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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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的通知-鄂卫办发[2011]59号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的通知-鄂卫办发[2011]59号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的通知(鄂卫办发〔2011〕59号)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目前,正值劳动者特别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签约的高峰期,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现就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完善体检项目和体检表格,明确区分就业体检和其他健康体检。

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统一的就业体检表。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就业体检项目、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的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04•【文号】人社部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目前,正值劳动者特别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签约的高峰期,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的现象仍有发生,部分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仍通过多种借口检测求职者的乙肝项目。

为切实贯彻《通知》有关规定,防止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行为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一)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组织开展公务员招录体检工作中,严格执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有关规定;指导各类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采取多种形式向各类企业宣传和介绍相关政策规定,禁止企业在就业体检中采取任何形式要求求职者接受乙肝项目检测,对企业违规行为,一经举报查实,要依法处理。

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编版

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编版

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涉及乙肝检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二、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

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研究生招生对学生的入学身体检查,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据此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社部发[2010]12号!

人社部发[2010]12号!

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学…2010‟3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各研究生招生单位: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主题词:教育招生体检转发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3月31日印发(共印125份)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涉及乙肝检查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二、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

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研究生招生对学生的入学身体检查,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完整word版)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110130

(完整word版)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11013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
测的通知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变换手法,变相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

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现就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的高度,认识就业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重大意义,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坚决纠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四、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五、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举报等,要调查核实。

凡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人社部发[2010]12号!

人社部发[2010]12号!

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人社部发[2010]19号

人社部发[2010]19号

⼈社部发[2010]19号⼈社部发[2010]19号⼈社部发[2010]19号各省、⾃治区、直辖市⼈⼒资源社会保障(⼈事)厅(局)、公务员局、卫⽣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事局、卫⽣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事(⼲部)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步规范⼊学和就业体检项⽬维护⼄肝表⾯抗原携带者⼊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社部发[2010]12号)。

根据⽂件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体检通⽤标准(试⾏)》及《公务员录⽤体检操作⼿册(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将《公务员录⽤体检通⽤标准(试⾏)》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修订《公务员录⽤体检操作⼿册(试⾏)》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体检操作⼿册(试⾏)》第2篇“体检项⽬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

”修订为“甲状腺肿⼤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体检操作⼿册(试⾏)》第2篇“体检项⽬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清ALT⾼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体检操作⼿册(试⾏)》第2篇“体检项⽬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时不作结论:⼀般是指需要做进⼀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体检操作⼿册(试⾏)》第3篇“《公务员录⽤体检通⽤标准(试⾏)》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七、将《公务员录⽤体检操作⼿册(试⾏)》第3篇“《公务员录⽤体检通⽤标准(试⾏)》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20)第五⾏“伴有⼼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人社部[2010]1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2010]1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人社部发[2010]19号

人社部发[2010]19号

人社部发[2010]19号人社部发[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

根据文件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

”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七、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入学就业体检或不再查乙肝五项

入学就业体检或不再查乙肝五项

提高服务水平、转变以药补医机制、改革人事和收 入分配制度、加强岗位缋效考核等。 陈竺表示,今年卫生部还将推行住院医师规范 化培训制度 ,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 ,探索建
立电子 病历 ,扩大 医师 多点执 业试 点。 同时 ,要进

步加 强医疗 管理 ,改善 服务 。

医院管理论坛 2 1 年第2 第2 卷 总第 1 O 0 0 期 7 期 6
业 权利 的通 知 》 ( 求意 见稿 ) 向社 会 公开征 求意 征
见 。今后 人学就 业体检 或不再 查 乙肝 五项 。 因职 业
革的 四梁 。在 1 51召开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 月 3
上 ,卫 生部部 长陈 竺首 次系统 阐述 “ 四梁 之间 的 关系 。他强调 , 四梁” 唇齿相依 , 以科 学发展 观 要 为指导 ,处理 好 四大体 系建设 之间 的关系 。具体说 来 就是 :公卫 与医 疗要弃 割 、谋融合 ,医保 与 医疗 要 相互 支持 、良性 互动 ,医疗 与药 品要 目标 一致 、
对 医疗 卫生服 务的 需求 ,卫生人 才素 质显著 提高 ,
在关键的—年做好医改重点工作至关重要
在 21 0 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 陈竺指出, o 21 O年是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
上启 下的 关键一 年 ,做 好今年 的卫 生工作 ,对 实现 医药卫 生体 制改 革近期 目标 、圆满 完成 “ 十一 五” 规划 目标至 关重要 。他 对今年 卫生 工作 的重点进 行 了部署 ,其 中公立 医院 改革试 点开 始。 陈竺表示 ,要 把落 实 医改 意见 与公立 医院 改革 推进 试 点 工 作 结合 起 来 ,改革 探 索 要做 到 点 面 结
密不可 分。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颁布日期】 2007-05-18【实施日期】 2007-5-18【发文号】粤劳社发〔2007〕3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卫生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

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

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乙肝项目检测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通知》精神,现就加强医疗机构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

二、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

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三、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相关项目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做好对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四、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开展的入学、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的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
一, 进一步明 确取消 入学 , 就业 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下同 ) ,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 测报告, 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 面抗原携带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不得在入学, 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 项目检测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 入学 , 就 业体检时检测 乙肝项目 的, 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 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 经卫生部 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 的乙肝表 面抗原携带者 不得从事 的职业, 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军 队, 武警 , 公安特警的体 检工作按 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 , 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 功能的, 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 酶 (ALT, 简称转氨酶 ) 项目�对转氨 酶正常的受检者, 任何体检组织者 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
七, 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各地要
各级人 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要加 大市场监管力度, 维护市场正常秩 序, 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 要通过加 强信息 跟踪 , 市 场巡查 , 受理投诉 举报 , 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 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等措施, 检查收 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打击非法劳务 中介行为, 严肃查处乱设项目收费 行为 �规范用人单位招聘活动, 为 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创造公平,
八, 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 工作�各地要推动经营性人力资源
要配合就业工作需要, 引导经营性 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按 照当地有关 规定,与公共就业服务相结合, 采 取搭建农民工劳务对接平台 , 为登 记失 业人员提供免费 就业服务等 多种形式, 积极为劳动者提供社会 公益 服务 � 要根据就 业促进法要 求, 积极研究和制定实施经营性人 力资 源服务机构开展 公益性就业 服务享受政府补贴办法�
四,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检查�
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 日常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 要研究 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市场动态监 测机制,建立市场供求信息变化快 速调查制度, 及时, 准确掌握市场动 态 �要加强对市场供求信息的归类 和分析,形成权威性数据并定期发 布, 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流动, 为促 进就业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 根据 "民生为本, 人才优先" 的工作要 求, 在推动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 发展战略的实施过程中,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不断 推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二� 一� 年一月二十九日

卫生部修改多项规范性文件 切实维护乙肝携带者权利

卫生部修改多项规范性文件 切实维护乙肝携带者权利
布之 日起施行 。
产的早籼 稻 ( i等 , 同) 中晚籼 下 、 稻、 粳稻最低 收购价分别提高到每
5 O公 斤 9 3元 、7元 、0 9 15元 , 比
学、 就业体检表( 包括体检项 目) 中涉及 乙
即 乙肝病毒感 将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 肝项 目检测的有关内容, : 则》 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 :甲型病毒I肝 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 、 “ 生
国家 发展 和改革 委员会 近 日
宣布 ,国家决定 2 1 00年继续在 稻 谷主产区实行 最低 收购价政策 , 并 适当提高最低收购价水平 。 今年生
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 等规 范 六条中的“ 病毒性肝炎” 修改为: 甲型病 “ 戊型病毒性肝炎” 同时删除入 。 性文件的部分 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自公 毒 旰炎、
问题发 出紧急通知 。

得 以购机补贴 的名义 强迫企业 参加此
四是严 禁 以工作经 费不足 为 由向
是严禁向农 民收费。 严禁 以农机 类活 动。 已向企 业收取 的费用 要全部 企业及农 民收费。 严禁挤 占挪用中央财
购置补贴名义 向农 民收取任何费用 , 切 返 还 。 实让农民得到全部实惠。
的任务切实维护农 民工合法权益。大力 人数众 多 的群 体性 案件 ,可以先 行受 加强涉及农 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 、 法律 理 , 事后 补办手续 ; 加强工作 站点 建设 , 服务 、 法律援 助和人 民调解 工作 , 有效 在法 院 、 劳动仲裁 机构 、 来务工 人员 外 延长服务 预防和促 进解决 企业拖 欠农 民工工 资 集中地区建立便 民服务窗 口, 问题 ,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内需求 、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的重大 用 ( 包括委 托 中介机 构开 展选型 收取 和补贴产品 , 促进公平竞争 。 省级农机 的保证金 、 型文件费用 、 理费等 ) 化 主管部 门应加强对 补贴产 品经销环 选 代 。

入学就业乙肝检测30天内废止

入学就业乙肝检测30天内废止

不 得擅 自拆 阅他 人 体检 报 告
三部 门要求各级各类教育 机构不得 以学 生携带 乙肝表 面
内 殊职业外 特

上, 尽快建 立专业技术 类 、 行政执 法类公务 员职务序 列和管
理办法 , 紧制定聘任 制公务员 管理 办法 , 抓 同时完善 各类公
( 自2 1 . 2 0 ( 摘 0 0 0 . 6( 新京栅 )
内联手整治违法广告。
《 意见》 明确了 2 1 年整治的重点主要包括 4 00 个方面 , 中就包括之前屡屡被曝出问题的电视购物广 加强指导 , 广告 广告发布中将实施动态监管 , 广告发布后将依法查处。《 意见》 要求建立健全部门间的监管信息反馈
Q 圭 查 Q : 嗣 盘 ! Q全
处理机制 , 及时将查办案件 、 处理相关媒体 、 处理相关企业及产 品、 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 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相互通告有关部门 , 实行执法 并 联动 , 利用各 自监管的职能和手段, 采取经济处罚 、 责任追究等多种措施综合监管 。 ( 自2 1. . 《 摘 0 0 2 1京华时报》 02 )
百 、 贝 执 业 刨 自 巾 粥 L 由 业 u H 亡 l0 J
检测 乙肝项 目的检测 体检报告应密 封 , 由受检者 自 行拆 阅 ;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拆 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
医学研究证 明, 乙肝病毒 经血液 、 母婴及 性接 触三种途径
传播 , 日常工作 、 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 乙肝病毒传播。
亢 为理 由拒 绝招收或要求退 学。除卫生部 核准并予 以公 布 ’ 务员 的考录 、 原 考核 、 奖励 、 培训等相关政策。 健康体 检非因受检者要 求不得检测 乙肝 项 目,
1 2部委今年联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省 级卫 视 电视 购 物 重点 整 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京人社就发[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9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

解决好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就业。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掌握《通知》要求,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把《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各服务窗口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准确了解《通知》的内容、要求和意义,以便全面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各区(县)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中用人单位招工(聘)活动的日常监管,指导用人单位全面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

要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中,将及时制止、纠正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体检时违反规定检查“乙肝五项”作为重要内容。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粤卫明电[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通知(粤卫明电〔2010〕49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2010年年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印发了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卫生部于8月上旬对我省部分地区进行了督导检查,我厅亦于7月组织进行了全省督查。

从督查情况看,全省大部分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均能贯彻执行文件精神,但仍存在贯彻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被自愿”检测乙肝项目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乙肝项目检测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认识、加强学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稳定促和谐的政治高度,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掌握文件要求,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确保把文件要求落到实处。

二、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管理,杜绝“被自愿”检测乙肝项目行为(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消入学(含入托)、就业体检套餐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在提供入学(含入托)、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行业除外)。

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项目。

(二)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健康体检服务时,必须取消健康体检套餐中的乙肝检测项目,仅能接受受检者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论受检者本人是否知情同意,均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团体或其他人委托的乙肝项目检测,不得变相开展各种形式的乙肝项目检测,杜绝受检者“被自愿”检测乙肝项目的行为。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教学厅[2010]2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0.02.20
【实施日期】2010.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
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现将普通高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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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部门文件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推动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环境的改善。

但目前,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共同起草了《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月21日至27日,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JYS@
附件: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含入幼儿园,下同)、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五项,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

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

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

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可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以评价肝脏功能。

如转氨酶异常,再做相应检查以区分病因,以尽早发现乙肝病人、尽早治疗患者。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

除报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

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解聘劳动者。

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规定的清理、修订工作,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进行监
督管理。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整入学体检项目,规范入学体检表格的内容。

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招生体检相关规定,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规定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要求求职者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处。

要及时调整技工院校入学体检项目,督促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招生体检相关规定。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垂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身体无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不会因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
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教育部门要面向学校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物等相关课程。

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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