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试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万府办〔2016〕84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正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万府办〔2016〕84号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各国营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万宁市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3日万宁市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工作方案为推动我市槟榔加工业健康发展,确保环境质量持续优良,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良好的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我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的要求,采取属地管理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方式,继续打击取缔传统土法烟熏烘烤槟榔黑果加工点,全面整治槟榔烘干设备绿色改造的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加工户)烘干槟榔环保改造不过关影响环境问题,促使我市槟榔加工业实现绿色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打击取缔土法槟榔黑果加工点。
禁止采用传统土法工艺烟熏烘烤加工槟榔黑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区)、国营农(林)场负责继续对辖区内采用土法工艺加工槟榔黑果的加工点进行打击取缔。
(二)整治槟榔烘干设备绿色改造企业环境影响问题。
1、引导槟榔烘干设备绿色改造企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改造(淘汰)燃煤锅炉及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完善相关手续,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见附件)。
2、重点对选址不合理、手续未完善且严重污染环境的槟榔烘干设备绿色改造企业采取关停(闭)、搬迁等整治措施。
三、组织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万宁市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周高明(市政府市长)副组长:王如龙(市政府副市长)欧阳牧牧(市政府副市长)林志飞(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成员:陈循静(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新闻办主任)刘定翔(市综治办主任)莫积仁(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蔡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局长)蔡正学(市槟榔和热作产业局局长)杨学海(市农业局局长)崔天星(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局长)王立(市财政局局长)李让金(市公安局政委)王振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卓礼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陈儒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许晓(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黄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高平(万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许辉云(万宁供电局局长)谭静(市消防大队教导员)林斌(龙滚镇党委书记)王军(山根镇政府镇长)陈云光(和乐镇政府镇长)吴岳和(后安镇政府镇长)黄德文(北大镇政府镇长)刘文帅(大茂镇政府镇长)李友明(万城镇政府镇长)杨胜光(长丰镇政府镇长)林明飞(东澳镇政府镇长)林道军(礼纪镇政府镇长)罗青洪(南桥镇政府镇长)潘小强(三更罗镇政府镇长)李志能(新中农场场长)蔡川展(东兴农场场长)蔡圣琼(东和农场场长)林明勇(六连林场场长)为做好协调统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其组成成员如下:主任:蔡吉林(兼)副主任:蔡正学(兼)成员:官升衡(市生态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严欣(市槟榔和热作产业局副局长)王浩(市农业执法大队大队长)汪贻晖(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副局长)罗业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李道泰(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黄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监大队大队长)林斯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麦育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韩儒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室主任)刘文标(万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四、责任分工为做到早部署、早行动、早管控,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作业,构建市、镇、村三级整治槟榔加工业监管体系。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第二次、第三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第二次、第三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1.09•【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第二次、第三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相关市县行政审批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要求,加强对各市县环评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强化对环评文件编制的事中事后监管,我厅开展了2022年第二次和第三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发现14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相关规定,我厅决定对涉及的11家编制单位和15名编制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处理,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上述11家编制单位和15名编制人员若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做好环评审批中的日常监督检查,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要切实加强环评审批质量把关,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附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海南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月9日附件。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各市县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排污单位:2020年,我省已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全覆盖工作。
为加强固定污染源的管理,发挥排污许可核心制度管控效能,提高发证排污单位的按证执行力度,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排污许可证质量复核工作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应严格按照《海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要求,全面开展已发证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及副本的质量复核工作(参照附件1),重点关注排放口是否遗漏、排放标准是否有误、污染因子是否遗漏、许可排放限值是否有误、污染治理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要求是否遗漏、自行监测因子及频次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应开展现场核查,对发现上述主要问题的排污单位责令立即变更排污许可证,对提供虚假、错误申报服务的技术单位及个人按照《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予以处罚。
质量复核工作任务已移交行政审批局的市县,由相关市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其他市县由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
二、积极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各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做好自行监测工作,包括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上报自行监测数据、主动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对于除符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中“不具备安装技术条件的”外的排污单位均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并运行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排污许可证未要求安装但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要求安装的也应一并安装运行,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海南省槟榔烘干绿色改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海南省槟榔烘干绿色改造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绿色食品【发文字号】琼农字[2013]2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01.04【实施日期】2013.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海南省槟榔烘干绿色改造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13〕2号)万宁、琼海、定安、屯昌、琼中、陵水市、县农业局(农林局、农科局、乡镇企业管理局),财政局:为改善我省槟榔烘干初加工设施条件,加大我省槟榔烘干技术绿色改造推进力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2012年海南省槟榔烘干绿色改造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2013年1月4日2012年海南省槟榔烘干绿色改造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按照中央农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使用必须符合技术先进性、有效性和实用性的要求,为加快改善我省槟榔烘干初加工设施条件,保护海南国际旅游岛生态环境,提高槟榔干果质量安全水平,2012年省农业厅与财政厅将安排700万元中央农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用于对槟榔烘干绿色改造新技术示范推广项目补贴。
为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资金规模及使用安排2012年从中央农业科技推广示范追加资金中安排700万元,主要用于“五个示范点、一个推广示范县”建设,其中190万元用于琼海、定安、屯昌、琼中、陵水五市县建设五个示范点,分别安排38万元;510万元用于万宁市推广170个新建槟榔烘干房。
二、实施原则(一)先建后补原则。
鼓励槟榔烘干农户、专业合作组织或企业出资出劳自主建设,政府给予建后补贴,不搞代包代建。
(二)阳光操作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财政补贴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审批、验收等环节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海南省排污许可证试点管理办法
海南省排污许可证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实行排污许可证改革试点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
具体试点名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以环境质量为依据,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对排污单位实行从准入、排污控制到执法监管的全过程“一证式”污染管控制度。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试点名录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排污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试点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排污许可证每次延续不超过3年。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
第六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和副本样式由〖JP2〗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下列基础信息:(一) 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二)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等。
第八条排污许可证副本应当载明下列许可事项:(一)污染物排放源基础信息,包括位置、排放去向、排放方式等(二)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许可排放限值(三)污染物产生、排放以及治理设施设备操作管理要求(四)监测及其记录保存要求(五)年度报告、异常报告及事故报告等有关要求(六)排污单位法律责任及承诺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则总第一章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的申请、审批、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排污许可管理坚持精简高效、公平公正、权责清晰、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三条本省对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
第四条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不需要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管理类别和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依照国家有关名录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排污许可审查与决定。
第六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工作第八条开展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
申请与审批第二章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工具手册》之管理名录篇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工具手册》之管理名录篇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决策部署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2020年3月1日起,我省也正式实施《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为持续做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辑了《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工具手册》,针对广大排污单位的常见疑问,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图表,分类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帮助大家了解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常态化的排污许可证申领登记及日常管理工作。
以下内容供参考。
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有什么作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名录规定了哪些行业、哪些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畴,同一行业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施什么级别的管理。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主要有哪些内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下称《名录(2019年版)》)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设置了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三种管理类别。
对107 个行业类别(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49 个大类、212 个中类、706 个小类)和 4 个通用工序明确了不同管理类别划分依据,包括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生产工艺类型、原辅材料使用种类或使用量、是否设置污水排放口、是否涉及通用工序等。
《名录(2019年版)》中第108 类行业是指除1-107 外的其他行业,涉及通用工序或第七条规定六项条件之一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如未涉及则属未做规定行业。
3如何确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可按以下步骤和条件确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工艺及产品、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初步确定所属行业。
《槟榔废水排放标准》
槟榔加工企业环境保护要求为促进我市槟榔加工企业健康发展,防治生态破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提出我市槟榔加工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
一、淘汰燃煤锅炉的要求根据《xx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琼府〔2 014〕7号)关于“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规定,到2017年底,我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二、污染物排放执行的标准(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生物质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参照燃煤锅炉的规定。
详见表1。
表1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2、槟榔加工烘干设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具体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见表2。
表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锅炉、槟榔加工烘干设备的烟囱具体高度、废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敏感点执行标准等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已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见表3。
根据受纳水体的水环境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执行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
表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噪声排放执行标准。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详见表4。
噪声敏感点执行的环境噪声质量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表4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三、总体要求槟榔加工企业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xx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尽快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改造燃煤锅炉、完善有关手续、达标排放污染物和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饲料加工、植 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 则》(HJ 942)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 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 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污染防治 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E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2 月 2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8978 GB 9078 GB 13223 GB 13271 GB 14554 GB 16297 GB 37822 GB/T 10647-2008 HJ 91.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饲料工业术语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生态环境部发布五项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态环境部发布五项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HJ 1062-2019)(以下简称“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HJ 1063-2019)(以下简称“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HJ 1064-2019)(以下简称“中成药生产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毛皮加工工业》(HJ 1065-2019)(以下简称“毛皮加工工业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印刷工业》(HJ 1066-2019)(以下简称“印刷工业技术规范”)五项技术规范,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全面推进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目前,五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功能近日将正式上线,届时相关行业排污单位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正式申报排污许可证。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技术规范”根据该行业药物种类多、工艺复杂、各产品产污系数差异大的特点,分别规定了以产品命名的生产线单元、公用单元的产排污情况和许可管理要求。
明确发酵、提取、纯化、溶剂回收等主要产污工序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并许可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废水总排放口(综合废水处理站排放口)确定为主要排放口,许可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技术规范”根据固体制剂、液体制剂、半固体制剂及气体制剂的生产工艺和排放特征,明确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
实行重点管理的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确定为主要排放口,许可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
实行简化管理的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
“中成药生产技术规范”结合该行业排污单位所包含的炮制、提炼、制剂等单元产排污环节,明确了中成药生产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限值、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第一篇: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一、概述近年来,环境保护逐渐成为国家的重要政策,各种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其中污染和排放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加强排污管理,我国实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持有相应的排放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是企业申请排放许可的重要过程,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政策和技术规范等方面介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未经排污许可证许可,禁止进行污染物排放。
”2、《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排污许可的有关规定。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标准》GB/T 29119-2012。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流程1、排污单位依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申请方式,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
2、环保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可以要求排污单位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检查。
3、环保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有效期、排污量和限值要求等方面的约束。
4、排污单位如符合要求,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约束标准进行调整和设备改进,设备运行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获得排污证书。
四、技术规范1、废气排放控制废气排放是工业生产中的重要环节,要求企业按照氧化、吸收、过滤、冷凝等方法控制废气的排放量。
依据排污许可证标准,对废气排放量和废气中污染物浓度均有严格的要求。
2、废水排放控制废水排放是工业生产中的另一项重要环节,要求企业按照生化处理、物理化学处理等方法控制废水的排放量。
同样,依据排污许可证标准,对废水排放量和废水中污染物浓度也有严格要求。
3、噪声控制噪声是企业常见的排放物之一,市容市貌要求企业对噪声进行有效控制。
按照排污许可证标准,对噪声也有相应的标准要求。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点园区试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点园区试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琼环评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点园区试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部分市县行政审批局,各重点园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点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琼环函〔2020〕279号)、《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融合工作方案》(琼环办〔2020〕16号),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项目审批,服务自贸港建设,现就重点园区新建项目试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同步编制、一窗受理、同步审批(一)同步编制。
对于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及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可同步编制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相关模块分别提交。
(二)一窗受理。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同时受理申请材料,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排污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三)同步审批。
审批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在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可适当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内容,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各要素应执行的相关标准及应遵守的各要素的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
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不一致的,由审批级别较高的审批部门统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明确申请材料编制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文件,从严从实确定许可排放限值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统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等相关内容,同时准确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衔接一致。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的通告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万府〔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正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的通告万府〔2017〕49号为防止生态破坏,保障公众环境权益,促使我市槟榔加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万宁市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工作方案》(万府办〔2017〕121号)的部署,现将市政府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问题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市范围内禁止采用传统土法工艺对槟榔进行烟熏烘烤加工。
即日起,全市范围内点火生产的传统土法工艺烟熏烘烤槟榔黑果的加工点(户),必须自行灭火停止生产,主动拆除加工设施。
对拒不自行灭火停止生产,继续采用传统土法工艺烟熏烘烤槟榔黑果的加工点(户),市政府将依法强制取缔,并追究加工点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坚决杜绝传统土法工艺烟熏烘烤槟榔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二、全面整治槟榔烘干设备(包括电炉、蒸汽炉、新型黑果加工炉等)绿色改造企业(专业合作社、加工厂、加工户)环境影响问题。
即日起,槟榔烘干设备企业必须自行改造(淘汰)燃煤锅炉及新型黑果加工炉,加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完善相关手续,污染物排放达标后方可投入生产。
对选址不合理、手续未完善的槟榔烘干设备企业,将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拒不停止生产的,市政府将依法关停(闭)或限期搬迁,切实消除环境污染。
万宁市还在全市范围内公开举报电话(62222322,62132898),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核实后,视情节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奖励。
特此通告。
万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1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7•【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2月9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赐贵2017年2月27日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固定店铺以外设摊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遵守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管理规定,保证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或者街区,完善供水供电等相关配套设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和确定时段以内食品摊贩的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督促食品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和确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的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以及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工商、环保、农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统筹考虑交通、噪音、市容等因素,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科学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临时区域(点),合理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5.16
•【字号】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施行日期】2019.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印发海南省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各相关排污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槟榔加工行业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我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16日。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排污许可相关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排污许可管理应当坚持精简高效、公平公正、权责清晰、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
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在生产运营期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义务。
第四条【分类管理】实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名录管理制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及生态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本省排污单位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许可分类管理核发排污许可证,具体核发权限规定由省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建立排污许可工作信息共享与联合奖惩机制,并将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相关考核。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统一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系统,在线开展排污许可的申请、核发以及监管工作。
第七条【公众参与】鼓励公众依法参与排污许可监督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八条【排污许可证的内容】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求,在排污许可证中增加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九条【许可事项】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下列与排污单位产污、治污、排污相关的许可事项:(一)排放口、无组织排放源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二)排放口、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三)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包装、贮存、处置等管理要求;(四)应开展的大气、水、土壤、噪声等污染防治相关要求;(五)执行报告、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等环境管理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防控作用,推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应对气候变化的统一谋划与实施,我厅研究决定在部分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园区、重点行业、重点项目中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点领域专项规划(详见附件1);电力、建材、石化、化工、造纸、医药、油气开采等重点行业(详见附件2)。
二、工作内容(一)规划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产业园区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应对现有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碳排放调查和评价,识别并确定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对规划实施后的碳排放情况开展预测,提出碳减排优化调整建议及管控对策和措施,要求规划开展碳排放跟踪评价,给出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二)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应识别项目碳排放源项并进行分析,针对项目实施后碳排放情况进行预测,提出减排措施及建议,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碳排放监测,给出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改扩建项目还应对现有项目进行碳排放现状调查与评价。
(三)评价范围。
规划及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本次试点主要开展二氧化碳(CO2)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有条件的还可开展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合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HJ 1101-2020)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 污许可管理。
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中,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执行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目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2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3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16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8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2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24 10. 合规判定方法......................................................................................................................................... 2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3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表..................................................................36
食用槟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附件食用槟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食用槟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食用槟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申请以槟榔为主要原料,经选籽、清洗、软化、发籽、烤籽、压籽、上胶、焖香、切片、去核、点卤、晾片、杀菌、包装等工艺生产食用槟榔的生产许可审查。
申请食用槟榔生产的企业,应具备企业产品生产工艺所必备的设备与工艺流程,否则不予生产许可。
第三条食用槟榔申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名称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1,品种明细为其他食品(食用槟榔)。
食用槟榔不允许分装。
第四条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生产场所第五条企业选址和厂区环境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相关规定。
厂区要与居民区保持适当距离,生产区域内禁止饲养禽、畜等动物。
第六条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等污染源应当远离生产车间或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布局、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相关规定。
供水、供气设施不应直接穿越主要生产作业面的上部空间,若无法避免,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第八条生产场所必须满足食用槟榔生产加工工艺要求,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分离或分隔,避免食品原料、半成品以及成品交叉污染。
第九条根据生产需要设置原辅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检验室及选籽、清洗、软化、配料、发籽、烤籽、压籽、上胶、焖香、切片、去核、制卤、点卤、晾片、杀菌、包装等场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目录1 项目背景 (1)2 行业概况 (3)3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24)4 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26)5 国内外相关标准 (28)6 标准内容结构 (33)7 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34)8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51)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2018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进一步夯实了排污许可制的法律基础。
2017年11月30日修订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本省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样规定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并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2017年12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槟榔加工行业污染防治意见》(琼府办〔2017〕203号),明确要全面禁止槟榔土法熏烤、加强槟榔加工行业环境监管、加强标准化建设等相关意见。
意见中表明各责任单位需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建立健全我省槟榔加工行业污染源档案。
加强槟榔加工行业污染源监管,严格执行槟榔加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2018年1月海南省发布了《槟榔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455-2018),该标准规定了槟榔初加工和深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监控要求和固废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为建立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体系,加强对槟榔加工行业的环保管理,受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该由墣锦环境工程(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墣锦环境”)承担编制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工作。
1.2工作过程2019年该项目立项后,墣锦环境与2019年2月26日-3月1日进行了前期资料收集和汇编工作,收集包括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食品、环保等)、相关部门政策文件(农业、环保部门等)、槟榔加工企业的环评报告等环保资料、槟榔加工和槟榔废水处理相关科研文献及书籍等;2019年3月2日-3月3日,编制组赴海南澄迈、屯昌、琼海、万宁等地的槟榔加工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和座谈,重点调研了槟榔加工企业的生产设施,废水、废气的治理设施等。
2019年3月6日-3月15日,编制组成员现场调研了2家槟榔初加工企业琼海兴发槟榔厂、澄迈绿箭槟榔厂与2家槟榔深加工企业海南口味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万宁后安厂)、海南雅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万宁)。
2019年3月15日,编制组成员现场调研了同时具有槟榔初加工和深加工工艺的海南和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定安生产加工基地,进一步对槟榔加工流程、产排污环节进行了解。
表1-1部分调研企业名单2019年3月4日-3月17日进行了规范文件初稿的编制,并多次与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相关专家、槟榔排放标准编制相关专家以及槟榔环保设备工程现场人员进行了专业咨询。
2019年3月27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的组织开展了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专家咨询评审会,编制组对技术规范的编制思路及内容进行了汇报,各专家对技术规范内容开展了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
2019年3月28日-4月2日,编制组根据专家意见对技术规范进行修改与完善。
2行业概况2.1槟榔产业发展概况2.1.1槟榔分布及种植情况(1)国外情况1999年以后,印度食用槟榔加工业发展迅速。
目前国内已成立多家槟榔加工企业,主要集中在卡纳塔克邦。
专业技术和设备公司生产并提供槟榔脱果机、锅炉、干燥机等加工配套设备。
印度食用槟榔加工通常选用成熟或半成熟的槟榔果,经过切片、加入香料和色素进行熬煮,再干制而成。
槟榔的干制有3种途径:自然风干、晒干或利用沼气烘干。
印度是世界上最大的槟榔生产国,2006—2011年年产量均保持在48万t左右,但从2012年起年产量猛增至60万t以上,2012年年产量为68万t,2013年和2014年分别降至60万t和62万t,2015-2016年分布升至74万t和70万t,10年间印度槟榔产量增加约45%。
收获面积2006年为38万hm2,2016年增至47万hm2,增长24%。
产量增加,除了收获面积增加,单产也有所提高,2006——2011年,单产均在1194~1267kg/ hm2,2012年单产达到1467kg/ hm2,2015年达到1660kg /hm2,近10多年来,世界槟榔种植面积和产量基本上都呈逐年增长的态势。
10年间印度槟榔生产情况见表2-1,槟榔收获面积和产量见表2-1 2006-2016年印度槟榔生产情况图2-12006-2016年印度槟榔面积和产量缅甸从2006年8万多t的年产量,增加到2016年12万t,但收获面积从2008—2016年一直维持在5万多hm2,由于单产的提高,导致槟榔产量提高,从2006年的1853 kg/ hm2提高至2016年的2329 kg/ hm2,,单产提高了25%。
近10年来,缅甸槟榔产量基本保持稳定。
缅甸槟榔生产情况见,槟榔收获面积和产量见。
表2-2 2006-2016年缅甸槟榔生产情况年份收获面积hm2单产kg/ hm2产量t2006年45700 1853 847002007年48200 2044 985002008年51800 2232 1156002009年54600 2121 1158002010年55000 2145 1180002011年56000 2143 1200002012年56500 2142 1210002013年56300 2123 1195002014年55479 2152 1193792015年56112 2307 1294412016年55464 2329 129170图2-22006-2016年缅甸槟榔生产情况孟加拉国槟榔总产量较高,主要是槟榔收获面积大,单产却很低,10多年都一直维持在600 kg/hm2,但种植面积却从2016年的16万hm2增加到2016年的20万hm2,而年产量也只从2006年的9万多t提高到12万t。
近十年,孟加拉国槟榔生产情况见表2-3,槟榔收获面积和产量见图2-3。
表2-3 2006-2016年孟加拉国槟榔生产情况年份收获面积hm2单产kg/ hm2产量t2006年168680 578 974152007年165270 613 1012402008年173380 565 979472009年176350 598 1054482010年178630 513 916812011年182389 581 1059532012年230000 591 1360002013年165000 612 1010002014年165000 618 1020002015年181282 602 1090672016年203396 595 121113图2-32006-2016年孟加拉国槟榔生产情况印度是世界上槟榔种植面积最大、产量最高的国家,其产量约占世界槟榔总产量的一半;其次是印度尼西亚;其他主要生产国有:中国、缅甸、泰国、斯里兰卡等国家。
2013年有关国家槟榔生产情况见表2-4,槟榔收获面积和产量见图2-4。
表2-4 2013年有关国家槟榔收获面积和产量国家收获面积hm2单产kg/ hm2产量t印度446000 1365 609000 孟加拉国165000 612 101000印度尼西亚143900 1258 181000 缅甸56300 2122 119500泰国30000 1800 16667 斯里兰卡16352 2369 38742尼泊尔11560 345 33459不丹10000 1050 10500 马来西亚705 37 18750图2-4有关国家槟榔收获面积和产量(2)国内情况我国槟榔的主要产地是海南省和台湾省。
海南是中国种植槟榔规模最大的省份,我国95%的槟榔都在海南种植生产,可以代表中国大陆的槟榔生产情况。
目前海南槟榔加工企业大多从事槟榔产品初级加工,主要分布在东部、中部和南部山区。
据统计,1952年海南槟榔种植面积为1.6万亩,产量1185吨,以后30年间基本保持在1.5~2.4万亩,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速度发展。
随着湖南嚼食槟榔和销售行业的日趋兴旺,加上国家宏观产业政策的支持,从2011年起中国将槟榔列入海南经济类范畴,海南槟榔种植业因此得以迅猛发展,槟榔已发展成为全省第二大热作产业。
据海南省统计年鉴资料,2000年海南槟榔种植面积为40.4亩,2015年增加到141.7万亩,增长了2.5倍;单位面积产量也由2000年每亩的188公斤增加到2015年的每亩226公斤,增加了20%。
目前,海南槟榔栽培区域逐步向优势地区集中,主要分布在琼海、琼中、万宁、屯昌、定安、三亚、陵水、乐东、保亭等市(县)的山区和部分宜农区。
2014年海南槟榔年产量达到2万t以上的有琼海、万宁、三亚、琼中,达到1万t以上的有屯昌、定安、保亭、澄迈、乐东。
2014年海南省各市县槟榔生产情况见表2-5,槟榔收获面积和产量见图2-5。
表2-5 2014年各市县槟榔生产情况市县面积hm2单产kg/ hm2产量t琼海15947 3270 40700万宁18180 2610 33800三亚5407 6235 29800琼中10880 3540 25000屯昌10047 3150 18600定安8093 3075 16200保亭5727 4050 15200澄迈4040 6180 13900乐东4907 3960 13500陵水4513 2715 9600文昌1860 4755 5700海口1413 4170 3000五指山1733 3465 2700白沙673 555 1900图2-5 2014年海南省各市县槟榔面积和产量目前,湖南省已经形成了以湘潭市为中心的近百个品牌的槟榔嚼块食品,不仅遍及全省城乡,且向广东、海南、北京、上海、贵州等十九个省市拓展。
“小龙王”、“胖哥”、“宾之郎”、“皇爷”、“友文”、“口味王”等已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和湖南名牌,“小龙王”、“胖哥”、“皇爷”、“友文”商标已评委中国驰名商标。
2016年2月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万宁槟榔城总体规划》(2015-2030)批前公示,该文表明槟榔城将规划形成“一心、一轴、六区”的结构形态,形成“种植—初加工—精深加工—物流”的完整产业链,槟榔城的功能定位为以槟榔等热带现代农业种植业为基础,槟榔精深加工为重点的热带农产品加工、生物制药、物流业、槟榔文化为特色的文化休闲旅游度假产业全面发展的综合产业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