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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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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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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下文是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新闻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有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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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 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 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
(三)建立、健全各管理层级及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具有 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 设施和管理制度;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经营许可证;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管理层级及各岗位安全生 产责任制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满足安 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 建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生 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并实施守信联合 激励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 立安全生产监管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体制,落实管安全生产必 须管职业健康。
请批评指正
谢谢!
(一)不得违法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 通道,并确保畅通; (三)制定火灾、踩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广 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必要的 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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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下面是详细内容。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新闻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二)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有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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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正文:就一般而言我们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具有以下内容:标题:《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与应用摘要:本文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分析了其主要内容、特点和实施要求,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了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该条例,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引言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生产安全。

其中,《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作为一部具有地方特色、全面系统规范安全生产的法规,为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文将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主要内容与特点1.主要内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共计七十三条。

(1)总则: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责任主体。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明确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的方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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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下面是店铺整理的条例全文,欢迎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新闻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各级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有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管理}解读某某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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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解读某某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地矿局安全处钟惠明电话:0851-解读《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正式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起草及立法过程“条例”的起草工作从2003年就开始了,并且已有了一个初稿,2004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后才转由省安监局负责。

“条例”从起草到最后通过,历时三年,它是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一个很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是我省第一部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的地方法规,同时也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法律依据。

二、《条例》构成及章节《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共分为七章66条,其中由以下章节组成:1、第一章总则共有8条;2、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有12条;3、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共有8条;4、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共有7条;5、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共有10条;6、第六章法律责任共有18条;7、第七章附则共有2条;三、《条例》意义及特点:1、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安全生产的一般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2、适应成立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3、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各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中各自应负的职责。

4、有利于明确省、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与事故调查及处理过程中的职责。

5、有利于增进各级安监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制意识,逐渐改变依靠“红头文件”进行监管的观念。

总的说来,“条例”是我们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依据,各级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执行。

四、《条例》总则“条例”总则共有8条,它是本条例灵魂。

具体体现如下:1、首先在第一条确立了制定本条例法律依据和最终目的。

因此,条例规定了“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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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贵州省建筑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百(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度;(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版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权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有什么地方值得修改新《安全生产法》十二大变化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炳国2002年6月copy29日,《安全生产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百八次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时正值度我国从国家到地方各级安监部门刚刚成立,它结束了我国建国几十年以来缺。

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与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有什么区别法律大于条例,说的两个,《安全生产法》是综合的,管理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

主管部门是各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关于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是版住建部门,管理对象是燃气经营者和用户。

权4、贵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黔建施发〔2005〕163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8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第8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已于202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一、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建立健全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体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三、原第五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五条和第六条,内容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完整版)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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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由过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防止和削减临盆安稳变乱,保证人平易近群众生命和家当安稳,促进经济社会成长,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安稳临盆法》等司法、律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临盆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临盆经营单位)的安稳临盆以及对安稳临盆的监督治理,有用本条例。

有关司法、律例对消防安稳、门路交通安稳、铁路交通安稳、水上交通安稳、平易近用航空安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稳临盆治理保持安稳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临盆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稳临盆治理,建立健全各项安稳临盆治理轨制、义务轨制,完美安稳临盆前提,确保临盆安稳。

第五条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加强对安稳临盆工作的引导,将安稳临盆纳入经济社会成长筹划,支撑、督促有关部分依法实施安稳临盆监督治理职责。

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开展安稳临盆宣布道育,进步公平易近的安稳临盆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在各自职责范畴内,依法做好安稳临盆监督治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稳临盆工作的平易近主治理和平易近主监督,爱护职工在安稳临盆方面的合法权益。

消息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稳临盆的舆论氛围,加强安稳临盆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舞、支撑临盆经营单位采取新技巧、新工艺进步安稳临盆程度。

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对在改良安稳临盆前提、防止临盆安稳变乱、参加抢险抢救、研究和推广安稳临盆科学技巧等方面取得明显成就以及举报违抗安稳临盆司法、律例行动的单位或者小我,赐与嘉奖。

第二章临盆经营单位的安稳临盆保证第九条临盆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稳临盆前提:(一)有健全的安稳临盆规章轨制和操作规程;(二)临盆经营场合及设备、举措措施相符有关安稳临盆司法、律例的规定,相符国度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三)依法设置安稳临盆治理机构或者配备安稳临盆治理人员;(四)有预防职业损害的轨制、设备和举措措施;(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相符国度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仗、平易近用爆破器材等临盆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稳临盆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七)司法、律例、国度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稳临盆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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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全生产条例1、求文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把邮箱给我我发给你。

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25号)及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密组织,严格监管监察,加强有效执法监督,采取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及时发现、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全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成立孙国强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训华、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局长蒲建江、党组书记李尚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光荣、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王泽洪、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吴晓森、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刘扬、省农委副主任肖荣军、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周从启、省质监局副局长徐国骏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办,负责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省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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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有矿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矿山救护队或者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救护协议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救护处置措施、救护费用等内容。救护费用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条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新闻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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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同意。第十四条

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

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

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本文旨在介绍贵州省最新安全生产法规。

全文共分十章,分别介绍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内容。

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也要求企业加强员工培训和日常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二章介绍了企业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的要求。

其中包括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

此外,对于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控制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安全生产控制的要求。

其中包括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加强作业场所环境检测等内容。

此外,也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第四章介绍了安全生产设施的要求。

其中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落实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等内容。

此外,也详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噪声、振动等方面的标准。

第五章安全生产标准第五章主要介绍了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

其中包括对消防、建筑工程、电气设备等方面的标准要求,以及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也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的相关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六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第六章介绍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要求。

其中包括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培训、落实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此外,也规定了不同级别应急事件的响应等级。

第七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第七章主要介绍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对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都做出了详细的调查程序和处理要求。

并要求企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八章介绍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要求。

其中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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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 督管理; (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 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工作中的问题; (六)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安全 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相互协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主要内容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概述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亮点
1、条例》
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条例》共七章,64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同时废除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 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 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
八大亮点:
明确细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厘清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有关部 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 区服务机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促进“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 要求的落实。
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及其管控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健全安全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将安全风险点的检测、监控、 预警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与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 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实行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过 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未履行或者未正 确履行职责、未及时组织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和对发生 较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 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
围绕“一三三七一”概括总结: 一个时间 三个背景 三个意义 七条职责
一条法律责任
2.《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亮点
(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八)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应当经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九)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 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同时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明确每个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 员每次上岗作业前后应当进行的岗位安全检查事项,进一步推 进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每次上岗作业前应当 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不 能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
(三)建立、健全各管理层级及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具有 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 设施和管理制度;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经营许可证;
安全 我们永远不是局外人
《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 - 第四十三条 共十条
《条例》第三十七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进行了明确。职责:7条
(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 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 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 (二)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依法查处本 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 员和相关安全生产设施、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 进行检查;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管理层级及各岗位安全生 产责任制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满足安 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明确了法律责任,突出预防 为主,坚持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 挺在事故前面,坚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风险,并将安全生产风险区分为不 同等级严格管控。
●《条例》出台 出台背景:基于以下三个背景
1 2014年12月1日国家对《安全生产法》做出的重大 修订。 2 2016年12月9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安全生产领域 改革发展的指令,正式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 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3 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转变。
出台意义:主要有3个意义 1 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 大力推进我省依法治安。 3 实现我省安全形势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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