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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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
(2015年4月17日国家旅游局网站发布)
说明:
根据《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和《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2010)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共分为两个部分:细则一: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
细则二: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
各等级旅游度假区需达到如下条件:
细则一: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
说明:
1、本细则共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强制性指标,主要依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2010)中规定的旅游度假区的基本条件;第二部分为资源环境与度假产品综合评价。
2、进行第一部分强制性指标评价时,须对每一项指标进行评分,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种:10项指标均达标时,总评为“达标”;有任意一项或以上指标不达标,总评为“不达标”。
3、进行第二部分资源环与度假产品综合评价时,由评定组成员分别对评价项目计分,最后计算算术平均分。
4、第一部分强制性指标,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均须“达标”;第二部分资源环境与度假产品综合评价,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须达到85分,省级旅游度假区须达到70分。
第一部分强制性指标
地表水质量应达到GB 3838的IV类标准。各种设施的卫生与安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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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二: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
说明:
1、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的满分为1000分,按评价主体分为专家组、技术组和游客3类,其中专家组指标总计350分,技术组指标总计550分,游客问卷总计100分。在1000分指标之外,另设加分指标总计30分。
2、参与细则评定的人员分为:旅游度假区等级认证机构组织的专家组、技术组和参与问卷调查的游客共3组。游客问卷得分由统计人员根据有效问卷各题的算术平均值计入相应的游客问卷分项得分栏。
3、本细则中有部分“多选”项目,分值须累加;其余为“单选”。一些项目设有浮动分值,评估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浮动区间内打分。
4、不同等级的旅游度假区分数标准如下: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总得分900(含)分以上。其中游客分85(含)分以上。
省级旅游度假区:
总得分750(含)分以上。其中游客分70(含)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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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旅游度假区游客评价调查
(规范性附录)
说明:
1. 《旅游度假区游客问卷》分中、英文2部分,问卷发放应以住宿接待设施为主,样本数量不少于400份,并按接待比例覆盖全部住宿设施类型。
2. 问卷统计方法:分项统计所有有效问卷的算术平均值(未答或填“不清楚”的项目不计入算术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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