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2017最新)》对公司出资与验资的新规定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验资业务影响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验资业务影响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验资业务影响2006-12-20 15:26:00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处:作者:唐爱军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内容中有一些与验资业务直接有关的内容主要涉及新《公司法》的第26至31条、第59至60条,现逐条探析如下。
1、第26条【法规条文】: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探析】:⑴本条是对注册资本的概述,标志着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的过渡。
在验资时要注意区别认缴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例如A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约定总计出资200万元,则此约定为认缴金额,但首期实际缴付金额为100万元,则验资及工商登记的实收资本为100万元。
⑵分期出资的首次出资额金额约束。
有限责任公司分期出资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最低资本限额3万元,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总额不得少于3万元且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0%。
如B公司各股东认缴的资本额总计100万元,则其首次交付的出资额应不少于20万元(大于3万元);而C公司各股东认缴的资本额总计8万元,则其首次交付的出资额应不少于3万元(10×20%=2<3则最低按3万元)。
概括而言,如果公司注册资本大于等于15万元,则首期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如果公司注册资本低于15万元,则首期出资不少于3万元。
⑶分期出资的后续出资期限约束,只有时间限制即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或5年内),没有次数或比例限制,实践中要看公司章程及出资人协议的约定。
2017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
2017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验资一直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2017年,在最新的公司法里,关于验资的规定是什么?现在开公司还需要验资吗?一起来看看吧!2017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货币出资、验资行为,防范和打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等违法行为,经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协商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公司注册资本验资电子比对系统,并将其纳入市政府行政电子监察系统,使公司注册资本货币出资、验资行为规范化、透明化。
注册资本验资电子比对系统信息包括两大部分,一是验资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验资开户账号、开户名称、开户行、开户时间、验资资金总额、出资方名称、资金转出银行、资金数额、资金转入时间等要素;二是验资报告基本情况,包括验资报告出具单位名称、询证人姓名、验资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等要素。
二、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下同)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企业设立登记和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开立验资账户,验资账户的资金必须是来源于拟设立公司或拟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不得由第三方代垫资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商业银行应当规范出具询证单行为,出具的询证单应当载明资金来源、资金性质以及资金数额等反映资金情况的主要事项。
三、各商业银行要严格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监管开户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流向,严格按以下规程操作,不得随意将验资资金直接转回股东。
(一)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登记的,应当凭该公司营业执照等有效文件及公司印章向银行申请开设公司基本账户,并将验资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公司基本账户后,资金方可用于正常结算和支付。
(二)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登记的,应当凭增加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后新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公司印章,将验资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公司基本账户后,资金方可用于正常结算和支付。
新验资规定
新验资规定新验资规定是指对企业资本验证的一项新的规定。
过去,企业验资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企业需要通过验资来验证自己的资本实力,以便在经济活动中有更多的信用和竞争力。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旧的验资规定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首先,新验资规定要求企业在验资过程中更加注重真实性和准确性。
过去的验资规定相对较宽松,企业可以采用各种手段来提高自己的资本实力,造成了一些企业虚报资本、虚构交易等不正当行为。
新的规定将更加严格地审查企业的资本状况和交易记录,确保验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新验资规定要求企业在验资过程中更加注重透明度和公开性。
过去的验资规定对于企业的验资结果并没有进行公示和公开,导致了信息不对称和不公正竞争的问题。
新的规定将要求企业将自己的验资结果进行公开,以便监管部门和公众对企业的资本实力有更全面和准确的了解。
此外,新验资规定还将更加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
过去的验资规定对于企业的资本实力和短期经营状况进行了评估,但没有考虑到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社会责任。
新的规定将要求企业在验资过程中进行更全面的评估,包括企业的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以鼓励企业注重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价值创造。
最后,新验资规定还将更加注重对于高科技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和激励。
过去的验资规定并没有给这些企业提供特殊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条件,导致了一些创新型企业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和发展空间。
新的规定将要求对于高科技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验资过程进行特殊的审查和评估,给予这些企业更多的支持和激励,以促进创新和企业发展。
综上所述,新的验资规定将对企业验资过程进行改革和完善,强调真实性、准确性、透明度和公开性,注重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也给予高科技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特殊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条件。
这将有助于提高企业资本验证的质量和效果,促进企业的诚信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2017公司法修订案
2017公司法修订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
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2点修改内容:(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017年最新的公司法(2)
2017年最新的公司法(2)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验资的规定
验资的规定验资是指依法确认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实力和合法性的程序,也是对投资者和经营者的一种保护措施。
验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验资的目的和意义验资的目的是保证企业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虚假投资、非法经营等情况的发生。
通过验资,可以确保企业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正常经营,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运作基础。
2. 验资的主体验资的主体一般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和相关监管部门。
投资者是指对企业进行投资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经营者是指对企业进行实际运营的机构或个人,相关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管和管理企业的政府机构。
3. 验资的程序验资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验资:投资者或经营者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验资,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材料:相关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投资者的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等。
(3)实地考察:相关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等。
(4)资金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5)颁发验资证书:相关监管部门根据验资结果,对合格的企业颁发验资证书。
4. 验资的标准和要求验资的标准和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充足:投资者必须能够提供足够的资金,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2)投资合法: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能来自非法途径或违法活动。
(3)企业真实:投资者必须提供真实的企业情况和相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4)资金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验资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管理机制,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企业合法经营和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规定验资程序和要求,可以增加企业的诚信度和经营稳定性,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验资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验资制度的有效实施。
新公司法与验资
新公司法与验资新公司法与验资新公司法取消了验资程序,那是不是所有部门都不再要验资呢?店铺把整理好的新公司法与验资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新《公司法》对公司出资与验资的新规定在中国,凡设立企业或变更登记,都要办理法定的验资手续。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修订过3次。
首次发布于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第三次修订。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同时,国务院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其中对公司出资与验资作出了不少新的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指导设立企业、变更登记与验资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降低公司的门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规定,例如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
统一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500万元,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有利于更多的公司诞生,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
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规定是怎么样的?
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规定是怎么样的?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等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仍然需要验资。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一、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规定是怎么样的?绝大多数公司不再需要验资。
直接到工商局去登记就可以了。
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条。
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这表明未来设立新公司在登记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
但是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行业的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仍然需要验资: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5、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6、财务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7、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8、汽车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9、消费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0、货币经纪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1、村镇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2、贷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4、农村资金互助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5、证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6、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17、基金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8、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外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1、直销企业:《直销管理条例》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3、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4、劳务派遣企业:《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25、典当行:《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27、小额贷款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另外,外资企业任何行业均需验资,需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
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商业环境的日益复杂,对于公司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的生态环境,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我国最新的《公司法》在2018年已经正式实施。
本文将会介绍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所做出的新规定。
公司股东的权益在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权益,以及公司必须尊重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涉及到了公司股东的信息公开、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处置资产等方面。
首先,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披露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内容,以及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会计报告等资料,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其次,公司应当向所有股东公平分配利润,并且不得侵犯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公司处置资产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能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注册资本新《公司法》提出了新的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通过新增的法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比例可以低于50%,但要求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必须完成全部注册资本的实缴。
这一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减轻新创业公司开办成本的负担。
此前,以往公司要求在公司注册时实缴全部注册资本。
对于新创业公司来说,这往往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新规定的出台,为新创业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和帮助,同时也有助于降低行业准入门槛,促进市场竞争。
股份认购和转让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份认购和转让的流程和要求。
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求公司股份交易的公开透明,禁止内幕交易。
根据新规定,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公司上市前的净资产值,这有助于促进股份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防止股份转让价格被不正当地低估。
此外,新规定还禁止公司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和炒作,保障投资者和市场的公正。
股东会新《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同时增加了维权机制,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权利。
首先,新规定强制要求公司必须召开股东会,以便股东行使权利。
工商验资新规定
工商验资新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商验资成为了重要的管理流程之一。
工商验资是指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需要提供资金或财产的来源和真实性的证明文件,以确保企业合法经营、诚实守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商验资管理,近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新的工商验资新规定。
首先,新规定明确了工商验资的主体责任。
企业经营者对工商验资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主要责任,他们需要对提交的资金或财产来源提供充分凭证,确保其诚信经营。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加强对工商验资的审核流程,确保审核过程严格、真实、公正,杜绝虚假资料的出现。
其次,新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更充分的资金或财产来源证明。
除了原有的银行存款、资本金、股权和投资回报等经济来源外,还要求提供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和信誉状况等方面的证明。
这样能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真实实力和信誉度,防止企业通过虚假资料进行欺诈行为。
第三,新规定对工商验资的审核流程进行了优化。
原来的工商验资审核环节繁琐且耗时长,容易拖延企业的注册时间。
新规定要求政府部门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对接,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自动审核功能,提高审核效率。
此外,政府还将加强对工商验资审核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审核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再次,新规定强化了对虚假工商验资的处罚措施。
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将面临罚款、暂停经营、吊销执照等严厉处罚。
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虚假工商验资的查处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有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限制和惩罚,保护诚实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后,新规定还规定了工商验资的年度复核制度。
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每年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资金或财产来源的年度复核报告,确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本金的合法性。
政府部门将根据企业的年度复核报告,对企业进行抽查和核实,以确保企业持续诚信经营。
综上所述,新的工商验资新规定为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社会信用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企业要提高对工商验资管理的重视程度,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审核工作。
公司法出资规定
公司法出资规定公司法出资规定是指在中国公司法中对公司出资的内容、方式和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公司法出资的规定。
首先,公司出资可以采用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两种方式。
货币出资是指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实物出资是指股东以实物(不包括货币)方式出资,例如房产、设备、土地等。
其次,公司的出资额应由股东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公司章程是对公司的内部组织和运作等方面进行约定的文件,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的出资额。
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公司的出资额应当符合最低出资额的规定。
最低出资额是指以货币出资的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应不低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50%;以实物出资的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应不低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100%。
公司法对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司有所不同。
此外,公司的出资应当实行实缴制。
实缴制是指股东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实缴,并经过验资确认。
公司法规定,验资确认是指股东出资之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核实,确保公司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公司的出资应当保证真实、合法、有效。
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其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还规定了对虚假出资行为的处罚措施,例如对虚假出资行为进行追溯、责令股东补足出资等。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对出资的法律后果。
例如,公司的出资不得要求返还,除非经法定程序和条件。
同时,如果股东对其出资存在问题,可能导致的结果包括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解散公司等。
综上所述,公司法对出资规定了出资的方式、要求和法律后果等内容。
公司的出资应当符合最低出资额的要求,实行实缴制,并保证出资的真实、合法、有效。
违反出资规定可能会导致法律后果的发生。
2017年最新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
2017年最新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
一、将注册资金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除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经营范围之外,取消了两年内缴足出资。
采取由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注资金额以及方式、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同时不再限制公司这里股东首次出资比例。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公司登记时,不需要再提交验资报告。
公司注册时候,在核公司注册名字时可以加上连锁二字吗?
不可以的,公司注册只能为一般小规模公司或者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公司,需要分公司达到4家以上,才可以申请成为连锁公司,连锁公司申请流程和一般公司注册流程是一样的,只不过是需要开具分公司,分公司可以和总公司在一处地方,也可以在不同城市省份。
新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有哪些?
新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有哪些?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一家新公司的成立需要注册资本,而有一些中小公司由于初期启动资金紧张或者公司发展中期缺乏资金的支持,就需要得到资金财物方面的支持。
其中股东出资是公司集资的一项很重要的方式,2014颁布了新的公司法后,对出资的规定作了哪些调整?下面我们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新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有哪些。
一、新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出资方式也称出资财产种类,是《公司法》上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在对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上,各国公司法基本趋于一致,即法定出资财产的种类,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或者财产权利。
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可见,我国新《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有两个特点:第一,出资方式采用了立法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规定。
第二,列举的方式可分为货币、非货币出资两种。
非货币出资也可称为现物出资。
新《公司法》修正了原公司法对出资方式规定的不足,既增加了列举的可以出资的形式,同时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将其他现在或将来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但没有被列举出来的形式包括在内。
并通过但书的方式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排除在外。
二、新公司法列举的出资方式新《公司法》将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现物)出资两种方式。
(一)货币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规定是怎么样的?
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规定是怎么样的?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等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仍然需要验资。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一、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规定是怎么样的?绝大多数公司不再需要验资。
直接到工商局去登记就可以了。
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条。
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这表明未来设立新公司在登记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
但是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行业的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仍然需要验资: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5、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6、财务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7、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8、汽车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9、消费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0、货币经纪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1、村镇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2、贷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4、农村资金互助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5、证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6、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17、基金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8、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外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1、直销企业:《直销管理条例》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3、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4、劳务派遣企业:《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25、典当行:《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27、小额贷款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另外,外资企业任何行业均需验资,需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关于验资业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验资业务是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接受委托,对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情况等进行审查、确认,并向企业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
验资业务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验资业务,保障验资机构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验资业务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验资机构及其资质1. 验资机构的概念验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验资资质,专门从事验资业务的机构。
验资机构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2. 验资机构的资质(1)会计师事务所:具备验资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5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验资业务的经验。
(2)资产评估机构:具备验资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资产评估师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5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验资业务的经验。
(3)律师事务所:具备验资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律师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律师不少于5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验资业务的经验。
三、验资业务的范围1. 验资业务的范围包括:(1)对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进行验资;(2)对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验资;(3)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验资;(4)对企业股权、债权进行验资;(5)对企业收购、合并、分立、清算等业务进行验资。
2. 验资机构在开展验资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验资结果的准确性。
四、验资业务的程序1. 受托方与委托方签订验资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验资机构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情况等。
3. 验资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出资情况进行核实,查阅相关资料,收集有关证据。
4. 验资机构根据核实情况,撰写验资报告,对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情况进行确认。
《公司法》修订十大亮点解读
《公司法》修订的十大亮点解读如下:1.新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新法第23条第2款规定,股东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各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这有助于防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注册资本最长期限调整:新法第47条规定,认缴出资额最长期限是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
而在此之前,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必须在10年内缴清。
这一调整减轻了股东的出资压力,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
3.未缴纳出资股东失权:新法第51、52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出资进行核查和催缴。
在催缴后60日内,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董事会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书面通知,并相应减资、股转。
这一规定促使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
4.强化董事责任:新法增加规定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内容,促使董事更加勤勉尽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加强对小股东的保护:新法完善了股东权利保障机制,加强对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例如,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6.简化公司治理结构:新法简化了公司治理结构,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了公司的运营效率。
7.规范股权转让行为:新法规范了股权转让行为,保障了股权转让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8.加强公司自治:新法增加了公司自治的内容,允许公司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章程自治来规范公司的管理。
9.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新法完善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10.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罚款、限制出境等措施,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公司法》原文件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新《公司法》3月1日实施办公司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盘点】深度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 2014—01-23 富盈瑞吉投资咨询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修订前修订后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出资额。
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公司法关于验资出资的规定是啥
公司法关于验资出资的规定是啥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其实我们的公司法也是随着时间的变化,在不断的修订当中。
所以说对一些正在经营企业和想要创办企业的人来说,要及时了解一下我国公司法当中的新的动态,这样才方便与自己经营公司。
比如说近年来,公司法中对于出资验资的规定就有所改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公司法关于验资出资的规定是啥?▲公司法关于验资出资的规定是啥?▲一、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规定,例如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
统一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500万元,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有利于更多的公司诞生,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
当然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允许公司分期缴纳出资额原公司法规定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后的公司法要求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至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分期出资是一种折衷资本制,它原先只是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执行,新的公司法普遍推行分期出资方式,进一步表明中国政府力图进一步扩大公司数量,发展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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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公司法(2017最新)》对公司出资与验资的新规定在中国,凡设立企业或变更登记,都要办理法定的验资手续。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经修订过3次。
首次发布于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二次修正;2017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第三次修订。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同时,国务院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其中对公司出资与验资作出了不少新的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指导设立企业、变更登记与验资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规定,例如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
统一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500万元,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有利于更多的公司诞生,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
当然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允许公司分期缴纳出资额原公司法规定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后的公司法要求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至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分期出资是一种折衷资本制,它原先只是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执行,新的公司法普遍推行分期出资方式,进一步表明中国政府力图进一步扩大公司数量,发展市场经济。
三、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公司法规定,二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才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不能分次出资。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
四、出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这里,特别提出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令人关注,留下很多出资方式的空间。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五、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经过评估对非货币财产不仅要确认其存在性,对其价值的认定具有公允性的问题。
所以,修订后的公司法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旦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六、更加明确规定了出资与验资的法律责任1、出资者的责任新《公司法》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应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股东如果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者或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介机构的责任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将依法承担赔偿等相关的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与原公司法相比修改的地方还有许多,还有许多新问题值得学习研究。
我们应当认真研究新的公司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有效做好设立企业、变更登记与验资工作。
公司法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咨询电话的帮助。
(新《公司法(2017最新)》对公司出资与验资的新规定/y/gs/345622.html)来源:精彩推荐: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y/gs/577367.html股东大会性质/y/gs/577365.html股东大会的作用/y/gs/577356.html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操作思路是什么/y/gs/577351.html上市公司监事会职权/y/gs/577350.html股东会纪要/y/gs/577349.html试论一人公司法(2017最新)律制度/y/gs/577348.html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特征/y/gs/577339.html股份公司监事会的规定/y/gs/577335.html公司质押与抵押的区别/y/gs/577333.html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职权是什么/y/gs/577332.html法律责任之监事会/y/gs/577331.html澳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与司法比较研究/y/gs/577321.html记名股票上需载明哪些事项/y/gs/577318.html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和经理的职权/y/gs/577317.html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成员如何产生/y/gs/577315.html一人公司利弊分析与立法/y/gs/577314.html召开股东会通知方式通讯方式/y/gs/577307.html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监事任期及其职权/y/gs/577303.html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公司和转让方不履行变更登记义务怎么办/y/gs/577302.html如何召开股东大会/y/gs/577301.html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董事及董事会的/y/gs/577300.html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研究/y/gs/577292.html股份折价发行的规制缓和/y/gs/577289.html监事会组成规定/y/gs/577287.html股东会具有的性质/y/gs/577286.html一人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y/gs/577285.html监事会议事规则/y/gs/577279.html股份回购和库存股制度研究(三)/y/gs/577275.html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如何组成,监事任期如何确定/y/gs/577273.html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y/gs/577272.html论一人公司风险成因与防范/y/gs/577270.html如何胜任非执行董事/y/gs/577262.html股票发行条件/y/gs/577258.html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方式、议事规则与程序/y/gs/577257.html银行境内分支机构怎么变更/y/gs/577255.html怎么理解董事会战略委员会/y/gs/577254.html必须设立股东大会吗/y/gs/577248.html股票发行价是怎么定的/y/gs/577243.html大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合同书/y/gs/577242.html上市公司为什么要聘请独立董事/y/gs/577241.html如何设立,变更及注销外国公司上海办事处/y/gs/577239.html 简析新公司法(2017最新)的一人公司制度/y/gs/577232.html 什么是股份支付/y/gs/577228.html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召开规定/y/gs/577226.html五大全球知名咨询公司将在天津设立分支机构/y/gs/577225.html 股东大会决议/y/gs/577224.html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y/gs/577217.html公司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法律责任/y/gs/577213.html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程序及申请文件/y/gs/577211.html 新一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成立/y/gs/577210.html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架构/y/gs/577209.html对股东大会瑕疵股东要及时说不/y/gs/577200.html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y/gs/577197.html导致股东人数超过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及职工持股转让问题/y/gs/577196.html正常情况下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y/gs/577194.html论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y/gs/577192.html召开股东会会议时怎样通知股东/y/gs/577185.html质押式回购的规定/y/gs/577181.html董事不是花瓶应尽勤勉义务/y/gs/577180.html一人公司行贿也应认定为单位行贿/y/gs/577179.html公司法(2017最新)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的规制/y/gs/577178.html 股东表决权/y/gs/577170.html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益怎么办/y/gs/577166.html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y/gs/577165.html怎么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y/gs/577164.html股东大会有哪些方面/y/gs/577163.html解聘公司总经理,该履行何种法律步骤/y/gs/577155.html监事会会议制度的规定/y/gs/577151.html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的程序/y/gs/577150.html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y/gs/577148.html一人公司利弊分析/y/gs/577147.html股东会决议包含那些内容/y/gs/577139.html股东股份转让协议书/y/gs/577135.html廖景华与宋同生股份转让合同纠纷再审一案/y/gs/577134.html‘一人公司’新鲜登场/y/gs/577133.html一人公司存在的弊端/y/gs/577132.html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是怎样的/y/gs/577124.html个人股份转让协议/y/gs/577121.html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的权利/y/gs/577120.html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责任/y/gs/577119.html股东的表决权/y/gs/577118.html执行董事任期/y/gs/577110.html股份回购请求权探析/y/gs/577106.html如何让监事会成为有牙的老虎/y/gs/577105.html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y/gs/577104.html新《公司法(2017最新)》完善了股东大会提案和通知制度/y/gs/577103.html 试论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y/gs/577095.html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状况的分析及建议/y/gs/577090.html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如何保守公司秘密/y/gs/577089.html最新股东会议事规则/y/gs/577087.html董事会运行中非理性因素的法律规制/y/gs/577086.html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y/gs/577078.html代理股份转让协议书/y/gs/577075.html法人股转让的限制性规定/y/gs/577073.html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几天通知/y/gs/577071.html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谁组成/y/gs/577070.html执行董事职权/y/gs/577064.html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y/gs/5770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