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定义,分类及主要内容
第一讲标准的分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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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标准化对象分类
技术标准 (3)方法标准
方法标准是指通用的试验、检查、分析、抽 样、统计、计算、测定、作业等各种方法为对象 所制定的标准。 方法标准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结 果必要的准确一致性,对生产技术和组织管理活 动中最佳的方法所做的规定。特别要注意的是对 某种具体产品的试验方法是检验方法应属于产品 标准。
2. 按标准化对象分类 基础性标准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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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标准化对象分类
技术标准 (2)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是指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 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 产品标准是设计、生产、制造、质量检验 、使用维护和贸易洽谈的技术依据。它包括 产品的适用范围、品种规格、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包装、运 输、储存等方面的标准。
由某一区域标准化或标准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标准。例如:欧盟标准。
c) 国家标准
由国家标准团体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标准。例如:中国国家标准、美国国家标准。
d) 行业标准
由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本行业部门范围内统一标准。例如:机械行业标准、电子行业标准。
e) 地方标准
由一个国家的地方部门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标准。主要指地方地特产品标准。例如:辽宁省地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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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标准的分类 和标准体系
本节主要内容
1 2 3 4
标准的种类 标准的级别 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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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的种类
1. 按标准实施约束力分类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指导性技术文件
2. 按标准化对象分类
技术标准 管理标准 工作标准
规范及标准的定义与分类
规范及标准的定义与分类我们通常所说的规范,也就是“标准”。
“规范”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大家公认的说法。
而“标准”则是更为官方的说法。
对于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很多种分类方法。
由于涉及内容过多,我们只跟大家普及一种公认的标准划分方法。
具体划分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PS:《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8.1.1开始施行。
1分类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2国家标准(1)分类: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2)标准代号:GB(强制性国家标准)、GB/T(推荐性国家标准)(3)强制性国家标准(GB)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推荐性国家标准(GB/T)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行业标准(1)标准代号:JGJ、CJJ、JG、CJ等等。
(2)行业标准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地方标准(1)标准代号:‘DB(地方标准代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代码前两位’+‘ / ’ + ‘顺序号’+‘年号PS:有些地方标准的编号并不统一。
标准代号也不完全是按照上述的编制方法编制的。
但绝大多数以DB开头。
(2)地方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我国标准的分级、编号和性质
我国标准的分级、编号和性质1.1 标准的分级所谓标准分级,就是根据标准适用范围的不同,将其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四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适用的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2)行业标准:是指为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协会标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标准化体系结构转化的方向。
工程建设行业化协会标准可视同行业标准。
(3)地方标准:是指为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而制定的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有关国家标准
有关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不过,管理国家标准的还有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建筑方面的国家标准。
6 A& g, I" f0 [9 K. Z' Y除此之外,还有行业标准:卫生部管理职业卫生标准(GBZ)、国防科工委管理国家军用标准(GJB),其它行业标准有行业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发改委备案公布。
国家标准定义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需要制定新的标准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因此,标准是种动态信息。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标(GB)和推荐性国标(GB/T)。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采用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
强制性国标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
但推荐性国标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四级。
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有国家标准20906项(不包括工程建设标准)。
我国的国家标准主要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发布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1]第一、按照标准化对象,通常把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哪些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哪些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首先,国家标准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是国家制定的统一的技术规范,具有强制性。
国家标准通常适用于产品的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对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都有明确的要求。
国家标准的制定经过了严格的程序和审核,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因此具有强制性。
其次,行业标准是由相关行业的标准化组织或协会制定的,针对某一行业的产品、服务或管理进行规范的标准。
行业标准通常是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的,对行业内的企业和产品具有强制性约束。
行业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行业的实际情况和技术水平,因此对行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起着重要作用。
此外,地方标准是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针对地方的特殊情况和需求进行规范的标准。
地方标准通常是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而制定的,对地方产品、服务和管理具有强制性。
地方标准的制定能够更好地适应地方的发展需求,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提升地方产品的竞争力。
总的来说,强制性标准是国家、行业或地方对产品、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具有强制性的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都具有强制性,对相关主体具有约束力。
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能够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守强制性标准,不仅是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生产产品,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也是消费者要选择符合标准的产品,保障自身权益和安全。
同时,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确保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总之,强制性标准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才能够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我们应当认真对待强制性标准,自觉遵守标准要求,共同营造良好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环境。
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表(建筑工程和城乡建设部分)
附件3: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表(建筑工程和城乡建设部分)项目说明一、建设规范类类别项目名称项目说明共用子类城市建设规范以城市整体区域为对象,对区域内用地分类及利用、生态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配置、安全卫生要求等做出规定。
城市地下工程建设规范规定城市地下工程的分类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明确城市地下工程的建设目标及功能要求。
村镇建设规范以镇、乡、村庄区域为对象,对区域内用地分类及利用、生态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配置、安全卫生要求等做出规定。
建筑工程子类住宅及居住区建设规范各类居住用地的选址、规划建设及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包括用地条件、空间布局要求、交通设施可达性要求,商业、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配套要求,配套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等市政设施要求,人口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日照、噪音、无障碍设计等其它建设控制要求等。
以及住宅建筑功能性能的要求,包括住宅的场地设计、室内主要空间、垂直交通、服务空间及设施、防火与疏散、无障碍设计、安全防范等方面的要求。
类别项目名称项目说明办公建筑建设规范针对办公建筑的用地规模、规划布局、项目选址等基本要求做出规定,包括设施的服务人口与合理的用地规模,设施与城市其他功能区的相互关系、交通可达性要求、停车及大型设施的集散要求,设施的用地条件及其与常见危险源及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等,设施建设有关容积率、绿地率、开敞空间等控制要求。
以及规定此类建筑的功能、性能以及规模划分,突出场地设计、室内主要空间、垂直交通、服务空间及设施、防火与疏散、无障碍设计、安全防范等方面的控制要求。
适用于各类办公楼,以及银行、保险公司、储蓄所、证券、期货等金融行业建筑,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视塔等广播电视类建筑,电信大楼、邮政大楼、邮件处理中心、邮局等电信行业的建筑。
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以及信息中心用房等。
社会福利建筑建设规范规定社会福利建筑的用地规模、规划布局、项目选址等基本要求。
《强制性条文》简介及条文解释
第一章概述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简介一、有关标准的基础知识(一)标准的等级、属性和相互关系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国家的规范标准,需要简要了解有关标准的基本知识。
特别是标准的等级、属性、相互关系等内容。
按照国家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规范标准按等级分为国标、行标、地标、企标。
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
它直接影响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的标准。
其他标准则是推荐性标推。
推荐性标准由采用者自愿选择,既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
但应当注意:对于推荐性标准,如果决定采用,写入双方合同,这时该推荐性标准就对签约双方具有了强制性,必须共同遵守。
推荐性标准的这种“强制性”是根据合同法产生的,并且符合国际惯例。
通常,下一级标准必须遵守上一级标准,只能在上一级标准允许的范围内做出规定。
下级标准的规定不得宽于上级标准,但可以严于上级标准。
标准的这一特点与行政法规不同。
(二)标准用词标准用词有着严格的规定。
标准和规范的用词,首先必须简单;明了,容易理解。
其次,词义应该明确、准确,不易产生歧义和理解上的误会。
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标准,每本强制性标准都对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做出了详细说明。
通常用词规则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学习规范标准,必须首先了解规范标准的用词规则。
要仔细地阅读和理解规范标准附录中的用词说明,这是正确掌握规范标准的重要环节。
然后在对具体规范标准条款的学习中,要注意规范标准采用的限定严格程度的用词,以便准确地理解规范标准具体条款所要求的原意。
(三)企业标准是最严格的标准按照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标准的水平和严格程度应当高于它的上级标准。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适用——挺好的文章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适用——挺好的文章FDA编者——豆瓣的话:今天在网上看到一则消息,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适用做了分析,文中有一段话说的不错,摘录于此,供大家参考!推荐性标准和条款强制执行的途径主要以下几种:“一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第二种是企业自我承诺执行并明示,如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产品必须符合;第三种是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第四种是获得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第五种是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适用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该文是上海市质监局法规处王玮娟写的,全文如下:《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以“一次性塑料杯案”为例》01引言《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接轨的需要,强制性标准出现了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于是,标准中出现了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和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新形式。
问题是,当一个强制性标准中同时存在强制性和推荐性条款时,两者的关系该如何理解?当推荐性标准中出现强制性条款时是否应当强制实施?推荐性标准和条款自愿采用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如果不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转化强制实施?本文拟从一件行政诉讼案件出发,就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进行梳理,并对推荐性标准强制适用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情形进行分析和限定,以期为执法实践提供参考。
02基本案情2016年12月22日,上海市甲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质量技监局《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辖区内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信息开展监督检查。
检查中,甲区市场监管局发现J公司备案的企业标准Q31/009-2016中5.4条“负重试验”采用的负重砝码质量为0.1kg、0.2kg、0.5kg和1kg,低于GB 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6.6条“负重试验”负重砝码质量为3kg的规定。
验收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
验收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验收标准是指在产品制造、工程施工、项目实施等过程中,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对产品或工程进行检验、鉴定和评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遵守的标准,是保证产品和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依据。
在实际的生产和施工中,严格遵守强制性标准,对于保障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验收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首先,强制性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在产品制造和工程施工中,如果没有统一的强制性标准,各个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可能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强制性标准,要求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严格遵守,确保产品和工程符合国家的安全要求,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
其次,强制性标准的遵守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作为生产者和施工者,企业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更要承担起社会责任,保证产品和工程质量安全。
遵守强制性标准,不仅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企业自身负责。
只有确保产品和工程符合强制性标准,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实现可持续发展。
再次,强制性标准的遵守是企业竞争力的提升。
在全球化竞争的今天,产品和工程的质量安全是企业立足市场、赢得竞争的重要因素。
遵守强制性标准,不仅可以确保产品和工程的质量安全,还可以提高产品和工程的市场竞争力。
只有在质量上做到更好,才能赢得消费者的认可,打造自己的品牌,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最后,强制性标准的遵守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一些重要领域,如航空航天、军工装备、核能设施等,产品和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对于这些领域的产品和工程,国家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严格遵守,确保产品和工程的安全可靠。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强制性标准的遵守对于保障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标准 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制定并公布,在国家范围内实施的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家标准的制定是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程序的,包括调研、论证、征求意见、评审等多个环节。
这些程序确保了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国家标准的制定还需要充分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条件、产业结构等因素,以及国际标准的借鉴和对接,确保国家标准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提高我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其次,国家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标准作为法律法规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的要求。
通过国家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国家标准的实施还可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增强国家经济实力。
最后,国家标准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上,还体现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上。
一些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领域,如建筑工程、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都有相应的国家标准。
这些国家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防范各种安全风险,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
因此,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国家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综上所述,国家标准作为国家的法定标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国家标准体系,提高国家标准的质量和水平,才能更好地发挥国家标准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强制性标准的定义讲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讲义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基本知识1、“强制性条文”:是规范、标准中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条款。
2、标准、规范、规程有何区别与联系?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
3、什么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指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或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等。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如《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等。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如《云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就是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
4、什么是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如何编号?《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 50XXX-- XXXXGB: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50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 50XXX-- XXXXGB/T: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50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为:XX XXXX-- XXXXXX: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X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为:XX/T XXXX-- XXXXXX/T: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X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二、强制性条文产生的背景和作用。
GB17625.1-2003国家强制性标准
两者的型号、规格、制造商和位号。 • 增加抑制谐波电流电抗器局部放大照片
35
准培训
EMC培训到此结束
谢谢 再见
36
测量
19
准培训
4 一般要求
测试电路 —— 标准图A.1和图A.2
❖ 供电电源的内阻抗和测量设备的输入阻抗 应足够小
❖ 测量设备的输入阻抗不应使EUT输入电流 引起的电压降超过0.15V
❖ 注意避免电源内电感与EUT电容间的谐振
20
准培训
4 一般要求
测量设备
• 频域谐波测量仪 • 时域谐波测量仪 • 离散傅氏变换(DFT)的时域测量仪 • 具体可见GB/T 17626.7-1998
6
准培训
1 概述
❖ GB17625.1-200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同采用国际 标准IEC 61000-3-2:2001
❖ 为了减少注入到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中的谐波电流,规 定了在指定试验条件下,设备输入电流可能产生的谐 波分量的限值
❖ 适用于准备接入到公用低压供电系统的每相输入电流 不大于16A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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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培训
3 设备的分类及其限值
❖ 限值仅适用于线电流而非中性线电流 ❖ 未规定限值的设备
• 标称电压低于220V(相电压)的设备(系统) • 额定功率75W及以下的设备(照明设备除外 ) • 总额定功率大于1kW的专用设备 • 额定功率不大于200W的对称控制加热元件 • 额定功率不大于1000W的白炽灯独立调光器
的阻抗;
输入功率= 额定输出功率-
10dB,即10%P额定
–
对基带信号输出端:端接额定阻抗,输出电25 压
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标准化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强制性标准包括要求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第三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应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要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
第四条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一)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六)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七)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八)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强制性标准由政府部门审定、批准并发布。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部际强制性国家标准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六条标准化主管部门应确定固定的媒体(报刊或网站)用于向国内外通报和咨询强制性标准工作,并公开媒体的名称。
第七条各有关政府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可按本规定第四条的范围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标准项目提案。
在提出强制性标准项目提案时,应提供项目草案和"制修订强制性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
第八条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强制性标准项目计划后,应在指定的媒体上通报项目计划的信息。
第九条起草单位应按《强制性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起草强制性标准,并按计划要求按时完成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要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条起草强制性标准时,起草单位应编写"编制说明"。
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哪些
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哪些
国家强制性标准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遵守的标准,其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涉及各个领域,包括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环境保护标准等。
下面将就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是指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和技术规范,其制定是为了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了食品中的添加剂使用、重金属残留等指标,保障了人们的饮食安全;建筑材料的国家标准规定了材料的强度、耐久性等指标,保障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是指对产品、设备、工艺、工程等安全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其制定是为了防止事故和保障人身安全。
例如,交通工具的国家标准规定了车辆的安全性能、制动距离等指标,保障了交通安全;电气产品的国家标准规定了绝缘电阻、漏电保护等指标,保障了用电安全。
此外,国家强制性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其制定是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
例如,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发电厂等单位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限制要求,保障了大气环境质量;水质国家标准规定了饮用水、工业废水排放等的水质要求,保障了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总的来说,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其内容涵盖了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环境保护标准等多个领域。
只有严格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才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因此,各行各业都应加强对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学习和落实,提高标准化意识,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
第五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第六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第七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八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标准分类及其之间的关系、性质
(一)按标准的性质划分 按照标准的性质,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什么是强制性标准? 【答】 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 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主要是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 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违反强制性标准就是违 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注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2、什么是推荐性标准? 【答】 推荐性标准是指在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 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又称为自愿性标准。这类标准任何单位都 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但是,一经接受采用,或各方面商定同意纳入商品、经济合同之中,就 成为各方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各方必须严格 遵照执行。 (二)按标准的级别划分 3、我国标准分为几级? 【答】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四级,即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另外,国家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于1998年通过《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出台 了标准化体制改革的一项新举措,即在四级标准之外,又增设了一 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四级标准的补充。 注意: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不是第五级文件。 4、什么是国家标准? 【答】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标准:是指对我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 围内统一的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 家标准。我国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和组织草 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 级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一经发布,与其重复的行业 标准、地方标准相应废止,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强制 性国家标准代号: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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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定义、分类及主要内容;
强制性标准――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这样的标准称之为强制性标准,包括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国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范围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以下几方面的技术要求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述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