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详细版.docx
破产债权确认纠份流程
破产债权确认纠份流程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流程呀,这事儿可有点复杂呢,不过别怕,咱慢慢唠。
一、啥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你得先知道啥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简单说呢,就是在一个公司或者企业破产的时候,那些债权人就会来申报自己的债权,但是呢,破产管理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可能对某些债权有不同意见,这就产生纠纷啦。
比如说,甲公司破产了,乙公司说甲欠自己100万,但是破产管理人查了半天觉得没这么多,或者觉得这个债权根本不成立,这时候乙公司就可能和他们产生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二、纠纷前的准备。
1. 收集证据。
要是觉得自己的债权被小瞧或者不被承认了,债权人可得把证据收集好。
证据这东西就像是你的武器一样。
像合同啊,借条啊,送货单啊,只要能证明你债权存在的东西都要找出来。
比如说你给破产公司供了货,那送货单上有签字的就很重要,还有你们之间的聊天记录,如果提到了货款的事儿,那也是很有用的证据呢。
2. 了解相关法律。
你还得懂点法律知识。
虽然不需要成为法律专家,但基本的破产法相关的规定得知道一些。
比如说债权申报的期限啊,哪些债权有优先受偿权之类的。
要是不懂法律就去打官司,那就像没带武器就上战场一样,肯定要吃亏的。
三、提出债权异议。
1. 向破产管理人提出。
如果债权人觉得自己的债权没被正确对待,首先要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
这时候你可以把你的证据拿出来,很客气地跟他们说,“你们看,我这个债权是这么这么回事儿,你们是不是算错啦?”管理人一般也会重新审查,如果他们改了那就皆大欢喜。
2. 书面形式。
这个异议最好是以书面形式提出,这样有个记录,也显得比较正式。
就像写封信一样,把你的债权情况,你认为被弄错的地方,还有你的证据简单列一下。
比如说,“尊敬的破产管理人,我是某某债权人,我觉得我的债权金额计算有误,我的证据如下……”四、等待处理结果。
1. 管理人重新审查。
管理人收到你的异议后,就会重新审查你的债权情况。
他们会查看你提供的证据,也可能会再调查一些其他的相关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2009 年4 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 次会议通过,2009 年6 月18 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院鼓励、支持、引导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且具有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兼顾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注重保护社会利益。
第四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高效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债务人住所地在深圳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由本院管辖。
第二章重整申请和审查第一节申请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一)资金流动困难或长期过度负债导致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二)存在大量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导致债务人陷人经营困境;(三)债务人因经营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可能;(四)债务人的资产虽超过负债,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法律禁止交易,无法用来清偿到期债务;(五)债务人存在大量待处理资产损失,致使实际资产的变现价值可能小于负债;(六)清偿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将导致债务人难以继续经营;(七)本院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第九条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
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既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初步的实质性审查。
管理人对债权的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一部分债权申报、审查及确认流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
结合管理人工作实务,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
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指引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可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平,《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某些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但该部分因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的债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作为破产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范围如下: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利息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始期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企业破产法》第51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51条];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企业破产法》第53条]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4条]票据追索权;[《企业破产法》第55条]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为加强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管理,更好地维护企业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就相关规程进行解读。
一、审理管辖1. 案件管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在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活动无限制、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债权债务纠纷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进行审理。
2. 职权管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是本规程规定的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职权机关,由法官组成。
3. 职务管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受理申请1. 申请条件:当企业出现不能偿还其到期债务的情形,或者无力清偿债务所需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债权人或者企业可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重整。
2. 申请方式:企业破产重整申请书应当由企业或者债权人提出,并按照法定程序递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书应当明确企业破产重整的目的、程序、事项和建议。
3. 受理期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企业破产重整申请书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如决定受理,应当于7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破产重整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通知债权申报开始和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三、申报债权1. 申报期间:债权申报期间应当在破产重整申请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延长债权申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 申报方式:债权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债权申报书,必须注明债权人名称、金额、来源、性质和获得的合同、判决、裁定、仲裁书等证据材料。
3. 申报效力:在债权申报期间内未申报的债权,仅限于已经在破产清算中清理的债权,不能保障未来的债权,申报期满后未申报的债权被视为无效。
四、财产保全1. 财产保全措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出租、委托管理等。
破产案件需提交的材料(深圳中院)
破产案件需提交的材料(深圳中院)第一篇:破产案件需提交的材料(深圳中院)(二)破产案件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单;(3)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破产的决议文件;(4)企业成立时投足资本的验资报告,有追加投资的,还要提供追加部分投足的验资报告;(5)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6)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部门对企业审计后作出的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7)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8)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列明财产名称、规格、处所和价值等)、无形资产情况(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企业投资情况(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联营企业、独资公司等);(9)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的企业现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企业有固定资产的,提供相应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10)企业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11)企业债务人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12)企业债权人情况表,列明企业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13)企业为他人以及他人为企业提供担保情况;(14)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债权发生事实与证据;(2)债权人主体资格的证明;(3)债务人最新工商登记单;(4)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等情况;(5)债权明确无争议的证据,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6)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7)债务人的办公地点、负责人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深圳破产法庭个人破产申请材料全指引
深圳破产法庭个人破产申请材料全指引当事人在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时,应当明确选择具体的破产程序,并按以下内容准备申请材料。
温馨提示:个人破产案件采用全流程网上立案。
立案信息需要在“深·破茧”小程序填写,相关证明材料请按照小程序要求上传。
本材料指引将所需材料列明,请按要求准备所需电子资料。
一、破产清算程序1.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1)破产清算申请信息载明债务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联系方式,并说明选择何种破产程序、破产原因与破产经过;(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或公安局出具的三个月内主体证明文件;(3)债务人在深连续三年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证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4)债务人纳税证明(5)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清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载明债权信息,包括债权人姓名、联系方式、债权数额、债权证明、清偿状况材料、诉讼材料等;载明债务信息,包括债务人姓名、联系方式、债务数额、债务证明、清偿状况材料、诉讼材料等;(6)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分类载明各类财产名称、财产取得方式和时间、财产价值、是否与他人共有、是否有抵押担保等信息,并准备好各类财产证明如银行卡、存折、房产证、车辆行驶证、股权证明、保险保单等。
对于无权属证明的财产,请记录成册并附照片,并分类汇总;(7)收入状况说明及凭证载明收入类型(例如工资、租金)、收入方式(例如银行账户、现金支付)、收入数额、收入来源信息(例如雇主名称及联系方式、租户名称及联系方式),并分类提供相关凭证(例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8)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凭证载明每一个案件的案号、程序类型、生效时间,并附相应法律文书;(9)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成年近亲属的基本情况【如有】载明所扶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扶养费数额及支付时间、是否有其他共同扶养人等信息,并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0)债务人合法雇用人员的基本情况【如有】载明雇用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数额、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证明;(11)诚信承诺书。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草案)》
XX省律师协会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XX省律师协会企业重整重组及破产管理业务委员会二OO八年十二月XX省律师协会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XX省律师协会〖〗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部分概述4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4一、破产债权X围5二、债权申报的期限6三、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6四、债权申报文件7五、管理人债权申报操作指引9第三部分债权审查流程参考10一、债权审查内容11二、债权审查方法11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12四、债权审查原则14第四部分债权确认流程参考14一、债权确认的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15二、债权异议的处理15三、对尚未确定债权的处理16四、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16第五部分附件17一、债权申报表17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17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17四、债权申报登记表17五、债权审查确认表17六、债权确认单17七、债权表17第一部分概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
《中华人民XX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实质性审查。
管理人对债权的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现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
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债权X围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可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企业破产债权审查操作指南
企业破产债权审查操作指南一、债权审查概述债权审查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旨在确定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和债权清偿顺序。
本指南将指导破产管理人或审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债权审查,以确保债权审查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二、债权申报与确认1.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2.破产管理人或审查人员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对存在疑问的债权,破产管理人或审查人员可以要求债权人补充证据或进行说明。
三、债权审查标准1.债权金额应当以法定的证据和材料为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查。
2.债权性质应当根据债权的法律关系、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审查。
3.债权清偿顺序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四、债权证据审查1.债权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和债权清偿顺序。
2.对债权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逻辑性,确保证据链完整。
3.若债权证据存在缺陷或疑问,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补充证据或进行说明。
五、债权性质分类1.债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合同约定分为不同性质,如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务债权等。
2.破产管理人或审查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债权性质进行分类审查,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对涉及职工债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六、债权清偿顺序1.破产清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2.在清偿普通债权时,应当优先保障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等合法权益。
3.在清偿担保债权时,应当依法处理抵押物、质押物等担保财产。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 2008 年9 月25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 次会议通过,2008 年10 月17 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工作,保证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确保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本院制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本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管理人履行职责应当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合理、及时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第五条管理人应当亲自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本院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本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人的指定第七条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授权,依法分别设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并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具体案件的管理人。
第八条本院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担任本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本规范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本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可以担任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一)案件事实清楚,债务人资产权属清晰;(二)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清楚,债务人财务账册齐全,涉及未决诉讼数量少;(三)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于债务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但主要营业地有多处处且分散的除外。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审判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深圳中院《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结合我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健全审判工作机制,规范审判工作职责,保障破产案件审判程序公正。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及时处理各项工作。
第五条法官和法官助理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守审判纪律,严格执行各项廉政工作制度,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法官和法官助理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应当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要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公允,既要体现法律威严又要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法官、法官助理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必须加强相互的协调与配合,共同推进工作的进程。
第二章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第八条立案庭对当事人提交的破产申请(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下同)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经审查,如果认为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
第九条立案庭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及附随的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规定,应按本院《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预排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
第十条法官助理应自立案庭将破产案件立案信息发送至本人诉讼信息管理系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到立案庭签收案件并报本庭内勤登记。
法官助理应在收到案件材料的次日,将案件材料移送主审法官。
第十一条对于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案件,合议庭可以根据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按规定应当进行立案听证审查的,合议庭应及时安排。
第十二条对于下列破产申请一般应当进行听证调查:(一)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清算、重整申请;(二)债务人自行提出的和解、重整申请;(三)涉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申请;(四)涉及在全国、全省及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企业的破产申请;(五)其他需要听证调查的破产申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深中法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的通知深中法发〔2018〕5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已经2018年4月12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8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公布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引导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保障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应当勤勉、谨慎、忠实、高效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监督。
管理人违反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提高工作效率,遵守办案期限,降低破产成本。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应于“破”号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案件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程序终结。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管理人认为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申请法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转为普通程序后,简易程序中已经完成的事项继续有效。
最新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
最新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目录第一部份概述 (4)第二部份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4)一、破产债权范围 (5)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6)三、未申报或超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6)四、债权申报文件 (7)五、管理人债权申报操作指引 (9)第三部份债权审查流程参考 (10)一、债权审查内容 (11)二、债权审查方式 (11)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12)四、债权审查原则 (14)第四部份债权确认流程参考 (14)一、债权确认的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 (15)二、债权异议的处置 (15)三、对尚未肯定债权的处置 (16)四、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 (16)第五部份附件 (17)一、债权申报表 (17)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17)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17)四、债权申报记录表 (17)五、债权审查确认表 (17)六、债权确认单 (17)七、债权表 (17)第一部份概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记录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实质性审查。
管理人对债权的记录、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债权申报债权审核债权确认债权登记债权人管理人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异议有异议法院裁定确认债权确认之诉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现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
第二部份债权申报流程参考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请记录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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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4日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通过)深中法发〔20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实质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债权审核认定流程第一节债权通知和公告第六条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第七条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
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时应当提供债权申报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证据清单的范本,以及其他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说明性文件。
第八条本指引所称已知债权人是指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以及通过本案卷宗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初步判断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能够查明联系方式的债权人。
管理人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初步判断债务人欠缴税款的,应当通知相应税收征管机关申报债权。
第九条债务人应当为管理人调查已知债权人的范围提供协助,及时向管理人提供业务资料、财务资料、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资料、债权人催收资料,以及其他涉及负债情况的资料。
第十条债权申报公告应当根据案件的影响范围,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刊载的媒体:(一)小额破产案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二)普通破产案件在深圳市发行的报纸和《人民法院报》上发布;(三)债务人在境外拥有财产或者境外的债权人数量较多、比例较高的,可以同步在境外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四)债务人具有特别行业属性的,可以同步在行业内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五)债务人属于公众公司的,应当在监管部门要求的信息披露载体上发布。
上述(二)至(四)项公告应当同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相应栏目。
第二节债权申报的受理第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在本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指派专门工作人员在通知和公告的债权申报地点受理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期限由本院依法确定。
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向本院提出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建议。
债权申报地点可以是管理人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住所地,或者是管理人报本院备案后专门设立的债权申报地点。
第十二条管理人在受理债权人申报时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包括审查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报的债务人是否为破产案件的债务人、申报的权利种类和性质。
第十三条管理人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受理债权申报并进行登记,出具债权申报回执。
管理人经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指令申报人限期补充材料。
申报人逾期不补充或者补充后仍不合格的,管理人可以根据申报人的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的回执。
第十四条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管理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填写债权申报表和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第十五条管理人受理债权申报后应当编制债权申报统计表。
债权申报统计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应当包括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权限;(二)债权人或者代理人的地址和电话等联系方式;(三)债权申报的时间;(四)申报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五)债权有无担保和担保形式;(六)债权是否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采取了保全措施;(七)管理人认为应当统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债务人应当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供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说明是否欠付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自行安置职工的,应当向管理人说明职工安置情况。
管理人根据职工债权调查的需要,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劳动仲裁裁决书等涉及职工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死亡证明书、工伤认定书、伤残登记鉴定报告等资料。
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人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债务人住所地的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职工主动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予以登记。
劳动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工会、债务人经营场所的房屋出租方以及其他为债务人垫付了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补偿金等职工债权的主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受理。
第三节债权的审核认定第十八条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包括管理人审查、债务人核查、反馈、异议和复核、债权表编制。
第十九条管理人应当结合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和债务人提供的材料对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担保情况等进行实质审查。
管理人可以根据审查需要通知债权人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管理人可以将债权申报统计表和债权人的申报材料送交债务人核查,债务人应当在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意见。
管理人可以根据审查需要,通知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并说明情况。
债务人反馈意见应当包括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担保情况和管理人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不发表意见的,管理人可以依据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径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将审查结论通知债权人。
审查结论认定债权不成立、债权性质和担保与申报不一致、债权数额与申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债权不成立或者产生相关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审查结论,应当给予债权人不少于七日的异议期。
债权人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可以将异议送交债务人核查。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复核结论,并告知债权人有权自收到审查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可以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应当根据债权审查结论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应当列明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报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审查认定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
第二十五条暂缓认定的债权和不予认定的债权应另行列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
暂缓认定的债权包括管理人尚未作出审查结论或者复核结论的债权、管理人作出审查结论或者复核结论后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债权、附条件但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诉讼和仲裁未决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务人将来求偿权申报的债权等。
管理人可以告知债权人暂缓认定的原因。
暂缓认定的原因消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论通知债权人。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完成债权审查和债权表的编制,因特殊情况未完成债权审查和债权表编制的,应当向债权人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管理人应当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编制并公示职工债权清单。
职工债权清单应当包括职工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职工债权的类别、职工债权的数额。
职工对职工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并要求更正的,管理人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职工。
管理人复核后不予更正的,应当告知职工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提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可以按无异议处理。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完成职工债权清单的编制并在债权申报地点、债务人住所地或者相关场地、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因特殊情况未完成职工债权清单编制并公示的,应当向债权人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节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二十八条管理人应当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未能核查的债权,管理人应当提交之后的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时,应当同时送交债务人核查。
第三十条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告知其自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之日或收到债权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应当申请本院裁定确认。
职工对职工债权清单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清单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转让债权。
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管理人。
第三十二条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之前通知管理人债权转让的,管理人应将受让方列入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之后通知的,管理人可以在向债权人会议通报债权转让事项后申请本院重新裁定确认。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转让债权的,受让方自债权转让通知管理人之日起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
但债权人为了增加表决权数量将同一笔债权向多个受让方转让的除外。
第三章债权审核认定的一般标准第一节普通债权审核认定的标准第三十四条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劳动仲裁机关生效裁决书,或者公证机关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管理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法予以认定。
第三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符合申请再审条件或者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要件的,管理人可以在取得相应证据后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管理人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报告本院,相应债权暂缓认定。
第三十六条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暂缓认定。
管理人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上诉。
第三十七条未经诉讼或者仲裁的债权,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审核认定。
第三十八条债务人下落不明、不反馈意见、不提交证据材料,或者财务记录不明的债权,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申报材料和管理人依法取得的其他材料予以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