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制度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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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制度与程序

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制度与程序

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制度与程序在现代社会中,科技的不断发展为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

然而,随着科技不断进步,新的技术层出不穷,也导致不少老旧技术逐渐被废止或淘汰。

为了保障工作和生活的有效进行,禁用未经批准、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制度与程序十分重要。

首先,禁用未经批准、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制度与程序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随着科技的进步,新技术发展迅猛,未经批准的技术可能存在未知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如果员工使用未经批准的技术,则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数据泄露等问题,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保密性。

同时,对于已经废止或淘汰的技术来说,可能由于其已失去技术支持和更新,存在许多潜在的安全风险。

禁止使用这些技术,可以防止由于技术老化而导致的潜在问题的发生,保证工作和生活的安全性。

其次,禁用未经批准、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制度与程序还能有效控制技术的发展方向和使用范围。

科技发展迅猛,但不同技术的产生对于不同行业和领域的适用性也有所差异。

制定禁用未经批准、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制度和程序,可以确保组织内的技术选择与组织的实际需求相匹配。

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因为投资并使用不适合的技术而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效益的降低。

对于废止或淘汰的技术来说,禁止其使用还可以促使组织及时更新和替换这些技术,避免长时间使用已经过时的技术而带来的不必要的风险。

此外,禁用未经批准、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制度与程序也有助于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随着技术的进步,个人的隐私和信息安全举足轻重。

未经批准的技术可能会对个人信息进行搜集和滥用,给个人隐私带来威胁。

而已经废止或淘汰的技术由于其安全性存在漏洞,使用这些技术就意味着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安全风险。

制定禁用这些技术的制度和程序,有助于维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个人利益和权益。

为了禁用未经批准、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相关的制度与程序至关重要。

首先,需要建立一个权威的技术审核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批准新的技术,并监督和管理现有的技术使用情况。

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制度和程序

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制度和程序

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制度和程序
一、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制度
医院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一)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的;
(三)发生与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五)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的;
(六)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的;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医疗技术,不得对已开展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技术项目情况谎报、瞒报、漏报。

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如因违反规定造成后果自行承担相关民事和刑事责任。

二、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程序
(一)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由医务部通知相关科室主任停止该项技术应用。

(二)医疗技术因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的、发生与医疗技术直接相关
的严重不良后果的、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或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的,医务部报请院学术委员会审核评估,审批结果为禁止应用的,由医务部通知相关科室主任停止该项技术应用。

中医院医疗技术准入分类管理制度

中医院医疗技术准入分类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中医院医疗技术准入分类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50769中医院医疗技术准入分类管理制度Classificatio n man ageme nt system for medical tech no logy access oftraditi onal Chin ese hospital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中医院医疗技术准入、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实落实文件精神,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经院医疗质量委员会讨论,制定本规定:一、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各科室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各科室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需向市卫生局申报的医疗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卫生厅制定并公布,各相关科室及时组织申报。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1. 涉及重大伦理问题;2. 高风险;3. 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4. 需要使用稀缺资源;5. 卫生部规定的其它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公布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并报卫生部备案;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院内审核工作,医务科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均需报医务科,医务科进行组织并报卫生局进行第三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科室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医务科书面汇报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医务科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定期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医务科定期向卫生局报告。

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程序

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程序

为确保手术及有创操作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各级医师的手术和有创操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1、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2、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普通、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3、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4、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独立开展手术的医师应当为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本院执业医师,经特殊审批的除外。

各级医师按照其技术职称和行医年限分为如下级别:(一)住院医师1、低年资住院医师:担任住院医师 3 年以内。

2、高年资住院医师:担任住院医师 3 年以上.(二)主治医师1、低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 3 年以内。

2、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 3 年以上。

(三)副主任医师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 3 年以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 3 年以上.(四)主任医师,受聘主任医师岗位者.1、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一级手术。

2、高年资住院医师: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3、低年资主治医师:熟练掌握二级手术,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

4、高年资主治医师:掌握三级手术,有条件者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适当开展一些四级手术。

5、低年资副主任医师:熟练掌握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

6、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在主任医师指导下,开展四级手术,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完成部份四级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和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临床试验、研究性手术。

7、主任医师:熟练完成四级手术,开展新的手术,或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重大临床试验、研究性手术。

8、对于卫生行政部门有特殊资格准入规定的手术,除符合上述规定外,手术医师还必须是已获得相应专项手术的准入资格者。

限制类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限制类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限制类技术培训管理制度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更好的做好限制类技术培训管理,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限制类技术界定禁止类技术目录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医疗技术(以下简称限制类技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管理:(一)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二)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三)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四)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

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及其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在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基础上增补省级限制类技术相关项目,制定发布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培训基地的申请拟申请限制类技术培训项目的临床科室,根据各限制类技术培训基地要求进行申报工作。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全程指导申报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经备案拟承担限制性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考核和评估,对不符合培训基地条件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考核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培训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三、培训机构管理在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指导下,拟开展限制类技术培训临床科室负责培训活动的全过程。

医务部和继续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过程监督和经费管理。

拟开展限制类技术培训的临床科室,应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培训标准,制定培训方案并向社会公开,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开展培训工作。

拟开展限制类技术培训临床科室,应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要求,加强对培训导师的管理。

严格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制定培训方案与计划,建立医师培训档案,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禁止使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临床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及流程

禁止使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临床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及流程

禁止使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及流程1、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由医务科负责通报全院医务人员禁止执行该项医疗技术,同时通知相关科室主任停止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科主任应立即停止临床应用,并封存相关设施、设备,做好有关记录报医务科备案。

如发现有违规开展医疗技术情况,应责令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并报告医务科,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不良后果。

2、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应及时填写申请表,严格按照《医疗技术准入制度》执行,再获得医院伦理委员会讨论批复同意开展后,方可临床应用。

涉及二、三类医疗技术应由省级或国家级主管行政部门批复通过,并在医院诊疗许可证变更增加技术项目后,方可临床应用。

对于未经过批准的项目,严格杜绝临床开展和应用。

3、各科室建立医疗技术项目目录和医疗技术应用档案,专人负责,对实施开展的医疗技术实施定期督查和评价,督查评价结果报医务科备案。

各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掌握目录内容,不使用目录外的医疗技术。

如需要开展,按照相关审批流程进行申报。

如发现有违规开展医疗技术情况,应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并报告医务科,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不良后果。

4、对出现以下情况时,各科室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医务科提请医院院领导进行讨论,中止或终止该项医疗技术项目的实施:(1)实施医疗技术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发生与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医疗不良后果的医疗技术;(3)存在伦理缺陷或医疗疗效不确切的医疗技术。

5、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医疗技术,不得对已开展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技术项目情况谎报、瞒报、漏报。

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如因违反规定造成后果,自行承担相关民事和刑事责任。

医务科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02•【文号】卫医政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二○○九年三月二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禁止使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临床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及流程

禁止使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临床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及流程

禁止使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临床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及流程在当今的医疗环境中,临床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和流程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对于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提高医疗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禁止使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临床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及流程是必要的。

首先,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临床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及流程可以有效防止使用未经验证和性能不确定的医疗技术。

临床医疗技术的研发需要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实践验证,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如果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技术,就无法保证其是否能达到预期的疗效,甚至可能对患者的健康造成危害。

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技术可以避免这种风险,保护患者的权益。

其次,废止和淘汰的临床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及流程往往已经被新的科技和实践证明为过时和不适用。

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医学实践的不断更新使得一些临床医疗技术的应用价值逐渐减少甚至消失。

如果继续使用已经废止和淘汰的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及流程,不仅不能满足现代医疗需求,还会浪费资源并可能导致医疗错误。

因此,禁止使用废止和淘汰的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及流程是必要的,以免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负担。

此外,采用规范和现代化的临床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及流程对于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与现代医疗实践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可以使医疗资源的利用更加高效和合理,提高医疗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相反,如果仍然使用过时和淘汰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就无法充分利用现代医疗技术和信息化手段,限制了医疗服务的发展和提高。

因此,禁止使用废止和淘汰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是必要的,以促进医疗服务的现代化与规范化。

综上所述,禁止使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临床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及流程是十分必要的。

这不仅可以保护患者的安全和权益,还可以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

因此,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应积极遵守相关规定,加强临床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及流程的规范化和现代化,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医疗服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法律法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法律法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法律法规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已经成为现代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避免医疗技术应用的不当和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法律法规。

本文将简要介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医疗技术管理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医疗器械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于2000年颁布实施,主要规定了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进口等方面,包括了医疗器械的分类和注册、备案、经营许可等各方面的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这是中国药品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于1985年颁布,主要规定了药品生产和经营方面的基本要求,包括药品的分类管理、临床试验、批准和注册等规定。

它规定了药品生产和经营的各个环节所需要的条件和要求。

二、临床应用管理法律法规1.《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与处理办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在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由于器械本身或使用方法不当等导致的意外事件。

《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监督部门等各方面的职责、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医疗器械上市前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办法》规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各个环节的标准要求,包括试验设计、试验程序、试验报告等方面的内容,保证了医疗器械上市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总结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法律法规是维护医疗技术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医疗机构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严格遵循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业秩序。

同时,患者也应增强对医疗技术管理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为自己的健康权益保驾护航。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卫生部令目录-卫生部令第29号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卫生部令目录-卫生部令第29号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卫生部令目录正文:----------------------------------------------------------------------------------------------------------------------------------------------------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卫生部令目录(2002年5月8日卫生部令第29号公布)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卫生部对发布的卫生部令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卫生部决定:一、对因政府职能调整,有关工作职责已交由国家药监局负责,并被国家监局制定的局长令代替的5件部长令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不适应实际需要,已被卫生部新颁布的部长令代替,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5件部长令,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卫生部决定废止的卫生部令目录(5件)序号:1规章名称:《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0年11月2日,卫生部,6号说明: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4月22日发布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代替序号:2规章名称:《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2年9月23日,卫生部,23号说明: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6月15日发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局令第8号)代替序号:3规章名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2年12月28日,卫生部,27号说明: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6月18日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9号)代替序号:4规章名称:《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3年7月26日,卫生部,33号令说明: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4月22日发布的《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局令第3号)代替序号:5规章名称:《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5年6月18日,卫生部,42号说明: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6月26日发布的《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局令第11号)代替附件二卫生部宣布失效的卫生部令目录(15件)序号:1规章名称:《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0年4月3日,卫生部,3号说明:已被卫生部1992年5月11日发布的《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部令第20号)代替序号:2规章名称:《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则》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0年11月8日,卫生部,7号说明:已被卫生部1997年6月19日发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部令第53号)代替序号:3规章名称:《非医用加速器放射卫生管理办法》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1年1月10日,卫生部,9号说明:已被卫生部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代替序号:4规章名称:《γ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1年4月26日,卫生部,12号说明:已被卫生部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代替序号:5规章名称:《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2年6月2日,卫生部,21号说明:已被卫生部1999年2月25日发布的《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部令第3号)代替序号:6规章名称:《消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22号说明:已被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部令第27号)代替序号:7规章名称:《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办法》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2年12月16日,卫生部,26号说明:已被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国务院令309号)代替序号:8规章名称:《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3年3月15日,卫生部,28号说明:已被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部令第26号)代替序号:9规章名称:《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29号说明:已被国务院1996年12月30日发布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卫生部1998年9月21日发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部令第2号)代替序号:10规章名称:《传染病防治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30号说明:已被卫生部1997年6月19日发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部令第53号)代替序号:11规章名称:《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3年10月13日,卫生部,34号说明:已被卫生部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代替序号:12规章名称:《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36号说明:已被卫生部1997年6月19日发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部令第53号)代替序号:13规章名称:《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5年8月29日,卫生部,45号说明:已被国务院2001年6月20日发布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代替序号:14规章名称:《母婴保健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5年8月4日,卫生部,44号说明:已被卫生部1997年6月19日发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部令第53号)代替序号:15规章名称:《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8年1月25日,卫生部,55号说明:已被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2001年12月5日联合发布的《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代替——结束——。

医疗技术管理办法制度培训试题

医疗技术管理办法制度培训试题

医疗技术管理办法制度培训试题科室姓名分数一、判断题(5分*18 共90分)1、医务部负责我院常规医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的管理,负责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和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的实施,定期对我院医疗技术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院各科室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各科室应加强业务学习,及时关注医疗动态,更新知识结构,发现在我院已开展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及时上报医务部,并立即停止使用。

()3、医疗技术分级管理是指对医疗技术专业人员根据其职称、学历、技术水平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4、医院对各种高风险医疗技术进行严格的分级管理和准入管理,定期对实施高风险技术操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价和再授权。

()5、根据医疗活动中因失误造成的医疗缺陷的性质、程度及后果,将技术风险预警分为四级。

()6、三级预警项目指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和常规,给患者或医院造成重度损害或招致患者投诉,无法在科室内解决的重大问题。

()7、医疗技术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

()8、加强技术评估,当发现技术损害与技术或药品器材本身缺陷有关,或同类损害重复出现或反复出现时,暂停使用该项技术或有关药品器材,并对其认真地进行研讨和重新评估,不需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9、二类医疗技术项目: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必须报省卫生厅批准后才能开展的医疗技术项目。

()10、在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过程中,主管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委托人履行告知义务,不需尊重患者及委托人的意见、在征得其同意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方可实施。

()11、每年科室向医务部上交临朐县人民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季度工作报告表,内容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安全性、有效性等。

限制类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限制类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对限制类医疗技术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2.目标所有的限制类技术都要纳入此制度进行管理。

3.适用范围全院临床科室及相关管理部门。

4.名词定义4.1禁止类技术目录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医疗技术,简称为限制类技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管理:4.1.1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4.1.2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4.1.3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4.1.4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

4.2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及其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4.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在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基础上增补省级限制类技术相关项目,制定发布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5.内容5.1目录5.1.1国家级限制类技术:造血干细胞(同种异体)移植技术,同种胰岛移植治疗糖尿病技术,同种异体运动系统结构性组织移植技术,同种异体角膜移植技术,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性别重置技术管理规范,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肿瘤消融治疗技术,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术。

5.1.2省级限制类技术: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骨性面部轮廓整形技术,人工关节置换技术,体外膜肺氧合(ECMO)技术。

上述限制类技术目录根据国家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文件进行调整。

至2021年4月,我院获准开展的国家级限制类技术为:肿瘤消融治疗技术、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开展的省级限制类技术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人工关节置换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9)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9)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4.6.1.1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程序

4.6.1.1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程序

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程序一、手术分级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1、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2、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3、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4、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二、手术医师分级独立开展手术的医师应当为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本院执业医师,经特别审批的除外。

各级医师按照其技术职称和行医年限分为如下级别:(一)住院医师1、低年资住院医师:担任住院医师3年以内。

2、高年资住院医师:担任住院医师3年以上。

(二)主治医师1、低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内。

2、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上。

(三)副主任医师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

(四)主任医师,受聘主任医师岗位者。

三、各级医师手术权限1、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一级手术。

2、高年资住院医师: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3、低年资主治医师:熟练掌握一、二级手术,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部分三级手术。

4、高年资主治医师:掌握一、二级手术,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

5、低年资副主任医师:熟练掌握一、二、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部分四级手术。

6、高年资副主任医师:熟练掌握一、二、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完部分四级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和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临床试验、研究性手术。

7、主任医师:熟练完成四级手术,开展新的手术,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重大临床试验、研究性手术。

8、对于卫生行政部门有特殊资格准入规定的手术,除符合上述规定外,手术医师还必须是已获得相应专项手术的准入资格者。

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程序

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程序

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审批程序为确保手术及有创操作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各级医师的手术和有创操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手术分级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1、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2、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3、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4、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二、手术医师分级独立开展手术的医师应当为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本院执业医师,经特别审批的除外。

各级医师按照其技术职称和行医年限分为如下级别:(一)住院医师1、低年资住院医师:担任住院医师3年以内。

2、高年资住院医师:担任住院医师3年以上。

(二)主治医师1、低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内。

2、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上。

(三)副主任医师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

(四)主任医师,受聘主任医师岗位者。

三、各级医师手术权限1、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一级手术。

2、高年资住院医师: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3、低年资主治医师:熟练掌握二级手术,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

4、高年资主治医师:掌握三级手术,有条件者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适当开展一些四级手术。

5、低年资副主任医师:熟练掌握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

6、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在主任医师指导下,开展四级手术,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完成部分四级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和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临床试验、研究性手术。

7、主任医师:熟练完成四级手术,开展新的手术,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重大临床试验、研究性手术。

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程序培训考核试题

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程序培训考核试题

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程序培训考核试题科室:姓名:成绩: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50分)1、独立开展手术的医师应当为持有和的本院执业医师,经特别审批的除外。

2、低年资住院医师是指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年,或获得硕士学位、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年内者。

3、高年资主治医师指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年,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年内者。

4、对于卫生行政部门有特殊资格准入规定的手术,除符合上述规定外,手术医师还必须是已获得相应的准入资格者。

5、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拟实行手术以及、手术的审批权限。

6、四级手术审批:科主任主持进行,需填写《重大疑难、特殊手术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审核,审批,医务科备案,由及以上医师签发手术通知单。

7、各级医师在实施手术过程中遇到未预测的特殊情况,需实行的手术超出自己的手术权限时,应立即,由具备实施手术的相应级别的医师;紧急抢救生命的手术,按照急诊手术规定处理。

术后小时内完善相应的手术审批手续。

8、手术医师符合独立承担手术的资格时,或手术医师根据前述有关条款需晋级承担上一级手术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和等情况,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审批表,交本科室主任。

9、医务科在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中应履行、、职责。

10、医务科应对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进行和管理。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手术医师能力评价时间为一年复评一次。

()2、一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3、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4、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是指担任副主任医师5年以上的医师。

()5、低年资主治医师在熟练掌握二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以逐步开展三级手术。

()6、任何级别手术医师的手术权限均不可超出医院的手术权限。

()7、执业医师被邀请外出会诊手术,可以应邀主持不具备开展相应手术级别的医疗机构开展超范围的手术。

()8、临床使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的,应给予复评和取消、降低操作权利的处理。

禁用类医疗技术申报流程

禁用类医疗技术申报流程

禁用类医疗技术申报流程背景禁用类医疗技术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医疗技术。

禁用类医疗技术的申报流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确保医疗技术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本文档旨在介绍禁用类医疗技术的申报流程。

申报流程1. 填写申报表格:申请人需要填写禁用类医疗技术的申报表格。

申报表格应包含以下信息:- 技术名称和描述:明确说明禁用类医疗技术的名称和具体描述。

- 原因说明:解释为什么需要禁用或限制该医疗技术,可以包括相关的危险性、副作用或安全风险。

- 相关证据:提供支持申请的相关证据,如研究结果、监管机构的警示通知等。

2. 提交申报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报表格以及相应的支持证据提交给相关部门或机构。

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邮寄或在线申请系统进行提交。

3. 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或机构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

他们会考虑医疗技术的危险性、副作用、安全性以及相关证据的可靠程度等因素。

4. 审批或驳回:根据审核和评估的结果,相关部门或机构会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如果申请被批准,该医疗技术将被禁止或限制使用。

如果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申诉或重新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 提交申报材料时,请确保提供准确、完整和可靠的信息和证据。

- 如果有需要,申请人可以寻求专业意见或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

- 根据不同地区或国家的法规和政策,申报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请按照具体的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操作。

结论禁用类医疗技术的申报流程是确保医疗技术安全性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申请人需要填写申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审核和评估才能获得批准或驳回的结果。

在申报过程中,请遵循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禁止、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DOC)

禁止、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DOC)

附件1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问题的医疗技术(如脑下垂体酒精毁损术治疗顽固性疼痛)。

或者存在重大伦理问题(如克隆治疗技术、代孕技术),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命令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如除医疗目的以外的肢体延长术),以及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如角膜放射性切开术)。

医疗机构禁止使用。

涉及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或具有相似属性的相关产品、制剂等的医疗技术,在药品、医疗器械或具有相似属性的相关产品、制剂等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前,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未经临床研究论证,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原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中未列入“限制临床应用”清单的医疗技术(主要指自体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属于临床研究范畴,禁止开展临床应用,按照临床研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对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是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要求的医疗技术,如:造血干细胞(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血液系统疾病技术,质子、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包括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肿瘤消融治疗技术,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术,人工智能辅助诊疗、治疗技术等;存在重大伦理风险,需要严格管理的医疗技术,如:同种胰岛移植治疗糖尿病技术,同种异体组织移植治疗技术(仅限于角膜、骨、软骨、皮肤移植治疗技术),性别重置技术等;纳入原省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的技术,包括: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心脏导管消融技术,起搏器介入诊疗技术,角膜移植技术,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腹膜透析技术,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三级以上介入诊疗技术,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内镜诊疗技术等;医疗机构开展的属我省首次开展的医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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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制度和程序医院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并向负责其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临邑县卫生局)报告:
(一)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的;
(三)发生与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五)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的;
(六)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的;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制度和程序
1、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室主任停止该项技术应用,科主任执行禁用技术。

2、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科主任上报医务科,医务科报请院技术委员会审核、评估,批准后医务科通知科主任。

3、发生与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的医疗技术,医务科报请院技术委员会审核评估,须禁止应用的医务科通知科主任执行禁用技术。

4、存在伦理缺陷或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的医疗技术,科室评估后科主任上报医务科,医务科报请院技术委员会审核、评估,批准后医务科通知科主任执行禁用。

医务科
20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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