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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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偿二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股则第7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评偿二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股则第7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 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根 理的价值和目的所在,所以,在建立偿
四 原则 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 二代的监管体系时,必须对此进行关注。

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 通过这种两维的风险评估,才能真正得
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 到保险公司真实的风险轮廓,也才是需
三 责任 了解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重 诸多的跨部门和跨条线的协调工作)。这一
条 人 要系统及重要业务流程,参与各项决策的风险评 要求的首次提出,对行业将带来非常积极的
估及审批。”
影响。
“I类保险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对于I类公司的风险管
配备至少10名具有风险管理、财会、精算、投资 理部门提出了具体的人员配置要求,包括人
为零。”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培训计划:
首席风险官作为公司负责风险管理的高管人员,
第 (一)首席风险官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年至 其专业知识和能力对推动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
二 十 一
培训 要求
少参加一次由保监会组织的风险管理培训; (二)风险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内部偿付 能力风险管理培训;
设尤为重要。现在将首席风险官应每年至少参 加一次由监管组织的风险管理培训,从某些程 度上能够有利于强化高管风险认知度
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 等固有的风险,也是第一支柱偿付能力
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要求计量的对象。但是,公司的管理能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 力和水平,能够不同程度的控制、缓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茕桢广鳓鲱选块网羁泪镀齐。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鹅娅尽损鹌惨历茏鸳赖萦诘。

第十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籁丛妈羟为赡偾蛏练净槠挞。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预颂圣铉傧岁龈讶骅籴买闼。

第十二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渗钐呛俨匀谔鳖调砚锦钡绒。

第十三章附则铙诛卧泻哕圣骋贶顶庑缝励。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表总则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

拥缔凤袜备讯颚轮烂蔷报赢。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

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

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赃热俣阃岁匮阊邺镓骚鲷汉。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

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

坛抟乡嚣忏蒌锲铃毡泪跻驮。

中国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件解读《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件解读2015年3⽉5⽇2015年2⽉16⽇,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了偿⼆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的努⼒。

本⽂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的观点。

⼀、问题讨论(⼀)保险合同负债定义1、监管规则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16号偿付能⼒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且不论独⽴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监管规则正⽂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及投资款”拆出。

(⼆)所得税准备负债1、监管规则1号实际资本第⼆⼗⼆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2、问题讨论此段的意图并未理解,但在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中不应重复度量风险。

(三)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1、监管规则2号最低资本第⼗三条、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第六条、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8号信⽤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对保险公司风险缓释动作,保监会保留了进⼀步处理的权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是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赔付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根据我所了解的一些常见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本充足率要求: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其经营风险的特点和规模,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来支撑其业务的偿付能力。

通常要求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一定的比例,如法定最低资本充足率。

2. 资产负债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对其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以确保公司能够按时偿付赔款。

3. 风险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4. 投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对其投资组合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遵守相关的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要求。

5. 偿付能力评估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定期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包括进行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等,以评估其在不同的风险情景下能否承担赔偿责任。

这只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具体的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政策而有所不同。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会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指南,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

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目前,保险行业正面临着日益复杂和严峻的市场环境。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定发展和保障客户权益,监管机构不断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

2023年度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具体如下:一、风险评估与监测: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各种风险的情况。

此外,也需要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资本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偿付能力评估:保险公司应制定和实施偿付能力评估制度,对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风险覆盖率、准备金充足率等指标,并进行压力测试和场景分析,以确保公司在各种不同风险情景下都能够偿付保险赔付。

三、风险管理措施:保险公司应根据风险评估和偿付能力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增加资本金规模、提高准备金水平、加强投资组合的多样化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的内控等。

四、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内外部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及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与偿付能力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以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和市场可信度。

五、合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各类违规行为和内部失误。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定期接受监管机构的审计和检查,确保公司的业务运作符合监管要求。

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监管机构将会根据上述要求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公司的未来经营、发展以及产品创新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同时,监管机构也将根据评估结果对保险公司提出合理的改进要求,推动保险行业的稳步发展。

总之,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非常重要。

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这一要求,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偿付能力,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客户利益的保障。

只有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才能赢得监管机构和市场的信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7 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7 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4)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 (9)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 (12)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 (15)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 (18)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 (20)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 (22)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 (24)第十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4)第十一章附则 (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

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

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

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

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

第六条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其他为II类保险公司:(一)公司成立超过5年;(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附件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行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或利益相关方公开其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四条保险公司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充分性原则,即充分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的所有重大相关信息。

(二)及时性原则,即定期、及时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三)真实性原则,即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平性原则,即确保具有相关利益的各方平等获悉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信息使用者的获取便利。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保监会和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进行监督。

保险公司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第二章定期披露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对外公开披露。

第八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信息,包括:1.注册地址;2.法定代表人;3.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4.股权结构及股东;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6.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8.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主要指标,包括: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2.核心偿付能力溢额;3.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4.综合偿付能力溢额;5.最近一期的分类监管评级及上期评级;6.保险业务收入;7.净利润;8、净资产。

以上指标除已注明外,均包括本季度(末)数和上季度(末)对比数。

(三)实际资本,包括:1.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和实际资本的金额;2.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二级资本、附属一级资本、附属二级资本的金额。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MC利率风险=Max[(AA基础情景– PV基础情景-(AA不利情景–
PV不利情景,0]
其中:
MC利率风险为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AA基础情景为评估日人身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认可价值;
PV基础情景为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考虑再保因素后计算得到的评估日寿险业务现金流现值;
AA不利情景为不利利率情景假设下,重新计算的评估日人身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认可价值;
银行、保险公
司发行的带
有强制转换
为普通股条
款的
各级资本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0.18
各级资本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0.3
分类发行
方式
发行机构和类型
基础
因子非
非上
市公众公司非公

银行、保险公司发行的不带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或
者非银行、非保险机构发行的
0.15
银行、保险公
司发行的带
有强制转换
为普通股条
国债期货空头最低资本=ABS(国债期货空头合约价值
×风险因子
其中:ABS表示绝对值;
风险因子与本规则第十二条中风险因子相同;
被套期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最低资本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计算。
第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为各项资产的利率风险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二节人身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六条人身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采用情景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风险因子
其中:
ABS表示绝对值;
风险因子赋值为0.31。
第三十九条优先股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除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基础因子RF 0赋值如下:
分类发行
方式
发行机构和类型

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征求意见稿第三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评价内容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评价类别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评价方法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运行机制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七章附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旨在规范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综合评级,全面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状况,明确相应的分类监管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分类监管,即风险综合评级,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相关信息,以风险为导向,综合分析、评价保险公司的各类风险,根据其综合风险的大小,评定为不同的监管类别,并采取相应监管政策或监管措施的监管活动。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保监局参与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评价,提供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风险信息和评价结果。

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监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分类监管评价包括以下内容:(一)对难以量化的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价;(二)综合考虑偿付能力充足率及上款4类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结果,评价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风险。

第七条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保险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也是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反映。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符合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1. 风险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是保险公司有效应对和管理风险的能力。

监管部门会对公司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防范与控制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公司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2.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与负债之间的比例关系。

监管部门会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因素,设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最低标准。

保险公司需要保持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最低标准,以保障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3.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资本与负债之间的比例关系。

监管部门会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因素,设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最低标准。

保险公司需要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最低标准,以保障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4. 风险评级风险评级是监管部门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对保险公司进行的信用评级。

评级越高,说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越强,信用风险越低。

5. 准备金充足程度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了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而提取的准备金。

监管部门会对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准备金充足、合理。

6. 资本充足性资本充足性是衡量保险公司资本与其风险之间的比例关系。

监管部门会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因素,设定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

保险公司需要保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最低标准,以保障公司具备足够的资本应对风险。

7.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保险公司面临的一种特殊风险,指公司无法及时、足额地支付赔偿或给付责任的风险。

监管部门会密切关注保险公司的流动性状况,要求公司制定并执行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措施,确保公司具备足够的流动性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简称“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保险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保险监管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授权程序,通过采集、整理和分析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信息、风险等方面的数据信息,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采取监管措施,促使保险公司及时采取合适措施,保证其偿付能力在合理水平。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制定,旨在提高保险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市场信心,降低保险风险,并保证保险公司能够履行保险责任,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根据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保险监管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企业信息、保险合同信息、风险管理信息等。

保险监管机构可以依据这些数据信息,进行监管评估,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评估的主要指标包括保险资产、保险负债、保险准备金、保险技术准备金、风险资本等。

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对保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如要求补充保证金、限制分红、责令改正等。

对于评估结果不达标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将要求其进行风险管理和资本补充。

风险管理的重点包括偿付能力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偿付能力风险评估模型,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资本补充的方式可以通过增资、转增利润、发行优先股等方式进行,以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保险监管机构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定期报告,及时通报偿付能力风险和其他重要事项,并配合保险监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保险公司需要落实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保证偿付能力的可持续性。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偿付能力水平,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越来越受到各方的重视。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责任发生时,能够按时足额偿付保险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的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则是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风险管理能力、偿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监管,以确保其能够稳健、持续地经营,并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将继续成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监管政策及法规1.1 保险监管部门将继续推进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完善监管规则和指标体系,提高监管的精细化程度。

1.2 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要求,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资产负债管理2.1 保险公司将进一步完善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加强资产负债匹配,提高资产管理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和风险管理工具。

2.2 保险公司将加强对资产端风险的监控和评估,加大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提高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确保资产负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风险管理能力3.1 保险公司将加强健康险、车险、财产险等重点业务线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定价精度和索赔管理水平,降低偿付能力的风险。

3.2 保险公司将加强对自然灾害、大型医疗事故、恶性事故等重大风险的管理和防控,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四、偿付能力评估方法4.1 保险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评估方法,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推动偿付能力监管向定量化和标准化发展。

4.2 保险公司将加强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合作,引入国际先进的偿付能力评估方法和工具,提高评估的国际化水平和参考价值。

五、展望未来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将继续围绕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目标,积极应对全球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和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不断优化评估方法和工具,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推动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和风险防范能力的提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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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
保监发〔2015〕22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改进和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深化保险业市场化改革,转变行业增长方式,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称偿二代)建设工作,现将研制完成的偿二代全部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见附件)予以发布。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
中国保监会
2015年2月13日
——结束——。

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保监厅函[2017]274号

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保监厅函[2017]274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起草背景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年第1号,简称1号令)发布于2008年,是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加强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变革,1号令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和监管需要,亟待修订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能适应偿二代监管的客观需要。

保监会在2015年正式发布偿二代监管制度体系,1号令主要基于偿一代的监管理念和要求所制定,不能统领偿二代制度和满足偿二代监管实践的需求。

二是不能满足保险业风险防范的需要。

随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市场风险日益复杂多变,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1号令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行业防控风险和偿付能力监管实践的需求。

因此,为强监管、防风险、治乱象、补短板,保监会启动了1号令修订工作,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2016年偿二代正式实施后,保监会就启动了1号令修订工作。

通过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全面总结偿二代实施情况以及现行规定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经深入研究论证,在2016年底起草完成了初稿。

今年以来,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保监会“1+4”系列文件的要求,保监会对初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此次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思路(一)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征求意见稿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三大任务,有针对性地在加强保险业偿付能力风险防控、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科学性和有效性、改革监管机制、加强境内外监管合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充分吸收偿二代最新的实践和理论成果。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偿二代采用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监管框架,建立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保险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等监管机制,从而统领整个偿二代制度体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三条 利率互换的利率风险暴露 EX 为合约名义本 金;基础因子 RF0 赋值如下:
7-5





> 其中: ABS 表示绝对值; D 为资产的修正久期; 合约方向为收固定利率、付浮动利率的,合约久期为正, 反之为负。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国债资产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对冲 风险,套期保值操作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高度有效的要求, 且套期期限不低于 3 个月的,可将国债期货空头与其被套期 债券组合合并计算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国债期货套期组合最低资本=ABS(被套期债券组合 资本要求-国债期货空头合约价值×套期有效性×风险因子) 其中: ABS 表示绝对值; 风险因子与本规则第十二条中风险因子相同。 保险公司对国债资产进行了套期保值操作对冲风险,套 期保值操作不符合会计准则认定为高度有效的要求,或套期 保值期限低于 3 个月的,国债期货空头与其被套期债券组合 不得合并计算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国债期货空头单独计算利 率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国债期货空头最低资本=ABS(国债期货空头合约价值
(十一)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
资。
第二十三条 上市普通股票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 EX 为
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 RF0 赋值如下: 沪深主板股
=
中小板股
创业板股
根据股票涨跌幅度设定特征系数 k1,赋值如下:
7-9
< k1

其中,
上市股票账面价值-购买成本,购买成本为某只股票
购买成本
各次购买价格的加权平均值;
第二章 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第九条 本规则所称利率风险,是指由于无风险利率的 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十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财务报表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具有明确期限的境内投资资产,应按本规则计算利率风险最 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
附则
15.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6.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17.《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中有关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
7.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应资产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确定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价值,并披露有关信息。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
8.保险公司履行投资连结保险合同而形成的负债包括独立账户负债、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
9.独立账户负债为认可负债,其中,以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价值作为单位准备金的认可价值,以投资账户负债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2.投资账户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债券投资、买入返售证券、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应收利息和股利等。
3.投资账户资产的来源一般为投资连结保险的投保人交纳的保费。保险公司将投资连结保险的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扣除了初始费用后,按投资单位买入价计算的相应投资单位数转入各个投资账户,就形成了各个投资账户中的资产。此外,保险公司也可能出于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等的需要,以购买投资单位数的形式将公司的资金转入投资连结保险的各个投资账户,形成各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例如,在投资账户设立初期,资金规模较小的情况下,为了提高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率,公司可以投入一部分资金(通常称为种子资金或启动资金),在资金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公司再将该部分资金转出投资账户。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
3.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资产,包括独立账户资产、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

某保险公司偿付指标管理规定

某保险公司偿付指标管理规定

某保险公司偿付指标管理规定某保险公司偿付指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推动健康稳定发展保险行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监管。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确保偿付能力的监管和透明,遵循市场化、风险导向和合规经营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偿付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资本充足率和风险覆盖率。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通过合理评估、科学测算和充足计提等方式,确保偿付能力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章偿付风险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资本充足,以应对可能产生的偿付风险。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设立偿付能力管理部门,负责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制定偿付能力评估标准和方法,根据不同业务风险和投资风险,对资本充足率进行评估和测算,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根据偿付能力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案,保证保险责任得到及时履行,并做好风险溢价的计提工作。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风险的管理,合理组合保险资金,降低风险。

第三章偿付能力监管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确保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制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方法和指标,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的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及时发现和解决保险公司的偿付风险,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保险责任的履行和投资安全。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可以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包括限制业务范围、责令整改等。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保险公司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偿付能力管理。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7.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9日。

附件: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7月30日附件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4)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 (9)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 (12)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 (15)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 (18)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 (20)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 (22)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 (24)第十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4)第十一章附则 (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

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

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

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

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

第六条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其他为II类保险公司:(一)公司成立超过5年;(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07-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 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偿付能力评估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

认可资产适用列举法。

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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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4)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 (9)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 (12)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 (15)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 (18)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 (20)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 (22)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 (24)第十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4)第十一章附则 (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

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

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

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

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

第六条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其他为II类保险公司:(一)公司成立超过5年;(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

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三)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指定保险公司所属类别。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构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固有风险的管理,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基础和环境,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等。

第九条董事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具体职责包括:(一)决定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风险偏好;(二)审批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政策和流程;(三)持续关注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四)监督管理层对偿付能力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审批绩效考核体系中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五)审批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履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包括:(一)审议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规划、策略;(二)审议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三)评估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风险,持续关注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及其管理状况;(四)评估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五)审议重大偿付能力风险事件解决方案;(六)审议绩效考核体系中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七)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风险管理经验的非执行董事担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决策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战略,贯彻落实风险偏好要求;(二)制定并组织执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险预算、资本规划和资本配臵方案;(四)组织风险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

高级管理层应当至少每季度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水平以及风险管理状况。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风险管理工作,并将任命情况报告保监会。

首席风险官不得同时负责销售、投资管理、产品精算等与风险管理有利益冲突的工作。

首席风险官应当参加或列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了解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重要系统及重要业务流程,参与各项决策的风险评估及审批。

第十四条 I类保险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配备至少10名具有风险管理、财会、精算、投资或相关知识背景的风险管理人员。

II类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设立风险管理部门。

未设立风险管理部门的,需设臵专职风险管理岗,由具有财务、会计、精算、投资或相关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至少在省级分支机构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专职风险管理岗。

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考核、薪酬由总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部门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销售、承保、财会、精算、投资等业务部门应当配合,共同管控偿付能力风险。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评估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情况。

第十八条与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或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事项相关的分歧应当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解决。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机制等事项,以及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要求,并至少每年对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阅更新。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清单和更新记录应留档备查。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政策中明确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方法,将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和效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

其中,I类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产品销售、产品管理等业务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20%;(二)在投资、精算等职能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30%;(三)在风险管理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70%;(四)其他职能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20%。

II类保险公司可结合公司自身管理实际情况设臵符合公司风险管理需要的风险指标权重,但不得为零。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培训计划:(一)首席风险官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保监会组织的风险管理培训;(二)风险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内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培训;(三)保险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各级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培训。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风险偏好体系,明确公司在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愿意并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确定风险管理目标,运用各类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将风险管理要求嵌入公司经营管理流程中。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偿付能力风险偏好管理政策,明确风险偏好管理机制,包括:(一)结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偏好,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并经董事会审批;(二)公司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偏好传导机制,确保将风险偏好体系融入公司经营决策中;(三)公司应当定期监控风险容忍度和限额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及管理层汇报超限额情况;(四)公司应每年对风险偏好进行评估和必要的更新,更新后的风险偏好应经过董事会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运用风险管理工具,控制各类固有风险。

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一)全面预算;(二)资产负债管理;(三)资本规划与配臵;(四)经济资本计量;(五)压力测试;(六)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岗位)应当对业务规划和全面预算进行独立的风险评估,确保其符合公司既定风险偏好。

业务规划和全面预算在提交董事会审批之前,需经首席风险官签批。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制定业务规划与全面预算时,应当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分析不利情景下公司面临的重要风险及其影响,并相应调整业务规划与全面预算,相关分析底稿和调整方案应留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将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目标嵌入资产负债管理流程中,在资产负债管理计划、决策中考虑偿付能力因素。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资产负债管理机制,建立资产负债管理重大事项审议制度,确保资产和负债的互动在风险偏好约束之下。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本管理体系,根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每年制定三年资本规划,并报保监会。

第三十条I类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下,结合自身业务模式、风险特征和风险偏好,建立经济资本模型,计量经济资本。

II类人身保险公司可根据公司实际需要选择进行经济资本计量。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关于压力测试的要求,建立压力测试制度,明确压力测试的管理架构、职责分工、步骤、方法和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分析偿付能力风险点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分析结果和采取的管理措施应留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以下功能:(一)与业务、财务等相关系统对接,实现风险管理相关源数据的自动采集、加工,关键风险指标的自动计算、存储、查询、导出;(二)以关键风险指标为基础,满足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风险状况列示、分析和预警;(三)支持在系统中进行压力测试参数及场景的设臵,实现压力测试的自动计算;(四)风险管理报表与报告的自动生成和传递,并留档备查;(五)风险管理信息在各级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汇总和共享,并能够按照不同访问权限区分风险信息列示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符合时效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评估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并根据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的变化做适当的调整。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风险应急管理机制,至少明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定义和分类、应急管理组织架构、应急预案内容、应急预案启动触发点、应急处臵方法和措施、应急预案责任人以及应急事件报告。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演练应急管理预案,检验应急预案的全面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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