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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民事法律行为_案例(3篇)

分析民事法律行为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它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分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按期履行合同。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 合同主体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合法的民事主体,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

2. 意思表示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均真实、明确地表达了各自的意愿,即甲公司购买货物,乙公司出售货物。

3. 合同内容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包括货物种类、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

4. 合同形式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要求。

5. 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违约行为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三)诉讼请求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 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2. 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3. 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有效合同。

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加工后销售。

双方约定原材料的价格为每吨10000元,乙公司加工费为每吨2000元,销售价格为每吨12000元。

协议有效期为5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原材料,乙公司也按照约定进行了加工和销售。

然而,在2012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导致甲公司无法收回货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2.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同的定义,双方主体地位平等,且协议内容明确,故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

(二)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导致甲公司无法收回货款,构成违约。

(三)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故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民事法律行为典型案例(3篇)

民事法律行为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日益普遍。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本文将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80万元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某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张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导致房屋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但张某始终拒绝。

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1.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张某是否构成违约?3.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四、法院判决1.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有效。

2.关于张某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合同,导致房屋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已构成违约。

3.关于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因张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定金20万元,并赔偿李某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30万元。

五、案例分析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在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因此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2.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违约责任是维护合同秩序、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损失赔偿是弥补当事人损失、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

民事责任案例

民事责任案例

民事责任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民事责任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人们的生活、工作、交通等方方面面。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具体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和适用。

案例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小明驾驶汽车在市区内行驶时,因未注意车辆前方情况,导致与前方车辆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和乘客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小明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造成的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小明还可能面临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小红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换货,并可以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红可以依法向商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进行退货或者换货,并要求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小张与房东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

然而,在租赁期间,房东擅自要求提前收回房屋,导致小张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东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小张因此遭受的损失。

小张可以依法向房东主张违约责任,并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情况下民事责任的具体适用。

无论是交通事故、消费者权益保护还是租赁合同纠纷,都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责任主体,并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遇到民事责任纠纷时,也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才能更加有序和稳定。

民事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事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丙公司第三人:丁公司甲公司原为一家国有企业,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甲公司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丙公司。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丙公司分别受让甲公司30%和20%的股权。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公司向乙公司、丙公司出具了股权转让证明。

2011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再次进行股权转让。

甲公司向乙公司、丙公司发出股权转让通知,要求其按原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乙公司、丙公司以甲公司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拒绝履行。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丙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乙公司、丙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三、案例分析1.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和履行期限。

乙公司、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公司也向乙公司、丙公司出具了股权转让证明,双方履行了合同义务。

3.甲公司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问题甲公司辩称,其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因为经营不善。

然而,甲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营状况与股权转让款支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4.乙公司、丙公司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问题乙公司、丙公司辩称,其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是因为甲公司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举一个案例说明法律主体(3篇)

举一个案例说明法律主体(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蓝天化工”的国有企业,因长期亏损,负债累累,面临破产。

为了拯救这家企业,市政府决定对其进行破产重整。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多个法律主体,包括蓝天化工、市政府、债权人、债务人、破产管理人等。

二、法律主体分析1. 蓝天化工蓝天化工作为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是本案的主要债务人。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蓝天化工作为法律主体,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蓝天化工有权参与破产重整方案的制定和表决,对破产重整方案有表决权。

(2)义务:蓝天化工有义务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配合破产管理人开展破产重整工作,接受债权人监督,确保破产重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2. 市政府市政府作为蓝天化工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本案中扮演着监管和救助的角色。

作为法律主体,市政府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市政府有权对蓝天化工的破产重整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破产重整方案进行审批。

(2)义务:市政府有义务对蓝天化工进行救助,确保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3. 债权人债权人是指因与蓝天化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拥有债权的人。

在本案中,债权人作为法律主体,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债权人有权要求蓝天化工偿还债务,对破产重整方案有表决权。

(2)义务:债权人有义务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配合破产管理人开展债权调查、债权确认等工作。

4. 债务人债务人是指因与蓝天化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负有债务的人。

在本案中,债务人作为法律主体,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债务人有权参与破产重整方案的制定和表决,对破产重整方案有表决权。

(2)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破产重整方案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配合破产管理人开展破产重整工作。

5. 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处理债务事务的专业机构。

在本案中,破产管理人作为法律主体,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破产管理人有权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处置,对破产重整方案有表决权。

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案例(3篇)

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以下简称张),男,35岁,某市居民。

李某某(以下简称李),女,30岁,某市居民。

二人于2019年相识,并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

2020年,张某某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该房产总价为500万元。

同年年底,张某某与李某某商议,由李某某以张某某的名义购买该房产,并约定房屋产权归张某某所有。

2021年,张某某与李某某正式登记结婚。

然而,婚后不久,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在购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即李某某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并未告知张某某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

此外,李某某在购房过程中隐瞒了部分贷款信息,导致张某某对房屋的贷款情况一无所知。

张某某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某是否具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2. 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3. 张某某是否可以解除与李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三、案件分析1. 李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李某某已满18周岁,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李某某具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李某某在签订购房合同前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构成欺诈行为。

因此,张某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经典民法案例66例

经典民法案例66例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民法学案例

民法学案例

说你转托别人到春天3月再买.甲回城前,丙来探
望,甲委托丙代乙购买茶叶,丙答应,甲将1000 元交与丙.丙当晚回家途中被打劫,钱被抢,案 未破,乙起诉甲丙担责.如何处理?
代理
左某回家,邻居邓某请其代购100斤黑木耳,
左某答应.一个月后,左某带回100斤黑木耳,当
他到邓家准备交给邓某要钱时,得知邓某半个月
民事主体——自然人
[案例2] 张文有一名表,好友李进看到此表,愿出
30000元购买,张文立即表示同意.双方签订合同,
约定李进分3次将钱在2个月内付清.2个月后,李进
仅付10000元,张文遂向法院起诉,审理中,李进父 母说其有间歇性精神病,并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行为
2007年09月10日,原告甲盗走被告乙价值1480元的二
轮摩托车,并以500元价格卖给了外人.原告实得300 元.被告乙偶然发现被盗的摩托车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原被告经人说合签订私了 协议,原告给被告3000元,被告撤销报案.后公安机关拘
留原告,且被判刑9个月.原告释放后要求被告返还不当
项后下落不明,乙公司与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如
何处理?
诉讼时效
1995年08月12日,邻居张某从刘某手里借款1
万元,约好3年后归还本息,张某写了借条.三年
后,将到还款期时,刘某上门要钱,张某妻子不
同意,以自杀威胁,刘某便未提还款一事.直到
2002年06月,刘某儿子准备买房,向张某提出还
款,张某表示无力还款,诉至法院,如何处理?
2012级法学院双学位民法
民法总则案例
民事主体——自然人
[案例1] 被告邵明是甲公司司机,2012年10月2日驾

民事法律行为课件案例(3篇)

民事法律行为课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行为。

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现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一个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案例,用于教学课件中的案例分析。

二、案例描述(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争议焦点:张三与李四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二)事实经过2018年5月,张三通过中介公司了解到李四有一套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欲出售。

经过实地考察,张三对房屋满意,并与李四协商,双方于2018年6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李四将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三,张三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了10万元定金。

2018年7月,张三发现李四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人为其妻子王五。

经核实,王五对此事并不知情。

张三认为,李四隐瞒了房屋产权问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李四则认为,其并未故意隐瞒房屋产权问题,且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

(三)法律问题1.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如果合同无效,张三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3. 如果合同有效,张三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三、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

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定金返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范本模板】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范本模板】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

法律适用案例民事纠纷(3篇)

法律适用案例民事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甲某,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甲某向乙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某未按时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某无法入住。

甲某多次与乙某协商,要求乙某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某拒不承认违约,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某是否构成违约?2. 如乙某构成违约,甲某应如何主张权利?3. 法律适用问题。

三、法律适用分析1. 乙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某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2. 甲某应如何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针对乙某的违约行为,甲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乙某继续履行合同,即交付房屋并修复房屋质量问题;(2)要求乙某承担违约金;(3)要求乙某赔偿损失。

3. 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于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以及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适用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物权关系,以及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物权保护问题;(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适用于乙某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甲某遭受损失时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民事法律行为的案例大班(3篇)

民事法律行为的案例大班(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行为。

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

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调整。

本文将通过以下几个典型案例,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深入解析。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将货物发送至乙公司。

但在验收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因货物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乙公司应支付货款。

同时,法院判定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三、案例二:侵权纠纷案例背景:丙公司将一栋建筑物出租给丁使用,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疏忽导致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附近居民房屋损坏。

居民们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丙公司拒绝赔偿,居民们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侵权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

侵权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丁在使用丙公司出租的建筑物时,因疏忽导致火灾,侵犯了附近居民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丁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丙公司作为出租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丙公司和丁共同赔偿居民损失。

四、案例三:财产继承案例背景:戊的丈夫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

戊的儿子和女儿对遗产分配产生争议,儿子认为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女儿则认为应按照遗嘱继承。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来讲法律主体(3篇)

案例来讲法律主体(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中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指能够参加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主体无处不在,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能在法律关系中扮演不同的角色。

本文以XX公司诉YY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法律主体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应用与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XX公司与YY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XX公司为YY公司提供某产品的生产服务。

合同约定,XX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产品的生产任务,并交付给YY公司。

然而,由于XX公司生产进度延误,导致YY公司无法按时交付订单。

双方协商未果,YY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主体分析1. XX公司XX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法律主体。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XX公司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如要求YY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同时,XX公司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按照约定完成生产任务。

在本案中,XX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YY公司YY公司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样是法律主体。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YY公司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如要求XX公司按照约定完成生产任务;同时,YY公司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在本案中,YY公司因XX公司违约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法院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法律主体。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负责审理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法院作为第三方中立机构,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四、法律主体在案件中的应用与分析1. 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在本案中,XX公司和YY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其地位在合同中已经明确。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首先确认双方的法律主体地位,从而为后续的诉讼程序奠定基础。

2. 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XX公司和YY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在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XX公司有义务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而YY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资格的案例

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资格的案例

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资格的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资格的案例:
案件概述:
原告张某系某市一家个体工商户,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被告李某是原告的供货商,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货物并在其店铺内进行销售。

后来,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遭受了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题:
1. 个体工商户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 如果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还是经营者的名义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个体工商户作为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其次,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这是因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是其经营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经营者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控制人,其基本信息也应一并注明。

结论:
本案中,原告张某作为个体工商户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明原告的经营者信息和被告的基本信息。

民法案例民事法律关系(3篇)

民法案例民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5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张三。

合同签订后,张三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张三发现该房屋存在一处严重漏水问题,且被告李四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

张三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并赔偿因其损失而造成的其他费用。

被告李四则辩称,房屋漏水问题并非其故意隐瞒,且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拒绝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四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被告欺诈而无效?3. 原告张三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三、法律分析1. 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该意思表示无效。

”在本案中,被告李四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属于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因此,被告李四的行为构成欺诈。

2.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李四存在欺诈行为,原告张三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3. 关于合同解除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预期违约;(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五)一方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案例(3篇)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以下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对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进行阐述。

二、事件案例案例一:张某去世【案情简介】张某,男,40岁,生前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一女。

张某去世后,李某和子女之间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法律分析】张某的去世是一个事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和子女继承。

在本案中,张某的去世导致了遗产继承关系的产生。

案例二:地震灾害【案情简介】某地发生地震,导致房屋倒塌,多人伤亡。

地震发生后,受灾群众的生活陷入困境。

【法律分析】地震灾害是一个事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地震灾害导致受灾群众的房屋被毁,财产损失严重,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如房屋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

三、行为案例案例一: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某,价格为100万元。

【法律分析】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该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将房屋过户给王某,王某应支付房屋价款。

案例二: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案情简介】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总价款为50万元。

由于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法律分析】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是一种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乙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

四、法律关系案例案例一:夫妻离婚【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

【法律分析】夫妻离婚是一个法律关系案例,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法律关系。

离婚导致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同时引发了一系列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民事法律关系。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李某、赵某等购房者(以下简称“购房者”)案由:多方民事法律行为纠纷一、基本事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8年取得某地块的开发权,并于2009年开始在该地块上开发住宅项目。

2010年,开发商向社会公开销售该住宅项目,李某、赵某等购房者购买该住宅项目的房产。

在购房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面积、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此外,合同中还约定了购房者需缴纳的物业费、维修基金等费用。

然而,在房屋交付后,购房者发现实际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未果,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多收房款,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 开发商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购房者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审理1.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法性法院认为,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真实、合法,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开发商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面积、质量交付房屋。

然而,购房者提供的证据显示,实际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

3. 关于购房者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开发商退还购房者多收房款;2. 开发商赔偿购房者损失;3. 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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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介绍:公民陈某是四海贸易公司的业务科长。

1992年6月因其个人债务急需用钱,找到吕国栋,说是因公司的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吕国栋同意借款,但要求陈某提供担保。

陈某找到自己小学时同学王某,说是因四海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因资金不足向吕国栋临时借5万元,7月份就可还钱,请求王某为借款作担保。

王某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充裕,吕国栋见王某是保证人,遂同意借款。

吕国栋与陈某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陈某填上了四海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的公章。

在保证人一栏,王某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陈某拿到款后,即用以偿还其个人债务。

现借款期满,陈某无力偿还借款,吕国栋要求保证人王某还款,王某则认为自己是因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问:在借款合同中,陈某是否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谁应承担有关责任?分析方法:在回答法人方面的案例时,要针对案例中提出的问题,结合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分立、合并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不得超越其经营范围从事活动、联营法人的债务承担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回答。

如上述案例中,陈某的行为属个人行为,并非法定代表人行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法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案情介绍: 1985年1月23日,被告饶阳县靳庄村委会与被告饶阳县靳庄砖厂原承包人张某等5个合伙人签订了饶阳县靳庄砖厂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承包期为4年,自1985年2月1日至1989年2月1日止。

承包期间由张某等5个合伙人负责生产经营,进庄砖厂3年内分6次向靳庄村委会交付承包费6万元。

合同签订后即开始履行。

承包期间,靳庄砖厂分2次向靳庄村委会交纳承包费4.5万元。

张某等5个合伙人在经营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分3次向原告靳某、侯某借款,共计9000元整。

其中 1986年9月26日所借6000元,系原告靳某、侯某以靳庄砖厂名义,用靳庄砖厂的砖机作抵押在乡信用社贷的款。

后因靳庄砖厂张某等5个合伙承包人内部发生纠纷,张某等3人被迫出走,剩下的言某、杨某二人将砖厂转让给饶阳县靳庄村的孙某等人。

原告靳某、侯某多次找靳庄砖厂原承包人张某等及靳庄村委会催讨欠款及利息。

至起诉时止,以受偿3000元本金;尚欠3000原借款的利息及6000元本息。

审理结果:本案由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和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级:二审。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1、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4月12日法(经)法[1986]13号文《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对于企业在其承包期内所欠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发包人应负连带责任”的规定,进庄村委会作为靳庄砖厂的发包方,应付连带清偿借款的责任。

3、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靳庄村委会虽然没有过错,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法[1986]13号文的规定,被告靳庄村委会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第108条的规定,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所欠原告之款6000元及利息(从1986年9月26日起计算,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000元之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1分算),自判决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一审判决后,被告靳庄砖厂按原合伙承包人张某口头说要上诉,但未提交上诉状。

被告靳庄村委会不服,以与靳庄砖厂系土地买卖关系,而不是承包关系,不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负有偿债务的连带责任。

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与靳庄砖厂原承包人张某等5个合伙人有经公证处公证的承包合同,且靳庄村委会向外发包砖厂是经群众议定的,符合农村承包合同经民主议定的原则,承包关系明确、合法。

上诉人靳庄村委会否认承包关系与事实不符,与法不合。

张某等5 个合伙人在承包经营砖厂期间借靳某、侯某的款,未按期归还,也与法相悖,应予归还。

靳庄砖厂原由张某等5个合伙人承包经营,现已该由他人经营,再将砖厂列为本案当事人欠妥,应更正为张某等5个合伙人为本案当事人,张某等5个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应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按份清偿。

上诉人靳庄村委会系砖厂的发包方,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

原判决判令上诉人靳转村委会承担民事责任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但原判适用法律不完全正确,且判决书主文仅令被告偿还欠款,清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不明确,应予更正。

二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第1、2款、第84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二)、(三)项、的232条,变更原判为:张某等5个合伙人按份归还所欠金某、侯某之款6000 元本息(自从1986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靳庄村委会负连带责任。

简要分析:本案中借款债务纠纷中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张某等作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无疑义。

问题的关键在与靳庄村委会对砖厂的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涉及靳庄砖厂的法律性质及砖厂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0条的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经登记后可以取得法人资格。

如果靳庄砖厂不具有法人资格,那么合伙承包人与砖厂的法律人格是一致的,二审法院将张某等合伙人列为本案当事人,并由靳庄村委会作为砖厂所有者的代表承担连带责任,就是正确的。

相反,如果靳庄砖厂是企业法人,那么承包人只能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其人格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企业的法律人格,承包人的变更并不能改变企业的独立人格,这样一来,砖厂即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只需以现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所以,在靳庄砖厂为企业法人的条件下,本案中的债务人就仅仅是靳庄砖厂,砖厂清偿债务后如何追究张某等经营者的责任以及新的承包经营者与砖厂原先所负债务的关系,则属于企业内部关系,应根据承包合同进行处理,而靳庄村委会也就无须为砖厂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分公司资不抵债,总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案情介绍:大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总部设在H市,并在H市进行了企业法人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994年10月,公司欲在G省开拓业务,便在G省的N市设立了大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N市分公司,并在N市办理了营业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在N市分公司的章程中载明了该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财务上自负盈亏。

1995年5月,N市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未经总公司同意,与N市建行签订贷款合同,借入资金150万元。

分公司将在该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双方约定以将来建成的“火炬大厦”为担保,期限为1年。

1996年3月,“火炬大厦”建成,但由于建材涨价,造价大增,同时,当地房地产市场疲软,房价下跌,至1996年5月,N市分公司仅售出少数房产,分公司发生严重亏损,而贷款合同已经到期了。

N市建行数次追讨,均无下落,1997年1月,N市建行起诉到法院,但是以大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作为被告。

大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出:合同是分公司与建行所签,又未征得总公司同意,与总公司无关;且分公司已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应当以分公司为被告;此外,分公司设立章程时已注明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总公司当然不负责任。

〔法律分析〕首先需要明确分公司有没有资格作被告?分公司是总公司为了业务需要而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以完成总公司部分职能为内容并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

根据《民法通则》,民事主体只有公民、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分公司作为法人分支机构并不是民事主体。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5项指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成为诉讼当事人。

因此,本案中,N市分公司可以作为被告。

在本案中,总公司认为它只对分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即总公司在分公司设立之初已投入一笔资本金,对分公司的债务,它只以这笔投资来承担责任,而不承担此外的责任。

总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而《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则规定只有办理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才取得法人资格。

本案中,分公司仅领取了营业执照,办理了营业登记,所以,不能认为它已取得了法人资格,其投资者(即总公司)不能只承担有限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由此也可以认定,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责任。

问题在于,分公司设立章程已注明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此如何理解?我们认为分公司的章程属于公司的内部规章,其他相对人并没有了解它的义务,它对相对人没有约束力。

企业不能以其内部规定来约束、对抗其他人。

而且,这一内部约定,实际上是改变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赋予了其法人资格,从而违背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还要指出的是,分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未经总公司同意,合同应宣告无效,分公司应返还贷款本金,其不能返还的部分,应由总公司负责返还。

建行明知分公司无权独立签订此类合同,却还与之签订,也具有过错,因此不得主张返还利息。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悬赏分:50 |解决时间:2009-2-23 21:16 |提问者:my_dreamslink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

(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

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

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

(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

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

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

(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

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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