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
(2013)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
(2013)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关键词:律师费,江苏律师收费,2013新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文件苏价费〔2013〕421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益指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益指导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律协秘发[2013]1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3.05.08【实施日期】2013.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益指导规则》的通知(律协秘发〔2013〕14号)各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省直属分会秘书处:《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益指导规则》已经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益指导规则(2012年3月4日江苏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为切实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益,保证江苏省律师协会及所辖各地方律师协会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益工作有序开展,依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导规则。
一、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益为律师协会重要工作职能,律师协会应当积极组织实施。
二、律师协会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益应在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展开,有关具体工作举措应依靠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进行实施。
三、省律师协会、地方律师协会(包括省辖市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下同)应当单独或与协会其他机构合并组建专门工作机构,以保证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益工作有效开展。
1、地方律师协会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益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市维权机构”),由当地知名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政治业务素质高、职业道德好、政策观念和组织纪律性强并具有奉献精神的执业律师组成,其负责人由地方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指派。
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益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省维权机构”),由地方律师协会选派的人员和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指派的人员共同组成;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指派省维权机构的负责人。
2、省律师协会、地方律师协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或其他社会名流担任省维权机构或市维权机构的顾问,为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益工作提供帮助。
江苏省律师协会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
江苏省律师协会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2007年12月12日江苏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为了规范江苏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会费收缴与使用,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省律协会员向本会缴纳会费,实行统一收缴,省、市律师协会分级使用。
三、省律协会费分为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
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为个人会费的缴纳主体;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集团)律师事务部为团体会费的缴纳主体。
四、个人会费按下列标准收取:地区元(年人)其中省律协(含全国律协)市律协(省直)宁苏锡常 2500 700 1800通泰镇扬 1600 500 1100徐淮连盐宿 1200 400 800省直 2500 1250 1250团体会费按下列标准收取:地区元(年所)其中省律协市律协(省直)宁苏锡常 20000 6000 14000通泰镇扬 12000 3600 8400徐淮连盐宿 6000 1800 4200省直 25000 12500 12500五、会费按律师考核年度收缴。
省辖市律协和省直分会在律师年度考核时统一收取会费,并出具会费收取凭证。
六、个人会费收缴中的相关问题1、首次进入律师行业的专职律师,第一个考核年度免收个人会费(不满一个考核年度的以整年度计算),第二个考核年度减半收取个人会费,第三个考核年度起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2、重新执业的专职律师,从批准执业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个人会费;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3、由外省市转入江苏省执业的律师,其个人会费的缴纳,从批准转入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个人会费;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4、考核年度内,律师在各省辖市之间、省直所之间或省辖市与省直所之间相互转所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个人会费。
七、团体会费收缴中的相关问题1、执业律师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律师事务所,按当地标准的80%缴纳团体会费。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 实 际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江苏省 物价局
江 苏 省 司 法厅
20
1
6
年
1
0月
1
0日
江 苏 省律 师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办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律 师 服务 收 费 行 为 维
,
,
人 提 供 方 便 优 质 的 法律 服 务
。
护 委 托 人 和 律 师事 务 所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律 第 四 条
。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的 收 费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务 费 的 计 费 方 式
价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项 目 及 第 十
。
一
条
按标 的 额 比 例收 费 是指 按
一
标准
,
由
律 师事 务所
(
自
行制 定 并 报所属 设
,
该 项法 律服 务 所涉及 的标 的 额 的
, :
务 收 费 金 额 应 当 考 虑 以 下 主 要 因 素 在 规定 的 标 准 范 围 内 按 确 定 的 每 小 时 收 费
,
一
(
)
耗 费 的 工 作 时 间 标 准 向 委 托 人 收 取 律 师 服 务 费 的 计价 方 式
; ;
。
(
二
)
法 律 事 务 的 难 易 程 度 采 用 计 时 收 费 的 在 结 案 后 律师 事 务 所 必
收 费 管理
诉讼 的 代 理 人 第 九 条
;
律 师服务 收费可 以根 据不 同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律师收费的管理工作。
律师协会帮助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经过制定行业服务公约或行为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必要的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程序和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承办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等事务,经过降低服务成本,简化收费程序等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依法制定后公布施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形式、收费标准或金额。
第八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有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能够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定价方式分为两种:计件收费、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
各类诉讼和仲裁代理、代理案件执行等法律服务实行计件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协商收费。
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协商收费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省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充分听取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律师服务的成本补偿,又要考虑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
(二)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工作时间;
(三)办理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
(四)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七条律师服务费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项律师服务费,也可根据需要计时收费。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
(二)公证费;
(三)异地(省外)办案所需差旅费;
(四)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律师为异地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执行该律师注册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金额。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作者:————————————————————————————————日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文件苏价费〔2013〕421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落实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具体操作细则,旨在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服务质量。
本文将对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1200字以上的介绍。
一、引言《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江苏省司法厅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依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二、总则《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总则部分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收费基准、费用计算、费用结算、费用监督和处罚等内容。
其中,适用范围明确了该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内从事律师服务的各类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收费基准规定了律师服务费用应当以合理、公平、公正为原则进行确定;费用计算明确了律师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包括按小时收费、收费尺度和固定收费等;费用结算规定了律师服务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时限;费用监督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服务收费档案并接受监督;处罚规定了对违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处理措施。
三、律师服务收费原则与方式《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的原则和方式。
其中,律师服务收费原则包括合理性、公平性、公正性和诚信原则;律师服务收费方式主要包括按小时收费、按项目收费、按案件收费和固定收费等。
四、律师服务收费的计算和结算《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计算和结算方式。
律师服务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计时收费或者按项目、案件进行收费。
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收费基准表,并在收费后提供详细的费用结算明细。
费用结算应当及时进行,并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或者收据。
五、律师服务收费的争议解决机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确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的争议解决机制。
当事人对律师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若当事人不服律师事务所的处理决定,可以向所在律师协会提出申请。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收费标准(元/件)案件类别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民事案件 1500 1200 1000行政案件 2000 1500 1000刑事案件 3000 2500 2000仲裁案件 1500 1200 1000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判定规则见附件二。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收费比例争议财产标的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1万元(含)以下免收免收免收1万元—10万元(含) 4% 3.5% 3%10万元—50万元(含) 3% 2.5% 2%50万元—100万元(含) 2.5% 2% 1.5%100万元—500万元(含) 2% 1.5% 1%500万元—1000万元(含) 1.5% 1% 0.5%1000万元以上 0.7% 0.5% 0.25%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3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9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详见附件1)明确的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对实行风险代理和计时收费的,严格按照由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服务风险代理收费规则》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实施收费。
2、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法律活动。
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和组织发现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6月30日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单位: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代理刑事案件(一)简单案件1、侦查阶段1000-8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3、一审阶段3000-20000元(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金额二、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
江苏省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法规标题】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苏价费[2007]5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7.01.09 【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价格【唯一标志】【全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费[2007]5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一并转发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略)2、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00七年一月九日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律师收费的管理工作。
律师协会帮助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通过制定行业服务公约或行为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
江苏律师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案件类别收费标准(元 / 件)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民事案件1500 1200 1000行政案件2000 1500 1000刑事案件3000 2500 2000仲裁案件1500 1200 1000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 50% 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 3 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 5 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准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要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 10 倍。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 10 倍以内确定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争议财产标的收费比例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1 万元(含)以下免收免收免收1 万元- 10 万元(含) 4% 3.5% 3%10 万元- 50 万元(含)3% 2.5% 2%50 万元- 100 万元(含) 2.5% 2% 1.5%100 万元- 500 万元(含)2% 1.5% 1%500 万元- 1000 万元(含) 1.5% 1% 0.5%1000 万元以上0.7% 0.5% 0.25%1、经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10版)一、不涉及财产关系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1)民事案件宁、苏、锡、常1500元/件镇、扬、通、泰1200元/件徐、淮、盐、连1000元/件(2)行政案件宁、苏、锡、常2000元/件镇、扬、通、泰1500元/件徐、淮、盐、连1000元/件(3)刑事案件宁、苏、锡、常3000元/件镇、扬、通、泰2500元/件徐、淮、盐、连2000元/件(4)仲裁案件宁、苏、锡、常1500元/件镇、扬、通、泰1200元/件徐、淮、盐、连1000元/件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争议财产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收费比例宁、苏、锡、常免收镇、扬、通、泰免收徐、怀、盐、连、宿免收争议财产标的额在1万元—10万元(含)的收费比例宁、苏、锡、常4%镇、扬、通、泰3、5%徐、怀、盐、连、宿3%争议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50万元(含)的收费比例宁、苏、锡、常3%镇、扬、通、泰2、5%徐、怀、盐、连、宿2%争议财产标的额在50万元—100万元(含)的收费比例宁、苏、锡、常2、5%镇、扬、通、泰2%徐、怀、盐、连、宿1、5%争议财产标的额在100万元—500万元(含)的收费比例宁、苏、锡、常2%镇、扬、通、泰1、5%徐、怀、盐、连、宿1%争议财产标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收费比例宁、苏、锡、常1、5%镇、扬、通、泰1%徐、怀、盐、连0、5%争议财产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收费比例宁、苏、锡、常0、7%镇、扬、通、泰0、5%徐、怀、盐、连、宿0、25%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一、引言二、收费原则1.合理合法原则:律师服务费应当依法合规,合理计费,合理收费;收费方式透明,不得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2.公平公正原则:律师服务费应当公平合理,客户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难易程度及所投入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收费。
三、收费方式1.提前预付费用:客户在律师提供服务前预付一定金额作为服务费用,根据最后实际服务结果进行结算。
2.逐步收费:律师服务工作大致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进行一次收费。
3.成功后收费:律师在案件或事务成功之后根据一定比例收取成功费用。
4.即时收费:律师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即时收费。
四、收费标准1.时间费用:律师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所投入的时间(包括案件调研、文书起草、诉讼代理等),按小时或按天进行收费。
2.成功费用:律师在案件或事务成功之后,根据当事人获得的实际利益,按一定比例进行收费。
3.固定费用:指律师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收费,无论案件或事务的最终结果如何,都按照同一固定金额来收费。
4.案件价值费用:指律师按照案件所涉及的价值大小进行收费,律师费按照案件争议金额的比例进行收费。
5.综合费用:综合考虑服务内容、难易程度、时间投入等因素,并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五、费用计算1.律师服务费=律师服务时间×律师服务费用2.律师服务费=案件价值×收费比例3.律师服务费=综合考虑因素×协商确定六、附加费用2.附加费用: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些额外费用(如律师调研费、文书费、诉讼费等)。
七、费用结算1.结算周期: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可以就服务费用的结算周期进行协商,一般为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结算。
八、投诉和争议解决1.投诉处理:如果客户对律师服务费用有异议,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提出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律师事务所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九、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如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该规定为准。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2009-6-17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本指导标准:一、计时收费:苏锡常宁地区:100元/小时-2500元/小时;镇扬泰通地区:100元/小时-2000元/小时;徐淮盐连宿地区:100元/小时-1500元/小时。
二、定额收费:(一)办理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服务项目按下列标准执行:苏锡常宁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500元/件;徐淮盐连宿地区:不低于200元/件。
(二)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代理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按下列标准执行:苏锡常宁地区:不低于3000元/件;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2000元/件;徐淮盐连宿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
(三)担任国家机关、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应按不低于下列标准执行(元/年):单位类别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10000 8000 5000公民个人2000 1000 500小型企事业单位10000 6000 4000中型企事业单位15000 12000 10000大型企事业单位30000 20000 15000集团型企事业单位50000 40000 30000对属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项目,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可以免费代理,但仍需签订委托合同;对涉及法律顾问单位顾问合同之外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据《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另行收费事项、收费方式和标准。
属于国家政府指导价管的收费项目,律师事务所可在不低于按计件收费规定标准的80%的幅度内与委托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属于协商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按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3)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
(2013)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关键词:律师费,江苏律师收费,2013新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文件苏价费〔2013〕421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本实施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和管理行为,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进行维权。
本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自愿合法、明码标价、安全可靠和监督公开。
第二部分为律师服务费的标准,明确了律师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和收取标准。
律师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固定费用和计件费用两种方式。
固定费用是指律师和当事人事先约定一定的金额,根据工作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收费,计件费用是指按照律师办理案件的工作量进行计算,多数情况下根据律师处理事务的时间、复杂性和专业性进行计件收费。
律师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进行确定,同时还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部分为律师服务费的收取程序,包括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服务后,应及时向当事人提供服务费清单,并向当事人发送电子邮件或发放纸质账单,明确包括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已收取的服务费用进行结算,并向当事人公示。
第四部分为律师服务费的监督和管理,强调了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律师服务费的监督和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岗位,定期进行收费业务的检查和评估。
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年度收费报告和费用收支明细,加强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也有权举报违法收费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举报人保护。
综上所述,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和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律师服务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律师协会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
江苏省律师协会苏律协[2004]7号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苏价费(2 0 02)3 7 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省律师协会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已经省律师协会五届十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
二○○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1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协商收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可以实行协商收费的范围:
(一)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二)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
(三)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代理;
(四)办理见证;
(五)担任法律顾问;
(六)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实行风险代理且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
(八)其它没有明确规定实行计件收费方式的律师服务项目。
第三条协商收费应当坚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承办律师的分析意见和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协商收费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
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收费总额、预计有效工作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合同的变更、争议的解决等予以明确。
第五条协商收费的具体标准根据下列因素协商确定:
(一)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个人的专业素质、服务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三)办理服务项目所需要的必要工作时间和直接成本费用;
(四)服务项目的易难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力;
(五)法律服务的最终结果。
第六条依据律师服务的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收费可以分别采取或合并采取计时收费、定额收费和按比例收费等方式。
第七条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
第八条计时收费的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
时间。
包括律师听取委托人陈述、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它相关法律事务所花费的必要时间。
异地办案出差的,其途中时间应当减半计算。
计算办理服务项目的时间,由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双方协商后书面确定。
第九条对拟采取协商收费方式的,由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后拟订协商收费合同,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核批准后执行;低于《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需报经省辖市律师协会批准。
第十条律师在办理服务项目过程中,因案情变化需要增加服务费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签订变更合同;协商不成并同意终止委托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收费事宜;委托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又不愿意增加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可提请省辖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
第十一条律师承办服务项目中涉及的其它办案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按国家计委、司法部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承担。
该费用的范围、标准和结算方式应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确定。
实行风险代理法簪量服务项目的办案费用,经双方协商也可纳入协商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协商收费,原则上按承办律师所在地区的指导标准执行,也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法律服务项目所在地区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服务项目实行协商收费,有下列情形的,由省辖市律师协会依据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则规定,任意扩大协商收费范围的;
(二)违反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使委托人误解、轻信导致收费纠纷的;
(三)协商收费没有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或合同内容不完整形成收费纠纷的;
(四)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低于《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试行,并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本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计时收费:
苏锡常宁地区:100元/小时-2500元/小时;
镇扬泰通地区:100元/小时-2000元/小时;
徐淮盐连宿地区:100元/小时-1500元/小时;。
二、定额收费:
(一)办理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服务项目按下列标准执行:
苏锡常宁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
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500元/件;
徐淮盐连宿地区:不低于200元/件。
(二)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代理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按下列标准执行:
苏锡常宁地区:不低于3000元/件;
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2000元/件;
徐淮盐连宿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
(三)担任国家机关、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应按不低于下列标准执行:单位:元/年单位类别苏锡常宁通泰扬镇徐淮盐连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10000 8000 5000 公民个人 2000 1000 500
小型企事业单位 10000 6000 4000
中型企事业单位 15000 12000 10000 大型企事业单位 30000 20000 15000 集团型企事业单位 50000 40000 30000 对属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项目,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充分协
商,可以免费代理,但仍需签订委托合同;对涉及法律顾问单位顾问合同之外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据《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另行收费事项、收费方法和标准。
属于国家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律师事务所可在不低于按计件收费规定标准的80%的幅度内与委托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属于协商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按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资信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组建公司、公司清算、企业改制和企业上市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有效工作时间和企业资产状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1、组建股份公司或企业改制组建股份公司的服务项目,按不低于公司总股本10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股份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服务项目,按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数不低于5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200000元;
3、企业资信调查、参与重大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书按不低于每件5000元;
4、其它非诉讼法律服务按不低于每件2000元。
三、比例收费:
(一)涉及财产关系实行风险代理方式的服务项目。
协商收费比例不得低于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争取财产利益或避免损失总额的20%的标准执行;
(二)设立公司企业服务项目。
按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额不低于2%且收费总额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执行;
(三)公司企业清算服务项目。
委托清算的,按公司企业可分配资产总额不低于2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30000元的标准执行;公司股东委托参与清算的,按股东可分得资产总额不低于1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20000元的标准执行;
(四)基本建设服务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取:
1、总投资不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不低于2‰;
2、总投资一亿元至十亿元人民币的部分,不低于1‰;
3、总投资十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不低于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