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案例分析优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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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 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ppt

土地法学 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ppt

第二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三、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行使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1.承继
即新中国对旧中国国家所有土地的承继。
2.没收
即新中国成立后,在没收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资本时, 将它们的土地一并收归国家所有。
3.征收
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例无偿地将土地收归国家所有的 一种法律措施。
以直接行使有关权利,也可以授权地方政府行 使。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民集体组织在国 家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土地所有权应遵循的基本法 律要求
1 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2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
的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
常见城市以外的国有土地有:
国家所有的工商企业、农林企业、能源、交通、 水利设施占用的土地。
国家所有的文化、教育、卫生和其他公益设施占 用的土地。
军事用地。
其他已经确定为国有的土地。如依照1950年《土 地改革法》没收、征收、收归国有的土地,依照 1950年《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在大中城市郊 区保留的国有土地,以及历年来国家依法征用的 土地。
1952年,县政府为清真寺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 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苏甲的房屋没有登记。
“文革”期间,清真寺宗教活动停止,先后有9户居民搬进 了清真寺居住。苏甲死,其子苏乙继承其房。
1982年,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 情况和意见的报告》。根据文件精神,清真寺召开了清真寺内住 户的搬迁会议,动员寺内住户迁出,其中包括苏乙。苏乙不同意 搬迁,产生纠纷。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因建设新汽车站需要,靖江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于2003年11月3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作出提前收回开发区建安12组袁海滨户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决定,同时确定由靖江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补偿。

袁海滨不服,于2005年1月11日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改决定。

袁海滨的诉讼理由是:(1)市国土局收回原告上述土地用于划拨给江苏靖江运输实业总公司建设新车站,而该公司为企业法人,假设车站是出于自身经营需要和企业营利目的,不是法律规定的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2)被告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却确定由第三人对原告进行补偿,违法法律规定;(3)收回土地不在划拨给汽车站建设的土地范围内;(4)被告收回程序违法,原告起诉依据不是被告送达的,而是原告在另案审理过程中得知的。

同时,被告在收回中未依法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

市国土局答辩称:(1)公共利益与经营营利是可以兼容的,汽车站属于一个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交通服务也是维持城市正常运转的一项基本设施,显然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只要求对相对人适当补偿,并未明确必须由作出收回决定的行政机关补偿,国土局明确由靖江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补偿并无不当;(3)按照靖江市建设局提供的汽车站规划图和国土局提供的汽车站划拨用地勘测定界图,收回土地明显在划拨给汽车站建设的国有土地范围内;(4)国土局依法报批及委托靖江市开发区管委会送达程序合法。

一、二审法院均认可市国土局答辩意见1、2、3项,认为市国土局土地收回报批程序合法,但委任送达程序有瑕疵,而且未提前通告原告。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已经知道了收回土地的内容,并实际行使了诉权,因而其诉权及其他实体权利并未受到损害,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本案中,市国土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条中的“公共利益”构成了争议的核心,如袁海滨就认为,国土局收回土地系为了企业法人的需要,而非公共利益的需要。

f土地法学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出让PPT课件

f土地法学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出让PPT课件

原规定: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 由国务院批准;耕地3亩以下、其土地10亩以下,由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45条),征地时的审批权限如下: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若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
(四)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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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东方(集团)总公司出于家电行业效益滑坡 考虑,为提高效益和解决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该公 司未经批准将其位于王城东街60号的国有划拨土地(批准 用途为仓储用地)14000平方米改作经营性用地,并于 2001年6月正式动工建设“金碧辉煌圆环娱乐城”, 该项目工程于2003年5月竣工,目前已投入经营。
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 地。 —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明显区别
3. 权利行使的相对任意性 4. 本质是民事法律行为
第7页/共20页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的区别
两种不同的取得方式:
•民事行为—行政行为 •有偿、有期限—无偿、无期限 •相对任意处置—流转限制
(三)拍卖
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利用公开场所,就所出让的 土地使用权公开叫价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 方式。
(四)挂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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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
2005年8月25日,哈药集团千手佛房地产开发公司以7400万元的价格,竞
拍购得友谊路505号地段5038.7m2土地,平均地价为14500元/m2 ,创下哈尔滨
出让方义务: 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 提供必要支持; 保证受让方权利不受干涉。
作为民事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特别的在于: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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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介绍: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被告人周运生在未经罗山县国 土资源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罗山县高店乡陈堂村部分 村民签订租地协议,非法占用农用地14.355亩,其中基本 农田13.668亩,耕地0.687亩,改变土地用途,于2007年8 月建成强生珍珠岩制品有限公司强生分公司并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 予以证实。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周运生在未经罗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罗山县高店乡陈堂村部分 村民签订租地协议,非法占用农用地14.355亩,其 中基本农田13.668亩,耕地0.687亩,改变土地用途 ,于2007年8月建成强生珍珠岩制品有限公司强生分 公司并投入生产。 被告人行为符合非法占用耕地罪的构成要件,法院 的判决结合被告人实际情况,合情合法,有理有据 。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周运生非法占用耕地一案12级土管一班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被告人周运生在未经罗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罗山县高店乡陈堂村部分村民签订租地协议非法占用农用地14355亩其中基本农田13668亩耕地0687亩改变土地用途于2007年8月建成强生珍珠岩制品有限公司强生分公司并投入生产
案例分析:
非法占用耕地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 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非法 占有耕地行为通常表现为:其一,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 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 的;其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 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 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 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 ,且数量较大的。 本案中被告人周运生在未经罗山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情况下, 擅自与罗山县高店乡陈堂村部分村民签订租地协议,违反土地 管理法规。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第二章案例分析1、案例情况:2009年1月5日,A市房地产企业B通过拍卖方式取得C市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万平方米,出让年限50年,出让价款5千万。

当天,房地产企业B与C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09年1月20日,房地产企业B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

2009年1月30日,房地产企业B持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请问:1、本案例中谈的是哪类土地法律关系?2、本案例中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3、房地产企业B应向何机构申请土地登记?4、房地产企业B何时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5、如果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土地出让合同是否有效?答:1、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2、主体是C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地产企业B,客体是国家有偿出让给土地经营者或使用者的特定土地上的权利;P19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4、2009年1月30日(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5、有效(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案例情况:甲和乙系同学,关系较好。

甲因个人投资原因急需用钱,遂将其购买的一套房产以市场价格转让给乙,并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

由于甲和乙较熟,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甲就将房屋交给了乙,乙也搬到该房屋居住。

但甲和乙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后来,甲由于资金紧缺,又将房屋转让给了丙,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丙准备收房时,发现房屋被乙占有,遂发现甲一房两卖的事实。

甲和乙关系也因此恶化。

请问:1、本案例中转让了两次的房屋,是归乙所有,还是归丙所有?为什么?2、甲和乙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丙。

因为甲和丙签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而乙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2、有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案例名称:村民私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办厂的法律问题案例简述:村民为了开办一家小型工厂,私自占用了农村集体土地的一部分,尽管他付了一定的租金给集体经济组织,但并未经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

该案例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土地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护等方面。

案例分析:首先,根据我国土地法的规定,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国家所有所有的土地资源分为农村和城市土地。

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的缔造者和主人。

根据土地法,任何单位和个人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所以该村民私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

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农民合作为基础,民主自治为原则,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管理和运营集体经济的组织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持有者和土地流转的主体,其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必须在合法规定的范围内实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管理。

因此,若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遵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规定,经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

此外,由于该村民私自占用了农村集体土地办厂,并且没有经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这表明他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需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村民停止违法占用行为,并追究其违法责任。

同时,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对该村民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另外,如果该村民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解决该案例中的纠纷时,应当综合运用土地法、民事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要求该村民停止违法行为,如果他拒不执行,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

其次,可以要求该村民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经济损失。

最后,可以将该案件纳入行政执法范围,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

【培训课件】土地利用政策与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幻灯片PPT

【培训课件】土地利用政策与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幻灯片PPT

“非法〞通常情况下也是违法,但主要强调缺乏
法律依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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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违法转 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19条:土
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
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明确要求工业 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 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 的最低价标准。 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 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7
三、土地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22
〔五〕关于出让最低价
1、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
部21号令,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 价。 第十七条规定: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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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1、编制并公布土地出让方案 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 让活动,应当有方案地进展。市、县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 开展方案、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城市规划和土地市 场状况,编制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年 度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 向社会公开发布 。
• ?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 权〞都是关于土地权利的规定。
• 物权法:除关于动产的规定外,几乎其他 条款都与土地权利有关。

《地役权案例分析》ppt课件

《地役权案例分析》ppt课件

不能仅仅从讼争双方当事人地理位置上相互毗邻或临近来
判别,而应以一方在行使本人一切权或运用权时,能否确
有必要使本人的权益得到扩张,而另一方能否确有必要对
需求扩张的一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来认定。本案中,甲乙之
间协议商定,乙不得撤除房屋兴建高楼是在本人的土地上
设定了负担,是对本人权益的行使设置了限制,而使甲权
什么是地役权
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 照合同商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 本人的不动产的效益。他人的不动产为供 役地,本人的叫需役地。
设立地役权要采取书面方式。要求登记的, 可以向登记机构恳求地役权登记,未经登 记,不得对抗好心第三人。
什么是地役权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 等需求,经过签署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 产,以提高本人不动产效益的权益。如甲工 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 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商定 ,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运用费,乙工 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 获得了“地役权〞。
2.权益获得的方式法定抑或商定
相邻关系是为了调和不动产一切权和运用权的冲 突而设定的强迫性规那么,相邻一方对另一方所 提供的便利,是另一方维持正常消费生活所必需 的,所以相邻权都是法定的权益,对方不得以双 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而回绝提供便利。而地役 权必需求双方经过商定而产生,即地役权的获得 需契约化。新物权法没有要求一方为另一方“观 景〞是提供了必要的便利条件,法律也不能够把 “观景〞的权益赋予高层住宅的权益人。因此, “观景权〞不属于相邻关系调整的范畴,但这也 并不妨碍双方经过契约的方式设定。本案中,甲 乙双方正是经过商定方式在乙的不动产上设定负 担〔不得建立高楼〕,从而保证了甲方业主的 “观景权〞和不动产经济价值的提高。

最新土地法律制度ppt课件(-61页)

最新土地法律制度ppt课件(-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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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一、土地的所有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 范围(续)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
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
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7)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的 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PPT课件 (-61页)
内容提要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土地管理基本制度 建设用地的取得
12.11.2020
2
案例
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
权转让合同,乙公司将其拥有使用权的一块土地转让给甲公
司,甲公司支付了转让费。不久,在甲公司正式开工之前,
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与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并协助丙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现在甲公司
与丙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本案中,谁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请说明理由。
(2)乙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若不承
担责 任,请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12.11.2020
3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概述
12.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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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一、土地的所有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全体成员 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 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 委员会经营、管理
12.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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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1.某县某镇职业高中于1956年组建,所占有的土地属划拨国有土地,一直沿用至今。

2006年镇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决定对原有集镇进行改造,要求职业高中临街部分建两层楼建筑。

由于经费困难,职业高中表示无力建造。

于是,镇政府决定将职业高中临街土地平方米,以每平方米为一宗地,底价3000元进行拍卖。

8月26日由镇政府及委托单位物价局拍卖行,司法局公证处等单位人员参加对职业高中临街的19宗国有土地进行拍卖,镇政府共得拍卖国有土地款97900元。

请问:镇政府此次拍卖国有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镇政府无权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第9 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10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内容,由土管部门会同城建、房产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管部门实施。

第47条规定: 无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并可以依法予以出让。

以上规定说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体现。

因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由政府垄断,即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3)案例中的镇政府不仅超越了职权,而且形成了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年8月某工厂经本县计委批准立项,进行某种电子产品项目建设,并于同年12月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其征用小巷村土地10亩,其中耕地5亩,非耕地5亩。

后由于电子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该工厂的技改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

为使企业摆脱困境,2007年10月该工厂将10亩土地作为出资与畅达公司联营,畅达公司在签约以后,即在土地上圈起了围墙。

请问:(1)该工厂用地10亩是否合法(2)该工厂为了摆脱困境,将10亩土地转让给畅达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3)对畅达公司圈起的土地如何处理答:(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该工厂用地10亩是合法的。

土地管理法政策与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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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1953年,1958年修改)
三、土地立法沿革
1982年以后:
1986年3月,国发7号文件(成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 尽快出台《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 2019年11号文件,开始修改《土地管理法》 2019年10月,新《刑法》增设三个土地犯罪条款 2019年8月,颁布新《土地管理法》,2019年1月1日实 施 2019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征收征用) 2019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 定》(28号文件) 2019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县、乡级规划对具体的土地利用行为具有重要 的指导作用。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土地利用分区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把土地用途落实到地块,
是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
四、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 省会城市、人口100(50)万以上、计划单列市等----国务院 市级、县级--------省级人民政府 乡(镇)级---------省级政府授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安置补助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19)
(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4、征地批后 要实施“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5、征地要依法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的监督。
6、现行征地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存在征 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偏低、征地安置不落实、 征地程序不合理等缺陷。征地制度改革势在必 行。

《土地法学》配套课件 (5)[16页]

《土地法学》配套课件 (5)[16页]


9.1 地役权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9.1.1 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的概念,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地役权包括法定地役权和约定地役 权,其中法定地役权是指相邻关系。
狭义上的地役权是指约定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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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地役权的设立
9.2.2 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的1概.地念役,主权要合有同广的义概和狭念义特之征分。
所定谓地役地广权权役义,权内上其合容中的同的法地是合役定指同权地当。包役事具括权人有是法通以指定过下地相自特役邻由征权关协:和系商。约的定方地式役设立地役权和确 (1)从狭目义的上来的看地,役地权役是权指合约同定是的以地设役立权用。益物权即地役权为目的 的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就是为了在供役地和需役地上设定地役 权。 (2)从形式来看,地役权合同是要式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3)从内容来看,地役权设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设定 地役权时如果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则地役权的设立行为无效。

9.1 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9.1.2 地役权的特征
(1)地役权的主体广泛性。
地广役义权上的的概地念役(, 权2)主 包地要 括役有 法权广 定的义 地设和 役立狭 权和义 和内之 约容分 定的。 地意役定性。 1.地特役征权的权狭,义其上中的法地定役(地权3)役是地权指役是约权指定的相的客邻地体关役广系权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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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地役权的内容
9.3.2 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
1.供役地人的 权利
(1)附属设施使用权。 (2)支付费用请求权。 (3)供役地使用场所及使用方法变更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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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案例分析1.某县某镇职业高中于1956年组建,所占有的土地属划拨国有土地,一直沿用至今。

2006年镇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决定对原有集镇进行改造,要求职业高中临街部分建两层楼建筑。

由于经费困难,职业高中表示无力建造。

于是,镇政府决定将职业高中临街土地598.5平方米,以每31.5平方米为一宗地,底价3000元进行拍卖。

8月26日由镇政府及委托单位物价局拍卖行,司法局公证处等单位人员参加对职业高中临街的19宗国有土地进行拍卖,镇政府共得拍卖国有土地款97900元。

请问:镇政府此次拍卖国有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镇政府无权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1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内容,由土管部门会同城建、房产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管部门实施。

第47条规定:无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予以出让。

以上规定说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体现。

因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由政府垄断,即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3)案例中的镇政府不仅超越了职权,而且形成了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2.2006年8月某工厂经本县计委批准立项,进行某种电子产品项目建设,并于同年12月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其征用小巷村土地10亩,其中耕地5亩,非耕地5亩。

后由于电子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该工厂的技改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

为使企业摆脱困境,2007年10月该工厂将10亩土地作为出资与畅达公司联营,畅达公司在签约以后,即在土地上圈起了围墙。

请问:(1)该工厂用地10亩是否合法?(2)该工厂为了摆脱困境,将10亩土地转让给畅达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3)对畅达公司圈起的土地如何处理?答:(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该工厂用地10亩是合法的。

土地法第7章PPT课件

土地法第7章PPT课件
【案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某外商到某市投资开发房地产,在依法批准成立A公司、取得外商独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同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规定: A公司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出让金每亩l0万元,共计300万元。在出让合 同签订后两个月内交清。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A公司仅交付出让金50万 元,即向市土地管理局申领国有立地使用证。土地管理局未认真审核,在A公 司的出让金未完全交纳,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市政府批准,给A公 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A公司遂在该地块上投入30万元平整地面,随后将 该土地使用权作价600万元转让给B公司。后A、B公司就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发 生纠纷,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A、B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判令B公司将 该土地使用权返还A公司,A 公司返还B公司购地款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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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 7.4.2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方式 •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 • 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 形式: • 设立企业法人时的出资 • 设立合伙企业时的出资 • 合资、合伙开发房地产时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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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 4.建设用地使用权赠与 • 5.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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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 7.1.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பைடு நூலகம்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空间利用权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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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 7.2.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概述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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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周运生非法占用耕地一案
12级土管一班 艾媛巧
• 案例介绍: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被告人周运生在未经 罗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罗山县高 店乡陈堂村部分村民签订租地协议,非法占用农用地 14.355亩,其中基本农田13.668亩,耕地0.687亩,改变土 地用途,于2007年8月建成强生珍珠岩制品有限公司强生分 公司并投入生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 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运生的行为构成 非法占用耕地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运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辩称自己不懂法,当时是招商引资才建厂触犯法律的,请 求从轻处罚。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
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
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
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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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运生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 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运生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 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 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运生犯非法占用耕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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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运生自述:
2001年6月29日,我和我弟周X强、妹夫郭X军三人合资成立信 阳上天梯强生珍珠岩制品有限公司,周X强任法人代表。2003 年人事变更,周X强退出公司,我任法人代表。强生分公司的 法人代表还是我。2006年,强生总公司的厂址在312国道沿线, 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属于关停企业范围,我就想把公司迁址。 陈堂村汪湾组组长汪X成在我公司务工,我和陈堂村支书余X恩 又熟,所以决定把公司迁到陈堂村。先由余X恩和汪X成做群众 工作,然后我和农户签协议,约定每亩土地每年支付租金700 元。2007年3月20日签的协议。2008年元月份建成投产,一直 经营到现在。建房占地有14亩,付了两年的租金9800元。没有 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也根本办不下来。
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
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
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
且数量较大的。
本案中被告人周运生在未经罗山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情况下,
擅自与罗山县高店乡陈堂村部分村民签订租地协议,违反土地
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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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刑法》第
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
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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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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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非法占用耕地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
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非法
占有耕地行为通常表现为:其一,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
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
的;其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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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介绍: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被告人周运生在未经罗山县国 土资源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罗山县高店乡陈堂村部分 村民签订租地协议,非法占用农用地14.355亩,其中基本 农田13.668亩,耕地0.687亩,改变土地用途,于2007年8 月建成强生珍珠岩制品有限公司强生分公司并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 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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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非法占用耕地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改 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改作他 用会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 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 在主观上为故意。根据周运生自诉:强生总公司的厂址在312 国道沿线,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属于关停企业范围,其想将 公司迁址。陈堂村汪湾组组长汪某在其公司务工,被告人和 陈堂村支书余某熟识,所以决定将公司迁到陈堂村。先由余 某和汪某做群众工作,然后被告人和农户签协议,约定每亩 土地每年支付租金700元。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
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
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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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周运生在未经罗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罗山县高店乡陈堂村部分 村民签订租地协议,非法占用农用地14.355亩,其 中基本农田13.668亩,耕地0.687亩,改变土地用途, 于2007年8月建成强生珍珠岩制品有限公司强生分公 司并投入生产。 被告人行为符合非法占用耕地罪的构成要件,法院 的判决结合被告人实际情况,合情合法,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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