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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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叶某创作《星光灿烂》词曲并发表于音乐杂志,郝某在个人举办的赈灾义演中演唱该歌曲,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并发行郝某的演唱会唱片,星星电台购买该唱片并播放了该歌曲。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郝某演唱《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同意并支付报酬B.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该歌曲应当征得郝某同意并支付报酬C.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郝某同意D.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南极熊唱片公司同意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22条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题中,郝某是赈灾义演,虽然收取观众的费用没有自己占有而捐给灾区,但是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未向公众收取费用”的条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郝某演唱叶某创作的《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因此,A项正确。

《著作权法》第37条第(四)项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本题中,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郝某的歌曲,应征得郝某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因此,B项正确。

《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可知,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不需要征得著作权即郝某和南极熊唱片公司的同意,但是应当向他们支付报酬。

因此,CD项错误。

北京某酒厂是“华灯”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白酒商品上。

河北某酒厂亦在白酒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华表”牌,且其酒瓶包装使用与“华灯”注册商标图样相似的装潢,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帮助河北某酒厂运输、存储“华表”牌白酒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法第三章案例分析案情介绍:刘某于2004年5月完成的小说新作《田野新传》,与著名作家赵某于2003年创作并在《新火花》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

2004年赵某在《作家新秀》杂志第5期上发现刘某德的作品后,便认为刘某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刘某交涉。

请问:刘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答: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因此刘某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刘某至少要证明以下情形中的一种:第一,自己的作品虽然在赵某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

这一主张若能成立,刘某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

第二,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发表都在赵某之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赵某的作品,刘某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

第三,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刘某的确见过赵某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赵某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赵某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

如果这些证明均不能成立,那么,刘某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

从案情中看,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赵某作品的抄袭,所以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

第四章四、案例分析某市统计局由于日常数据统计事务较多,经该市某大学同意,邀请该大学计算机研究所副研究员李某帮助处理有关统计事务。

在协助工作中,李某发现统计局的许多工作是相似的,而且每年都要做同样的统计工作。

于是,李某着手研究,开发出用于该方面的统计工作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经试用,效果很好。

该大学得知后,立即按照职务开发的软件以该大学为著作权人申请办理登记了软件著作权。

市统计局认为,该软件系委托作品,且李某系在帮助工作中用该局的计算机设备开发出来的,其著作权应属于该统计局。

李某认为,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其本人。

知识产权法案例(2014打印版)

知识产权法案例(2014打印版)

著作权法案例一. 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案: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

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二、甲乙两合作创作了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的署名顺序为甲、乙。

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

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署名为第二作者。

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告乙侵犯其署名权。

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理由如下:(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

(2)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甲的署名,故不侵犯甲的署名权。

2014年4月全国自考知识产权法试题和答案

2014年4月全国自考知识产权法试题和答案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试题课程代码:00226选择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O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在李东创作电影剧本《大智慧》的过程中,刘伟江提供了全部资金,并且帮助联系了万家出版社。

前年末李东完成了《大智慧》的创作,去年由万家出版社出版。

该电影剧本的著作权应归属于A.李东B.刘伟江C.李东和刘伟江D.万家出版社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A.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B.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C.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且应当支付报酬D.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不需支付报酬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A.不存在B.不受法律保护C.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D.由国家享有4.刘某从画家孙某处购买了一幅画,刘某在享有该画原件之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著作权中的A.改编权B.出租权C.复制权D.展览权5.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其会员作品之著作权进行的管理是A.著作权行政管理B.著作权集体管理C.著作权社会管理D.著作权政府管理6.《世纪之云》是诗人白云天于2000年6月8日完成的叙事长诗,白云天逝世于2008 年5月6日,《世纪之云》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终止于A.2058年5月6日B.2050年12月31日C.2058年12月31日D.2050年6月8日7.出版物上的符号ⓒ是著作权标记,与之对应的英文是A.Copy B.CopyrightC.Copying D.Cooperation8.宝山集团与东方大学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东方大学研发一种新产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研发成果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东方大学的唐教授接受学校指派承担这一研究工作并且研发成功。

该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依法应当归属于A.唐教授B.宝山集团C.东方大学D.宝山集团与东方大学共有9.远达公司的一项X发明创造取得发明专利权在前,路劲公司的Y发明创造取得发明专利权在后,Y发明专利的实施有赖于X发明专利的实施。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真题2014年7月_真题-无答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真题2014年7月_真题-无答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真题2014年7月(总分100,考试时间150分钟)课程代码:00226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 下列选项中,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国际公约是A.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B. 《马德里协定》C. 《伯尔尼公约》D. 《知识产权协定》2.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知识产权的是A. 发现权B.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C. 商号权D. 邻接权3. 赵军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写了一部报告文学.创作期间同事黄毅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该报告文学的著作权属于A. 赵军B. 黄毅和赵军共有C. 单位D. 赵军、黄毅、单位共有4. 下列选项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A. 数学公式B. 通用表格C. 历法D. 地图5. 李明华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A. 作品登记后,李明华取得著作权B. 作品出版后,李明华取得著作权C. 作品创作完成后,李明华取得著作权D. 作品发表后,李明华取得著作权6. 孙迎开发了一个游戏软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截止于A. 孙迎创造完成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月31日B. 孙迎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C. 孙迎创作完成之日起的第25年的12月31日D. 孙迎死亡后的第25年的12月31日7. 下列选项中,属于邻接权的是A. 表演权B. 专有出版权C. 录音制作者的权利D. 广播权8. 何涛将《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学分析》一书改成盲文并许可他人在国内出版.这一行为属于A. 强制许可B. 侵权行为C. 法定许可D. 合理使用9. 甲经乙许可将乙的小说改编成剧本,丙经甲和乙的许可将剧本翻译成英文,某出版社欲出版该英文版剧本,应当A. 取得甲和乙的许可B. 取得丙的许可C. 取得甲、乙、丙的许可D. 取得甲的许可10.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其作者是A. 法人或其他组织B. 完成作品创作的公民C. 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D. 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创作作品的公民11. 歌曲《似水年华》MV的著作权人是A. 表演者B. 柳的制片者C. 演唱者D. 词曲作者12. 依据我国专利法,下列选项中既可以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又可以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是A. 一种新型饮料的配方B. 一种花色新颖的搞布C. 一种造型独特的卡通杯D. 一辆便于携带的变速自行车13. 在我国专利审查制度中,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是A. 发明创造完成日B. 申请日C. 登记日D. 公告日14. 依据我国专利法,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丧失新颖性例外的是A. 在天津市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B.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C. 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D.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15. 依据我国专利法,甲与乙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申请专利.专利权应授予A. 先发明人B. 先使用人C. 抽签确定的申请人D. 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中请人16. 依据我国专利法,下列选项中关于强制许可的表述错误的是A.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B. 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C. 在国家出现非常情况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强制许可D.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17. 甲退休后一年内,接受乙公司的委托完成了一项与原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委托合同未明确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该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A. 甲原所在单位B. 乙公司C. 甲D. 甲和乙公司共有18.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2006年7月8日收到甲的发明专利申请,2012年8月7日公告授予甲专利权。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1、1991年1月,某甲与乙饭店签订合作开办饭店协议一份。

同年3月,乙饭店开业后,未悬挂店名,但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厚味莫美包子第四代传人赵某第五代传人甲”为内客的牌匾一块。

其中“厚味美包子”为大字,其余为小字,并聘请甲为该店厨师。

该店自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

1980年12月,多年经营厚味美包子的丙饮食公司取得厚味美牌商标注册证,当其发现乙饭店及甲的行为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

甲与乙饭店辩称,制作悬挂的牌匾是对“厚味美”创始人及传人赵某和甲个人身份的宣传;且丙公司的商标已过有效期,所以法院应驳回。

请回答:(1)丙公司是否具有厚味美牌商标专用权,为什么?(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3)哪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2、甲厂研制一种N23型高压开关,于1987年8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88年5月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乙厂于1978年5月下达N23型高压开关试制任务书,但该任务书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

1987年12月乙厂所在县工业局向乙厂下达通知,决定将N23型高压开关列入1987年新产品开发计划。

1988年6月乙厂试产,产品其主要特征之一与甲厂专利产品相同。

1989年4月乙厂完成产品定型图纸,至同年底共销售20台。

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经交涉无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专利权。

乙厂以其在甲厂申请专利前已作好生产该产品必要准备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合法并驳回甲厂诉讼请求。

请回答:(1)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一种什么行为或权利?(2)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行为的法定条件是什么?3、1992年8月,某省艺术博物馆向省内外画家和书法家发出几千份邀请函,称明年5月10日是该馆建馆40周年纪念日,邀请届时参加庆典。

一些画家和书法家收到邀请函后,纷纷作画或赋诗以示祝贺,并将作品赠与该博物馆。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1.歌剧洪湖赤卫队着作权纠纷案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30年后;湖北省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本和对洪湖赤卫队剧本的着作权提出争议;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1988年12月朱本和向法庭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过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的剧团团长、党支部书记梅少山没参加创作;只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仅署名;而且排在首位..朱本和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着作权;追究梅少山的侵权责任..据查;洪湖赤卫队的创作人员均为剧团正式职工;其创作是接受剧团交给的工作任务;体验生活费用由剧团负担;剧本经过全团创作人员集体讨论修改..1980年;该剧重新公演时;已经给朱本和以编辑名义署名..答:在本案中;原告的保护着作权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是认定何人为作者..根据本案的案情及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思考以下问题:原告提出的保护着作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原告应当享有着作权;即可以依照原告自己的意志;自己或者许可他人行使着作权的权能;而享有着作权的人只有作者、或者被视为作者之人、或者着作权的继受人;自然人作者是从事直接产生作品的创作行为之人;同时;不存在法人等组织被视为作者的情况;即作品的创作与法人的意志无关、法人没有提供创作条件..然而在庭审中;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尽管创作活动的参与者是诸自然人;但是该诸自然人不是自由依照自己意愿进行创作活动;而是按照被告确认的体例、编写大纲等体现被告意志的方案并根据被告的有关指令实施创作;因此该作品的创作活动由被告主持并代表着被告的意志;由作品产生的责任显然亦应当与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无民法上的联系..鉴于此;本案所涉及的作品着作权由被视为作者的被告享有;原告不能以作者身份享有着作权;即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存在的;因而原告的权利请求不能得到支持..2、1995年9月;某商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高某按照启事上的要求;以一句简洁、流畅、易记、上口的广告语应征并被评为二等奖..同年11月;商贸公司在某某日报上刊登评选结果;宣布高某创作的广告语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第二年3月;高某接到商贸公司的电话;方知自己获奖..在颁奖典型上;高某谈了自己的创作构思并接受了商贸公司颁发的获奖荣誉证书及500元奖金..事后;高某发现商贸公司已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装袋等处使用其创作的广告用语;便立即向商贸公司提出异议;但协商未果..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创作的广告用语的着作权归属;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语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根据商贸公司在使用该广告语期间营业收入逾3亿元这一事实;要求商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考研请问:1案中广告语否属于应受着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为什么2高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3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答案:1.具备独创性的广告语同样可以享有着作权..就广告语而言;它是通过一定的文字来向不特定的公众传递一定的信息..如果广告语确实具备了文字作品的要件;应当属于文字作品..本案中的广告语短小;但具有独创性;且符合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属于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2.主要存在如下法律关系:一是高某与商贸公司的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二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着作权归属的法律关系;三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使用的法律关系..3.本案争议的广告语的着作权应当属于高某所有..但商贸公司有权在企业广告范围内免费使用该广告语..首先;商贸公司以征集启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创作;在报刊上提出了所需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高某根据要求创作应征;其广告语被录用;两者之间形成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由于商贸公司在征集启事中对获奖作品的着作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而企业在事后的公告中明确着作权归属于单方意思表示没有为高某接受;故不能成为合同内容..依照着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着作权应属于受托人高某所有..其次;商贸公司在企业广告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不构成对高某着作权的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按照着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着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商贸公司征集广告语的目的就是为了运用广告宣传企业形象;扩大企业影响;高某为商贸公司“量身定做”了该广告语;其目的也是为了商贸公司的使用;商贸公司向高某支付了一定报酬;因此商贸公司享有在广告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的权利;并不构成对高某着作权的侵权;高某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起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所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L付款即可..1饭后茶余的抗辨能否成立为什么2休闲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案:1不成立..理由是: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2不成立..理由是: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着作权法的保护..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S的作品;属于侵犯S翻译权..休闲杂志社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S付酬..4、1981年夏;着名雕塑家叶某受A单位委托;创作设计歌乐山烈士群雕以下简称群雕..A单位为修建群雕;成立了群雕制作工程办公室;刘某以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到群雕制作过程中;叶某先后完成了群雕的初稿、二稿;并就创作的主题思想、构思主题、创作过程向A单位作了说明..接着;叶某与刘某一起按稿指导木工制作了放大骨架;即定稿..叶某在此阶段经常到现场指导和参与刻画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刘某通过口头或实际刻画提出的一些建议;叶某认为符合自己创作意图和表现手法的;亦予以采纳..1984年;A单位选送以叶某个人署名的歌乐山烈士群雕参加全国首届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并获纪念铜牌..问题:1群雕是叶某与刘某的合作作品吗为什么2合作作品的着作权应当如何行使答案:1不是合作作品..因为合作作品成立有两个前提条件;即:1合意..指完成合作作品的作者之间有共同的合作创作的意图..2合作..指合意者之间在客观上存在着合作关系;即各方都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而在本案中;叶某和刘某之间并无共同创作雕塑作品的意图..而且;刘某只是在叶某已独立完成初稿、二稿后对作品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故刘某的行为只能是对他人的创作提供辅助性帮助..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性活动;均不视为创作..“因此刘某的行为不能被视为创作;不能作为群雕的合作作者..2合作作品的着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首先应区别是可以分割的作品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两种..对前者;依着作权法第13条第2款;“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对于不可分割的作品;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着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5、李成是某市小有名气的画家;1998年因该市一家礼品公司的委托;创作了“小城风光”系列山水画共10幅;李成将原作交与公司;公司按约定向其支付了酬金2万元..后礼品公司制作了100套瓷瓶;每套10个;瓶的釉面用的是李成所画的10幅山水画..李成认为礼品公司未征得自己的同意擅自将自己的作品在瓷瓶上使用;并公开销售;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礼品公司则认为;虽然双方没有就着作权归属作明确约定;但是这批画本来就是李成接受委托而创作的;公司付了钱;取得了作品;以后对作品如何使用;与李成无关;故不承认自己有行为有何不当..问题:1.从李成与礼品公司的关系而言;这批画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2.这批画的着作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礼品公司在这批画是享有什么权利为什么答案:1这批画属于委托作品..所谓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创作的作品..2这批画的着作权应当归受托人所有..根据着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鉴于双方没有就着作权归属作出约定;因此这批画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李成..3礼品公司可以享有这批画原件的所有权;同时还享有这批画的展览权..根据着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6、A租赁有限公司聘请郑某负责公司计算机管理工作;并且为郑某提供了相关的培训、考察、交流等学习的机会..郑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开发了“多币种财务管理系统”和“租赁合同管理系统”两个软件..公司提供了所需的设备、资金和公司业务资料;并指派有关人员参与和配合..后因工作上的分歧;公司要求郑交出两软件的源程序;被拒绝后;公司拿走了郑某用于编程的笔记本电脑..郑某调离公司后;以A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郑某认为:本人利用单位及个人电脑设计了上述两个软件;由于本人不是学计算机的;开发软件与其工作无关;且公司未对开发软件提供专门的资金、设备或资料;因此软件着作权属于自己..而A公司使用上述软件未与本人签订许可合同;却擅自对软件进行复制、剽窃、抄袭、改编..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程序条例;A公司侵犯了本人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A公司认为两软件属于着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职务作品;单位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着作权..问题:1.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是否为职务作品2.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如何行使答案:1.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为特殊职务作品;而且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这类职务作品应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第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本案中;郑某与A公司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郑某是以计算机管理人员被招聘到公司;负责公司计算机管理工作;软件开发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其开发的两个软件是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的作品;公司为作品开发提供了资金、设备、业务资料等条件..因此该软件的着作权属于该单位..2根据着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特殊职务作品的着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为特殊职务作品;郑某享有署名权;A公司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7、殷某出身于中医世家;多年来一直从事中医学研究..1991年3月;殷写了一篇中医学论文;投稿某大学中医论坛杂志并被该刊选用;刊登于1992年8月第三期..文章刊登后;殷某发现该杂志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论文中的3处内容进行实质性删改..为了保护论文的完整性;殷某多次找杂志社交涉;但杂志社答复:杂志社对来稿有权修改或摘要发表;作者的稿件中未声明不许删改的;应视为作者同意对其文章进行修改..问题:1杂志社可否对作者的文章进行删改为什么2本案中杂志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可以..因为着作权法第34条第2款: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根据这一规定;法律赋予了杂志社对文稿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的权利..2不合法..着作权法第34条的规定局限于文字修改;不包括内容修改..该条文明确规定;如果对内容进行修改;必须经过作者同意..因此本案中杂志社的行为侵犯了殷某的修改权..因为杂志社的修改已经超出了一般的文字性修改、删节的范围;而对文章的实质性质内容进行了删改..8、周某是一个翻译公司的职员;主要从事英文翻译工作;同时周某还是一位文学爱好者;尤其喜爱鲁迅先生的作品鲁迅于1936年去世..2006年他打算将鲁迅先生的作品翻译成英文;介绍给世界各国的读者;但是由于翻译涉及原作者的着作权问题..因此他担心由于他的翻译侵犯了鲁迅先生的继承人对作品的着作权..问题:1翻译鲁迅先生的作品是否需要得到授权为什么2如果周某在翻译成英文的过程中将鲁迅的作品作了大幅度的删节;是否侵犯鲁迅的权利为什么答案:1不需要授权..因为鲁迅先生的作品已经过了着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期了..根据着作权法规定;公民创作的作品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具体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鲁迅先生于1936年逝世;故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于1986年12月31日终止..自1987年开始;他人可以自行决定使用鲁迅作品;而无须事先征得其继承人授权;无须支付报酬..2侵犯了鲁迅的权利..因为根据着作权法第20条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周某在翻译鲁迅作品的时候;应当尊重鲁迅先生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得对鲁迅作品进行修改、歪曲..9、着名剧作家方牧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1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东海市总工会未与方牧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2000年10月;方牧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着作权..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着作权人的授权..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方牧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请问:1本案系争的是着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了方牧的这一部分着作权为什么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答案:1根据着作权法第10条第9项的规定;本案系争的是着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即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也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传播作品的表演的权利..2东海市总工会侵犯了方牧的着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因为着作权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取得着和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例中;东海市总工会未经方牧同意;擅自使用方牧剧本表演;违反了着作权法第37条关于表演者义务的规定;侵犯了方牧的着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因为本案中的演出是由东海市总工会组织的;演员实际上是在从事单位的职务行为..根据着作权法第36条关于表演者义务的规定和第48条关于着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东海市总工会还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10、作家池莉与上海电影制片厂就池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拍摄成电影一事达成协议;上影厂享有对小说的专有影视改编权;同时规定:上影厂如将改编权转让给第三者;必须事先征得池莉的书面同意..合同订立后;上影厂委托北影编剧肖方改编太阳出世成电影文学剧本;其后;北影厂拟将太阳出世拍摄成电影;于是与池莉协商..池莉致函上影厂;就是否可将太阳出世电影摄制权让与北影厂一事与上影厂协商;但未得到答复..上影厂在未征得池莉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影视摄制权转让给北影厂..北影厂将影片定名为不能没有爱;影片摄制完成并已在国内外发行;北影厂在影片中已为池莉署名..池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北影厂和上影厂侵犯了其着作权..上影厂辨称:我厂与池莉签订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合同;后池莉来信表示可由北影厂将作品摄制电影;为尊重其意见;我厂将小说的改编权及剧本的版权转让给北影厂;并且;我厂对转让的标的物——改编后的文学剧本享有着作权;所以我厂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北影厂辩称:上影厂在征得池莉同意后;将电影文学剧本的版权及影视改编权转让给我厂;因引我厂未侵犯池莉的着作权..1上影厂是否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为什么2北影厂是否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为什么3此案中的电影文学剧本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其着作权行使有何限制答案:1上影厂的行为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虽然池莉与上影厂关于转让小说影视改编权的合同有效;但上影厂在将影视改编权转让给北影厂时;仅根据池莉的意向性建议来会推定池莉已经同意转让;而未按双方合同约定与池莉签订书面合同构成违约..同时根据着作权法第12条;上影厂对其改编成的电影文学剧本享有着作权..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上影厂未经池莉同意;将剧本的版权转让给北影厂;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上影厂的行为既是违约又是侵权;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但主要还是违约行为..2北影厂的行为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北影厂明知池莉对太阳出世享有着作权;且在与上影厂签订的专有使用合同中明确了转让时应当得到书面同意;却与上影厂签订了转让合同..因此其无合法依据地使用池莉的作品摄制电影的行为;违反了着作权法中对作者权利保护的规定;按着作权法第47条规定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3电影文学剧本上在小说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属于演绎作品;依着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着作权;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上影厂虽对小说改编的文学剧本享有着作权;但并不表明其未经池莉同意而转让剧本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上影厂在行使自己对剧本的着作权时;侵犯了原着作权人池莉的着作权..11、李某自学英语多年;经常做笔译练习..李某同事赵某常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章..李某为了提高翻译水平;常将见到的文章顺手拿过来做翻译练习..一次李某将赵某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进行翻译..赵某见到李某翻译自己的文章;便提出李某这样做未经自己许可;是侵犯了自己的着作权..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做翻译练习;并不打算发表;但赵某坚持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着作权;并要求李某今后不得再翻译自己的作品..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问题:李某是否侵犯了赵某的着作权为什么答案:李某没有侵犯赵某的着作权..赵某对自己撰写的文章依着作权法第2条;第9条;第11条享有着作权..一般情况下;未经着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但是着作权法为了有利于文化传播;对着作权人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理使用制度..其中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才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结合本案来看;法律规定的3个条件李某都符合..其一;必须是为了个人目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非单位、集体或多人的使用目的;李某为提高自己的翻译水平而使用赵某的文章属于此类;其二;必须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否则;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也属侵权;赵某的文章刊登在报纸上属已发表作品;李某用来练习符合规定;其三;必须尊重着作权人除使用、获得报酬外的其他权利;李某只是利用赵某的文章做翻译练习;无发表的打算;也未擅自行使其他权利;符合这一条件..所以李某并未侵犯赵某的着作权..12、王兴华、张江丽夫妇有一子王钢;2004年;夫妇俩带王钢在红星照相馆拍周岁照..摄影师刘某为王钢照了两张底片;一张连同照片交给王某夫妇;另一张经修饰后洗印放大成20寸照片;陈列在照相馆橱窗中..2005年;刘某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某出版社用以制作儿童挂历;获1000元稿酬..后来;出版社又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本市的某香皂厂;用于一种婴儿香皂的包装..2006年;王某夫妇在市场上发现了挂历;又发现了香皂;于是追寻到红星照相馆;方得知照相馆扣下了一张底片;才发生后面的一系列事件..王某夫妇以王钢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身份起诉红星照相馆侵犯着作。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归纳)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归纳)

六、案例分析(10分)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某仓储公司帮助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某商场销售。

请回答问题: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2、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3、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4、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六、案例分析(10分)1、构成商标近似。

因为“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

主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

2、侵犯了“月华”的商标权。

应考虑两个因素:(1)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2)行为人使用该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3、某仓储公司的责任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其不知的情况无责任,在其明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4、某商场要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41.某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4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43.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

但未获核准注册。

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

参考答案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41.某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某的申请日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3)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4)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01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201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一、着作权案例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着作权。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着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

”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着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着作权的归属为什么答:(1)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构成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2)文字作品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包括小说、诗歌、论文、文书、日记等作品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改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

高丽娅老师的教学教案是一个人的思想智慧写成的,用以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情感,在形成过程中没有抄袭与剽窃,就有自己的独创性,因此属于文字作品。

(3)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与所在动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使用属于单位的正常业务范围之内;不满足上诉条件的属于非职务作品。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法作为规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对于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知识产权法,我们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著作权侵权纠纷公司名称公司创作并发表了一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小说。

不久后,另一公司名称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全文刊载了该小说,并通过广告收益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另一公司名称公司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公司名称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知识产权法,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另一公司名称公司未经授权的刊载和传播行为,违反了这些权利。

在判断侵权成立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要确定被侵权作品的独创性和可版权性。

在这个案例中,该小说具有独特的情节、人物和表达方式,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其次,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即另一公司名称公司确实未经授权进行了刊载和传播。

最后,要评估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对原作者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等。

案例二: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品牌 A是一家知名的服装品牌,其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然而,品牌 B公司生产的服装在款式、标识和包装上与品牌 A高度相似,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这种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防止消费者被混淆。

品牌 B公司的相似产品和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品牌 A的产品,从而损害了品牌 A的商业利益和品牌形象。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对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以及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还要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造成的市场影响。

案例三:专利侵权纠纷企业 A拥有一项关于新型技术的发明专利,该专利在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企业 B未经许可,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

专利法赋予了专利权人独占的实施权。

知识产权法-专利权-案例分析与法条解析

知识产权法-专利权-案例分析与法条解析

知识产权法-专利权-案例分析与法条解析1. 案例背景在2010年,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份关于“一种新型节能灯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并在2012年获得了授权。

B公司在2014年推出了与A公司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并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反响。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 案件经过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要判断A公司的专利权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发明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经过审查,法院认为A公司的专利技术确实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A公司的专利权有效。

接下来,法院要判断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经过对比,法院认为B公司的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技术完全相同,且B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因此B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3. 法院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 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4. 法条解析本次案例涉及的主要法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发明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5. 案例启示本次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在研发新产品时,应当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时申请专利。

同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构成专利侵权。

对于涉嫌侵权的企业,应主动与专利权人沟通,寻求合法来源,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6. 总结通过本次案例分析,我们深入了解了知识产权法中专利权的相关规定,以及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这对于我们今后在创新创业过程中,有效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是维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体系,其在保护创作者和创新者的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是非常有益的,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知识产权法律。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进行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商标侵权的案例。

某公司注册了一个商标,后来发现另一家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了相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产生了混淆。

根据知识产权法,商标的注册人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侵权方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注册人一定的经济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法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和保护措施。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专利侵权的案例。

某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后来发现另一家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了该专利的技术,而没有得到授权。

根据知识产权法,专利权人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侵权方停止使用侵权专利技术,并赔偿专利权人一定的经济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法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罚和保护措施。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著作权侵权的案例。

某作家在出版了一本畅销书后,发现有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其作品进行了复制和传播。

根据知识产权法,著作权人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侵权方停止复制和传播侵权作品,并赔偿著作权人一定的经济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法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和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对于理解和应用知识产权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具体适用和保护措施,进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能够加强对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和应用,共同维护良好的创新环境和知识产权秩序。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知识产权法律作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创新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法律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实务操作。

二、案例简介(一)案件基本信息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二)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的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A。

该软件产品A 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乙公司是一家同行业的竞争企业,在未经甲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传播甲公司软件产品A,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B推向市场。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法律问题1. 被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一)被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1. 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甲公司拥有软件产品A的著作权。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传播甲公司软件产品A,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等。

综上所述,被告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二)如果被告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被告乙公司应立即停止复制、传播甲公司软件产品A的行为。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歌剧《洪湖赤剧剧》著作剧剧剧案建国周年剧~湖北省歌剧剧上演了剧剧剧剧目《洪湖赤剧剧》。

剧剧深受人国献礼10民喜剧~后被改剧拍成剧影。

来年后~湖北省歌剧剧退休干部朱本和剧《洪湖30赤剧剧》剧本的著作剧提出剧~而引剧了一剧官司。

争从年月朱本和向法198812庭起剧~提出《洪湖赤剧剧》是根据他人所《洪湖赤剧剧》剧本修改而成的~个写自己剧生活修改剧剧本~但剧本剧表、剧目上演剧均未被署名~而剧的剧剧剧剧、体当党没参支部剧剧梅少山加剧作~只修改了一些台剧~不剧署名~而且排在首位朱本和剧求法院剧定其享有《洪湖赤剧剧》歌剧的著作剧~追究梅少山的侵剧剧任。

据剧~《洪湖赤剧剧》的剧作人剧均剧剧剧正式剧工~其剧作是接受剧剧交剧的工作任剧~体担体剧生活剧用由剧剧剧~剧本剧剧全剧剧作人剧集剧剧修改。

年~剧剧重新公演剧~1980已剧剧朱本和以剧剧名剧署名。

【提示剧剧】;案例分析示范, 与在本案中~原告的保剧著作剧剧求剧是否能剧得到支持的剧剧是剧定何人剧作者。

根据本案的案情及法律的有剧剧定~需要思考以下剧剧, 原告提出的保剧著作剧的剧求剧基剧是原告剧享有著作当剧~可以依照原告自己的意志~自己或者剧可他人行使著作剧的剧能~而享有著作剧的人只有即作者、或者被剧剧作者之人、或者著作剧的剧受人~自然人作者是事直接剧生作品的剧作行剧之人从~同剧~不存在法人等剧剧被剧剧作者的情~作品的剧作法人的意志无剧、法人有提供剧作况即与没条件。

然而在庭剧中~法院剧明的事剧是,管剧作活剧的者是剧自然人~但是剧剧自然人不是自尽参与由依照自己意愿剧行剧作活剧~而是按照被告剧的例、剧大剧等剧被告意志的方案根据确体写体并被告的有剧指令剧施剧作~因此剧作品的剧作活剧由被告主持代表着被告的意志~由作品剧生的并剧任剧然亦剧剧作的自然人无民法上的剧系。

剧于此~本案所涉及的作品著作剧由被剧剧作当与参与者的被告享有~原告不能以作者身享有著作剧~原告的剧求剧基剧是不存在的~因而原告份即的剧利剧求不能得到支持。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设备的创新型企业。

该公司在2010年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家庭管家”的家用智能设备,并于2011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120XXXXXX。

该专利涉及一种智能设备的结构、功能及其控制方法。

2015年,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家庭智能助手”的家用智能设备,其外观设计、功能及其控制方法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科技公司发现后,认为电子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电子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以下事实成立:1. 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合法有效,且在诉讼期间仍然有效。

2. 电子公司的产品在结构、功能及其控制方法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构成了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 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市场竞争力较强。

2. 电子公司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较好,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3. 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研发成本、专利申请费用、维权费用等。

最终,法院判决电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专利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电子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构成相同或等同,因此构成专利侵权。

2. 赔偿数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和专利许可使用费等因素确定。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处分公司知识产权裁判要旨股东的职务发明属公司的知识产权,公司作为专利证书上所记载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拥有独立的权利,该专利是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

股东作为专利证书上所记载的专利设计人,其在转让股权合同中对专利权归属作出的约定无效。

案情陈德炽、罗绍远及永盛商行共同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富华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陈德炽、罗绍远各出资49万元,分别占公司股权的49%;永盛商行出资2万元,占公司股权的2%。

罗绍远被任命为富华公司总经理。

在任职期间,罗绍远履行职责作为设计人设计出名称为豆奶机(赛珍珠ⅱ号)的外观设计专利,由富华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该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证书上记载专利设计人为罗绍远,专利权人为富华公司。

2003年1月,罗绍远与陈德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罗绍远将其持有的富华公司49%的股权以185.25万元转让给陈德炽。

合同还约定双方对富华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包括富华公司现有的应收款,待应收款收到后,扣除收款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及税金,罗绍远按其原来所占股权比例对应收款进行分配。

随后,罗绍远、陈德炽、永盛商行与公司股东以外的陈德源、黄伟荣再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永盛商行将其出资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转让给陈德源;罗绍远将其出资49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中的3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9%)转让给陈德炽,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转让给黄伟荣;从2003年3月18日起,陈德炽、黄伟荣和陈德源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上述合同签订后,陈德炽向罗绍远支付185.25万元股权转让款,罗绍远退出富华公司,陈德炽出任公司总经理,富华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变更为陈德炽、黄伟荣和陈德源。

2003年底,富华公司起诉案外人伊东公司侵犯富华公司所拥有的“豆奶机(赛珍珠ⅱ号)”外观设计专利。

罗绍远知悉后,遂以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排除在股权转让的范围之外为由起诉富华公司,请求确认其对该专利拥有50%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某公司生产并销售一种创新产品,该产品捕获了市场的极大关注和认可。

然而,不久后,该公司发现有另一家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与其产品相似的产品,甚至在外观和功能上几乎相同。

该公司认为,这另一家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以下是对该案例的分析:根据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权利。

首先,该公司应当核实自己的知识产权,以确保其拥有合法的权益。

这包括查明自己的专利、商标或著作权是否已经获得了注册,并且这些权益是否适用于该产品。

其次,该公司需要证明另一家公司的产品与其产品存在实质性的相似性。

这需要比较两者的外观、功能、技术和创新等方面。

如果两者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和功能,并且没有明显的区别,那么该公司可以认为另一家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然后,该公司应当收集证据来支持侵权行为的指控。

这可以包括购买另一家公司的产品,并通过技术分析、市场研究和行业情报等手段来收集相关证据。

此外,该公司还可以通过证人证言、市场调查报告和与专家的专业咨询等方式来证明其知识产权的侵犯。

最后,该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需要支付相关的法律费用,并与对方进行争论和辩护。

如果法院认定另一家公司的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知识产权,它可能会下令另一家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并赔偿该公司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对于该公司来说,可以通过核实自己的知识产权、证明侵权行为、收集证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寻求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权益。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真题2014年4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真题2014年4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真题2014年4月(总分:99.98,做题时间:150分钟)一、课程代码:00226(总题数:1,分数:0.00)二、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总题数:30,分数:30.00)1.在李东创作电影剧本《大智慧》的过程中,刘伟江提供了全部资金,并且帮助联系了万家出版社。

前年末李东完成了《大智慧》的创作,去年由万家出版社出版。

该电影剧本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分数:1.00)A.李东√B.刘伟江C.李东和刘伟江D.万家出版社解析: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分数:1.00)A.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B.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C.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且应当支付报酬D.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不需支付报酬解析: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分数:1.00)A.不存在B.不受法律保护C.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D.由国家享有解析:4.刘某从画家孙某处购买了一幅画,刘某在享有该画原件之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著作权中的(分数:1.00)A.改编权B.出租权C.复制权D.展览权√解析:5.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其会员作品之著作权进行的管理是(分数:1.00)A.著作权行政管理B.著作权集体管理√C.著作权社会管理D.著作权政府管理解析:6.《世纪之云》是诗人白云天于2000年6月8日完成的叙事长诗,白云天逝世于2008年5月6日,《世纪之云》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终止于(分数:1.00)A.2058年5月6日B.2050年12月31日C.2058年12月31日√D.2050年6月8日解析:7.出版物上的符号?是著作权标记,与之对应的英文是(分数:1.00)A.CopyB.Copyright √C.CopyingD.Cooperation解析:8.宝山集团与东方大学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东方大学研发一种新产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研发成果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东方大学的唐教授接受学校指派承担这一研究工作并且研发成功。

201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201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精心整理《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一、着作权案例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着作权。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原告但也权属于高老师所有。

2、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着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

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

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

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

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答:甲的主张成立。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该案例甲乙合作完成的着作属于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着作权归属由合作作者约定。

着作权的署名权包括决定署名顺序,乙要改变署名顺序应当与甲协商,擅自改变则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3、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

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答:甲创作歌曲,即享有对其的着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等。

乙演唱该歌曲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双方签订合同或作出约定,乙支付给甲一定的报酬,此时乙享有表演者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因此享有广播权,但需经过甲的同意,当然还需经过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丁录制成录音制品应经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由此丁享有录制者权。

丁授权戊复制发行,需经过甲、乙、丁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戊享有复制发行权。

4、2001年9月20日,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名法官徐业恒将中国电影集团导演黄军告《走被权?5、班为了那些有事未能及时参加听课的同学能听到张某讲授的课程,在征得张某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后,将其讲课内容录制到磁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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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一、著作权案例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

”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答:(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构成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2)文字作品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包括小说、诗歌、论文、文书、日记等作品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改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

高丽娅老师的教学教案是一个人的思想智慧写成的,用以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情感,在形成过程中没有抄袭与剽窃,就有自己的独创性,因此属于文字作品。

(3)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与所在动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使用属于单位的正常业务范围之内;不满足上诉条件的属于非职务作品。

(4)该案例中高老师的教学教案属于职务作品。

她与该学校具有劳动关系,作为教师记载教学教案属于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学校对于老师上交的教学教案有使用的权利。

本案中的教师教案的职务作品的完成并未使用该学习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因其著作权属于高老师所有。

2、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

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

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

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

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答:甲的主张成立。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该案例甲乙合作完成的著作属于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合作作者约定。

著作权的署名权包括决定署名顺序,乙要改变署名顺序应当与甲协商,擅自改变则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3、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

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答:甲创作歌曲,即享有对其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等。

乙演唱该歌曲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双方签订合同或作出约定,乙支付给甲一定的报酬,此时乙享有表演者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因此享有广播权,但需经过甲的同意,当然还需经过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丁录制成录音制品应经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由此丁享有录制者权。

丁授权戊复制发行,需经过甲、乙、丁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戊享有复制发行权。

4、2001年9月20日,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名法官徐业恒将中国电影集团导演黄军告上法庭。

理由是:自己根据在法院工作期间接触到的杀人案件,撰写了纪实报道《走近杀人犯》,发表之后发现,由被告黄军编剧的影片《不要欺负人》叙述故事的起因、发展、结构和主要脉络以及人物特征、对白等细节都与《走近杀人犯》吻合。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改编了自己的文章,侵犯了著作权。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确认原告的署名权;二、判令被告在《南方周末》上公开致歉;三、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黄军则认为:这部影片是自行创作的,与纪实报道相同之处仅为事实部分,这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作品。

被告认为,原告的作品是根据真实事件创作的,不具有独创性。

而原告则强调,文章的独创性并不体现在事实上,而体现在作者对文章的整体构思和选材及对一个事件的采访和挖掘上,这体现了作者的风格和个性。

被告的影片不是来源于一个客观事实,它来源于原告的文章,是作品事实。

根据案情,试回答以下问题:(1)原告对《走近杀人犯》一文是否享有著作权?(2)电影《不要欺负人》是什么作品?其著作权属于谁?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3)结合案例分析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事实与表述的区别)答:(1)原告对《走近杀人犯》一文享有著作权。

该文在完成的过程中,不是抄袭剽窃,是原告独立创作完成而产生的,作品中体现了作者的智慧与个性,是作者思想感情的外在表现,具有独创性,因此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

(2)电影《不要欺负人》属于演绎作品,著作权属于被告黄军。

但在《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的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而本案例的被告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5、2004年某大学哲学系教授张某应邀到该市某考研辅导班讲授政治课,该考研辅导班为了那些有事未能及时参加听课的同学能听到张某讲授的课程,在征得张某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后,将其讲课内容录制到磁带上。

由于张某讲授的内容针对性强,内容充实,所以很多学生都想要。

为此,该考研辅导班自行决定根据磁带录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向本市考研学生销售,在扣除成本后,收支基本平衡,没有获利。

张某发觉后,提出异议。

试回答:(1)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2)该考研辅导班为教学目的、没有获利地发行《2004考研经典讲义》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答:(1)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合理使用的条件包括:一般应是非商业使用;使用作品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原则上只适用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2)该考研辅导班虽未获利但不属于会用的范围。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只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本案例中,该考研辅导班不仅自行决定录制磁带还向学生出售,因此属于为合理使用,是侵权行为。

6、A某是位职业话剧编剧。

一日他从某杂志上看到B某发表的小说《天上云》,产生了将其改编为话剧剧本的冲动。

在得到B某授权的情况下,A某利用业余时间将小说《天上云》改编为话剧剧本《云》,并在《剧本》杂志上发表。

《剧本》杂志刊登《云》文时,没有著作权人声明禁止使用的启示。

不久,甲剧团上演了一部话剧《云》,演出颇为轰动,但没过多久,剧本《云》的作者A某状告《云》剧的四位主要演员,指控四位主演作为表演者,未经其授权就上演了《云》剧,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法律问题:(1)什么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是否需著作权人许可?如何使用?答:(1)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制度。

(2)法定许可使用须具备四个条件:使用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人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精神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

本案例中使用B某已经发表的小说进行营业性演出不属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需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应当在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后,支付一定的报酬给著作权人才可使用。

7、1992年5月5日,甲音像公司与小说《受戒》的作者订立了影视改编权、拍摄权转让合同,期限3年。

1994年12月30日,甲音像公司与作者又续订了合同,把合同期限又延长了3年,截止日期为1998年3月15日。

1992年10月,乙电影学院文学系学生A某为完成课程作业,将小说《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并上交电影学院。

电影学院经审核,选定该剧本用于应届学生毕业作品的拍摄。

电影学院曾就拍摄《受戒》一事通过电话征求作者意见。

作者表示改编权、拍摄权已转让给甲音像公司。

甲音像公司未表示同意电影学院拍摄此片。

1993年4月,电影学院出资50万元,组织该院八九级学生联合摄制电影《受戒》,当年7月完成后期制作。

该片全长30分钟,使用16毫米胶片拍摄,片头标明“根据x x同名小说改编”,片民标明“某电影学院出品”。

电影学院曾于当年暑期前后在该院小剧场放映该片两次,用于教学观摩,观众系该院教师及学生。

1994年11月,电影学院经有关部门批准,组团携《受戒》等片参加法国郎格鲁瓦学生电影节。

在电影节上,《受戒》一片共放映两次,观众主要为参加电影节的各国学生及教师,不排除有当地群众。

电影节组委会曾对外公开销售过少量门票。

某音像公司得到上述情况后,即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1)学生A某为完成课程作业,是否有权将小说《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为什么?(2)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3)电影学院使用小说《受戒》拍摄电影及持该片参加国际电影节的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 为什么?答:(1)学生为完成课程作业,有权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

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不属于侵权行为。

(2)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一般是非商业使用;使用作品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原则上只适用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3)甲音像公司享有该小说的改编权和拍摄权,电影学院使用小说拍摄电影并参加国际电影节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方式,且未经过甲公司的同意,属于侵权行为。

8、夏新手机预装歌曲《月亮之上》案例:孔雀廊公司于2005年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歌曲《月亮之上》(词曲)的著作权,并于同年录制了CD专辑《凤凰传奇•月亮之上》。

在该专辑封套上有孔雀廊公司作出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是歌曲《月亮之上》的著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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