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法律规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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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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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一般理论1、法的概念与特征——是指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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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的特征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4.规定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的含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的种类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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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权性规范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须的行为自由。

如宪法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民法通则98: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义务性规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①命令性规范,即规定主体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如宪法56: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商标法:商标使用人应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②禁止性规范,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

即禁止主体为某种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如“严禁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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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该法律规范属于( )。

A.义务性规范B.禁止性规范C.授权性规范D.任意性规范【答案】A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这属于什么样的规范?属于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练习题·单选题】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属于()。

法律基础笔记知识点总结

法律基础笔记知识点总结

法律基础笔记知识点总结一、法律的概念和特征1. 法律的概念法律是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范性规则,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规则性制度。

法律的基本特征包括普遍性、强制性、相对稳定性、完备性和统一性。

2. 法律的特征(1)普遍性: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不分贵贱、贫富、民族等因素。

(2)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规则必须得到强制执行,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3)相对稳定性:法律是相对稳定的,不会随意变更,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来变更。

(4)完备性:法律必须是一整套相互配套的规范,任何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

(5)统一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统一实施的,不同地域应该有一致的法律规范。

二、国家法律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是其他法律的根据和依据。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原则和根本任务,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 法律法律是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规范和管理行政事务。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规范地方行政事务。

5.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规范各部门的行政事务。

6.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用于解释和适用法律。

三、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政治责任。

2.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责任。

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侵害他人权益或违反民事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不当得利等。

注安考试安全法规知识点汇总

注安考试安全法规知识点汇总

注安考试安全法规知识点汇总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1、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于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2、法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发生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有3种情况:属人主义,属地主义,属人属地相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3、法的特证: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4、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3条重点记忆)1》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按此层级顺序记忆)2》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制定的。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1、《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3》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顺序为)法律、法规、规章2、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只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3、关系——就法律地位来说:国家标准高于行业标准。

就技术要求来说: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

4、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5、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1、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投入、安全事故隐患和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和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理学第十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法理学第十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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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关于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内部分科的 概念。它是在一定法学思想和原则指导下,由所属 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 系统。在当代,随着法学研究范围的扩展,法学体 系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庞大而严密的科学系统 ,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一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是该国法学研究的主要内 容,并且制约着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大部分法学分科 的内容和范围。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联系主要表 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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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 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如民法典会成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法律部 门的主要载体,刑法典则会成为调整刑事法律关系 的刑法法律部门的主要载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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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体系与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学概念。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 (1)立法体系的基本因素(组成要素)是规 范性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而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 则是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 (2)立法体系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范围 而划分成的多层次的等级体系;而法律体系则是按 照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而形 成的法律部门及其所组成的统一整体。 (3)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 而法律体系则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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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规范的分类 法律规范的分类是依据一定标准或从某一角度 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按照 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 ,按照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 分为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按照 法的渊源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成文法规 范、不成文法规范等;按照制定法律规范的机关和 法律效力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宪法、法律、 法规、条例、决定等。这些分类都有重要意义,本 节介绍的主要是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不同而对 法律规范所进行的分类。

法学概论(第二版)主编谷春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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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 标准,对现行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我国目前的主要法 律部门有: (1)宪法以及宪法相关法。 (2)民法。 (3)商法。 (4)刑法。 (5)经济法。 (6)社会和劳动保障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 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 一整体。
(三)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指违法者对于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一定不利后果 的责任。包括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法律责任与违法有不可分的联系。 (2)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3)法律责任通常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组织予以认 定。 (4)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的依据。 2.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 的惩罚措施。包括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实施的。 (2)法律制裁是一种惩罚性的强制措施。 (3)法律制裁必须以违法和法律责任为前提。 (4)实施法律制裁的国家机关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并制作相应 的法律文件。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和法律体系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为形式渊源或者效力渊源,是法的表现形 式和法律效力的来源。主要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和判例 法 我国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 7.特别行政区的法。 8.军事法规和规章。 9.国际条约。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与原则 (一)社会主义法适用的基本要求 1.正确。 2.合法。 3.及时。 4.合理和公正。 (二)社会主义法适用的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4.专门机关的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行为准则。

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公正和正义而制定的一种规范。

法律规范旨在引导人们的行为,保护他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法律规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 普遍约束力:法律规范适用于全体公民,不分人种、国籍、性别和职业等差异。

不论是国家元首还是普通百姓,都必须遵守法律规范。

2. 强制力:法律规范是强制性的,违背法律规范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机关设立的法律制裁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3. 长期稳定性:法律规范不会因为某个人或某个团体的权力或意愿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法律规范是通过法律程序制定和修改的,保证了其长期稳定的特点。

二、法律规范的分类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作用,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即规定某种行为是禁止的,禁止人们做某些事情。

例如,规定“禁止盗窃”、“禁止抢劫”等。

禁止性规范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2. 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指法律对某些行为给予合法性认可和授权。

例如,规定“合法拥有财产的人有权对其财产进行支配和处置”,“合法拥有土地的人有权对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等。

3. 规范性规范:规范性规范是为了引导人们的行为,并规定了特定行为应当遵守的标准和要求。

例如,法律规范“行车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保持车距”,“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等。

三、法律规范的作用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规范制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规范了人与人之间的行为。

它通过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2. 保护公共利益: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公共利益。

它通过规范经济活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等手段来维护全体公民的权益和福祉。

法律基本常识

法律基本常识

法律基本常识第一章 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 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一、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

四、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五、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吉大 《法律基础理论》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理论 课堂笔记

吉大 《法律基础理论》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理论 课堂笔记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位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2、社会"规范"
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规范性的调整,而非个别性的调整。
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在中央和地方都有立宪权的联邦制国家,根本法是宪法的一种,及联邦宪法。无论何种国家,作为宪法典的宪法,都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经由特殊严格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的形式。
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三)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社会公共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一国际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而"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

自考03709法律基础概论重点笔记

自考03709法律基础概论重点笔记

自考03709法律基础概论重点笔记第一章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1.1 法律的含义及其作用
- 法律是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强制力的规范,具有以下作用:- 维护国家政治秩序
-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 维护社会文明秩序
1.2 法律的基本原则
-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包括以下内容:
- 合法性原则
- 平等原则
- 公正原则
- 法治原则
第二章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征
2.1 法律关系的含义
- 法律关系是因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2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 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 永久性
- 有限性
- 合法性
- 客体性
- 客观性
第三章公法与私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区别
3.1 公法与私法的基本概念
- 公法是以国家利益为目标的法律规范。

- 私法是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3.2 公法与私法的基本区别
- 公法与私法的基本区别在于它们的目的、主体、范围和规则不同。

第四章法律的来源和层级
4.1 法律的来源
- 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4.2 法律的层级
- 法律的层级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第五章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5.1 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性质
- 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建立联系和解决争端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5.2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 国际法和国内法在一定程度上互相作用,但国际法常常具有
最终效力。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当一般法与特别法发生矛盾 时应如何使用法律? 时应如何使用法律?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
刑事诉 讼法
仲裁法 行政诉 讼法 程序 法
民事诉 讼法
(四)公法和私法 (五)国际法和国内法
1.国际法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 国际法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 间的法,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间的法,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它的实施以国家 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2.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的法 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的法 律关系的总称。 律关系的总称。
从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 (1)从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确定情况可以分为确定性 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二、法的分类 (一)根本法和普通法
(1) 宪法 )
第三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概述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 发生的影响。 发生的影响。
法在微观方面对具体主体 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法在宏观方面对社会关系 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作用。 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作用。
体 表 现 形 式
法 的 各 种 具
(2) 法律 ) (3) 行政法规 ) (4) 地方性法规 )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6)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7)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8) 国际条约 )
(二)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

法的概念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前者指法律的整体。

后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主观法与客观发“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客观法之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与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在法的意志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法律而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不同层次的本质,根据列宁关于本质问题的观点,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意志说、命令说、规则说、判决说、行为说、社会控制说、事业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把握法律现象。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质,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

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

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

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

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第二十八章 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十八章  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十八章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一、法的概念国家制定和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特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1、阶级性:反映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2、意志性: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3、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

【例1 .单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这成为法的(d)。

a.制约性b.阶级性c.阶段性d.意志性第二节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一、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任何一个法律规范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假定条件: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2、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3、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

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1)授权性规则: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2)义务性规则: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规定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1)确定性规则: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2)委任性规则: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二)法律规范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

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极为先进和极端复杂的情况下,没有技术规范就不可能进行生产,违反技术规范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如导致各种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事故。

因此,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并确定违反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

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有明显的区别。

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

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单选社会主义的法:我国社会主义的法体现着由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

2.法律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法”,即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律仅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单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

第一,规范性和普遍性。

规范性: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普遍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单选)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

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假定、处理和制裁。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多选)的行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制定,(了解)——从无到有的过程。

认可(了解)——从普通社会规范到国家法律的过程。

国家认可的法律主要指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不成文法。

(多选)不论是制定或认可的法律,都与国家权力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的属性。

(单选)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单选)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

(多选)这种约束力不仅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在本阶级内部也存在。

(单选)当然,并非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

4.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单选)三、法律的作用1.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

名词解释法律规范

名词解释法律规范

名词解释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

它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另一类是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制定的非权威性法律规范。

这些非权威性法律规范,有些可以成为国家权威性法律规范的渊源。

法律规范有三个基本特征:( 1)法律规范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律规范对人们具有普遍约束力;( 3)法律规范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第一节法律规范的概念及特征1、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是人们调整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它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另一类是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制定的非权威性法律规范。

这些非权威性法律规范,有些可以成为国家权威性法律规范的渊源。

法律规范有三个基本特征:( 1)法律规范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律规范对人们具有普遍约束力;( 3)法律规范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 1)社会性:第一,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

第二,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内容涉及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第三,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都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维持的。

( 2)稳定性:第一,法律规范不能朝令夕改,而应当相对稳定地适用于同一时期和同一事件。

第二,法律规范也不宜经常变动,否则就难以起到预期作用。

第三,法律规范只能根据客观情况进行修正补充,但又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 3)明确性:第一,法律规范的条文必须清楚准确,使人易懂。

第二,法律规范的语言表述方式应该尽量做到精练简洁。

第三,法律规范的含义应当十分明确,避免歧义。

第四,法律规范还应注重逻辑严密,符合科学原理。

( 4)平等性:首先,任何人都享有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这是法律规范平等性的基础。

其次,任何人违反了法律规范的规定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律规范平等性的保障。

最后,法律规范是对全体公民都适用的,任何人都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规范的特权存在。

法学概论笔记

法学概论笔记

法学概论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法的基本概念一、法的定义(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具有普遍性。

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5、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6、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强制作用5、教育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1、政治作用2、社会公共作用注意:法对国家社会的作用是巨大的,不过法的作用并不是无限的,法是有局限性的,而不是万能的。

三、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概念: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2、权利的要素: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主要指胜诉权)(二)、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两者在结构上,是紧密联系的、不可分割的。

2、从产生和发展来看,两者经历了一个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3、在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法律精神,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四、法律关系(一)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要素:1、法律关系主体:(1)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肯定会有两个的)(2)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以下几类:①公民(自然人:享有自然生命的人)②机构和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两者中前者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后者不可以,例如学校和学院)③国家(并不具有普遍性,常常出现在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国家发行国债等,国家与买国债的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国际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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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又称为法律规则,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某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二、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
法律规范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由国家强制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规范是普遍适用、并能反复适用的。

4、法律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5、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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