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考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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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不定项 8*2 ’名词解释4*4’简答4*6’论述2*10’案例2*12’

一、侵权法保护对象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人身权利和财产

权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1.侵权责任法保护所有的实体民事权利

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

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其他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其他财产利益。

二、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是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责任与义务的结合;

损害赔偿是主要方式:

1.财产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精神型: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综合型: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损害赔偿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责任,使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因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是最基本的责任形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含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其责任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内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

(1)含义: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包

括违法和行为两个要素。

(2)分类:

①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②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如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③故意违背善良风俗

( 3)方式:

①作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的行为,如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

绝对权。

②不作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的作为义务而不予履行。包括:来自法

律的直接规定;来自业务或者职务上的要求;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4)样态:①直接行为:自

己的行为

②间接行为:被监护人实施的行为;被管领物的行为

(二)损害事实的类型

(1)含义:指一定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法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及非财产利益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包括权益被侵害和利益减损。

(2)分类:①对人身权及人身法益的损害:对人格权的损害对身份

权的损害

②对财产权及财产权益的损害: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③精神损害

(三)过错、损害结果、违法行为的关系

(一)含义

1 过错(综合说):既是一种心理状态,又是一种行为活动,是一种舆论和道德谴责。

2.损害结果:指一定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法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及非财产利益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包括权益被侵害和利益减损。

3.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作为或者不作为,包括行为和违法两要素。

(二)关系

1.违法行为与过错:

联系:违法行为和过错行为构成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区别:( 1)过错是主观状态,违法行为是客观方面,两者在认定上经常相互印证。

过错——原因力——赔偿范围;违法行为——因果关系

(2)违法性和过错可能分属不同的主体。

如未成年人侵权时,行为由未成年人实施,过错则属于监护人。

2.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原因)与损害事实(结果)之间产生因果关系。

3.过错与损害事实:过错是针对对损害事实的故意和过失

4.过错、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损害事实构成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原因力

是指在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1.决定原因力大小的因素:

共同原因的性质如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原因事实与损害之间的距离;原因事实的强度

2.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和混合过错的责任分担上有实质影响:原因力小,责任小;否则,责任大。

四、侵权责任形态

(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一)替代责任

1.概念: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责任

2.特点:

(1)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相分离;

(2)责任人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有特定关系

(3)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3.构成要件

(1)致害人应处于特定状态(执行职务;执行定作人指示;法定监护之下)

(2)替代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之间有特定关系(隶属、雇佣、监护、代理等)

(3)替代责任人应处于特定地位(支配、合同、代理抚养、报酬)

4.类型

(1)不可追偿(国家公务员、法人及雇员没有过错)

(2)可以追偿的(只要行为人实施致害行为时有过错)

(3)非典型性的替代责任(国家机关等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责任)

过失相抵

1.概念:

双方责任中的过失相抵,指在损害赔偿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2.特征:

①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混合;

②损害发生的原因事实相混合(互为作用而发生的损失)

③受害人一方有损失。

3.过失相抵受害人应负责任的构成条件:

①受害人需有过错

②受害人的行为须不当

③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

4.过失相抵的责任分担

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决① 比较过错。指在与有过失中,通过确定并比

较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

② 原因力比较。确定与有过失责任范围,过错程度起决定作用,但是原因力的影响

亦须重视,原因力比较是确定过失相抵责任范围的重要一环。

五、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过错责任原则

(一)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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