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论文非法证据论文: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浅谈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浅谈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审判人员认定事实与作出裁决的基础。
而非法证据则是指在获取与使用过程中违背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竞证、排除与利用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因此,在严格遵循证据规则的前提下,对于非法证据必须严格依法加以排除,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非法证据产生原因分析非法证据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三方面:1、侦查机关侵犯人权。
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为了快速而有效地获取证据,可能会违反人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利用非法的手段获取证据。
2、证据获取方式不合法。
证据获取应该合法、公正、诚信,但是,一些检察和公诉人员和政府机关采用的样品提取和取证方法也是违反法律程序的。
3、证据存在纰漏和误解。
法庭虽然有庭前准备步骤,但一些证据的缺陷和争议可能难以解决。
律师和其他证人的证言不可靠,可能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判断。
二、非法证据的种类首先首先,非法证据的种类有几种,每一种出现,它对被告人的权益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民事案件常见的非法证据包括秘密录音、非法开锁、信函拦截等,而刑事案件中较常见的非法证据则包括非法窃听、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要严格排除这些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具体规则如下:1、守法的证据加以保留。
每一种证据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下获得,否则就是非法证据,应该予以排除。
对于依法取证的证据,则应该充分运用,并保持充分的力度。
2、排除非法的证据。
对于以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非常规手段获取的证据,应该在审判程序中予以排除。
因为这些证据的取得不只是违法,还具有社会伦理和人权方面的问题。
3、借权排除。
在我国的刑诉法中,借权排除是最常见的排除规则。
指利用与证据取得无关的违法程序所获取的证据,应该在审判程序中予以排除,以确保刑事追诉的程序和证据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4、非法证据主动排除。
对于无正当理由所取得的证据,被告人可以在审判中提出排除申请。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摘要: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首先阐述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基本框架,接着分析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并从法治化的视角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目的是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的重要机制。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公正,更关系到程序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树立。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面临诸多挑战。
因此,对这一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成为了当下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概述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伴随着法治化进程逐步发展起来的。
其基本框架包括: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制裁、对被侵犯人权的被告人提供救济等。
该制度的确立旨在保障诉讼活动的合法性,确保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的不足当前,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存在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标准不统一,容易产生司法偏差。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由于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违法取证的行为。
同时,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往往受到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司法不公。
(三)救济机制不健全当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现行的救济机制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和保障措施。
这导致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一)加强立法建设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的定义、排除标准和程序。
同时,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强化司法监督建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防止违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追求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明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出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标准,这是我国刑诉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表现,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道路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价值排除范围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司法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也即对于那些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公权力的滥用,遏制公安司法机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遏制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
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或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仅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排除于法庭之外,不予采纳。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较好地平衡刑事诉讼两大价值目标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
事实上,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价值的权衡。
如果允许运用、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这在某些时候会有益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毕竟并非所有非法获取的证据都是虚假而不可靠的,正如以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未必靠得住一样。
但这样做的代价无疑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反之,如果对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有时又会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
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应当做出哪些具体规定,这与一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关,而这些因素又会因为各国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而有所差异[1]。
二战后,各国在设计本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时,面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难选择,逐步地偏向了对涉讼公民的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篇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篇篇一: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人权保障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与基本前提,和谐社会是人权保障的社会基础与必要条件。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把尊重与保障人权作为其核心任务,在人权保障过程中实现和谐社会的不断发展。
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宪法基础。
然而,这仅是一个宣示性的原则规定,并未涉及人权的具体内容。
因此它还有赖于各部门法的具体规则的配套实施,才能实现其预定的价值目标。
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具有人权保障价值的证据规则。
而我国现行诉讼法并未确立该规则,已导致了我国诉讼中漠视人权、侵犯人权现象较为普遍的恶果。
所以,在修改诉讼法时,明确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完善诉讼法自身的需要,也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需要。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运用于整个诉讼程序中的证据采纳规则,是一个系统的制度体系,本文不可能全面整体的分析该规则,所以笔者仅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行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功能的角度做一些初步的分析。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理论基础,即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状况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运用状况;第三部分提出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以及保障该规则取得最优效果的配套措施。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由此我们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社会的,其基本特征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思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原则,最根本的确认,然而,宪法毕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中建立和完善人权保障机制从而使公民基本权利得到现实有效的保护,最终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试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摘要:自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以来,至今已经有十余年的历史。
在这十几年中,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司法实务界在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方面做的不够专业。
直到2010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我国终于在刑事诉讼法的层面上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本文主要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及其意义等进行阐述。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英美法系确立的证据规则中,最重要的是解决两个主要问题。
一个是证据的关联性,另一个是证据的可采性。
英美证据法认为,任何诉讼证据都必须与案件的事实有联系,但是,具备了关联性的事实材料未必都能成为案件中得以起诉的证据。
从事实材料到诉讼证据,还应该具备可以被采纳的效力。
因此,证据的可采性通常被称之为现代证据规则的灵魂。
正如美国证据学专家华尔兹教授所说,大多数证据规则都是关于什么应该被接受为证据,即是否具有可采性的问题。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证据可采性规则中的一个证据排除规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或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非法的,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对犯罪人定罪与量刑的依据。
这里所称的证据,主要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当然还应该包括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
所谓非法手段,主要是指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扣押、非法搜查等其他违法方法。
一、对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原因(一)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法律形象以违反法律的方法,如刑讯逼供等手段去进行侦查、收集证据、追诉犯罪,这就相当于以暴制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要求,将会导致刑事诉讼程序丧失应有的客观公正性,这必将严重的损害国家司法机关的声誉,也不利于保障人权。
(二)使司法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的主观心理产生扭曲在刑事诉讼中,一切与诉讼有关的活动都应当以合法为前提,如果法律不规定采用暴力手段取得的证据是非法的应予排除,那么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为了尽快破案,或为追求办案效率,可能会频繁的采用暴力逼取口供的方法,还有的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都是罪犯,对罪犯,就应该打,打了才会说实话。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者:卜萧颍来源:《各界·下半月》2017年第01期摘要: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框架结构已经初步形成。
该规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保障人权的社会价值和平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法律价值。
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问题的研究,可推进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实施,从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的公正性,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司法公正一、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于英美法,美国早在1914年就正式确立了该原则,我国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才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明确规定,至此改变了以往用司法解释替代法律排除非法证据的状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证据制度当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以及司法公正的维护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主要针对的是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且采用了强制性的排除规则,但把非法言词证据范围界定为通过刑讯逼供或威胁、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
并没有对通过刑讯逼供和威胁以及暴力手段之外的非法手段所获得证据的效力以及排除有所提及。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是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进步,但不可否认,在立法方面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还不够详尽和明确,缺乏对实物证据的非法性排除规定。
对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形式的非法证据如何排除并没有相关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仍然很难被刑事司法机关所排除,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司法实务中的缺陷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得到了我国学者的普遍认可,并且得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但其运行仍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良好的配套设施。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的重要法律机制。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二是非法证据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应当予以排除。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等。
这些规定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地区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尺度不一。
其次,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措施不够严厉,难以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
此外,现有制度在操作上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如证据审查机制的不足、司法资源的有限等。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应当制定明确的法律标准,规范非法证据的认定程序,确保各地执法尺度的统一。
同时,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明确的参考。
2. 加大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力度。
应制定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如加重刑事处罚、取消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等,以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3. 完善证据审查机制。
应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完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进入审判程序的证据合法、真实、可靠。
同时,应加强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能力,确保其能够准确认定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4. 强化司法保障和投入。
应加大对司法机关的投入,提高司法保障水平,确保司法机关有足够的资源来履行职责。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作者:姜伟来源:《活力》2010年第12期[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及意义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诉讼层面的问题我们国家在立法的层面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没有指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我们提出自己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的见解。
从我国现实司法环境来看,我们国家的司法素质整体上仍然较低,如果对非法证据采取一律排除的立法态度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打击犯罪,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安定。
正如我国一著名学者指出“无论是借鉴历史上或外国的经验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使这种借鉴适合于我国的国情”。
从我国民族心理特征、法律文化传统来看,受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和儒家文化思想的熏陶,我国公民已经形成了“温、良、恭、俭、让”的民族性格特征。
人们普遍接受了“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的观念和思想。
普通民众对政府权力具有较高的依赖性和信任感,对国家机关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全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寄托着较高的期望,而对犯罪分子,则表现出深深的憎恶和恐惧,对被害人则更多地抱以同情。
在这样的背景下,强调程序的正当性,适用其他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证据少数例外情形一律予以排除,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能否为绝大多数公民所理解和接受是很值得怀疑的。
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来看,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属于以职权主义为基础,吸收当事人主义中某些内容的混合模式。
在刑事诉讼目的上更侧重于查明事实,惩罚犯罪,这与其他国刑诉结构模式与目的有很大不同。
这必然导致在我国适用其他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会造成很多具体制度上的冲突。
如我国现行的审证制度就与排除规则不相符。
我国目前庭审前没有专门的审证程序,所有证据包括非法证据迳行进入庭审,由审理案件法官予以认定。
这些非法证据,只要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其势必会对法官心证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即使这些非法证据最终被认定“非法”而予以排除,对那些如果没有这些非法证据就会形成的“疑案”的案件,这种影响便会表现得更为明显。
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
来看 , 借鉴 国外这种 对非法 派生证 据裁量 排除 的做法还 是 比较可
取的。
( 四) 对 非法证据 排除 的告知 原机关 的办案 人员 在对犯罪 嫌疑人进 行讯 问或者对 证人 进行 询 问时 ,应 当如实 告知 其权 利义 务的原 则。 就 非法 证据排 除举例 , 侦 查人员 必须 在第 一 次对 犯罪 嫌疑人 进行 讯 问或者对证人 进行 询问时 , 应当告 知其享 有不被 强迫 陈述 的权 利 , 以及 如实 陈述 的义务 。对此 , 新《 刑 事 诉讼法》 第 五十条 只是 对其 进行 概括性 规定 , 即不得 自证 其罪 原则 。但是 , 结合我 国 司法 实 际情 况来看 , 在犯罪 嫌疑人 中并 不是每 个人都 能对 国家
刑 讯逼供 保 障人 权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0 2 6 - 0 2
作 者简 介 : 王琳 , 天津 市河 东 区人 民检察 院公 诉科 副科 长。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 是防 止公 权力 机关 使用刑 讯 逼供 等非法 法收集 的犯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供述 和采用 暴 力 、 威胁等 非法 方法 方法获 取证据最 重要 也是最 有效 的保障制 度 , 关 于这一规 则 的确 收集 的证人证 言、 被害 人陈述 , 应 当予 以排 除 。 ” 由此 , 我们可 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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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新《 刑事诉讼法》 中的 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
浅谈新刑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论文
浅谈新刑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论文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本文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入手,分析新刑诉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大完善,深入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取得的突破性进步。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浅谈新刑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Weeksv.U.S.一案中首次确立了在各级联邦法院适用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得的证据排除的规则。
这项规则后来逐渐被逐步发展和完善,并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所采纳。
在美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两种理解:一种仅指排除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非法逮捕、搜查和扣押获得的证据,主要指实物证据;另一种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不限于对物的排除,还包括非法取得的口供和其他陈述的排除,即不仅包括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还包括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第六修正案和其他成文法和案例法情况下取得的证据都应加以排除。
这可称之为广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新刑诉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大完善20XX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这是自1996年刑讼法修改后,为适应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出现的刑事犯罪方面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
此次修改对于惩罚犯罪,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后,刑诉法条文由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是其中的一大亮点,特别增加的5个条款,使这项制度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
(一)新刑诉填补了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空白,使其主要表现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典内容。
新刑诉修改前,我国刑诉法中尚无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整规定,只有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摘要: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机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首先分析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及原因,接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探讨完善该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最后提出具体可行的完善措施,旨在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更加公正、透明、高效。
一、引言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日益完善,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和程序正义,确保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的合法性。
因此,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一原则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证据合法性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二是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三是对于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的处罚力度不够;四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必要性(一)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能够更加有效地防止司法权力滥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可以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透明,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与国际接轨,顺应国际人权保障趋势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助于我国与国际接轨,顺应国际人权保障的趋势。
四、国外先进经验借鉴(一)明确证据合法性的认定标准许多发达国家在刑事诉讼中都有明确的证据合法性认定标准,如英国的“无瑕疵侦查原则”、美国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等。
这些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许多国家设立了独立的监督机构,如检察机关内部的监察部门、独立的监督委员会等,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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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比较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因为民主法治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日益强调民主和人权的法治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事物发展的好与坏,只有经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才能有所鉴别,只有互相学习对方的所长才能共同发展。
司法的进步也是如此。
要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获得长足的发展,不仅要立足国情,总结经验,研究法治比较发达国家在该制度上的建设情况,取其精华,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在我国古代刑讯一种合法的审讯手段,是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最有效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权保护思想的深入,通过刑讯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宣布其没有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使侦查机关不能享受违法得来的成果。
?P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是一个程序规则。
侦查机关作为维护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其本身也应该守法,这样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以侦查机关的合法侦查行为去对付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才是实现正义的正规途径。
二)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分析众所周知,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自然,普通法就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依据,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成文法的规定。
在这里,主要分析成文法对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1984 年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该法第76条规定:“在任何公诉方计划将被告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诉讼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或者可能是通过以下方式?Q获得的,则法庭不得将该供述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采纳,除非检察官能够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并非以上述方式获取,并且要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R第78条规定:“在任何程序中,法庭可以拒绝将审查官据以做出指控的证据予以采纳,如果它在考虑到包括收集证据情况在内的所有情况以后,认为采纳这种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它采纳为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引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极为重要的规则,它贯穿在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弹性要求也不一样,对这种弹性的把握直接决定了刑事案件处理的程序的合法性。
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侦查阶段的侦查措施、手段、审查起诉阶段争议证据的认定、以及审判中的法官自有裁量权的规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非法证据的使用情况,往往使得同一案件在一审和二审中的结果发生巨大差异。
只有程序公平才能保证实体公平,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规范公检法等机关的行为,如何保护被追诉者的权利以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权,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的问题。
实现程序正义,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案情回顾(一)案件基本事实一度被誉为非法证据排除典型案例的章国锡案,二审出现了大逆转。
章国锡,原宁波市东钱湖区建设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经办人、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及建设局局长助理。
他的案子之所以轰动一时,缘于一审法院援引“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程序优先于实体,排除检察院指控的部分证据。
在章国锡案中,鄞州检察院涉嫌非法取证,侦查人员有可能对章国锡采取了刑讯逼供。
法庭上,律师出示了2010年7月28日章国锡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表上载明:章国锡右上臂小面积的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厘米。
但是对于章国锡被刑讯逼供,鄞州检察院矢口否认,并递交了一份侦查机关盖章和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
庭审中,检方还以“审讯录像涉及机密问题,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的理由,拒绝了辩方要求当庭播放审讯录像的要求。
经过3次公开开庭审理,2011年6月20日,鄞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控方在庭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因此将检察机关指控的7万元予以排除,只认定了6000元。
并据此判决被告人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非法证据论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是保障人权、维护法治尊严的需要,而且还能够促进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
笔者试对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一探讨,以期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立法与司法实务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现代化。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权保障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据虽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价值,但基于立法者的预先设定或司法者的据情考量,认为该种证据的使用将违背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精神所应当体现的社会价值及观念,从而对这种证据的资格予以否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世纪末起源于美国,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机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很多国家已经被确立和采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此条可视为对非法证据的否定,但却未形成规则,更无操作程序可言。
近些年来,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获得证据为理由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日益增多,尤其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经常会以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为理由要求排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但真正采纳辩护律师意见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却比较鲜见。
究其原因,这不仅与理念障碍有关而且与该规则的实施缺乏配套制度有关,笔者从我国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出发,分析在我国建立非法证据规则需要正视的问题,进而探讨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确保的措施。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价值取向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不仅仅是为了保证刑法的贯彻实施,以期更有效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它还有一项重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正因为如此,在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寻找证据打击犯罪与符合法律保护人权成为了人们无法回避的矛盾点。
而对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对非法证据究竟是“取”还是“舍”,这看似一个简单的抉择问题,其实是上述矛盾在司法实践中的集中体现,并与一定的法律价值取向相联系。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与公正审判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因种种原因,往往会出现非法获取的证据。
对于这类证据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
为此,我国确立了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即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应予以排除,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与法律的不断发展,该制度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已经确立多年,旨在防止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这一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该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当前,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较为模糊,对于何为“非法证据”、何为“合法手段”等缺乏明确的界定。
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影响了司法公正。
(二)执法不严格部分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执行不严格,甚至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
这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程序性制裁机制不完善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取证行为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尚不完善。
对于发现的非法取证行为,往往只是简单地排除相关证据,而对相关责任人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措施(一)明确法律界定为解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问题,应明确界定“非法证据”和“合法手段”等概念。
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应予以排除,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法律意识。
同时,应建立严格的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基石。
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同时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某些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探讨我国当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一制度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法律保护的需求日益提高,现有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证据收集程序不透明:部分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过程存在程序不透明、缺乏有效监督的问题。
这可能导致非法证据被忽略或未能及时排除,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2. 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在涉及非法证据的案件中,如何证明证据的合法性、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尚未明确规定,这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的困境。
3. 处罚措施不够严格:对于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违反证据收集程序的行为,现行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四、完善措施1. 强化程序监督与透明度:加强执法监督,确保刑事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遵循法定程序,保证程序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依法办案的自觉性。
2. 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在涉及非法证据的案件中,应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具体操作程序。
对于涉及非法证据的指控,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相关证据的合法性。
若控方无法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则应依法排除相关证据。
3. 强化法律制裁和预防机制:对于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违反证据收集程序的行为,应加大法律制裁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随着现代文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和人权观念不断加强,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就更为明显。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核心,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由此而言,非法证据的排除与否,更是直接关系着刑事诉讼的最终结果。
世界各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视也充分体现了这一规则的重要地位,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法律制度不断趋向完整和系统的大方向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过程。
尤其是2013年开始实施的最新的《刑诉法》中明确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后,众多学者和相关专家对此的研究与评析更是层出不穷、热烈空前。
准确把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我国的法律理论建设和实践都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本文从非法证据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阐释出发,在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与意义,同时通过总结归纳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过程与现状,力求发现和探索其中的经验、不足以及特点和规律,为进一步完善该法规作出一定的指导和铺垫,最后在新刑诉法的规定面前,对这一制度的完善和细化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为我国的司法研究者和执行者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权引言在法律意识和人权观念不断强化的现代社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是一个值得关注和讨论的重点话题和研究领域,尤其是在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确立这一规则之后,更是在司法及相关行业激起了千层浪。
在此之前,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散见于《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及相关司法解释之中,与刑事案件实际需求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缺口;而在此之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仍然争议不断。
但是从根本上来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较好地保障人权、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中外学者对该规则的意义和价值保持观点上的高度一致,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被很多国家和地区采用。
略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略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何之君【摘要】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是由我国的刑事侦查机关和人员通过非法的手段、方式和程序收集的证据,其获取的证据违背了我国刑事证据收集合法的规则.一方面,收集非法证据,其规则和适用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要求,另一方面,收集非法证据,将会导致各种冤假错案.因此,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必须排除非法的证据.如今,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已经在实际运用中采取非法证据排除的方法,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更加有效地提高我国侦查机关及其人员的办事效率.为了保证程序公正,应在刑事诉讼中合理的适用非法证据的排除,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期刊名称】《南阳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6)010【总页数】3页(P6-8)【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非法证据;合法;排除【作者】何之君【作者单位】南阳师范学院文史学院,河南南阳47306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一)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特点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们可以通俗地理解成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通过非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使得其不具有证据资格,相应的也就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其深层次的意义在于,由于其违反法定程序所收集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最终导致实体程序无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规则,是对证据合法性规则的进一步强调,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适用的规则。
同样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特点也十分明显。
1.非法性。
刑事诉讼中最本质、最重要的特点就是非法性。
这也是非法证据区别于合法证据的关键之处[1]。
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刑事证据的规则和制度要求我们在收集、保存等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和规定。
对于符合其中内容的,就是我们希望的合法证据。
同理,对于不符合其内容的就是我们所探讨的非法证据。
2.关联性。
其实关联性就是我们所讲的相关性。
也就是说非法证据应该与案件所要证明的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即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与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等之间都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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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论文非法证据论文: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
摘要自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以来,至今已经有十余年的历史。
在这十几年中,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司法实务界在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方面做的不够专业。
直到2010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我国终于在刑事诉讼法的层面上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本文主要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及其意义等进行阐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英美法系确立的证据规则中,最重要的是解决两个主要问题。
一个是证据的关联性,另一个是证据的可采性。
英美证据法认为,任何诉讼证据都必须与案件的事实有联系,但是,具备了关联性的事实材料未必都能成为案件中得以起诉的证据。
从事实材料到诉讼证据,还应该具备可以被采纳的效力。
因此,证据的可采性通常被称之为现代证据规则的灵魂。
正如美国证据学专家华尔兹教授所说,大多数证据规则都是关于什么应该被接受为证据,即是否具有可采性的问题。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证据可采性规则中的一个证据排除
规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或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非法的,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对犯罪人定罪与量刑的依据。
这里所称的证据,主要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当然还应该包括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
所谓非法手段,主要是指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扣押、非法搜查等其他违法方法。
一、对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原因
(一)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法律形象
以违反法律的方法,如刑讯逼供等手段去进行侦查、收集证据、追诉犯罪,这就相当于以暴制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要求,将会导致刑事诉讼程序丧失应有的客观公正性,这必将严重的损害国家司法机关的声誉,也不利于保障人权。
(二)使司法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的主观心理产生扭曲
在刑事诉讼中,一切与诉讼有关的活动都应当以合法为前提,如果法律不规定采用暴力手段取得的证据是非法的应予排除,那么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为了尽快破案,或为追求办案效率,可能会频繁的采用暴力逼取口供的方法,还有的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都是罪犯,对罪犯,就应该打,打了才会说实话。
这样如果长久下去,刑讯逼供就很有可能
会成为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潜规则。
这时,如果没有法律的有效规制,则必定会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三)运用非法证据来定罪,极有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认为,最近几年发生的影响比较恶劣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反映出一个问题,即将使用刑讯逼供等违背犯罪嫌疑人意志的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用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时,即使实体内容再怎么公正,如果程序上违法了,那么必然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正。
关于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诉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高检规则》中也有与之相类似的规定。
以上列举的法律法规都仅仅是规定证据严禁使用非法
的手段进行收集,但都未规定其程序性制裁的内容。
也就是说,由于法律没有规定非法证据必须予以排除,因此在实务
界,违法收集证据仍然普遍存在,非法证据仍然被广泛采纳。
直到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正式施行,我国立法机关才真正的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例如对以前立法中未涉及到的非法言词证据的查证主体以及对非法取得的证
据的法律后果等都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规范中对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和对非法实物证据的相对排除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中正式的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虽然该规范的效力层级较低,其权威性在司法应用中可能不强,但是该规范的出台,无疑是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使用刑讯逼供等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和精神的非法手段说不。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的巨大进步,对我国公民人身权利的规范性保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对于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消除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心理动机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
是将那些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主要指口供)仍作为定案的根据,致使大部分侦查人员都将刑讯逼供作为快速破案的捷径,从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案件就可以看出,刑讯方法逼取口供,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甚至成为侦查机关
讯问的重要手段之一,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的宣告了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可采信,从而可以促进侦查人员转变旧观念,并对侦查人员产生一种震慑的效果,使其消除使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心理动机,进而通过提高自身素养或增加必须的装备,尽最大努力去合法的收集证据。
(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实现刑事诉讼双重目的的需要
刑事诉讼的目的,一个是惩罚犯罪,另一个保障人权。
我认为这两个目的之间具有关联性。
在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使其受到客观、公正的与其罪行相适应的惩罚。
犯罪证据对于确定谁是真正的犯罪人,以及后续的定罪量刑,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
如果证据是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到的,这难免会使证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这时,采用真实性不高的证据去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很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那么这时,又谈何保障人权呢?如果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将受到法律的监督与约束,使其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搜集证据,这将使刑罚权的实现过程符合诉讼公正的要求,一个公正的刑事诉讼,也必将会促进人权保障的实现。
(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法制统一,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我国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这是法律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明令禁止。
如果在实践中仍然允许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就会使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这必将严重的损害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另外,我国已经于1988年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已经确
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我国虽然早已批准了这一国际公约,但一直未规定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也成为西方国家抨击我国人权保障不力的借口。
而现在我国刑事法律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是对西方国家批评我国人权保障的最强有力的回击。
同时,加强对公民人权的保障,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之一。
因此,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实行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结语
刑事法律作为治国安邦、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只有在尽可能完备且先进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服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
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行为的明文禁止,该规则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约束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机关的声誉,都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参考文献:
[1]崔敏.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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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喜芬,樊崇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话语解魅与制度构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