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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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物资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资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物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依据商务部有关规定组织和监督管理物资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商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物资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物资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第六条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中国和受援方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风俗习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实施物资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物资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实施,实行总承包责任制;特殊情况下,由于受援方对援助物资有特别需求,须在受援方当地采购非中国品牌产品的,经中方与受援方商

定,援外物资项目可以采用中方代理采购方式。

第八条援外物资一般应采购中国国内品牌货物,并应满足可标准化、技术成熟、质量优良、合理适用、绿色环保、售后服务可保障等要求,符合有关货物出口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并应通过法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二章供货指导目录

第九条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明确中国政府对外提供援助物资的原则和导向,引导受援方依据《指导目录》提出物资援助需求。

《指导目录》用于指导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含拟供货物清单编制)和立项工作。

对于受援方提出《指导目录》以外物资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增加对该物资的专题政策评估和技术评价。

第十条《指导目录》的编制应本着“科学合理、客观准确、政策引导、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规范产品的品名、海关HS编码、产品描述、技术要求和产品标准。

第十一条商务部负责对《指导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对外援助需要及援助效果、外贸出口政策,技术标准变化等情况,采取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定期调整是对《指导目录》进行全面修订,每3年进行一次;不定期调整对《指导目录》内已有产品有关技术标准等随时更新,不新增加产品。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商务部负责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的资格管理,承担物资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业应当在具有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的企业范围内选定。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选定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物资项目一般不接受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选定。

第十四条对于配套土建、安装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物资项目,需要将有关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投标企业应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分包方案,明确拟分包内容、分包单位和分包金额,并承诺在中标后按照有关方案实施。中标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分包合同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分包方案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应当报项目管理机构同意。

投标文件未明确分包事项且未在实施合同中规定的,中标总承包企业不得擅自将物资项目部分实施任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经可行性研究,物资项目下产品确定为唯一生产或供货企业的指定供货产品,如须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定项目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管理机构与生产或供货企业事先议定指定供货产品的价格和供货条件,并负责监督落实,以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性。

第四章实施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物资项目由中方审批立项、中外双方签订立项协议等方式确定。

商务部对物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进行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物资项目立项。商务部或项目管

理机构应在立项前将可行性研究确定的援外物资项目拟供货物清单(包括品种、数量和主要技术参数等)提交受援方确认。

物资项目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范围内组织物资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要求签订对外实施合同的,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受援方指定机构签订物资项目对外实施合同。

对外实施合同明确规定物资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有关权利义务,内容应符合中国和受援方的法律以及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机构应与选定的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签订内部总承包合同,明确规定物资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并下达任务通知函,作为总承包企业办理援外物资采购、仓储、检验、通关、运输和相关人员出入境手续的依据。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合同应明确总承包企业对有关援外物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不得将总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九条商务部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物资项目的投资估算和投资限额。

援外物资项目价格包括:商品进价成本或工厂交货价、直接费用、代理服务费、税金、经济技术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监造费和接待来华采购人员费用等。

商务部根据物资项目的地区价格和特点,制定物资项目

的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标准,供编制物资项目估算和报价时参考使用。

第二十条援外物资项目有关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援外资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援外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组货、将货物运至受援方指定地点及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总承包企业和供货企业应保证所供物资符合合同约定和采购承诺的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物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供货数量、生产厂商和包装方式等实质性内容。总承包企业还应保证实际采用的运输方案和技术服务方案等与合同约定一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上述实质性内容的,援外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应事先报商务部同意。

总承包企业应确保受援方获得便于其使用的相关产品使用说明或操作手册,以指导受援方正常合理使用产品。

第二十二条援外物资一般应在中国关税境内采购。总承包企业在中国境内采购援外物资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与供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对于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和放射性设备等国家实行销售或生产许可的货物,总承包企业或其选定的供货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销售或生产许可。

总承包企业应按照供货条件办理所供物资的仓储保管、检验检疫以及从生产或采购地至目的地的国内、国际运输和保险等事宜。

除涉及两用物项和军品以及技术出口管制的管理外,对外援助物资出口不纳入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特殊情况下,援外物资可在受援方或第三国市场采购。总承包企业在中国境外采购援外物资的,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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