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圣才出品】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三章 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

1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海上侵权行为

1.船舶碰撞

(1)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一般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

船舶碰撞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海上侵权行为 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国际油污损害

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 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

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 共同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 有关共同海损的国际规则

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海事赔偿责任的概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

(2)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①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中国在1994年加入了该《公约》。

②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草案)》

(3)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纵观有关国际公约,并结合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船舶碰撞是典型的海上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地法作为解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最基本的准据法,是被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所普遍接受的。

中国《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也有明确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②适用法院地法

在船舶碰撞案件中,法院地法常被适用。

中国《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③适用船旗国法

适用船旗国法体现了海事国际私法的属人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

中国《海商法》第273条第3款也规定,同一船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

2.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对于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无论该船舶是处于公海或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旗国法。其理由是船舶可视为船旗国的浮动领土。但是如果船舶处于他国领海之内,并且该侵权行为影响领海国的利益,则主张适用领海国法。

3.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关于在海上运送中致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毁损,因有运送合同关系存在,所以有的主张依合同准据法来解决运送人的责任问题。但旅客安全常受到许多国家的强制性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不得在合同中运用法律选择条款加以规避。

4.国际油污损害

1969年国际海事组织在布鲁塞尔主持订立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并于1980年4月29日对中国生效。

中国还于1990年加入了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1973年《干预公海显而易见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

中国《海商法》第265条还规定了油污损害的诉讼时效,即,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二、海难救助

1.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哪一水域。

广义上的救助既包括对人救助也包括对物救助;狭义上的救助则仅指对物救助。海难救助是从纯救助开始的,后来发展成合同救助。

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曾请求外来援救,救助方自行救助的行为。它有两个特点:(1)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无需签订任何救助协议;

(2)实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合同救助是指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的救助协议进行救助的一种形式,在当今海难救助中应用最为普遍。而“无效果,无报酬”则成为海上救助法律制度的最著名的原则。

2.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

(1)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10年通过了《统一海上援助与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公约》。

中国不是《公约》的成员国,但也是按照该《公约》的精神和原则来处理救助问题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救助合同格式的主要内容也参考了该《公约》的规定。

(2)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国际救助公约》于1996年7月14日对中国生效。

3.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但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海难救助的规定不尽相同。

关于海难救助准据法的选择方式,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主要有三种做法:

(1)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这种做法只发生于合同救助的情况。英国、美国、法国、瑞士、希腊、秘鲁、中国等国家都采取这一做法。

(2)适用船旗国法

有的国家也主张,海难救助的准据法也可以是船旗国法。

(3)适用行为地法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在某一国领海或内水发生的海难救助应适用行为地法。

三、共同海损

1.共同海损的概念

海损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2)凡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属于单独海损,应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或按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处理。

2.有关共同海损的国际规则

今共同海损理算几乎都采用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但因199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相关,随着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生效,其作用必将日益突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