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验收
整治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整治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综治和广电主管部门关于严禁擅自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有关通知精神,确保广播电视的播出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从4月至6月,在全县开展整治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行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为依据,以确保社会稳定和舆论导向正确为目的,以“属地管理、各司其职”为原则,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亦称“小耳朵”)专项行动,努力实现全县无非法销售、无非法安装、无非法使用“小耳朵”的“三无”目标,大力推动“无小耳朵社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方法步骤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现在开始至4月30日,为调查摸底、计划部署阶段。
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明确各部门职责,并下发文件进行部署;工商和广电部门、各镇分条、块组织全面排查非法销售、非法安装的情况,摸清底数,明确治理重点。
第二阶段:从5月1日至6月10日,为宣传教育、自查自纠阶段。
开展专题宣传,结合发布通告,营造家喻户晓的氛围,动员群众自行拆除、自行上交“小耳朵”;各镇认真组织全面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从6月11日至6月30日,为集中整治、检查验收阶段。
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重点对象,对收缴的“小耳朵”进行公开销毁;对各镇整治进行组织检查验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三、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综治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行动的牵头、协调工作;广电部门主要负责“小耳朵”安装、使用环节的整治工作,并对收缴的小耳朵集中清点后进行销毁;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小耳朵销售环节的整治工作;公安部门积极协助广电、工商部门执法,及时排除妨碍执法的行为。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1、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目前,我县境内擅自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现象日趋严重,对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以及正确的舆论导向带来潜在的不利因素,严重影响了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
是针对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的法规文件。
以下是一般规定的内容:
1. 设施管理单位责任: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单位应负责设施的维护、巡查、检修和备案等工作,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 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其安全可靠,并及时修复设施中的故障。
3. 设施巡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4. 设施检修:管理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查找问题并进行修复,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5. 设施备案: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设施进行备案,包括设施的信息、位置、使用单位等,确保设施的合法合规。
6. 安全保障:管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发生,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7. 使用管理:管理单位应对设施的使用进行管控,确保设施只被授权使用,并监督使用单位的操作行为。
总体而言,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以及使用的合法合规。
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进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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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实施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范接收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促进卫星电视信号的稳定传输,保障用户的正常观看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为设施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五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工作人员。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单位的要求,正确使用接收设施,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设施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施使用档案,记录设施的使用情况、维修记录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设施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巡视、检修,并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九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选择适宜地点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进行设施的规划设计,包括设施的数量、布局、配套设施等。
第十一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设施的运行状态,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责任和要求。
第十三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安全管理,确保设施运行和使用的安全。
第十四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使用档案,包括设施的技术参数、设备说明书、维修记录等。
第十五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设施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维修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更新设施的技术、设备,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维修换代计划,定期更新设备,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性能。
第三章设施使用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接收设施,不得私自改变设施的设置和布局。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三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是指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安装、维护、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划、组织、指导、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卫星电视运营商、设计单位、安装单位、运维单位、用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设计要求,确保接收信号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采取合理的布局,合理分配设备和资源。
第七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并协助相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建设许可,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由专业的安装单位进行,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成后,由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维管理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运维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和故障记录,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维修工作。
卫星电视地面传送设备清理方案(3篇)
卫星电视地面传送设备清理方案各村、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全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清理整顿活动有序开展并取得成效,特制定此实施方案:目的为确保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重点清理非法___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管理。
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非法生产、销售、进口、___、使用卫星地面接收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
步骤整个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分别为宣传发动、清理整顿、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
时间从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主要工作任务是:1、成立我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并开展工作。
2、分别召开镇村动员大会,进行工作的全面安排和部署。
3、下发张贴《___加强全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__通告》,广泛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4、镇村干部进村入户进行政策的重点宣传。
第二阶段:清理整顿。
时间从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主要任务是:领导小组工作人员负责对辖区内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清理整顿。
对有线电视网络已经覆盖的地方,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一律予以拆除;对有线电视网络未覆盖的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用户,全面进行规范,并督促其主动到___部门办理相关合法手续。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
时间从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
主要任务是:1、对本次清理整顿活动进行自查,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2、迎接县领导小组的全面检查验收。
3、进行自我总结提高,对在本次活动中出现的典型事例进行总结并上报县领导小组,对仍存在的问题要按照要求进行限期改进。
具体要求根据《广播电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个人不得___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现已___、使用的作如下处理:1、现有线电视网络已覆盖的地方,原已___,使用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一律全面拆除:(1)在___年___月___日前自行拆除的,免费___公司有线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___部门收缴,下同)。
济南2019竣备综合验收验收指南
社会投资核准类项目: 主流程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人民防空工程竣工 验收,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房 地产项目前期物业管理验收,供水、节水、中水、排水设施 验收,城区配套项目配条环卫设施验收,供电、燃气热力、 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 工验收;其中社会投资工业、仓储建筑工程和“拿地即开工, 建成即使用”模式中,不包含消防验收。 备案发证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物业核实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新建建筑节能认可,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建设工程竣工 消防验收备案。 四、办理时限 政府投资类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12 个工作日,联合 验收第 10 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 12 个工 作日完成; 社会投资核准类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15 个工作日,联合 验收第 10 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 12 个工 作日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第 15 个工作 日完成。 五、办理地点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 9 号); 咨询电话:68967402、 68967430。
验收第 10 个工作日完成。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
形式
审查要点
材料来源
数
(核对原件) (复印件加盖公章)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
1
1
表
在线填写 原件
2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成果 1
中介机构
纸质复印件及 原件电子扫描 件
3 经联审通过变更施工图 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 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6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7 项目规划核实证明
市自然资源和
1
1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十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验收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二十七条的修订,与原法相比,增加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规定。
同时,将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这样修改的目的:一是加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要求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
二是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政府部门承担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对安全设施的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释义】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计,予以批准。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擅自烈性设计文件。
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这是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一个法定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遵守。
这也是保证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质量的基础。
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3篇)
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____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____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____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____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____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____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____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____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1 市开展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遏制境外敌对势力的舆论攻击和思想渗透,有效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活动反弹的势头,确保我国奥运之年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延边州委办公室、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市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的高度,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舆论攻势和腐朽文化的侵入和渗透,确保我市对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有效控制和依法管理,为我市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稳定的政治氛围和社会环境。
工作原则:按照“统筹协调、各司其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说服教育为主,强制拆除为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2 层层发动,逐级落实,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务求实效。
二、工作任务和具体分工工作任务:依法严厉查缴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对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要以宣传教育为主,争取自行拆除;坚决取缔非法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经营行为。
具体分工:综治办、广电、公安、工商、安全等部门要继续执行国务院[1993]129 号令和中央综治办[2004]16 号文件精神,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按照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5 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各相关单位和部门把集中检查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加强沟通、分工负责、协调行动。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
综治办机构和广电部门要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执法工作,落实整治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各项措施。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确保卫星电视信号的正常接收和使用,维护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定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协助政府进行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管理的能力;(三)有明确的工作机构、人员和资金保障。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职责,履行以下任务:(一)根据地方性管理要求,合理规划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布局;(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公共使用及义务接受检查制度;(三)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五)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密。
第三章设施许可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设施许可。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提出设施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证明;(三)设施使用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四)申请单位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安装、调试和维护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或岗位资质。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设施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设施安装、调试和维护等相关信息,并按时完成设施验收手续。
第四章设施维护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并采取措施确保设施的正常工作。
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完整版
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二、政策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略)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略)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GB50339-20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总则1.0.1 为加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的组织程序和合格评定标准,保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系统检测 system checking and measuring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自检完成并经过试运行后,采用特定的方法和仪器设备对系统功能和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给出结论。
2.1.2 整改 rectification对工程中的不合格项进行修改和调整,使其达到合格的要求。
2.1.3 试运行 trial running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和自检完成后,系统按规定时间进行连续运行的过程。
2.1.4 项目监理机构 project supervision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1.5 验收小组 acceptance group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形成的、承担验收工作的临时机构。
2.2 符号HFC-------混合光纤同轴网ICMP-----因特网控制报文协议IP---------网络互联协议PCM------脉冲编码调制QoS------服务质量保证VLAN----虚拟局域网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工程验收。
3.1.2 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3.2 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3.2.1 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应检查下列内容: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 图纸会审记录;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时,还应检查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3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4 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5 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6 自检记录;7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8 试运行记录。
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4篇)
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面卫星设施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地面卫星通信、导航和遥感等领域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是国家对地面卫星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活动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地面卫星设施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面卫星设施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和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地面卫星设施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地面卫星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地面卫星通信、导航和遥感服务质量,推动地面卫星设施的创新和发展。
第五条地面卫星设施管理应当与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协调配合,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运行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地面卫星设施的使用管理第六条地面卫星设施的使用,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获得相应的使用许可证。
第七条地面卫星设施的使用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的稳定性。
第八条地面卫星设施的使用方应制定相应的设施运行维护方案,明确设施运行和维护的责任分工。
第九条地面卫星设施的使用方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地面卫星设施的使用方应当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施的信息安全防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地面卫星设施的使用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和信息报送,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地面卫星设施的维护管理第十二条地面卫星设施应当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问题,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地面卫星设施的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维护设备。
第十四条地面卫星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按照标准化的程序进行,记录设施的维护情况和运行指标。
第十五条地面卫星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及时反馈设施的问题和建议,推动设施的改进和优化。
第十六条地面卫星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注重安全,严禁擅自拆卸、改装设施,防止设施的损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地面卫星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地面卫星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2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规范使用行为,保障广大用户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电视广播信号的设备,包括卫星天线、接收器、解码器等。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维护和监督,确保设施的正常工作。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不得影响正常的电信和广播电视业务。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能力。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提高公众对使用设施的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安装管理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当选择合适的地点,避免影响周围建筑物和居民生活。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稳固和安全。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备案制度,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装验收证明,并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接入网络,确保信号的传输质量。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当使用合法的接收设备,不得使用非法设备进行接收。
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设施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设施,防止损坏和丢失。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三)未经批准在有线电视地下传输管线、杆、塔周围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开沟、挖坑,进行其它施工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安装有线电视终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其接收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规定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擅自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赔偿经济损失,没收专用工具,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有线电视设施1米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第十四条 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的入网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当符合市、县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可以向用户收取初装费、收视维护费或移装费,主要用于购置设备和网络折旧,安装、维护有线电视设施及业务管理等。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在收取用户初装费或移装费后三十日内须安装完毕。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用户须按时交纳收视维护费。
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规定(四篇)
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活动,确保广播电视服务的稳定提供和正常运行。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等活动的相关主体。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管理,规范广播电视服务的提供和运行,保障广播电视传输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传输线路、接收设备、天线系统等广播电视传输、接收和分配装置、节目制作和发射设备以及前期和后期设备等。
第三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
第四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应当注重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文化卫生等。
第二章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管理第六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应当经过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程序,确保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功能完善。
第七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障环保安全。
第八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应当合理选址,避免对周边环境和社会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应当进行资金筹集,确保设施的顺利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运营管理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运营机制和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维工作,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建立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和修理。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防止事故和故障的发生。
电视设备验收规范
合要求。
熟悉安全操作规范
03
验收人员需要了解设备的安全操作规范,以确保在验收过程中
不会发生安全事故。
验收工具准备
01
02
03
测试信号源
为了测试电视设备的显示 效果,需要准备高质量的 测试信号源。
测量工具
为了评估电视设备的性能 指标,需要准备测量工具 ,如示波器、频谱分析仪 等。
辅助工具
为了进行其他必要的测试 ,需要准备一些辅助工具 ,如遥控器、电源线等。
问题整改与复验
制定整改方案
根据反馈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明确 整改措施和时间节点。
进行整改
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 决。
复验确认
整改完成后,进行复验,确保问题已得到解决,设备运行正常。
问题总结与预防
问题总结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 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
菜单功能测试
进入菜单系统,检查各项设置是否正 常工作,如图像模式、声音模式等。
应用功能测试
如有预装应用,检查应用是否能正常 启动和运行。
PART 05
验收问题处理
问题记录与反馈
详细记录问题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包括问题的现象、发生的位置、出现 的时间等信息。
及时反馈
将记录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的供应商或生产厂家,以便及时进行整改。
电视设备验收规范
汇报人:
2024-01-01
• 验收准备 • 设备检查 • 验收流程 • 验收标准 • 验收问题处理
目录
PART 01
验收准备
验收人员培训
了解电视设备的基本原理和构造
01
验收人员需要了解电视设备的基本原理和构造,以便能够准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告-青政发[1997]5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告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告(1997年4月8日青政发[1997]56号)为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市政府定于上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包括: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的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二、凡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工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销售许可证。
三、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须按规定向市广播电视局、国家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相应的批准文件。
四、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安装施工资格。
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时,应当持许可证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五、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竣工后,经市广播电视局、国家安全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接收内容及技术参数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核发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凡未经批准销售、安装、设置、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四月底以前到市广播电视局申报和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不申报办理的,由广播电视、公安、国家安全、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结束——。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保障电视广播服务的稳定和规范,促进信息传播和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应当依法建设、使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服务群众、节能环保的原则,提高效率,保障正常运营。
第四条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实行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所涉及的国家管制领域,应当依法依规实施管理。
第二章建设条件第五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确保接收设施轨迹不受建筑、地表构造、山谷、森林覆盖、高层建筑阻挡、复合干扰等影响,具备光触媒、消音、防雷等防护措施;(二)符合设计要求,适应卫星信号接收和转发;(三)具有稳定的电源保障,并做好备用电源的配备;(四)落实防盗、防雷、防火等安全措施,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五)设备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不得使用过期或者不合格产品。
第三章建设程序第六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项目立项:实施前先进行项目建设评审工作,经过审批后,由立项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开展设计工作;(二)设计报批:评估施工图纸与设计方案,进行地址核实,报送所在地区广播电视台,接受审核、审批;(三)施工:设计完成后,依据审批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进行施工;(四)竣工验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和技术鉴定工作,验收合格后可以投入使用。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七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应当规范管理,建立设施档案,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八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二)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做好常规维护和保养工作;(三)做好设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出现意外事故和被盗问题;(四)设施应当按要求建立档案,确保设施的完好可靠和历史变更完整性。
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范文(4篇)
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面卫星设施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有序运行,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地面卫星设施是指用于卫星的地面控制站、跟踪站、遥测站、数据中心、通信设施等设备,以及与卫星运行相关的人员、技术和管理系统的总称。
第三条地面卫星设施的管理范围包括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安全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地面卫星设施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科学管理、依法运营、合理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地面卫星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责任,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第六条地面卫星设施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通行标准和技术规范,保护环境,促进地面卫星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地面卫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流程,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和经费支持。
第八条地面卫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运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技术和操作能力。
第九条地面卫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设施的安全,并配备相关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
第二章设施建设第十条地面卫星设施的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包括设备的选型、场址的选择、建筑工程和安装调试等环节。
第十一条地面卫星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相关要求,包括设施的布局、结构安全、通风、供水、排水等。
第十二条地面卫星设施的建设应当申请相关的审批和许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经相关部门的验收。
第十三条地面卫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施工方案和管理方案,并配合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地面卫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地面卫星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对设施的功能、安全性、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地面卫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竣工验收材料,并向有关部门申请设施的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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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目的
收视对象
节目总数
(套)
接收内容
接收设备
情况
申请单位情况
购买证明
文号
施工单位
(签章)
单位
名称
法人
联系电话
许可证号
单位地址
值班人员
名单县级广电行政源自门初审意见(公章)年月日
市级广电
行政部门
审核意见
(公章)年月日
行政法规检验情况:
设备、技术项目检验情况:
验收小组评估意见
签字: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验收
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申请日期:
许可证编号: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制
单位(个人)名称
经济性质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上级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站址
接收卫星
终端数
接收方式(仅选其中一项)
□ 接收时有选择录制,只作资料留存不复制。
□ 只接收不录制。
□ 接收的同时通过本单位闭路电视系统有选择播放,不录制(只限旅游
验收日期
发证日期
省级广播
电视行政
部门意见
(公章)年月日
备
注
注:1.本表须如实填写,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2.本表及附页一式四份,所在地市、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省级(或市级)国家安全部门留存一份,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