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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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援助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特定技术目标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技术援助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

如受援方有组织实施意愿,中方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受援方商定,将技术援助项目交由受援方组织实施。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监督和管理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技术援助项目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技术援助管理事务。

第二章项目采购管理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在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承担的技术援助项目任务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第八条技术援助项目采购以技术援助方案的技术可靠性、方案成熟度和经济合理性作为主要选择标准。

技术援助方案是指根据技术援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的要求,提出的要素整合方式、技术实现手段和标准,实现技术援助目标的规划、路径和程序等内容。

其中,技术援助要素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开发、智力支持、技术服务和转让、管理合作、提供物资设备和提供工程服务等不同类型。

对于技术实现路径简单明确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可以在采购程序中确定统一的技术援助方案,并根据方案响应性和经济合理性依法选定实施单位;对于实现同一技术目标路径多元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采购程序中依法选定技术援助方案及实施单位。

第九条对于技术援助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或有特殊安全性要求,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单位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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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受援方指定收货人、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和项目管理机构。 因不可抗力或外方需求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运输方案的,总承包企业应事先报商 务部同意。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总承包企业应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按规定办理保险的,总承包企 业承担有关损失。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将所供物资运抵指定交付地点后,应及时与受援方办理物 资交付手续,确认物资交付的数量和实际运抵时间等。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项目配套技术服务任务,包括选派技 术服务人员赴受援方当地组织开展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以及接待受援方 技术人员来华实习培训等。 总承包企业应保证实施技术服务所需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确保技术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报送工作 简报,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进展、遇到有关问题及解决措施、下阶段工作计划和实施方 案等。遇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及时专题报告。 项目实施完毕后,总承包企业应向项目管理机构书面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取得的援助效果及受援方总体评价、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或突发事件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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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供货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中标的总承包企业下达物资项目实施任务通 知函。 物资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是总承包企业办理援外物资采购、仓储、检验、通关、运 输和相关人员出入境手续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中标的总承包企业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项目涉及的部分物资采购、配套工程建设、设备安装或其他技术服务任务有特殊经 营许可或专业技术资质要求,而拟投标的总承包企业自身资质不能覆盖的,可以分包 给其他专业单位合作承担,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选定和分包金额应在投标文件中载 明。 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应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 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单位的,应按 变更合同程序办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商务部审批物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与受援方确认项 目供货清单(包括品种、数量和主要技术参数等),并办理立项。 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1.05.30•【文号】商务部令201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令(2011年第1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14日商务部第4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5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适应建立符合对外援助工作实际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向受援国提供生产、生活物资的项目。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项目监督管理和相关资金管理,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并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援外物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

驻外使馆(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商务部交办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以及可行性研究任务、配单任务、供货任务、货代服务任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组货并运至受援国指定地点或提供可行性研究、配单、供货、货代服务,不得将所承担的援外物资项目任务转由其他企业或单位实施。

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相关任务的企业或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中国和受援国的法律,尊重受援国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相关任务的企业或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货物、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水平。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О二一年第1号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О二一年第1号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О二一年第1号《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外交部、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署长罗照辉外交部部长王毅商务部部长王文涛2021年8月27日对外援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援助的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升对外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对外援助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管理等支持的活动。

第三条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组织。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以作为受援方。

第四条对外援助致力于帮助受援方减轻与消除贫困,改善受援方民生和生态环境,促进受援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可持续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与受援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五条对外援助应当坚持正确义利观和真实亲诚理念,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合作共赢;尊重受援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重信守诺,善始善终;因国施策,共商共建,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第六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拟订对外援助方针政策,推进对外援助方式改革,归口管理对外援助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编制对外援助项目年度预决算,确定对外援助项目,监督评估对外援助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国际交流合作。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07.07•【文号】商务部令2006年第5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5日)废止商务部令(2006年第5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5月1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XXX二○○六年七月七日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的管理,确保援外物资项目质量,提高对外援助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主要由中国政府选定实施企业采购一般性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必要时承担相应安装、调试、操作指导和培训等配套技术服务任务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商务部依据本办法管理援外物资项目。

第四条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作为商务部选定的项目实施主体,依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具体实施中国政府与受援方政府签订的援外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供货清单的确定第五条商务部根据援外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确定援外物资的供货清单。

供货清单应包含供货品名、技术标准、供货数量、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等基本内容。

第六条确定供货清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援款限额内,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满足受援方的基本使用要求;(二)不以任何形式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三)在同等适用情况下,优先选用原产于中国关税境内的产品;(四)除受援方有特殊要求外,选用可批量生产、质量可靠的产品。

援外项目物资财务管理制度

援外项目物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援外项目物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援外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援外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援外项目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

第三条援外项目物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援外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二)真实性原则:真实反映援外项目物资财务状况,不得虚报、冒领、挪用资金。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援外项目物资财务活动,确保财务信息的完整性。

(四)及时性原则:及时办理援外项目物资财务业务,确保资金使用的及时性。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援外项目物资财务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援外项目物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援外项目实施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援外项目物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援外项目物资财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制援外项目物资财务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审核、审批援外项目物资财务收支。

(三)负责援外项目物资财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汇总。

(四)负责援外项目物资财务档案的管理。

(五)负责对援外项目物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物资采购与验收第七条援外项目物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八条援外项目物资采购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九条援外项目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条援外项目物资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保物资质量、数量、规格等符合要求。

第四章资金支付与结算第十一条援外项目物资资金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和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援外项目物资资金支付方式可采用银行转账、支票、现金等方式。

第十三条援外项目物资资金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财务规定进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援外项目物资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技术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援助效益,增强援助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援助项目,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某一特定技术目标的项目。

技术援助项目涉及提供物资或附带工程内容的,在适用本办法的同时还应参照援外物资或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监督管理,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和监督管理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以下简称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技术援助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的资格管理,承担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任务的单位应在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范围内选定。

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选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技术援助方案是指通过科学设计技术路径和流程,明确项目实施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标准,对项目人员分工、物资设备利用,以及开展技术交流、执行具体技术任务和应对紧急突发情况等作出统筹规划。

第九条技术援助方案应在项目可研完成之后、立项之前确定,并作为项目报批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于经可行性研究确定的同一技术目标下,技术援助方案简单明确、相对统一的技术援助项目,由可行性研究单位在可研成果文件中确定技术援助方案。

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正式立项后,应根据技术援助方案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选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对于经可行性研究确定的同一技术援助目标下,技术援助方案不固定、不明确、差异较大的技术援助项目,商务部应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技术援助方案。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促进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高对外援助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向受援方提供的含有政府赠与成分的援助及其他带有援助性质的互利合作活动。

第三条中国政府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我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

在有人道主义紧急或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发达国家或尚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作为临时受援方。

第四条中国政府对外援助致力于减轻与消除受援方贫困,促进受援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发展能力,巩固我国与受援方的友好关系和合作。

第五条中国政府对外援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二)促进受援方的自主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三)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四)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第六条商务部依照本办法对中国政府对外援助实施归口管理。

第七条商务部及其指定机构负责对外援助工作的公务人员、管理人员在履行对外援助工作职责时,必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保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与对外援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商务部建立中国政府对外援助统计制度,收集、汇总和编制对外援助统计资料。

第九条商务部制订统一的中国政府对外援助标识,负责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并享有标识的有关知识产权。

第二章援外政策规划第十条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我国对外总体战略制定对外援助中长期政策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对外援助中长期政策规划和受援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期(5年)国别援助指导意见,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商务部建立对外援助项目储备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各驻外使领馆根据对外援助中长期政策规划和国别援助指导意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商务部报送拟纳入对外援助范围的意向性储备项目。

最新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

最新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

最新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最新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套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通过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等全部或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用于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成套项目采取“中方代建”或“受援方自建”的管理模式。

“中方代建”是指中国政府受受援方委托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调试运行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任务,以“交钥匙”形式交付受援方使用,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管理模式。

“受援方自建”是指受援方在中国政府援助资金和技术支持下,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建设全过程或其中主要阶段任务,并相应承担建成后运营、维护责任,中国政府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外部监管的管理模式。

在中方代建和受援方自建管理模式下,中方可与受援方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合理界定成套项目具体任务分工。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成套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

第五条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成套项目实施管理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管。

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成套项目援助管理事务。

第二章中方代建项目实施方式第七条中方代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的实施方式和企业承包责任制。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不同的项目承包方式分别承担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各阶段设计、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任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成套项目一般采用“采购-施工”(以下简称P-C方式)承包方式,即项目管理企业承担成套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方案设计、深化设计(以下合并简称勘察设计)和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物资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资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物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依据商务部有关规定组织和监督管理物资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商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物资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物资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第六条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中国和受援方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风俗习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实施物资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物资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实施,实行总承包责任制;特殊情况下,由于受援方对援助物资有特别需求,须在受援方当地采购非中国品牌产品的,经中方与受援方商定,援外物资项目可以采用中方代理采购方式.第八条援外物资一般应采购中国国内品牌货物,并应满足可标准化、技术成熟、质量优良、合理适用、绿色环保、售后服务可保障等要求,符合有关货物出口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并应通过法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第二章供货指导目录第九条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明确中国政府对外提供援助物资的原则和导向,引导受援方依据《指导目录》提出物资援助需求.《指导目录》用于指导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含拟供货物清单编制)和立项工作。

对于受援方提出《指导目录》以外物资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增加对该物资的专题政策评估和技术评价。

第十条《指导目录》的编制应本着“科学合理、客观准确、政策引导、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规范产品的品名、海关HS编码、产品描述、技术要求和产品标准。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12.31•【文号】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12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套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或低息贷款及其他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择优选定的实施企业进行考察、勘察、设计,提供设备材料并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成套项目实施遵循先考察、后立项,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成套项目实施,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和监理责任制。

承担成套项目考察、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承担成套项目监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成套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活动分别进行技术经济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管理。

商务部负责监督管理成套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

对于重大项目,商务部可以派遣项目代表常驻受援国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11-13 16:01:36 来源: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的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升对外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对外援助资金(以下简称援外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和管理等支持的活动。

第三条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作为受援方。

第四条对外援助应尊重受援国主权、不干涉受援国内政,致力于减轻与消除受援方贫困,改善受援方民生和生态环境,促进受援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与受援方的友好合作关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五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归口管理对外援助工作,负责拟订对外援助战略方针、规划、政策;起草对外援助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统筹协调援外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统筹协调对外援助和对外人道主义紧急援助;研究和推进援外方式改革,研究改革措施并推动落实;编制对外援助方案和计划,编制援外项目年度预决算;确定对外援助项目,并监督评估对外援助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国际交流合作。

各相关部门(以下统称各援外执行部门)按分工承担对外援助的具体执行工作。

驻外使领馆(团)协助国际发展合作署办理与对外援助有关的政府事务,与受援方沟通援助需求并进行政策审核,负责援外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援助部际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对外援助重大问题。

第七条国际发展合作署制定统一的对外援助标识,负责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对外援助政策规划第八条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对外援助的顶层设计,拟订对外援助的战略方针,经批准后执行。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2号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2号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正文:---------------------------------------------------------------------------------------------------------------------------------------------------- 商务部令(2011年第2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14日商务部第4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第10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向受援国提供生产、生活物资的项目。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和核验的初核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申请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并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是指负责援外物资项目组货并运送至受援国指定地点及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二章资格等级和条件第五条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设置A级和B级两个资格等级。

取得A级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以承担《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

取得B级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只可以承担《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11.15•【文号】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对外援助正文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0月21日商务部第3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4年11月15日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高对外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对外援助资金(以下称援外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和管理等支持的活动。

第三条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作为受援方。

第四条对外援助应尊重受援国主权、不干涉受援国内政,致力于减轻与消除受援方贫困,改善受援方民生和生态环境,促进受援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与受援方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编制对外援助计划,确定对外援助项目(以下称援外项目)并组织实施,管理援外资金的使用,开展对外援助国际交流与合作。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对外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援助管理事务。

第六条商务部建立全口径对外援助统计制度,收集、汇总和编制对外援助统计资料。

第七条商务部制订统一的对外援助标识,负责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对外援助政策规划第八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对外援助中长期政策规划和国别援助指导意见,经批准后执行。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促进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高对外援助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向受援方提供的含有政府赠与成分的援助及其他带有援助性质的互利合作活动.第三条中国政府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我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

在有人道主义紧急或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发达国家或尚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作为临时受援方.第四条中国政府对外援助致力于减轻与消除受援方贫困,促进受援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发展能力,巩固我国与受援方的友好关系和合作。

第五条中国政府对外援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二)促进受援方的自主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三)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四)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第六条商务部依照本办法对中国政府对外援助实施归口管理。

第七条商务部及其指定机构负责对外援助工作的公务人员、管理人员在履行对外援助工作职责时,必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保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与对外援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商务部建立中国政府对外援助统计制度,收集、汇总和编制对外援助统计资料.第九条商务部制订统一的中国政府对外援助标识,负责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并享有标识的有关知识产权.第二章援外政策规划第十条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我国对外总体战略制定对外援助中长期政策规划,经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对外援助中长期政策规划和受援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期(5年)国别援助指导意见,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商务部建立对外援助项目储备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各驻外使领馆根据对外援助中长期政策规划和国别援助指导意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商务部报送拟纳入对外援助范围的意向性储备项目。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5号《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第5号【发布日期】 -11-15【实施日期】 -12-15《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10月21日商务部第30次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12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11月15日《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高对外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对外援助资金(以下称援外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和管理等支持的活动。

第三条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作为受援方。

第四条对外援助应尊重受援国主权、不干涉受援国内政,致力于减轻与消除受援方贫困,改进受援方民生和生态环境,促进受援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与受援方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编制对外援助计划,确定对外援助项目(以下称援外项目)并组织实施,管理援外资金的使用,开展对外援助国际交流与合作。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对外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援助管理事务。

第六条商务部建立全口径对外援助统计制度,收集、汇总和编制对外援助统计资料。

第七条商务部制订统一的对外援助标识,负责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对外援助政策规划第八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对外援助中长期政策规划和国别援助指导意见,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商务部建立援外项目储备制度。

第十条对外援助储备项目是编制援外资金计划和预算,以及援外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口岸验放管理,保证对外援助物资的质量,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外援助物资的检验、口岸查验和海关验放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管理的对外援助物资(以下简称“援外物资”),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提供并在中国关税境内生产或购臵、用于援外项目建设或交付给受援方的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

第四条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立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及验放管理联合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处理援外物资检验检疫和口岸验放事宜及有关对外联系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商务部。

第五条援外物资检验和验放贯彻“品质检验、口岸验放”的基本原则。

援外物资应经品质检验合格、口岸查验合格后方可通关验放和启运出境。

依据项目实施企业申请和工作需要,商务部对符合免于品质检验条件的援外物资,可以免除品质检验。

第六条商务部负责对援外物资检验和验放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和监督管理援外物资检验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海关总署负责援外物资的海关监管和验放工作。

海关总署所属各口岸海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援外物资办理口岸验放手续并实施海关监管。

第八条质检总局负责对援外物资的检验和口岸换证进行监督管理。

质检总局所属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援外物资的口岸换证及抽查工作。

第九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组织援外物资检验和出境验放联合执法检查。

如出现援外物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商务部和质检总局可联合执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检验机构第十条商务部通过定期招标方式选择商业检验机构,承担援外物资的品质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商业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立法人;(二)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境内投资者;(三)前两年财务状况良好;(四)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制度受过行政处罚;(五)具备质检总局认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资格;(六)具有可以覆盖国内主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支机构。

援助物资管理制度

援助物资管理制度

援助物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援助物资运输、储备、分发和使用,确保援助物资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保障受援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受援国家及国际组织接收、运输、储备、分发和使用援助物资的管理。

第三条援助物资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器械、建材、衣物、救援设备、教育用品等。

第四条援助物资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合理有效、公平透明、保障用途、防止浪费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由受援国家及国际组织负责人负责解释和执行,监督检查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受援国家及国际组织应建立相应的援助物资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受援国家及国际组织接收援助物资后,应制定相应的储备、库存、分发和使用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和公示。

第八条受援国家及国际组织应建立健全的援助物资管理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形成责任链条,确保援助物资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受援国家及国际组织应加强对援助物资的审核、验收、登记、入库、分类、整理、分发、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受援国家及国际组织应建立健全的援助物资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援助物资用途合法、合规,防止浪费和私划。

第二章援助物资的接收和运输第十一条受援国家及国际组织应对援助物资的来源、品种、数量、质量和用途进行审核和验收,并做好登记和入库工作。

第十二条受援国家及国际组织应建立健全的援助物资运输管理机制,确保援助物资的快捷、安全、稳定到达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援助物资的接收和运输应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援助物资在运输过程中不受破坏和污染。

第十四条受援国家及国际组织应制定相关的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办法,明确援助物资的费用来源和支付责任。

第十五条援助物资在运输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受援国家及国际组织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援助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援助物资的储备和库存第十六条受援国家及国际组织应建立健全的援助物资储备和库存管理制度,确保援助物资的安全和稳定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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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物资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资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物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依据商务部有关规定组织和监督管理物资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商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物资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物资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第六条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中国和受援方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风俗习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实施物资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物资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实施,实行总承包责任制;特殊情况下,由于受援方对援助物资有特别需求,须在受援方当地采购非中国品牌产品的,经中方与受援方商定,援外物资项目可以采用中方代理采购方式。

第八条援外物资一般应采购中国国内品牌货物,并应满足可标准化、技术成熟、质量优良、合理适用、绿色环保、售后服务可保障等要求,符合有关货物出口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并应通过法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二章供货指导目录第九条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明确中国政府对外提供援助物资的原则和导向,引导受援方依据《指导目录》提出物资援助需求。

《指导目录》用于指导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含拟供货物清单编制)和立项工作。

对于受援方提出《指导目录》以外物资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增加对该物资的专题政策评估和技术评价。

第十条《指导目录》的编制应本着“科学合理、客观准确、政策引导、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规范产品的品名、海关HS编码、产品描述、技术要求和产品标准。

第十一条商务部负责对《指导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对外援助需要及援助效果、外贸出口政策,技术标准变化等情况,采取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定期调整是对《指导目录》进行全面修订,每3年进行一次;不定期调整对《指导目录》内已有产品有关技术标准等随时更新,不新增加产品。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二条商务部负责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的资格管理,承担物资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业应当在具有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的企业范围内选定。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选定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

物资项目一般不接受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选定。

第十四条对于配套土建、安装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物资项目,需要将有关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投标企业应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分包方案,明确拟分包内容、分包单位和分包金额,并承诺在中标后按照有关方案实施。

中标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分包合同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分包方案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应当报项目管理机构同意。

投标文件未明确分包事项且未在实施合同中规定的,中标总承包企业不得擅自将物资项目部分实施任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经可行性研究,物资项目下产品确定为唯一生产或供货企业的指定供货产品,如须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定项目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管理机构与生产或供货企业事先议定指定供货产品的价格和供货条件,并负责监督落实,以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性。

第四章实施管理程序第十六条物资项目由中方审批立项、中外双方签订立项协议等方式确定。

商务部对物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进行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物资项目立项。

商务部或项目管理机构应在立项前将可行性研究确定的援外物资项目拟供货物清单(包括品种、数量和主要技术参数等)提交受援方确认。

物资项目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范围内组织物资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要求签订对外实施合同的,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受援方指定机构签订物资项目对外实施合同。

对外实施合同明确规定物资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有关权利义务,内容应符合中国和受援方的法律以及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机构应与选定的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签订内部总承包合同,明确规定物资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并下达任务通知函,作为总承包企业办理援外物资采购、仓储、检验、通关、运输和相关人员出入境手续的依据。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合同应明确总承包企业对有关援外物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不得将总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九条商务部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物资项目的投资估算和投资限额。

援外物资项目价格包括:商品进价成本或工厂交货价、直接费用、代理服务费、税金、经济技术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监造费和接待来华采购人员费用等。

商务部根据物资项目的地区价格和特点,制定物资项目的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标准,供编制物资项目估算和报价时参考使用。

第二十条援外物资项目有关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援外资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援外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组货、将货物运至受援方指定地点及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总承包企业和供货企业应保证所供物资符合合同约定和采购承诺的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物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供货数量、生产厂商和包装方式等实质性内容。

总承包企业还应保证实际采用的运输方案和技术服务方案等与合同约定一致。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上述实质性内容的,援外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应事先报商务部同意。

总承包企业应确保受援方获得便于其使用的相关产品使用说明或操作手册,以指导受援方正常合理使用产品。

第二十二条援外物资一般应在中国关税境内采购。

总承包企业在中国境内采购援外物资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与供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对于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和放射性设备等国家实行销售或生产许可的货物,总承包企业或其选定的供货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销售或生产许可。

总承包企业应按照供货条件办理所供物资的仓储保管、检验检疫以及从生产或采购地至目的地的国内、国际运输和保险等事宜。

除涉及两用物项和军品以及技术出口管制的管理外,对外援助物资出口不纳入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特殊情况下,援外物资可在受援方或第三国市场采购。

总承包企业在中国境外采购援外物资的,应与境外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并根据有关规定和承诺的供货条件办理物资的仓储保管、境外检验检疫以及从采购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和保险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总承包企业应向商务部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定期报告合同执行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重大设备等物资,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监造。

第二十六条对于自对外移交之日起,需由中方提供援助资金支持一定期限配套技术服务的物资项目,商务部将有关技术服务纳入物资项目总承包范围,在实施任务采购阶段确定方案及费用,由总承包企业包干使用、自负盈亏。

总承包企业应根据确定的技术服务方案,择优选派技术服务人员赴受援方当地开展安装、调试、开展人员培训等服务。

总承包企业应提供实施技术服务所需的物质条件,确保技术服务质量。

必要时,经商务部同意,总承包企业可接待受援方技术人员来华培训。

第二十七条实施援外物资项目的技术服务人员应遵守中国以及受援方的有关法律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总承包企业应及时整理、妥善保存项目资料。

在物资对外移交1个月内,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完成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援外物资项目相关技术资料的知识产权归商务部所有,技术资料不得用于与援外物资项目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在签订内部总承包合同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协议金额的10%;在物资项目按规定实施完毕取回履约保函同时提交质量保证保函(可与履约保函合并),保函金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协议金额的5%。

履约保函和质量保证保函产生相关费用由总承包企业自行承担。

履约保函在物资项目按规定实施完毕后归还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质量保证保函依据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一条商务部负责与受援方指定机构办理援外物资项目政府间交接手续。

第五章质量责任与售后服务第三十二条承担物资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建立货物、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应承担物资项目实施合同明确规定的相关产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保证责任,供货企业或生产企业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物资项目项下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要求的,总承包企业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责任,供货企业或生产企业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收货前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在组货时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持物资项目下产品的质量;在产品交付受援方使用后,还应在质量保证期内定期跟踪受援方使用情况和评价并向商务部及项目管理机构及时反馈。

第三十五条总承包企业在与供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时,须明确供货企业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质量保证期,是指总承包企业对物资项目项下产品承诺的合理使用期限,在该时间段内正常使用下不会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

物资项目项下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应在实施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

总承包企业对于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非受援方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缺陷,给他人造成产品以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承包企业依照规定赔偿后,有权依法向生产企业或供货企业追偿。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保修期,是指总承包企业对物资项目项下的产品,出现非因受援方使用或保管不当产生的产品质量问题,提供免费修理、更换的时间段。

物资项目下有保修要求的产品,有关保修期应在实施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最低保修期。

受援方对保修期有特殊要求并经可行性研究认为可行的,应满足受援方有关要求。

总承包企业对于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的非受援方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修理或更换义务。

总承包企业依照规定修理或更换后,有权依法向生产企业或供货企业追偿。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长期技术服务,是指总承包企业在保修期范围外,通过商业渠道对物资项目项下特定产品提供技术服务,以确保相关产品在一定期限内的维修、维护和保养。

对于需要提供长期技术服务的援外物资,有关技术服务要求和期限等应在实施合同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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