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折股(股份制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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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改造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作为折股基础的基准日净资产金额应当经过审计。
此类审计属于专项审计,其审计报告及后附的报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法人行为,因此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母公司这一法律主体的个别报表(而不是合并报表)所示的净资产值为基础折股。
相应地,净资产专项审计的对象仅包括变更基准日的个别报表,不包含合并财务报表。
(2)鉴于该审计的目的是确定可供折股的净资产金额,因此审计报告后通常仅需附资产负债表及其相关附注,无需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注。
同时,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仅需列报基准日时点数,无需列报前期比较数据及增减变动情况(实务中需注意:不同的主管政府部门对这一点可能要求不同,因此应注意提请公司与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确认,例如涉及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能需遵循主管国资委对企业改制审计的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了“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的条件,所以可能需包含最近三年的利润表;等等)。
(3)因为审计的对象是专项用途的资产负债表,而不是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故审计报告应当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而不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正文的参考格式如下:
审计报告
[原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原有限责任公司名称](“贵公司”)按照附注[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的[变更基准日]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以下统称“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资产负债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资产负债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资产负债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资产负债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资产负债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
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已经按照附注[二]所述的特定编制基础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贵公司[变更基准日]的财务状况。
本审计报告仅供贵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报送股份制改制及设立股份公司的申报材料时使用,不做其他用途。
(4)在资产负债表附注的“编制基础”部分,通常可以表述如下:
本公司[变更基准日]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按照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等规定,为编制本资产负债表,本公司将2007年1月1日作为企业会计准则的首次执行日。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证监会计字[2007]10号)等规定,就《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需在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的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本资产负债表以本公司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本资产负债表仅作为本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参考而编制,故仅按上述编制基础编制了母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也未列报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附注。
本资产负债表仅供本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报送股份制改制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材料使用,不做其他用途。
本资产负债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前述编制基础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变更基准日]的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