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圣才出品】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商事仲裁)【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1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性质国际商事仲裁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和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机构和所依据的准据法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未签字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中的第三人与合并仲裁问题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与法院专属管辖的关系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推进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仲裁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申请承认和执行内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的相关制度及其完善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 概述在线仲裁在线仲裁协议和在线仲裁条款 国际商事仲裁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1.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性质(1)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①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的国际商事争议提交给第三者,即仲裁员或公断人进行审理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
②国际商事仲裁特点a.它是一种用来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制度,从而区别于国内行政仲裁和国际公法上的仲裁。
b.它是一种民间的、非司法性争议解决方式,从而区别于国际民事诉讼。
c.它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中立第三者担任仲裁员或公断人来实现对争议的解决的,从而区别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和解。
d.它主要是通过中立第三者作出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的裁决,来解决所提交的争议,从而又与一般的调解相区别。
③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解a.“国际”的含义一般来说,凡有以下情况的存在,即可认其为国际性商事仲裁:第一,以实质性连结因素为标准,包括仲裁地、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管理中心所在地等在不同国家。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1-6、10-11章)+国际私法讲授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二章冲突规范(一)第三章冲突规范(二)第四章国际私法主体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婚姻、家庭第九章继承第十章区际法律冲突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必读法规:l、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其司法解译2、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3、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及司法解释4、1998年5月10日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
重点前三章,其余章节重点掌握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国际上发展趋势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一节国际私法概念一、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名称P23-24(一)法则区别说(二)冲突法(三)法律的场所效力论(四)外国法适用论(五)涉外私法(六)私国际法2、国际私法定义P15(一)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二)提供调整不同国家私法之间冲突的规范的总和(三)是否应服从外国法效力的角度下定义,即是否应服从外国法律效力这样一个法律部门。
(四)用列举国际私法范围的方式下定义。
英国认为国际私法解决:I、管辖权2、法律适用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范的总和(五)本书观点P16,基本同李双元观点。
(六)国际私法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意其两个特点:1、国际性。
A、国际交往中产生B、超越了一个国家的范围2、私法性。
关于私法的划分。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P1-5含有涉外因素(relating foreign element)的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特点:l、以涉外民事交往为前提。
2、含有涉外因素即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是外国因素3、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一般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西方国家商事方面的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李双元和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学

目前调整这一问题的国际立法主要有: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55年《修改1929年10 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 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 1961年《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 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 拉公约》);此外还有修改1929年《华沙公约》 的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及4个蒙特利尔附加 议定书,从而形成了包括《华沙公约》在内的8个 文件,它们总称为“华沙体系”。值得注意的是, 1999年5月28日,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大会在蒙特 利尔通过了旨在取代“华沙体系”的、全新的《统 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 《蒙特利尔公约》)。
【案例分析】陆红诉美联航案
1998年5月12日,原告陆红乘坐被告美联航的 UA801班机,由美国夏威夷经日本飞往香港。该 机在日本东京成田机场起飞时,飞机左翼引擎发 生故障,机上乘客紧急撤离。陆红在紧急撤离过 程中受伤,先后在日本、香港和安徽治疗。陆红 受伤后,美联航曾向其致函,表示事故责任在于 美联航,美联航承担了陆红两次手术的医疗费用 计人民市86748.10元。后陆红曾就赔偿问题与被 告多次协商,未果,遂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根据《华沙公约》、《海牙议定 书》,以及《蒙特利尔协议》所确定的7.5万美元 赔偿责任限额,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补助 费及生活护理费计7.5万美元。诉讼中,原告陆红 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照“吉隆坡协议”规 定的10万特别提款权(即132099美元)承担赔偿 责任,并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国际私法上对于侵权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般采用“侵权行为地 法”来确定。作为例外情形,当事人具有相同的经常居所地时, 我国法律规定适用当事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值得注意的 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侵权领域采用了意思 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详细

《国际私法》李双元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圣才出品】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定义国内立法判例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关于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作为渊源的问题 国际私法已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国际私法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已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与邻近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具体是指:(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或者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者双方的住所、居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外国。
(2)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1)法律冲突的含义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2)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②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③司法权的独立;④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课件第14章(李双元等著《中国国际私法通论》)

这这里里比比较较重重要要,,可可以以重重点点讲讲述述。。
三、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一) 离婚的管辖权 1. 协议离婚
■ 根据中国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 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 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 所 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 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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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离婚
一、 离婚的管辖权 二、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三、 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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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离婚的管辖权
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一些国家主张对住所设在内国的当事 人的离婚行使管辖,而另一些国家则主张对凡具有内国国籍的 当事人的离婚行使管辖。
由于离婚案件或被认为涉及内国的公共秩序,或被认为直接关 系到内国公民及其家庭的利益,所以,传统上大都坚持凡由不 符合内国法所承认的管辖权标准而由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 均不能得到内国的承认和执行。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
涉外婚姻家庭问题随着中国开放政策的实 施,已成为国际私法上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 题。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主要理论 和基本制度 ■ 中国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
1
第一节 结婚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 三、几种特别形式的结婚 四、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
最后,经驻在国同意,由一国授权的驻外领事办理的婚姻,在派
遣国和驻在国都属有效,在任何第三国,也是有效婚姻,但如驻在国
不承认(虽不反对)领事婚姻,则由派遣国使、领馆在该国举行的领事婚
姻,只在派遣国有效,在驻在国则无效,对第三国来说,该婚姻也有
可能会被认为无效。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冲突规范)【圣才出品】

5.解释 原则上都是依法院地法的概念迚行解释的,但有例外: (1)对一个人是否具有某国国籍必须依其国籍収生争议的该国国籍法的概念来加以判 定,对二住所的识别原则上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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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案件需要援用外国冲突规范时,此外国冲突规范中所使用的连结点,应依该 国法律概念迚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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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静态连结点是挃固定丌发的连结点,它主要挃丌劢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戒亊 件的连结点。
②劢态连结点就是可发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所在地和法人的管理中心地等。 (3)单纯的亊实和法律概念 ①单纯的亊实主要包括物乊所在地、行为地和法院地等; ②法律概念丌是单纯的亊实,如国籍、住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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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冲突规范
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 结构
特点
概念
法律意义
连结点 分类
李双元国际私法第二章解读

四、新法兰西学派与法国民法典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Bartolus,13141357) “国际私法之父”
(一)历史条件
A、经济基础——经济贸易的发展
B、政治基础——城邦的出现
C、法律基础——不同城邦间法则的冲突
D、理论基础——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二)主要观点
物的法则 人的法则 适用于领域内所有的物 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 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的方式; 侵权行为; 合同的成立; 遗嘱的成立和遗嘱能力; 诉讼程序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了解)
第二节
第三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重点)
近代国际私法(重点)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当代国际私法(重点)
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了解)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了解)
第一节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一、罗马法时代
二、种族法时代
三、属地法时代
• 古代:外国人不是权利主体的思想 希腊: 希腊人与蛮人之间的区别相当于 人与动物之间的区别。希腊人的优越性保 证他们享有权利,蛮人服从希腊人就象奴 隶服从自由人一样是很自然的,也是合理 的……海上劫掠如果是针对外国人的话, 就是合法的,甚至是可敬的。
(一)历史条件
1、1848年欧洲革命进一步推动了资本主义的 发展,由于贸易的自由化与资本阶级的需求,普 遍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在19世纪德国,罗马法仍是现行法,继承 罗马法的国家在法律上形成了纽带; 3、各国的贸易往来不断加强,大大加深了各国 人民的交往,但是伴随而来的还有各国人民不断 深化的矛盾和冲突。迫切需要调节各国矛盾,具 有国际法倾向。
• 摩西法典:禁止希伯来男子与外国妇女结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概念和意义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诉讼代理制度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分类与意义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国际民事管辖权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国际规则中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国家豁免和国家行为理论管辖豁免外交豁免和国际组织的豁免诉讼期间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 财产保全和海事强制令财产保全、证据与诉讼时效 证据和诉讼时效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机关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途径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拒绝域外送达的概念域外送达 域外送达的途径中国的域外送达制度域外调查取证的概念和范围域外调查取证 域外调查取证的方式中国的域外调查取证制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关系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国际民事诉讼【重点难点归纳】一、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1.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1)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2)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专门程序。
2.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其中国内法渊源又包括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
(1)国内法渊源各国具体采取的立法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在国际私法典中专编或专章规定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②在国际私法典中分散规定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③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专编或专章规定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④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就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问题制定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⑤在内国的执行性立法中专门制定相关的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律行为与代理)【圣才出品】

第七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由于各国民商法对法律行为的规定存在很多歧异,也就必然会带来法律适用当中的法律冲突。
对于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可以区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
(1)实质要件方面①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由于各国对公民享有何种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互有差别,对某些行为能力的主体范围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因而可能会产生法律冲突。
实质要件方面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法律行为 形式要件方面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代理的概念及法律冲突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的法律适用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 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我国有关代理法律适用的规定 法律行为与代理②当事人的有效意思表示。
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面,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是明显的。
比如,关于最常见的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与承诺,各国规定就各有不同。
一种行为在甲国被认可为“要约”,而在乙国,却可能被视为“要约邀请”;对于承诺的生效,各国更有“投邮生效”“送达生效”等种种不同的规定。
③法律行为的内容合法性。
各国法律对此不仅都有各自严密的具体规定,而且还使用“善良风俗”“公共秩序”“社会基本利益”等法律原则对此加以弹性补充。
(2)形式要件方面①各国对于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各自范围的划分有所不同,有些法律行为在甲国被要求采用特定形式,而在乙国则很可能完全由当事人意思自治;②虽然各国对同一类法律行为都规定了特定形式,但这些特定形式却可能是互不相同的。
如在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上,英国同时承认宗教仪式方式和民事登记方式,美国除前述两种方式之外,还实行事实婚姻方式,而其他一些国家可能只承认其中一种方式。
2.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二~三编【圣才出品】

第二编 财产权第八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物之所在地法1.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1)“物之所在地法”,是由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首先提出来的,但当时只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物之所在地法 物权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物之所在地法的其他表述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国有化及其域外效力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国有化的补偿问题信托的法律适用 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信托 信托的准据法及其适用范围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信托的承认其他有关规定 国际破产与国际破产法 国际破产的管辖权国际破产 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我国关于国际破产的立法与实践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适用于不动产,对动产物权则适用“动产随人”或“动产附骨”的原则,即动产物权,应随人之所至,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亦即原属城邦的法律)来解决。
这主要是由于在法则区别说时代,动产还不具有不动产那样的重要性,因而可以作为属地管辖的例外。
(2)到19世纪,尽管这一古老的原则仍为某些国家的民法典所坚持(如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第7条、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第10条、15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0条等),但从那时以后,对动产不动产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渐居主导地位。
如英、美等国是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的,中南美洲国家、亚非国家也普遍接受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
把物之所在地法同样适用于动产物权也是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及现在独联体、东南欧若干国家的基本主张。
此外,1889年《蒙得维的亚国际私法条约》第32条、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105条,也在总的原则上支持对所有的财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尽管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已成为解决不动产、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主导原则,但对其根据学者们的主张主要可分为:(1)主权说齐特尔曼和弗兰根斯坦等主张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所在地国家主权的需要。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几种主要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几种主要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1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订立及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概述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和争议的解决 国际贷款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贷款合同国际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票据 托收国际贸易支付 信用证国际保理电子合同的一般法律问题及其解决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 几种主要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订立及内容(1)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的进出口交易所达成的协议。
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既有相关国家的国内实体法和冲突法,也有通过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表现出来的国际实体法和冲突法。
(2)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订立的。
①要约,又称发价、发盘,是国际贸易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所作的一种意思表示。
②承诺,又称接受,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3)内容一般说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效力部分、权利和义务部分、争议解决部分。
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重要部分。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原则①该《公约》的前言确立了它所遵守的三项基本原则:a.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目标;b.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友好关系;c.照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采用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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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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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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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笔记
部分
问题
私法
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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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
习题 复习
商事
第版
笔记
合同
习题
外国
国际
适用
内容摘要
本书是李双元《国际私法》教材的配套辅导书,每章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本书每章的复习 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并参考了国内名校名师讲授该教材的课堂笔记。因此,本书的内容几乎浓缩 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第二部分为课后习题详解。本书参考大量国际私法相关资料对该教材的大部分课(章) 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需要说明的是:个别案例题没有提供答案,为此我们十分抱歉!
目录分析
第一章涉外民 1
事关系与国际 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 2
法的历史
3 第三章冲突规
范
4 第四章准据法
确定中的几个 一般性问题
5 第五章外国人
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国际 私法关系的
主体
第七章法律 行为与代理
1.1复习笔记 1.2课后习题详解
2.1复习笔记 2.2课后习题详解
3.1复习笔记 3.2课后习题详解
4.1复习笔记 4.2课后习题详解
5.1复习笔记 5.2课后习题详解
6.1复习笔记 6.2课后习题详解
7.1复习笔记 7.2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财产 法律适用的
一般制度
第九章知识 产权
8.1复习笔记 8.2课后习题详解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圣才出品】

第四章 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反致的概念和种类 反致产生的原因反致 反致在理论与立法上的分歧中国有关反致的规定先决问题的概念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实体和程序划分的若干具体问题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 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法律规避的性质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中国有关法律规避的规定外国法的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 外国法的适用公共秩序的概念与作用有关公共秩序制度的理论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运用公共秩序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中国有关公共秩序的立法 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一、反致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以及间接反致。
1.反致的概念和种类(1)反致(renvoi,remission)这里仅指狭义的反致。
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2)转致(transmission)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其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
(3)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4)二重反致(double renvoi)二重反致,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知识点上(北大版李双元主编)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Chapter One 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本章基本内容一、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二、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范围三、国际私法的性质四、国际私法的渊源五、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六、国际私法的体系七、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2)客体具有涉外因素;(3)内容具有涉外因素;3.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包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涉外商事法律关系⏹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78条将“涉外民事关系”解释为:⏹“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法律冲突的本质及其产生的条件1.法律冲突的概念:指内容相互歧异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大量的民事交往,出现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出于公正、合理地处理相互间民商关系的实际需要,都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或承认内外国家法律的平等(三)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1.区际私法(private interregional law)它本是解决同一国家内部因不同地区的民法不一致所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
2.人际私法(private interpersonal law)它所解决的是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甚至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婚姻家庭)【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1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结婚婚姻成立的标志是结婚,而结婚是男女双方成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它的有效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的形式要件结婚 领事婚姻和兵役婚姻及公海婚姻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离婚的管辖权离婚 离婚的法律适用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婚姻的效力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父母子女关系扶养案件的管辖权扶养 扶养关系的准据法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监护案件的管辖权监护 监护的准据法中国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 婚姻家庭与继承1.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又称必备条件或积极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又称禁止条件或消极条件)。
前者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等。
而后者一般是指双方不在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不存在不能结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没有另外的婚姻关系等。
(1)适用婚姻举行地法结婚实质要件依婚姻举行地法是最古老也是当前最流行的制度。
实行这一原则的国家的法律规定,凡婚姻举行地法认为有效的婚姻,则到处有效;凡婚姻举行地法认为无效的婚姻,则在其他地方也无效。
采此原则的除英国早期的判例外,还有现在美国许多州和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如阿根廷、巴拉圭、危地马拉、秘鲁、哥斯达黎加以及墨西哥等)。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许多国家认为婚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故主张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但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还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解决: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因国籍或住所不一致,各自的属人法对婚姻的实质要件规定不同,这时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②对无国籍人的结婚一般均以他们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作属人法。
当事人如果没有住所或惯常居所,则适用当时的居住地法或法院地法。
政治避难者的结婚问题也宜适用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而不宜适用其本国法。
李双元国际私法

李双元国际私法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
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1、“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用的概念。
2、“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用的概念。
3、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主权国家之下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一)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的含义普遍的意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私法上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李双元和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学课件第14章

(二)不方便法院理论的起源 关于不方便法院理论的历史起源,有关文献并无十 分准确的记载。一般认为,早在19世纪中叶,苏格 兰法院就已开始采用这一原则判案。 在英国,苏格兰最早采用了不方便法院理论,而英 格兰开始采用的则是方便法院原则(forum convenience doctrine)。方便法院原则与不方便法 院理论的区别在于:不方便法院理论中所抗辩的法 院通常为合适的法院而在特定情况下却为不适当的 法院;方便法院则是指通常不可获得而在特定情况 下显示其为合适的法院。后来,英格兰也逐步接受 了不方便法院理论。 在其他国家中,有些也通过判例法确立了不方便法 院理论。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在其司法实践中不同 程度地运用了不方便法院理论。
四、禁诉命令 禁诉命令是指,美国法院为使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终止而发 布的命令,此类命令指示受美国法院属人管辖的一方当事人 不得在外国法院起诉或参加预期的或未决的外国诉讼。禁诉 命令根源于英国法律。 禁诉命令是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我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常用的一种对抗挑选法院和 平行诉讼的措施,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如德国和法国也采 用过禁诉令制度。此外,巴基斯坦等普通法系国家和巴西、 阿根廷、埃塞俄比亚、印度尼西亚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等大陆 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还签发了阻止外国仲裁程序的禁诉命 令(该禁令更可取的名称应该是反仲裁禁令:anti arbitration injunction)。 中国当事人曾多次试图利用外国的禁诉令制度。
【案例分析3】上诉人姚铭锋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上诉人姚铭锋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民 初字第510号民事裁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属于香港公司的股权转 让纠纷,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的诉属于不同性质的 诉,依法不应合并审理。(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 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的规定,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如发现 案件存在不方便管辖的因素,可以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 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上诉人认为该原则完全可以适用于本 案:(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大陆地区法院 对本案可以管辖,但本案纠纷不属于大陆法院专属管辖的范 畴,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选择大陆法院管辖的书 面协议;(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不属于大陆地区公民、法人, 他们之间的诉,无论结果如何,都不影响大陆公民、法人的 利益;(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的股权是香港公司的股权, 该争议应当原则适用香港地区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大陆法 院若受理本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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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
1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海上侵权行为
1.船舶碰撞
(1)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一般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
船舶碰撞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海上侵权行为 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国际油污损害
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 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
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 共同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 有关共同海损的国际规则
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海事赔偿责任的概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
(2)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①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中国在1994年加入了该《公约》。
②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草案)》
(3)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纵观有关国际公约,并结合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船舶碰撞是典型的海上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地法作为解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最基本的准据法,是被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所普遍接受的。
中国《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也有明确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②适用法院地法
在船舶碰撞案件中,法院地法常被适用。
中国《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③适用船旗国法
适用船旗国法体现了海事国际私法的属人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
中国《海商法》第273条第3款也规定,同一船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
2.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对于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无论该船舶是处于公海或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旗国法。
其理由是船舶可视为船旗国的浮动领土。
但是如果船舶处于他国领海之内,并且该侵权行为影响领海国的利益,则主张适用领海国法。
3.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关于在海上运送中致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毁损,因有运送合同关系存在,所以有的主张依合同准据法来解决运送人的责任问题。
但旅客安全常受到许多国家的强制性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不得在合同中运用法律选择条款加以规避。
4.国际油污损害
1969年国际海事组织在布鲁塞尔主持订立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并于1980年4月29日对中国生效。
中国还于1990年加入了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1973年《干预公海显而易见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
中国《海商法》第265条还规定了油污损害的诉讼时效,即,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二、海难救助
1.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哪一水域。
广义上的救助既包括对人救助也包括对物救助;狭义上的救助则仅指对物救助。
海难救助是从纯救助开始的,后来发展成合同救助。
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曾请求外来援救,救助方自行救助的行为。
它有两个特点:(1)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无需签订任何救助协议;
(2)实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合同救助是指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的救助协议进行救助的一种形式,在当今海难救助中应用最为普遍。
而“无效果,无报酬”则成为海上救助法律制度的最著名的原则。
2.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
(1)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10年通过了《统一海上援助与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公约》。
中国不是《公约》的成员国,但也是按照该《公约》的精神和原则来处理救助问题的。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救助合同格式的主要内容也参考了该《公约》的规定。
(2)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国际救助公约》于1996年7月14日对中国生效。
3.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但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海难救助的规定不尽相同。
关于海难救助准据法的选择方式,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主要有三种做法:
(1)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这种做法只发生于合同救助的情况。
英国、美国、法国、瑞士、希腊、秘鲁、中国等国家都采取这一做法。
(2)适用船旗国法
有的国家也主张,海难救助的准据法也可以是船旗国法。
(3)适用行为地法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在某一国领海或内水发生的海难救助应适用行为地法。
三、共同海损
1.共同海损的概念
海损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2)凡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属于单独海损,应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或按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处理。
2.有关共同海损的国际规则
今共同海损理算几乎都采用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但因199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相关,随着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生效,其作用必将日益突出。
3.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对于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三种规定:
(1)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
中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2)适用船旗国法
《意大利航海法典》第11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规则适用船旗国法。
《阿根廷航海法》第608条也规定,确定共同海损成立与否及其手续和分摊义务适用船旗国法。
(3)适用理算地法
《阿根廷航海法》第607条规定,理算国的法律适用于理算。
中国《海商法》第274条也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
(1)概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它是海商海事业务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保障。
(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功能
①有利于保障海上运输业的稳步发展;
②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