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明白纸宣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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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明白纸
我县是国家一级火险县之一,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是全县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1日至5月10日是高火险期。当前,天气干旱,可燃物多,森林火险等级持续高位运行,防火形势异常严峻。广大干部群众务必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切实明白以下事项。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田间;
(二)严禁野外吸烟、烧火取暖、放孔明灯、丢弃火种、烧纸祭祀;
(三)严禁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烧火粪、焚烧垃圾;
(四)严禁野外生火烘烤食物、野炊;
(五)严禁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六)严禁在林区从事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其他各类行为。
二、对于痴、苶、呆、傻、精神病患者、老人及儿童等重点人群,监护人要切实加强监管,一旦因监管不力发生森林火灾的,将依法追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自山边向外延伸50米范围内的地块,按照“谁家地、谁清理”的原则,由地块实际经营者负责清理地块内或地边的秸秆、杂草等可燃物,一律采取掩埋方式,不得焚烧。即日起,严格实行野外违法用火倒查机制,凡是巡查人员在地块内发现新的焚烧痕迹的,严肃处理用火行为人,找不到用火行为人的,处理地块所有者。
四、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顶格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
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顶格处2000元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有林地面积超过30亩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火灾肇事者刑事责任,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五、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从3月20日至5月20日,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专项行动。各乡镇由主管副乡镇长带队,组织派出所、林业站、环保所人员,按照“见烟就查、见灰就罚、见火就抓、宁拘不罚”的原则,严厉打击烧茬子、燎地边、烧秸秆等违法行为。
六、实行野外违法用火举报制度,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119或7864230。
七、典型案例:
3月29日,大巫岚镇牡丹沟村村民张某某,燎地边被巡查人员抓获,被处以行政罚款3000元。4月1日,草碾乡杨树底下村村民王某,燎地边被巡查人员抓获,被处以行政罚款3000元。截至目前,共对88人次野外违法用火行为人予以罚款。
3月31日,祖山镇牛心山村村民马某,燎地边引发山火,被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准备报县检察院予以批捕。4月2日,大石岭乡山南村村民周某某,在自家地里烧茬子,被森林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4月4日,马圈子镇二道杖子村村民杨某某,上坟烧纸引起山火,被森林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截至目前,我县共行政拘留70人,刑事拘留3人。
青龙满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