已有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工业污泥的同时,协同处置受污染淤泥。

在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大力推广淤泥用于肥料利用(园林绿化、林地、农用)和土地改良利用的做法,将淤泥作为今后新垦造耕地、耕地质量提升的料源之一,在土地整治中就近使用无污染淤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陆地生态和水域的双重特征,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

湿地不仅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生态功能,还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生产、生活资源,具有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科学、文化价值。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的价值认识不足、保护管理能力薄弱等原因,造成湿地面积不断减少,水质污染加重,生态功能退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湿地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我省湿地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为中心,按照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湿地保护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争取到2010年,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得到遏制和初步扭转,基本形成自然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初步建立起湿地保护的管理、法制、科研监测等体系;到2020年,湿地保护与利用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形成完善的自然湿地保护网络体系,湿地保护的管理、法制、科研监测等体系全面建成并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和利用能力显著提高。

二、加快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现有湿地资源要进行全面规划,实施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4.10•【字号】•【施行日期】200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各市(地)、(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全省水土流失面积比10年前减少了6000平方公里。

但是,当前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还不强,水土流失情况仍然比较严重,特别是近年来部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导致新的水土流失,不仅强度大,而且危害严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水土保持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和生态环境维护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和长期任务。

各级政府必须从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和依法治省、执行基本国策的要求,充分认识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把水土保持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要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列入各级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

要继续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各地都要健全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强化统一领导和部门协作配合。

要加快市、县级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工作,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各县(市)政府要根据当地的水土流失情况,依法划定县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并予以公告。

同时,要把水土保持规划所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目标,分步实施,综合防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7•【字号】浙政办发[2004]102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0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为保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4〕42号),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和总体目标从2004年到2007年,在全省开展以八大水系和11个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为重点的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简称“811环境整治行动”),通过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整治,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环境执法和监测。

到2007年,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全国率先全面建成县以上城市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率先建成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二、水环境整治(一)整治目标。

八大水系和主要湖泊、水库、河网水体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其中钱塘江流域达到70%以上;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

(二)工作内容。

1.建立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钱塘江、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计划。

3.编制瓯江、甬江、飞云江、鳌江、曹娥江(包括鉴湖水系)、椒江(包括温黄平原河网)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4.制定城乡一体化的给排水计划,建立合格(规范)的饮用水源保护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4•【字号】浙政办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对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运行管理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特别是部分城市排涝工作规划滞后、水利等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管理体制不顺、应急应对不力以及排涝设施维护不到位等问题较为突出,导致出现严重的城市内涝灾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我省城市防治内涝灾害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内涝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城市内涝防治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五水共治”的总体要求,把城市内涝防治作为统筹协调推进“五水共治”的重要举措和任务;按照“十百千万治水大行动”的总体布局和强库堤、疏通道、攻强排,着力消除易淹易涝片区的工作要求,把城市内涝防治项目列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内容;按照以人为本、适度超前、设施完备、严密防范、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快构建高效完善的城市排涝体系,努力营造人水和谐的人居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目标任务。

2014年汛期前,完善城市内涝防治应急预案,制订实施城市易涝隐患区域整治方案;2014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2015年底前,基本消除社会反响大、影响面广的积淹水区;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易淹易涝片区和影响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严重内涝灾害现象,杭州市、宁波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50年一遇的暴雨,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30年一遇的暴雨,县级城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20年一遇的暴雨,暴雨内涝易发或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全省每年增加10万立方米/小时城市内涝应急强排(机排)能力;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用10年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5•【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9年1月25日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保护,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山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第三条水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域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经征求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水域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排涝、供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水域范围和水域保护措施等内容,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水面率。

第六条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涉及水域的,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并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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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保护
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0]7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03
【实施日期】2010.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0〕75号)
为有效保护湖泊水库(以下简称湖库)水环境,确保城乡饮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湖库水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湖库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湖库是陆地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我省湖库不仅在防洪、灌溉、渔业、发电、旅游及维系流域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已经成为我省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

目前,全省近70%的饮用水水源地是湖库。

湖库水环境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
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特别是实施两轮“811”环境保护行动以来,全省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加大,湖库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但是,我省湖库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对水资源的需求日益加大,不当开发和环境污染对湖库生态的破坏日益加重,湖库富营养化趋势明显,一些湖库已经出现蓝藻暴发现象,湖库生态安全和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仍然面临威胁,加强湖库水环境保护刻不容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湖库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有效保护湖库水环境。

二、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实现从湖库自身保护为主向全流域保护转变,从各领域专项保护为主向系统综合保护转变,从水污染防治为主向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转变,全面、系统、科学地推进湖库水环境保护,促进湖库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让湖库休养生息,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以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和库容大于100万立方米的水库为重点保护对象。

到2012年,湖库富营养化加重的趋势得到遏制,水质有所改善。

到2020年,全省湖泊水质都要优于四类,营养化水平明显下降;水库水质都要优于三类,营养状态低于中度营养水平,逐步恢复湖库集水区山清水秀的自然风貌,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三、全面落实湖库水环境保护各项任务
(一)深入推进工业污染防治。

加快工业结构调整优化,湖库上游地区要优先发展高
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无污染产业,严禁新增各类污染项目。

加快湖库敏感区域污染企业的关停和搬迁,促进这些地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十个不批”原则,提高环境准入门槛。

重点湖库流域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凡未按规定进行规划环评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湖库集水区内全面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禁止新、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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