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条鞭法”的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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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条鞭法”的研究综述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年)推广到全国。
一条鞭法是介于“两税法”与“摊丁入亩”之间的赋役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赋役制度的演变中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它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
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一条鞭法堪称中国赋税史上从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化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近年来,关于“一条鞭法”的研究如同春天的百花般,异常的繁盛灿烂。
通过对这些相关的研究文献进行收集整理,本文将从一条鞭法的背景、内容、特点、意义及局限性五个方面大致罗列一下一些学者的观点。
一、一条鞭法实行的背景
陈世昭在《明代一条鞭法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一条鞭法是因为明初制定的一套赋役制度随着中叶土地高度集巾和频繁转让,小农大量破产流亡而逐渐遭到破坏,以致完全无法实行。
而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有了进一步发展,白银成为正式的货币,也促进地租形态起着相应的变化。
因此,对于封建统治阶级当中的改革派来说,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
田继周在《明代后期“一条鞭法”的研究》中也认为一条鞭法的实行是由于以前旧的赋役制度混乱和严重不均,从而加深了社会矛盾和封建政权的财政困难。
统治阶层为了稳定封建政权,就必须整理财政;整理射政,就必须整理税源,为了整理税源,就必须清查田地户口和整理赋役制度,就得向那些破坏税源的官僚、豪绅地主进行斗争。
一条鞭法就是适应着封建政权的这个要求而出现的。
而赵耀东的《张居正和一条鞭法》一文中也提到一条鞭法是在“此时国内由洪武时期遗留下来的赋役科目庞杂又繁密,豪强晋吏因缘为奸,苛扰无端,同时土地高密度集中,农民不断破产,版籍混乱,流移日重,明政府赋入日益锐减。
而水利方面更是让人头疼,万历三年黄河、淮河相继决口,水灾引起淮、扬一带极大恐慌,治水任务迫在眉睫”的背景下,经酝酿开始实施的。
邹晓涓的《“一条鞭法”论析》中也有提到“明代前期建立的赋役制度虽然比较完善,但进入明代中期后,国家征收赋役的依据——鱼鳞图册和黄册都没有及时加以调整和修改,当时丁口、资产、生没的变动情况大多未能真实地反映出来,而许多地方上的豪强地主为逃避赋役与官吏相互勾结,肆意涂抹篡改这两种基本册籍,导致田亩数量与户丁数量出入较大,致使配赋徭役严重失衡,本应由豪强地主承受的赋役大量流失或是间接转嫁到农民身上,国家的赋役征收陷入了极其混乱的状况。
加上连年灾荒,人民不堪重负,有的隐匿地丁实数,有的被迫辗转流亡,形成庞大的流民队伍。
”李永刚在《明朝“一条鞭法”刍议》中关于一条鞭法实施的背景的观点与上述学者们几乎一致,他概括为:土地兼并加剧;财政收入入不敷出;贪污腐败严重,侵蚀了税基;商品经济的发展。
因此,由以上几位的表述中可以得出一条鞭法的实施主要是因为商品经济的
发展、土地的高度集中、农民的负担增加、贪污腐败情况的严重、赋税征收的混乱,以及自然灾害的迫害而促使统治阶层改变以往的赋税制度,适应当时社会的需要,缓解统治危机。
二、一条鞭法的内容
李永刚在《明朝“一条鞭法”刍议》中提到一条鞭法是按照纳税人、课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这些税制制度来征收的,它的内容总结起来:一是取消徭役,农民上交银两就行了,一律由政府出钱雇人应役,一部分役银摊在田亩上,与田赋合并,另一部分按人丁征收;二是取消杂税,原先的杂税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与田赋合并;;三是以前的田赋杂税和摊入田亩役银合并后的田赋,一律以银两的方式征收。
闫旭娇在《试论张居正的税制改革》和《一条鞭法论析》两篇文章中也总结了一条鞭法实施的内容:一是把田赋和力役合而为一;二是计亩征银、田赋差役一并征银;三是“一岁之役,官为佥募”。
付春杨学者在《明代一条鞭法之兴衰——立足于法律实效的分析》中关于一条鞭法实施的内容也与上述的几位的大致相同:各项税粮合并,采用统一的税则;各项差役合并;役归并到田赋中一体征收;赋原则上不再征收实物,役也由原来的力差、银差兼征改为统一纳银;在征收方式上由民收民解改官收官解,纳税人只需要交纳税银,至于田赋运送、差役征募均由官府负责。
同样,侯绪庆的《浅析明代“一条鞭法”》中提到的关于一条鞭法实施的内容也与上述的相差无几,其主要分为四点:(一)把各州县赋税徭役的种种项目统一编派,总为一并征收。
(二)把过去按照户、丁派役的办法改为按照地、丁或丁、粮派役。
(三)无论税粮、差役,一律改为征银。
(四)改民收民解为官收官解。
由此,根据上述几位的观点,可以将一条鞭法的内容概括为:赋役合并,役以钱代,田赋征银,赋役官办。
三、一条鞭法的特点
田继周在《明代后期一条鞭法的研究》一文中认为一条鞭法是属于上层建筑的,是封建政权的一种剥削制度,因而它的产生是封建基础的反映。
同时,它也是在此以前明代各种赋役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明代赋役制度中一切改革的总结和发展。
他认为一条鞭法较明初赋役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明初赋役制度在田赋上是两税即夏税和秋税粮;在役法上是里甲、均徭、杂泛,而一条鞭法却是把一切征项——赋、役、方物、土贡等归之一总,除繁趋简;二是一条鞭法不仅把各种役项合并了而且也取消了“力役”,在法定意义上完全以“雇役”代之;三是一条鞭法不仅赋役合一,并且“役归于地,计亩征收”;四是一概征银;五是明初赋役制度是分三等九则,而一条鞭法却“不论地之肥瘠,不论籍之上下”,取消了这些三等九则的规定。
陈世昭在《明代一条鞭法问题研究》中的观点与田继周学者的差不多,同样认为一条鞭法较之明初赋役制度,其主要特点是赋役合并;“一岁之役,官为金募”,取消了力役;部分摊丁入地,计亩征收;一概征银;丁粮毕输于官;论籍之上下,惟记田之多寡,废除明初分三等九则的赋役制度。
而侯绪庆的《浅析明代“一条鞭法”》则从差役、赋税、征收方法方面的改革来分析一条鞭法的特点。
四、一条鞭法的积极意义
付春杨在《明代一条鞭法之兴衰——立足于法律实效的分析》中认为“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无论赋役都是依据丁粮多少分为不同等则进行征纳,但是这种累进制的税收原则遭到了豪门大户的激烈抵制,由于强豪与税务经办人员的合谋,导致大量本应由富户承担的义务转嫁到贫民小户身上。
一条鞭法则放弃了累进税制,采取了近似于一刀切的比例税制,希图通过矫枉过正的措施,改变豪民逃税、小民不堪重负的状况。
”邹晓涓的《“一条鞭法”论析》也总结了几点一条鞭法的意义:首先,一条鞭法将赋役合并征收,这大大简化了税目,减少了征税的次数。
其次,一条鞭法实行的是计亩征银,这在一定程度上平均了税赋,使“权豪少肆,贫困少素,诚良法哉”。
再次,一条鞭法规定赋役可以折银征收可谓是国家税制在技术层面上的重大改进,它从法律意义上明确了货币成为赋役征收的主要标的物,促使了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进一步转化,从而提高了农产品的商品化率,有力地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而陈世昭在《明代一条鞭法问题研究》一文中也认为一条鞭法在当时来说,主要有有三方面意义。
一是,一条鞭法是在清查土地和户丁的基础上实行的,多少改变了原来的“小民税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的严重现象,也纠正了一些“坍江”、“事故”、“包赔”之弊,使赋税的负担面扩大了,多少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二是,一条鞭法的实行,改变了历代的赋与役分开征收的方法,而使两者合二为一,并部分地“摊丁入亩”,它的实行是我国赋役史上的重要变化,对社会的发展有一定影响;三是,进丁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
李永刚在《明朝“一条鞭法”刍议》中也提到了一条鞭法的积极意义:(一)简化了税制,降低了征税成本;(二)降低了税负,促进了税负公平;(三)降低了课税成本,增加了朝廷赋税收入;(四)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而田继周在《明代后期一条鞭法的研究鞭法》根据一条鞭法在当时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及本身的性质问题,认为一条鞭法暂时缓和了阶级矛盾,因而对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起了某些积极作用。
同时,一条鞭法还减轻了对工商业者的榨取,并且促进了当时已经出现的商业资本向土地投资的兴趣逐渐降低和封建地主中间有逐渐趋末的趋势。
而一条鞭法中明文规定“概以银征收”,则是反映了“货币经济”的发展。
闫旭娇在《试论张居正的税制改革》一文中也概括了一条鞭法的积极意义:一是简便;二是一条鞭法实行计亩征银,征收有定额;三是赋役折银征收明确了货币作为赋役征收的主要标的物,促进了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进一步转化,从而提高了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有力地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根据上文学者提到的关于一条鞭法的意义,我们可以看出他们的观点几乎一致,总体上可以用一下几个词概括:化简、减负、增收(国家财政收入增加)、稳政。
五、一条鞭法的局限性
陈世昭学者在《明代一条鞭法问题研究》认为一条鞭法它毕竟是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封建的剥削制度,是为封建社会基础服务的。
它是一种改良主义的政策。
即使是这种并不动摇而且相反是稳定封建统治的改良主义措施,可也要遭到大地主的阻挠。
在大地主的阻挠下,一条鞭法并没有彻底实行。
相反地在一条鞭法推行后不久,“条鞭之外,更有条鞭”或“条外有条,鞭外有鞭”。
赵耀东的《张居正和一条鞭法》中也提到了一条鞭法的局限性,认为“一条鞭法在推行以后,虽然加强了中央财权的集中统一,但弊端也暴露无遗,改革尽管澄清了地方税收帐册,但很难使人确信它是一项经济公平的法令。
当时的大地主将自己的财产分成更小部分而公开登记,从而逃避差役,而沉重摇役在财产少的穷人身上,由于政策不完善,南方与北方、瘩肥田之间的地区差异致使一条鞭法很难做到公平,甚至出现了‘田垄罢人望岁勤力者日以贫困’的现象。
”闫旭娇在《试论张居正的税制改革》中也认为“‘条鞭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大体上在万历末天启初,一条鞭法已不遵守,崇祯三年河南巡抚范景文说民苦于差役,赋役征派并没有实质性的变革”。
李永刚在《明朝“一条鞭法”刍议》中把一条鞭法的局限性概括为以下两点:一、我国地域辽阔,南北方差距较大,把一条鞭法作为一种统一的税收制度而在全国推广,难免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二、一条鞭法是赋税制度层面的改革,这种局部的改革不可能触动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更不可能触动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相反,却是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
邹晓涓的《“一条鞭法”论析》同样把一天鞭法的局限性进行了概括:一、从根本上来看,作为封建统治阶级应对社会、政治、经济危机的产物,一条鞭法是在不触及封建土地所有制,不严重冲击利益集团利益的前提下,对原有的利益格局所进行的利益再调整,并在技术层面针对国家具体赋税制度加以改进。
二、一条鞭法对赋役的征收总额没有加以限定,这就必然会为统治者日后增加赋役留下了制度上的空隙。
三、在推行过程中,一条鞭法仅将一部分丁银摊入了田亩,而且即使是这部分的摊入也没有在全国全面推广,“无丁无粮者,编为下户,仍纳丁银”,在不少地方仍然在不同程度地实行着地丁双轨制。
总的来说,一条鞭法就像矛盾的综合体,有其可取的地方,也有其值得批判的地方。
就如赵耀东在《张居正和一条鞭法》中提到,“尽管改革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但它使税制产生了两点重大变化。
一是役归于田,无田者免役,相对平均和减免了人民的赋役负担。
二是从赋役制到赋税制转变,减免了人民实际科差。
”而闫旭娇在《试论张居正的税制改革》中对一条鞭法作出的评价是:一条鞭法的税制制度,上承唐代“两税法”下启清代“摊丁入亩”,是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史上的一大变革。
不论从明朝中后期的赋役制度改革趋势还是其改革的历史背景来看都不是偶然的,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张居正的税制改革都是值得肯定的。
但基于所处的阶级地位及经济发展的差异,历来人们对其税制改革总是褒贬不一。
所以我们不应该以偏概全应该用辩证的眼光看待张居正的税制改革,看待一条鞭法的实行。
六、结语
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前人关于“一条鞭法”的研究成果加以整理分析的。
在对这方面内容进行整理总结过程中,本人发现有关“一条鞭法”的研究都是注重结合现实,重视历史的现实观照的,这体现了参与史学的优良传统。
而在对一条鞭法的评价等问题上不断取得突破,尤其是能够看到历史的另一面,改变了以往对历史事件任情褒贬的不良习惯,这样的认识也更真实全面。
当然,在这些研究中也有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对于“一条鞭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改革的总体评价上,对南北不同地区不同影响方面的研究较少。
还有许多领域有待深入,诸如一条鞭
法推行时的官僚和士人的群体研究和心态研究,以及当时民众对一条鞭法的看法如何,这些都是值得认真思考,反复研究的方面。
同时,在研究过程中应该充分利用已有的史学概论等方面的知识来进行指导,采用交叉学科、比较学科、多学科、跨学科、新兴学科的研究方法进行多方面的深入研究,以达到最大限度上还原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