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管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doc
民办学校理事会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理事会工作,保障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组成及职责1. 理事会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社会人士等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
2. 理事长负责主持理事会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协调学校内部关系,对外代表学校。
3. 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理事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4. 理事会职责:(1)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办学理念、办学目标、教育质量标准等。
(2)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如学校名称、校徽、校歌等。
(3)选举、罢免校长。
(4)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5)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6)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等。
(7)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等事项。
(8)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9)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会议1.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3. 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4. 理事会会议应提前通知理事,并提交会议议题。
5. 理事会会议应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决策。
6. 理事会会议决议需经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四、理事会成员权利与义务1.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理事会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发表意见。
(2)查阅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
(3)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对理事会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质疑或申诉。
2. 理事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关心学校发展,积极参与学校管理。
(3)保守学校秘密,维护学校形象。
(4)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履行理事职责。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合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合肥市教育

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合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教[2016]52号【发布部门】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合肥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6.03.07【实施日期】2016.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合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的通知(合教〔2016〕52号)各县(市)区委、政府,各开发区工委、管委会: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的通知》(皖教督〔2016〕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2015年度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考核对象各县(市)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
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考核等次即为其县(市)区的考核等次。
二、督导考核内容根据皖教督〔2016〕6号文件精神,考核内容详见附件1。
为突出考核重点,强化考核实效,市级适时适度增设附加考核指标。
此次考核增设“师资队伍建设市级附加考核指标”20分(考核内容详见附件2-1)和“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建设市级附加考核指标30分(考核内容详见附件2-2)”。
市级附加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向省推荐优秀等次的重要参考。
各被考核单位应酌情刨除不考核项目的相应分值。
三、督导考核结果及运用(一)结果确认督导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1.优秀等次考核得分应在85分及以上。
本次考核省下达我市优秀等次推荐数名额3个,从高分到低分产生优秀名额。
2.良好及以上等次考核得分应在75分及以上,合格等次得分应在60-74分之间,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等次。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董事长、董事、理事长、理事、)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董事长、董事、理事长、理事、)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董事长、董事、理事长、理事、)变更备案办事指南⼀、备案条件:1.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代表和热⼼教育事业、品⾏端正的社会⼈⼠组成,董事会或理事会三分之⼀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由五⼈以上(单数)组成,设董事长或理事长⼀⼈。
⼆、申请材料:1.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变更申请表(原件2份);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关于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的决议(原件2份);3.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含成员名单信息) (原件:2份);4.举办者未在决策机构内任职的,属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供举办单位代表委托书、属个⼈举办的,需提供举办代表委托书。
5.授权委托书(经办⼈⾮申请变更学校举办者或法⼈代表的,须持有举办者或法⼈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6.信⽤承诺书。
⼆、办理流程:民办学校到即墨区政务服务⼤厅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服务⼤厅正式受理,审验材料合格后,备案存档。
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 成员变更申请备案表XX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关于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变更的决议⼀、会议时间:X年X⽉X⽇⼆、会议地点:X X X三、参加⼈员:X X X四、决议内容: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研究,同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成员由X X X、X X X 变更为X X X、X X X五、全体成员签字:(原决策机构成员和新决策机构成员均签字)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览表新增董(理)事会成员简历(董事会成员每⼈⼀份)委托书现委托为我(××单位)的代表,但任××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职务。
举办者:(签字、社会组织举办盖公章)年⽉⽇备注:1.个⼈举办者未在决策机构内任职的提供本委托书2.社会组织举办者需提供本委托书。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一)合肥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为了规范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1、设置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2、学校应当拥有独立的校园,并不得毗邻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
校园与化学、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校园应当无安全隐患.教学用房的抗震设防烈度达到7度乙类。
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要求。
4、校园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5、校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绿地率在35%以上。
6、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有效避免噪声污染。
二、举办者7、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8、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经济能力。
三、办学规模9、学校办学规模为12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为50人。
四、校园校舍10、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
1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
变更学校决策机构名称、负责人、成员的备案

变更学校决策机构名称、负责人、成员的备案一、变更决策机构名称决策机构依据其章程的规定,召开成员会议进行确定,并报区教委备案如下材料:(一)决策机构会议决议(须2/3以上组成人员通过)(二)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二、变更决策机构负责人决策机构依据其章程的规定,召开成员会议进行确定,并报区教委备案如下材料:(一)决策机构会议决议(须2/3以上成员通过)(二)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三)决策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四)决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三、变更决策机构成员决策机构依据其章程的规定,召开成员会议进行确定,并报区教委备案如下材料:(一)决策机构会议决议(须2/3以上成员通过)(二)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汇总表(三)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表备案材料格式文本:见下列附件附件一北京市东城区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北京市东城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经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选项:区民政局社团办、市人事局编制办、区人事局编制办)批准,由举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选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选项: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七条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学校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选项:学龄前儿童、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面授、函授、远程教育等)形式。
第二章学校办学资产来源及数额第十条出资数额、方式及出资性质:学校的出资方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办学出资。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

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适用于民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住所学校名称为XXX 学校有限公司,学校住所地为:XX。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学校为自愿举办,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办学宗旨XXX(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第五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人数,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人以内。
第六条办学内容及形式:学前教育;普通全日制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文化教育培训(与办学许可证内容一致)第七条外部关系(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XX 100万元 100% 货币注册资金出资时间在2018年06月30日之前出资到完毕。
民办学校的董事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学校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织和运作,明确董事会职责,保障学校健康发展。
第二条学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监督学校管理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遵循教育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第四条董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董事:由学校举办者、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担任;2.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2. 具有丰富的教育管理经验或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3. 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4. 具有独立判断和决策能力。
第六条董事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1. 董事由学校举办者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或社会公开招聘产生;2.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章董事会职责第七条董事会的职责包括:1.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决算;3. 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终止;4. 选举和罢免校长;5. 审议学校重要规章制度;6. 监督学校管理工作;7.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第八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定期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以下工作:1. 草拟董事会会议文件;2. 安排董事会会议;3.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4. 负责董事会档案管理;5. 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经学校举办者同意,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表决通过。
培训学校章程(空白范本)

培训学校(中心)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
〔其中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应同时具有中英文相一致的名称〕第三条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
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学校举办者如为公民个人,其法定地址应为身份证所标注住址。
属合作举办学校的,每个举办者的上述信息都要具体明确。
〕第六条学校的住所地是。
〔如:××省××市(区、县)××街(路)××号〕第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二章学校办学第八条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一);(二);(三);(四);(五);(六);………………〔应当具体明确〕第九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______ ,由等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举办者投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合作举办学校,应分别载明各自投资数额;以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将其评估作价为固定资产额;中外合作办学中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其各自投入总额的1/3,属于政府引进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上海 XXXXXX(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 XXX]”的日常活动,促进XX 健康发展,实现自我约束,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XX 全称为××XXXX 住所在××第三条 XXX 的办 xxx 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 xxx 为宗旨。
第四条 XXX 的业务范围(按《办学许可证》“办学内容”填写)第五条 XXX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XXX 举办者为,开办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出资 xxxx(出资单位或者出资人) :,金额。
xxxxx〔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七条 XXX 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第八条 XXX 接受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九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 XXX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事)和监事成员;(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 XXX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XXX 实行董事会[还可填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写董事会的地方同]制度。
董事会是 XXX 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董事会的组成(一)首届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要与决策机构的名称相对应,如理事长、主任等,以下写董事长的地方相同]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四年为一届,以后每届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经职工(或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董事长、董事、理事长、理事、)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董事长、董事、理事长、理事、)变更备案办事指南一、备案条件:1.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或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设董事长或理事长一人。
二、申请材料:1.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变更申请表(原件2份);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关于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的决议(原件2份);3.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含成员名单信息) (原件:2份);4.举办者未在决策机构内任职的,属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供举办单位代表委托书、属个人举办的,需提供举办代表委托书。
5.授权委托书(经办人非申请变更学校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须持有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6.信用承诺书。
二、办理流程:民办学校到即墨区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服务大厅正式受理,审验材料合格后,备案存档。
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 成员变更申请备案表XX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关于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变更的决议一、会议时间:X年X月X日二、会议地点:X X X三、参加人员:X X X四、决议内容: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研究,同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成员由X X X、X X X变更为X X X、X X X五、全体成员签字:(原决策机构成员和新决策机构成员均签字)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一览表新增董(理)事会成员简历(董事会成员每人一份)委托书现委托为我(××单位)的代表,但任××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职务。
举办者:(签字、社会组织举办盖公章)年月日备注:1.个人举办者未在决策机构内任职的提供本委托书2.社会组织举办者需提供本委托书。
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学校职务:身份证号:受委托人:学校职务:身份证号:现委托为我/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我单位的名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代理权限为:1.代为提交申请材料、更正、补正、补充材料。
合肥民办学校的创立要求

第一部份民办学校的设立一、民办教育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称为民办学校。
二、举办者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必须在本地相应机构登记注册,获得许可。
法人组织应经上年度年检合格,积累资金30 万元以上。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品格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
在本地办学必须是本地常住人口,或者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明的外地人口。
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三、举办者须知内容拟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教育厅和合肥市教育局颁布的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法规,以及本手册的全部内容。
四、审批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审批全市范围内举办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及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核普通中专、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三县教育局审批本县范围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审核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学校。
市辖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本区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
五、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1、申办报告。
报告必须载明举办者及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类型、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含场地、校舍、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要求与学校名称核准相同)。
3、拟投入举办民办学校的资产来源和资金数额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适用于民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住所学校名称为XXX,学校住所地为:XX。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在×××XXX申请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学校为自愿举办,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办学宗旨XXX(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第五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人数,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人以内。
第六条办学内容及形式:学前教育;普通全日制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文化教育培训(与办学许可证内容一致)第七条外部关系(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视。
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销机关注销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XX 100万元100%货币注册资金出资时间在2018年06月30日之前出资到完毕。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8-02-27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教基〔2006〕3号(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为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物价局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学校理事会章程

学校理事会章程一、总则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并对学校的运营进行监督和评估。
本章程旨在规范学校理事会的组成、权力、职责和运作方式,确保学校的良好管理。
二、组成1. 学校理事会由校长、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
2. 校长作为学校理事会的主席,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并执行决议。
3. 教职员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员工选举产生,代表教职员工的利益和意见。
4. 家长代表由家长委员会选举产生,代表家长的利益和意见。
5. 社会各界代表由学校与社会各界的合作火伴共同推荐,并经学校理事会批准任命。
三、权力与职责1. 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学校理事会负责制定学校的长期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确保学校的发展方向与教育理念相一致。
2. 决策重大事项:学校理事会就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包括校务预算、校长任免、学校改革等。
3. 监督与评估:学校理事会负责监督学校的运营情况,对学校的教育质量、师资队伍、学生管理等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 维护学校利益:学校理事会代表学校利益,与政府、社会各界及其他学校进行合作与交流,推动学校的发展。
5. 审议与批准:学校理事会对学校的重要决策进行审议与批准,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运作方式1. 定期会议:学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校长主持。
会议议程应提前通知预会人员,并确保会议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决策程序:学校理事会的决策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决议应以简明扼要的形式记录并发布。
3. 决策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议应由校长负责执行,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照决议要求履行职责。
4. 信息公开:学校理事会应及时向学校教职员工、家长和社会公开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信息,保持透明度。
5. 评估与改进:学校理事会应定期对自身的运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提升理事会的工作效能。
五、附则1. 本章程的修改应经学校理事会多数成员的允许,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董事会章程

民办学校董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学校名称]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学校的管理,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而设立的决策机构。
第二条董事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董事会的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形象,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董事会由不少于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
董事任期由学校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四年。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经选举产生。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职权与职责第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二)决定学校的经费预算和决算;(三)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四)决定学校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五)聘任或解聘校长;(六)修改学校章程;(七)审议学校财务报告;(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董事会承担下列职责:(一)保证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三)对学校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四)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支持。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民办教育促进法》试题及答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试题学校:姓名:一、单项选择测试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由()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C、国务院D、教育部2、张老师夫妇退休前是某重点中学的高级讲师,双双退休后希望能继续为社会奉献点余热,与几个老教师商议后,决定一起出资申请成立一个传播传统国学的公益性教育机构,应该适用下列()部法律的调整。
A、《义务教育法》B、《职业教育法》C、《民办教育促进法》D、《高等教育法》3、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是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
A、理事会、董事会B、校长办公会C、党委会D、教师代表大会4、对于在民办学校的创建、管理和教育教学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者和教师,国家给予()A、积极鼓励B、大力支持C、政策倾斜D、奖励和表彰5、赵某想在武汉市洪山区出资办一个厨师技工学校,需要到()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A、街道、乡以上B、区、县级以上C、市级D、省级6、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A、三十日B、六十日C、九十日D、半年7、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这是准许申请人从事特定办学活动的法律凭证。
A、办学资格证B、办学许可证C、办学资质证D、批准文件8、民办学校的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A、三人以上B、四人以上C、五人以上D、六人以上9、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教育教学经验;A、三年以上B、五年以上C、十年以上D、十五年以上10、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促进并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民办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

民办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民办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一是理事、董事以及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办法,需要在章程中明确;二是理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
章程应当规定适当的教职工代表数量;三是理事、董事的任期。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理事、董事的任期,但要求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借鉴这一做法,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任期也不宜过长;四是理事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即理事会、董事会讨论民办学校具体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通常代表法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在我国教育法律和实践中,通常由校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例如,《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就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则没有对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明确规定,而是采取选择的办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具体人选由民办学校的章程进行规定。
实践中,几种情况都是存在的。
至于究竟由谁担任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根据民办学校举办资产的主要来源和性质而确定。
出资人是否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可以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举办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创设的一项重要的奖励措施。
是否取得合理回报,是区分民办学校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重要标准。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因此,民办学校的章程必须明确规定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回报。
一旦章程规定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民办学校即依法获得了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不得擅自改变民办学校的性质,不得擅自再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