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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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2010-07-06 09:58:36| 分类:新闻数据|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直接影响着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影响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已成为当今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有效地减少、控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认真研究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成因,揭示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为此,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我院近3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在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我县2003年判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件17人,2004年为19件22人,2005年截止到8月1日19件40人,分别占历年判处各类刑
事案件的4.5%、9.4%、12%。
(二)犯罪“低龄化”日趋明显。通过对2003年至2005年犯罪未成年人的年龄调查发现,2003年14—16周岁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犯罪的20%,2004年占30%,2005年占未成年人犯罪的50%。
(三)作案手段成人化、暴力化,作案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严重。如2003年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中,
有2起故意伤害致死,一起重伤。
(四)作案“团伙化”。在以往审理的未成年犯罪中,共同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犯罪的低龄化,使一个人显得身单力薄,要想完成“犯意”,他们必须集结更多的同伙,才能达到犯罪的目的。团伙表现的比较松散、
随意,没有明显的分工,大多为临时起意。
(五)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较为固定。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财产暴力犯罪。涉及的具体罪名有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交通肇事罪。财产型犯罪每年都在50%以上,而财产型犯罪90%为抢劫犯罪,抢劫对象一般也较为特定,即抢劫的对象多为未成年人,且绝大部分为学生,地点选择在学校周边地带或者直接进入学校院内、宿舍内抢劫。
(六)未成年犯家庭背景普遍较为复杂。单亲家庭、再组合家庭占有一定比例,父母常年在外的家庭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近几年审理的我县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有7层以上的父母常年在外务工,由祖父母、外祖
父母照顾生活的较多。
(七)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普通偏低,法制观念淡薄。近几年审理未成年犯90%以上是小学文化或初中辍学,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清楚的认识,有的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
(八)未成年犯有上网经历的人越来越多。据调查,2003年以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0%以上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上网经历,而且还有不少人沉迷于网络不能自拔。
(九)未成年犯大多缺乏管教,有结交社会不良青年的经历。
(十)未成年犯绝大部分为男性。2003年以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有一名是女性。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成因
(一)未成年人的自身原因。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生理发展的关键时期,心理、生理开始发生急剧的变化,处于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具有思想认识模糊,敏感好奇,富于幻想,喜欢模仿等特点,而他们的认识都只是建立在他们浅显而单纯的阅历基础上,他们辩别是非和认识事物本质的能力较差,同时
他们渴望独立,遇事不愿过多让家人知道,又稚气未脱,没有独立的经验和能力,最容易受到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引诱和侵蚀,极易被一些心怀叵测的人利用,而导致违法犯罪。如2004年我县审理一起赵某某、李某某拐骗儿童案。李某某原为我县聋哑学校的学生,曾被赵某某诱骗出去盗窃,后又伙同赵某某潜回我县,诱骗与李某某同校的三名学生外出乞讨、抢夺、盗窃,其一伙五人因涉嫌盗窃罪被苏州警方抓获,后被送回我县。另外,未成年人情绪、情感不稳定,易于冲动,受到刺激后往往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这种情况下极易于引发恶性事件,致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2003年10月份发生在我县徐集乡的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21岁的被害人谢某被一个刚满15岁的孩子所杀。事情很简单,谢某的堂弟在学校受到别的同学欺负,回家告诉其堂哥,谢某就在学生回家的路上拦住李某某,并将李从自行车上拽下,李便跑到一块放在地上的楼板上站着,谢去拽他,李拿出书包装的小刀便往谢某的胸部捅去,致其死亡。被告人李
某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二)家庭因素。常言道:“家庭是孩子的初始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大致如下:1、父母离异、家庭关系不和睦,再组合家庭。如2004年3月份,我院审理的一起李某、王某抢劫案。王某,16岁,家境贫寒,母亲因不堪忍受,5年前离家出走,王某的父亲靠在街头拉架车来维持生计,日子过的相当艰难。据王某父亲介绍,不幸的生活,导致王某性格异常偏执,平时沉寞寡言,性格内向,不愿过多的与人接触,在外抢劫,父亲一点都不知情。2、家庭成员有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在一些家庭,家长长期热衷于赌博、打麻将、酗酒,对孩子放任自流,致使其走上犯罪道路。3、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一是溺爱纵容型。有些父母及监护人因受文化程度、生活观念、法制意识的限制,对孩子一味地迁就溺爱,即便是在外干了错事,从不批评、指责,殊不知所犯的错误也是一个从小到大的渐进过程,如不加正确引导,也会升级为犯罪行为。二是重智轻德型。自古以来,“书中自有颜玉如,书中自有黄金屋”,有的家长看到的只是知识改变命运的表面现象,而忽视道德观念对一个人一生的重要影响。三是简单粗暴型。2005年,我院审理一起张某抢劫案,被告人张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张某在中招期间,以优异的成绩考入我县重点高中,但在高中学习阶段,成绩有明显下降,作为父亲没有与老师交流,而是对其体罚。有一次,老师让张某回家找父亲到学校,张的父亲一气之下施以拳脚并且中午不给吃饭,张某逃学后,伙同他人在豫南商品市场持刀抢劫,并致被害人轻伤。4、父母外出务工,长年不在家,孩子缺少管教,有的甚至根本无人管教。我县是一个外出务工人员占比例相当大的贫困县,特别是在农村,留在家的基本上是一些孩子和上了年纪的老年人,老年人由于知识结构、活动能力受限,根本没有足够的监控能力,造成教育、
管教不力。
(三)学校因素。学校作为未成年受教育的主要场所,是未成年人步入社会的必经之路。而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学校只是单纯重视学生的智力和知识方面的教育,片面地追求“高分”,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有的学校个别老师法制观念淡薄、侮辱学生人格,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还出现教师猥亵、强奸学生的恶性案件。近三年,我院办理过二起发生在学校内的猥亵儿童案和一起强奸案。学校本应是一方净土,学生在学校期间正是未成年人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时期,这些在学校里发生的丑恶现象,无疑会混淆美与丑、善与恶的界限,会使受伤害的学生埋下仇恨的种子,
进而报复社会。
(四)社会因素。1、信仰缺失。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评价体系正遭受巨大的冲击,而新的社会评价体系和价值标准尚未形成。社会中各种价值观念和评价标准鱼龙混杂,其中不乏一些消极、堕落和低下的观念。这些消极因素不断侵蚀青少年的心灵,导致一些青少年思想、行为的错位和偏差。2、缺少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学校为片面地追求“分数”,法制课是可有可无的,而那些辍学在家、无人管教的孩子,更无从谈到法制教育。3、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各种现代传媒纷纷登场,尽量给人们的感官以最大的刺激。在此情况下,一些利欲熏心的经营者,为了追逐更大的利益,不惜以身试法,大肆出版、销售不良书刊,拍摄、播放渲染暴力、色情、淫秽、赌博等内容的电影、电视、录像,使得大量的色情、暴力影视、音像、文化制品充斥社会,随处可见,随手可得。4、电子游艺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