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第三单元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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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第三单元实录
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第三单元实录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日期:2013年11月21日浏览:173
第三单元:检察权配置及运行机制
(15:35——17:20)
主持人:张新宝(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们开始第三单元的讨论,首先请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法学博士韩平同志做报告,她报告的题目是横琴新区检察院管理体制去行政化的构想。
1.横琴新区检察院管理体制去行政化的构想
■报告人:韩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法学博士)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学友,十分感谢组委会提供这次机会,让我汇报我们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司法改革方面的一些工作设想,我汇报的题目是《横琴新区检察院管理体制去行政化的构想》,汇报分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本文选题意义与价值。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管理体制行政化色彩浓厚,表现在检察官管
理、检察权运行模式、检务保障乃至思维方式等诸多方面。这种行政化的管理体制,不仅淡化了检察权的司法属性,影响了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运作效率,影响了检察官的履职状态,因此如何在检察机关管理中强化检察权的司法属性就是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
同时,考虑司法改革的成本问题,现实中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检察院,创新检察管理模式,充当检察体制改革“试验田”。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设立横琴新区检察院,将其定位为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检察院的职权。与其他检察院相比,横琴检察院在探索检察管理去行政化方面,具备更有利的政策、地域和法律条件。
第二方面,检察管理行政化的表现及弊端。
检察管理行政化是指检察院的管理脱离司法属性、采取行政机关管理模式的一种管理现象,包括外部管理行政化和内部管理行政化。
检察管理行政化具体表现为:一是检察官管理行政化。二是检察权运行模式行政化。三是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行政化。四是检察人员思维方式行政化。五是检务保障行政化。
检察管理行政化的弊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淡化检察权的司法属性。二是牵制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三是影响检察官履职状态。
四是导致机构臃肿和效率低下。总之,检察管理行政化带来的种种弊端,弱化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限制了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检察管理体制去行政化和探索新的检察管理模式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第三方面,横琴检察院管理体制去行政化的构想。
(一)横琴检察院管理体制去行政化的目标是,建立符合检察机关司法属性、检察权依法独立高效运行、体现检察官职业特点的管理体制,以利于横琴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横琴新区开发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横琴检察院管理体制去行政化的原则是: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三是凸显横琴特色。
(三)具体构想:
1、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设置内设机构,构建有利于检察管理去行政化的组织载体。
横琴检察院在机构设置上不能重走行政化的老路,而是要体现检察权的司法属性,遵循检察权运行规律。目前,我国县区级检察院内设机构一般为16到18个,考虑履行检察职能专业化、规范化、内部保障和监督制约的要求,横琴检察院可以借鉴香港、澳门廉政公署肃贪、预防和教育“三位一体”模式以及澳门检察院设置检察长办公室
的做法,精简三分之二的内设机构,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设置职能:一是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二是侦查监督与打击刑事犯罪;三是诉讼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四是办公综合工作;五是政治和检务保障。
2、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突出检察官职业司法属性,淡化检察官管理行政色彩。
横琴检察院应当以落实《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为契机,参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将工作人员分为检察院司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专业行政人员三类人员进行管理的做法,建立职责分明,层次清晰的分类管理模式,将检察人员分成三类进行管理:第一类是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按照《公务员法》和《检察官法》管理。第二类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其中,司法警察按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管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可尝试采用雇员制,检察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管理。第三类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检察院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按照《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管理。
3、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改变传统行政化色彩浓厚的“三级审
批”办案工作模式。
在办案工作机制去行政化方面,横琴检察院可吸纳以往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的合理做法,借鉴香港律政司检控专员制度和澳门检察院检察官办案机制,减少审批层级,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
主办检察官制度是指主办检察官在检察长及检委会领导下,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独立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制度。其工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主办检察官由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直接受横琴新区检察长的领导,职级、待遇与市检察院科长相同,依照检察官法另行规定。(2)主办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案件具有独立的决定权,并对其决定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3)主办检察官可根据检察长的授权从事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等法律监督工作。(4)建立主办检察官办案组制度,办案组是横琴检察院办案组织形式,受主办检察官指挥,由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及其他辅助人员组成。(5)建立主办检察官培训制度,确保主办检察官政治素养、法律水平和履职能力不断提高。
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评论人:王敏远(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