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琼人社发〔2018〕370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370号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就业局,各企事业单位:为了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和可持续发展,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的目录范围和工作年限规定。
特殊工种的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得跨行业、跨企业、跨工种参照执行,不得增加新的特殊工种;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按特珠工种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得跨行业、跨企业、跨工种认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执行范围。
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二)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执行范围为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原固定工、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原合同制工人,在出台新的政策之前,不得放宽执行范围。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坚决制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坚决制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吉人社办字〔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坚决制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4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年,国家和省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地严控提前退休,制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但此类问题仍时有发生。
去年,省审计厅在审计各地提前退休政策执行情况时,也发现了类似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退休审批工作,规范退休审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退休年龄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国家和省规定提前退休工种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列入国家关闭破产计划企业中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
女职工身份应以50周岁前最后一个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岗位认定,属于生产岗位的,应认定为工人,从事管理岗位的,应认定为干部。
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其中,曾在用人单位工作、后以个人身份续保和曾以个人身份参保、后又参加工作的女性,在用人单位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且按规定缴费的,也可按50周岁执行;曾以个人身份参保后又参加工作的女性,在50周岁后在生产岗位工作方满5年的,也可以按本人申请时间办理退休手续。
二、健全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退休审批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6.25•【文号】劳社发明电[1998]5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1998年6月25日劳社发明电〔19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最近,一些部门(行业)和地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突击办理提前退休,致使退休人员数量大增,加重了国家、社会及企业负担,也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下岗人员可以提前退休规定的通知》(厅字〔1998〕9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精神,现就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行业)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两个通知”精神,对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男职工60岁,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国务院规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行业)一律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
二、鉴于当前一些地区、部门(行业)在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中存在着标准不一、鉴定和审批不严、制度和管理混乱等问题,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今年年底,各地区、各部门(行业)暂停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待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加以规范后再行恢复。
在此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企业和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 市社会 保险缴 费清 单》 , 核 对历 年 实 际缴 费 情况并签字 确 认 。 如 存在 养老保 险
费应缴 未缴 或异地 养 老保 险 关 系 应 转 未转 的 情 况 , 应 及 时办 理相 关补缴 和转 接 手
续。
参保人员 对本人历年实 际缴 费情况 确认无 误后 由 本人填报 《 南 京市特 殊工 种 ,
部 a 丈 件
市 人 社局关 于 进一步 加 强企业 特殊工种 提前退 休管 理工作的 通 知
社 号 宁人
〔 20 1 9 〕 1 08
各 区 ( 园 区 ) 人力 资源 和社会保 障局 , 江北新 区 社会事业局 , 市各有关单位 : 根据国 家人社部 、省 人社厅关于加强 企业特殊 工种提 前退休管理工作 的 部署 要
求 , 为 提升管理服务 能力 , 切 实 维护 和保 障企业 职工合法权 益 , 现就进一步 加 强 我 市 企业 特殊工 种 提前退休管 理工 作 通知 如 下 :
一 、 完 善 特 殊 工 种从 业 人 员备 案 制度
符合设立 特殊工种 条件 的企业 每 年应 向 市人力 资源 社会保 障部 门 报送 《 职工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 围和 条件严格按照 国 家 和 省 有关规定 执行 , 单 位要对 申 报
材料 的真实性负 责 。 对在 填报特 殊工 种 岗 位 人员 信 息 和 申 报特殊 工种 提前 退休 过
程 中 , 弄虚 作假 以 及 以 欺诈 、 伪造证 明 材 料或者其他 手段 , 违规 办 理特殊 工种 提前 退 休取得养老 保 险 待 遇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将 按 照 社 会 保 险 法 和 人社 部 相关 规 定 进 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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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05.09•【字号】冀建村[2003]213号•【施行日期】200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建村[2003]21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1999]234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单位询问,曾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如何掌握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企业原从事特殊工种且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由于企业转产改制而脱离特殊工种岗位并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在达到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应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但对于确因从事特殊工种而影响身体健康现在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仍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二、从事过特殊工种且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规定年限的下岗或失业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重新上岗或再就业后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扣除其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时间不满5年的,仍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如果扣除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时间满5年以上的,按第一条规定掌握。
三、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在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
从特殊工种岗位提前退休的,从到达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任何年龄段退休,都按此比例增发,但增发总比例不得超过7%;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p>第一部分综合文件 <br><br>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 <br>2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 <br>3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br> 4 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br> 5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br> 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br> 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 <br>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 <br>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br>10 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二部分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 <br><br>一、煤炭 <br><br> 1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2 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 <br>3 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 <br>4 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 <br>二、冶金 <br>1 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 <br>2 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 <br>3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 <br>4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 <br>5 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 <br>三、机械 <br>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 <br> 2(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 <br>四、化工 <br>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 <br> 2(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 <br> 3(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 <br>五、石油 <br>1(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26号 <br> 2(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第714号 <br> 六、水利、电力 <br>1(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第157号 <br>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 <br> 3(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 <br>七、轻工、纺织 <br>1(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号 <br> 2(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 <br> 3(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 <br>4(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号 <br>5(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 <br>6(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号 <br>7(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 <br>8(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1993〕003号 <br>9(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 <br>10(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 <br>11(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 <br>八、建工、建材 <br>1(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 <br>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 <br> 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 <br>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 <br>5(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 <br>6(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 <br>7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号 <br>8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号 <br>9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 <br>九、电子 <br>1(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号 <br> 2(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 <br>3(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号<br> 十、兵器、核工业 <br>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号 <br>2(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br> 3(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7〕143号 <br>(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br> 45(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号 <br>十一、医药、卫生 <br>(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1〔86〕271号 <br>2(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88〕第555号 <br>3(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X光医师、放射性人员应按有害身体健康工种退休问题摘录〔66〕内人工字第10号〔66〕卫干字第21号 <br> 十二、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 <br>1(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 <br> 2(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1986〕535号 <br> 3(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号 <br> 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 <br>5(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 <br>6(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 <br>7(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号 <br>8(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 <br>9(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 <br> 10(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 <br> 十三、地质、地震、测绘 <br>1(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中劳护宇第134号 <br>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宇50号 <br>3(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6〕214号 <br> 4(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7〕401号 <br> 5(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1988〕276号 <br>6(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号 <br>7(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测发〔1986〕251号 <br> 十四、邮电、广播电视 <br>1(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号 <br>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 <br>3(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br> 4(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 <br> (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5298号 <br>十五、造船 <br>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 <br>2(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范围的通知船总人字〔1987〕1433号 <br>十六、林业 <br>1(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号 <br>2(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笫49号 <br>3(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1989]146号〕 <br> 4(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 <br> 十七、渔业、水产 <br>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 <br>十八、粮食 <br>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号<br> 十九、新闻出版 <br>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 <br>二十、城市建设 <br>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下面是经典古文名句赏析~~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经典古文名篇(一);1.陋室铭刘禹锡(唐)字梦得《刘梦得文集》;山不在高,有仙则名;2(马说韩愈(唐)字退之《昌黎先生集》;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马之千里者,一食(shí)或尽粟一石(dàn);策之不以其道,食(sì)之不能尽其材(才),鸣之;3(师说韩愈(唐);古之学者必有师;嗟乎~师道之不传也久矣~欲人之无惑也难矣~古之圣;圣人无常师;李氏子蟠,年十七经典古文名篇(一)1. 陋室铭刘禹锡(唐)字梦得《刘梦得文集》山不在高,有仙则名。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6月10日粤劳社[2002]136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针对我省近年来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
二、对个别情况特殊、要求按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应由企业自行报其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由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各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市级以上的劳防检验站对有关工种进行劳动条件、身体损害程度等项目的检测,附检测报告送我厅审核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审定。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特殊工种登记管理制度。
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仍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由各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2024特殊工种退休新规
2024特殊工种退休新规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力结构的变化,特殊工种的退休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特殊工种从业者的权益,提高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2024年特殊工种退休新规将会实施。
本文将对特殊工种退休新规进行详细解读。
一、特殊工种退休年龄调整根据新规定,2024年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将有所调整。
以往,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一直与普通职工相同,但考虑到特殊工种从业的艰辛性和特殊性,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将会提前。
具体来说,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将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的不同进行个别规定,力求更好地满足特殊工种从业者的需求。
二、特殊工种退休金政策调整新的退休规定将对特殊工种的退休金政策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首先,特殊工种退休金将根据从业年限和工作条件的不同进行合理评估和调整,保证不同特殊工种从业者的退休金待遇更加公平。
其次,特殊工种退休金将逐步与生活水平挂钩,确保特殊工种从业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此外,特殊工种退休金将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强化保险机制和个人账户制度,增加特殊工种从业者的养老保障。
三、特殊工种职业培训与再就业安排为了确保特殊工种从业者在退休后能够顺利过渡到社会生活,新规定提出了特殊工种职业培训与再就业安排。
特殊工种从业者在退休前将获得充分的职业培训,提升自身技能和素质,为再就业做好准备。
同时,相关部门将积极组织特殊工种从业者的再就业活动,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和职业咨询,促进他们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
四、特殊工种退休新规的实施措施为了保障特殊工种退休新规的落地实施,相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向特殊工种从业者普及新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政策福利,确保他们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待遇。
其次,建立和完善特殊工种退休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严格依法执行,确保特殊工种从业者能够按时享受到应有的退休待遇。
此外,相关部门还将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同为特殊工种从业者提供便利和支持,创造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湘人社发2011_91号文件_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
湘人社发〔2011〕91号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单位: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2.参保人员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基本养老金自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纳入统筹发放。
原已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未纳入统筹发放的,可由本人和单位向统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审核同意后纳入统筹发放。
原按相关规定已预留或缴纳相应费用纳入了统筹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变动。
3.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因病提前退休审批工作。
参保人员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需提交本人申请、医院原始病历材料和诊断意见,先报市州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休审批行政部门审核受理,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本单位或所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符合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按照提前退休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单位应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规定为其缴纳提前退休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应缴纳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期间养老保险费,统一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计算至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一次性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淄人社发[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1]160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不断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退休审核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仍然存在特殊工种管理不够规范、工作年限认定比较难等问题,特别是个别区县审核把关不严、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弄虚作假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增加了审核管理的难度,直接影响到了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政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历史形成的一项政策。
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即:年龄达到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实际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实际工作满9年,从事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实际工作累计满8年。
同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坚持“跨行业不比照、无目录不纳入”的原则,要一律执行国家正式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凡国家行业特殊工种名录未明确规定的不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
二、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程序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时间:凡每季度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且符合申报条件的职工,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参保单位以及市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至30日期间,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豫人社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参保各单位: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一)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对象。
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等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企业为国有、集体企业,提前退休对象为在上述范围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职工。
曾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各地要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不得自行放宽实施范围和对象。
(二)严格执行国家提前退休工种目录和年限。
认定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提前退休工种名录执行,严禁以任何名义自行放宽扩大提前退休工种名录。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司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依据。
企业只能执行自己所属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名录,不得跨行业比照执行;企业集团所属企业涉及多个行业的,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可分别按各自所属行业执行。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按特珠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性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性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性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从事不同性质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年限不得累加计算。
关于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通知公告【精品范文】
关于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通知公告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工作的管理,规范企业及职工办理退休行为,保持退休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缩小养老保险金收支矛盾。
现就我县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且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特繁满10年、高温高空满9年、有毒有害满8年)的职工,可以从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与正常退休年龄之间的任何一年办理提前退休。
并非绝对比正常退休提前5年。
二、要严格对档案及特殊工种的审核。
对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一律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对档案记载不清、有涂改现象和特殊工种年限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
同时要对特殊工种范围进行严格审核,对国家没有列入特殊工种范围的工种不得按特殊工种呈报提前退休。
三、对因转产、工作调动、企业改制等原因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但是确因从事特殊工种而影响身体健康,现在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县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但不再增发月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四、对生产经营正常,职工按时发放工资且有缴费能力而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单位,暂停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防止谁退休给谁缴费的现象,关闭、停产的特困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将应退休人员所欠保险费补缴后方可办理。
五、今后各单位办理职工退休,要由劳资人员办理,对退休审批表要按规定要求填写清楚、全面,对个人携带档案及退休审批表填写不清、不全的,一律不予审批。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4.16•【字号】穗劳社养[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养〔2003〕1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2〕266号)有关精神,现就规范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确保社保基金的正常运行,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
(一)本市设有符合国家规定确认的特殊工种的各类企业(含市、区属单位),应对曾在本单位从事特殊工种且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的档案资料进行清理并公示。
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前对次年到龄可申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以及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关闭、破产企业离岗退养拟移交社会化管理的职工,在经本单位对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资格初步审核之后,正式报本局审批之前,将有关人员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连续工龄,以及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俗称、工作单位、所在车间及班组、具体从事时间、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拟审批退休的时间等。
公示时间为10天。
公示前应做好调查准备工作,认真查核相关职工的档案及有关原始资料,如实将职工真实资料在本单位公告栏上进行张榜公示,并在公示前1周将公示内容、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书面报告本局(养老保险处)。
本局届时将对单位的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一九七八年以来,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
一九八五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我部备案。
此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有的部门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过宽,有的审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特别是对审批条件掌握不一,随意开口子,导致提前退休人员过量增多,类似工种在各部门之间产生攀比,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精神,我部决定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二、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三、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加强和完善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加强和完善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吉人社办字〔2018〕7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加强和完善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7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中省直企业单位:为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企业职工权益,提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服务能力,防控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现就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从事高温、高空、井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及国家、省后续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严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范围。
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跨行业参照工种名录,严禁以任何名义自行放宽扩大特殊工种名录。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由地级(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无论何种原因,已经下放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按国家要求,从本《通知》执行时间起立即予以纠正。
二、建立企业和职工特殊工种岗位备案制度自2019年起,省和地级(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企业直报、属地审核、省级备案”的原则,全面实行特殊工种备案制度,并分级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为建立全省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库奠定基础。
2024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新政策
2024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新政策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工作和生活质量的不断追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话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2024年,政府推出了一项全新的政策,旨在为特殊工种人员提供更好的退休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新政策的内容和影响。
一、政策背景当前,特殊工种人员承担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保障工作,但在工作过程中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风险。
为了解决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问题,政府部门着手制定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新政策。
二、政策内容1. 退休年龄根据新政策,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年龄将提前至60岁,比一般劳动者普遍退休年龄更早。
这一举措能够更好地照顾到特殊工种人员的身体状况和工作特点。
2. 退休金待遇在退休金待遇方面,特殊工种人员将享受更为优厚的退休金。
政府将根据特殊工种人员工作时的实际工资水平以及工作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退休金的数额,以确保他们的经济安全。
3. 健康保障为了维护特殊工种人员的身体健康,政府将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特殊工种人员在退休后仍可享受与工作期间相当的医疗待遇,有效解决他们在退休后的医疗问题。
4. 二次就业支持新政策还规定,特殊工种人员在退休后可以选择二次就业,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职业转换支持,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和融入新的工作环境。
三、政策影响此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新政策的出台将对特殊工种人员和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首先,特殊工种人员能够更早地享受退休生活,减轻工作压力,提高生活品质。
在长期的工作中,特殊工种人员为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他们也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怀。
其次,新政策有助于提升社会对特殊工种的认可度和关注度。
特殊工种人员承担的工作通常较为艰苦、危险,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牺牲。
通过这项政策的推行,社会将更加理解和了解特殊工种人员的辛勤付出,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最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新政策的实施也将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流动和更新。
职工特殊工种退休2024新规
七、退休职工福利保障
7.1企业应为退休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组织体检、发放节日慰问品等。
7.2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为退休职工提供额外的养老保障。
7.3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特殊工种退休职工的关爱,通过社区服务、精神慰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方式,提高退休职工的生活质量。
二十二、退休职工参与决策与管理
22.1鼓励退休职工参与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决策与管理,发挥其经验和智慧。
22.2企业和社区应建立健全退休职工参与决策与管理的机制,提供平台和机会。
22.3退休职工在参与决策与管理过程中,应享有与其他参与者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三、退休职工应急预案
23.1企业和地方政府应制定退休职工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
23.2应急预案应包括紧急救援、生活保障、医疗服务等内容,确保退休职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与福祉。
23.3定期组织退休职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其自我保护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本规定旨在全面保障特殊工种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其退休生活质量。从退休条件、认定、申请审批、待遇保障、再就业、教育培训、医疗保障、住房保障、法律援助、互助合作、荣誉表彰、关爱体系建设、决策参与和应急预案等多个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退休职工保障体系。企业和地方政府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退休职工享有应有的权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4.2退休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根据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给予相应的生活补贴。
4.3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确保退休职工享有医疗保险待遇。
劳社部( 1999 ) 8号文
(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
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
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
附件: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
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
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
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
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
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
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市属单位有关企业:为规范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确认流程,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及省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38号)和《关于规范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确认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41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双公示制度企业或职工档案代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相关政策。
企业或职工档案代理机构在申报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提前退休前,要提前预审本单位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相关信息,对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填写《年月xxxx(单位)拟申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职工名单公示》《南昌市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提前两个月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论须由申报企业、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并将公示结论和职工档案及其他申请提前退休材料提前一个月提交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社保经办窗口申报退休审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处按规定审核无异议的,通过政府部门官网公示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职工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并由社保经办机构核算退休待遇。
二、实施权益告知制度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属企业或档案代理机构为参保职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时,要结合实际,在职工提前退休申报时,告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政策以及对职工个人待遇核定、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影响,以保障其知情权,职工本人在认真阅读权益告知内容后,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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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1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工作的管理,规范企业及职工办理退休行为,保持退休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缩小养老保险金收支矛盾。
现就我县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且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特繁满10年、高温高空满9年、有毒有害满8年)的职工,可以从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与正常退休年龄之间的任何一年办理提前退休。
并非绝对比正常退休提前5年。
二、要严格对档案及特殊工种的审核。
对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一律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对档案记载不清、有涂改现象和特殊工种年限*网站:*知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
同时要对特殊工种范围进行严格审核,对国家没有列入特殊工种范围的工种不得按特殊工种呈报提前退休。
三、对因转产、工作调动、企业改制等原因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但是确因从事特殊工种而影响身体健康,现在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县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但不再增发月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四、对生产经营正常,职工按时发放工资且有缴费能力而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单位,暂停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防止谁退休给谁缴费的现象,关闭、停产的特困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将应退休人员所欠保险费补缴后方可办理。
五、今后各单位办理职工退休,要由劳资人员办理,对退休审批表要按规定要求填写清楚、全面,对个人携带档案及退休审批表填写不清、不全的,一律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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