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案例分析优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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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
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
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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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周运生在未经罗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罗山县高店乡陈堂村部分 村民签订租地协议,非法占用农用地14.355亩,其 中基本农田13.668亩,耕地0.687亩,改变土地用途, 于2007年8月建成强生珍珠岩制品有限公司强生分公 司并投入生产。 被告人行为符合非法占用耕地罪的构成要件,法院 的判决结合被告人实际情况,合情合法,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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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介绍: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被告人周运生在未经罗山县国 土资源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罗山县高店乡陈堂村部分 村民签订租地协议,非法占用农用地14.355亩,其中基本 农田13.668亩,耕地0.687亩,改变土地用途,于2007年8 月建成强生珍珠岩制品有限公司强生分公司并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 予以证实。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
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
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
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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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非法占用耕地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改 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改作他 用会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 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 在主观上为故意。根据周运生自诉:强生总公司的厂址在312 国道沿线,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属于关停企业范围,其想将 公司迁址。陈堂村汪湾组组长汪某在其公司务工,被告人和 陈堂村支书余某熟识,所以决定将公司迁到陈堂村。先由余 某和汪某做群众工作,然后被告人和农户签协议,约定每亩 土地每年支付租金700元。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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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
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
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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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运生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 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运生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 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 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运生犯非法占用耕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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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非法占用耕地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
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非法
占有耕地行为通常表现为:其一,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
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
的;其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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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运生自述:
2001年6月29日,我和我弟周X强、妹夫郭X军三人合资成立信 阳上天梯强生珍珠岩制品有限公司,周X强任法人代表。2003 年人事变更,周X强退出公司,我任法人代表。强生分公司的 法人代表还是我。2006年,强生总公司的厂址在312国道沿线, 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属于关停企业范围,我就想把公司迁址。 陈堂村汪湾组组长汪X成在我公司务工,我和陈堂村支书余X恩 又熟,所以决定把公司迁到陈堂村。先由余X恩和汪X成做群众 工作,然后我和农户签协议,约定每亩土地每年支付租金700 元。2007年3月20日签的协议。2008年元月份建成投产,一直 经营到现在。建房占地有14亩,付了两年的租金9800元。没有 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也根本办不下来。
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
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
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
且数量较大的。
本案中被告人周运生在未经罗山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情况下,
擅自与罗山县高店乡陈堂村部分村民签订租地协议,违反土地
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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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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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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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周运生非法占用耕地一案
12级土管一班 艾媛巧
• 案例介绍: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被告人周运生在未经 罗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罗山县高 店乡陈堂村部分村民签订租地协议,非法占用农用地 14.355亩,其中基本农田13.668亩,耕地0.687亩,改变土 地用途,于2007年8月建成强生珍珠岩制品有限公司强生分 公司并投入生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 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运生的行为构成 非法占用耕地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运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辩称自己不懂法,当时是招商引资才建厂触犯法律的,请 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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