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过失致人死亡罪》(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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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有哪些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有哪些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有哪些《刑法》第233条中,就过失致人死亡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要求,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那么可以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情节并没有达到较轻程度,可以在3-7年有期徒刑之间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有哪些《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第八条第二款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怎么量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需具备三个要素: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

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既然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意图,往往是因为自身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被害人的死亡。

由于这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根据《刑法》中量刑规定来看,对行为人的处罚最高也才7年有期徒刑。

2003年法律硕士联考刑法案例集: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3年法律硕士联考刑法案例集: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3年法律硕士联考刑法案例集:过失致人死亡罪【题目】吕文涛私自架设电线过失致人死亡案【案情】被告人:吕文涛,男,27岁,浙江省永康市人,农民,暂住上海市松江县新桥镇南场村。

1996年9月17日被逮捕。

1996年1月,被告人吕文涛来到上海市松江县,承包了松江县新桥镇南场村的葡萄园,在葡萄园南侧搭了一间草房。

该葡萄园位于比较偏僻的地方,很少有人来往。

在葡萄园的旁边有一块毛豆地,葡萄园与毛豆地之间有一个水塘。

为了生活用电方便,吕文涛从葡萄园北面一根电杆上拉了一根电线,横穿葡萄园接入草房。

吕文涛在拉电线时,未采取架空的方法,而是将电线搭在葡萄园的铁丝网架上,使电线与铁丝直接接触。

1996年7月31日,在葡萄园旁边种植毛豆的承包户郑华纲去毛豆地里干活时,手碰到了葡萄园的铁丝网架,有触电的麻木感,当即告诉了其父郑水裕。

郑水裕到南场村将上述情况告诉了电工费金荣。

费即赶到现场查看,并在电杆处将被告人所拉的电线剪断,又找到被告人的未婚妻纪洪翠,明确告知被告人拉的电线有破损,不能用了,要换新的电线,否则要出事故。

当天,纪洪翠把电工的话告诉了被告人。

被告人即去查看了一下,发现电线确有几处已经磨破,露出了铜芯,他就用塑料薄膜将破损处作了包扎,又重新接通电源,后又用手在塑料薄膜包的地方碰了一下,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就没有再采取换线的措施。

1996年8月4日下午5时许,当郑华纲又去毛豆地浇水时,双脚踩在水塘中,右手触及葡萄架上的铁丝,因铁丝带电而触电倒地。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协助被害人家属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帮助做人工呼吸,实际上被害人已经死亡。

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交代上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审判】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文涛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架设电线,在已经知道所拉电线已经破损应当更换新线,否则要出事故的情况下,仅用塑料薄膜将电线破损处作了包扎,即轻信能够避免事故,以致发生郑华纲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杀人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构成》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目前我国刑法主流观点是温和的新理论,即两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两层次体系与四要件体系,在定罪时,主客观都要相统一,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

旧理论以主观优先,新理论以客观优先。

如:“稻草人事件”甲欲杀害乙,在荒郊野外,误以为稻草人是乙,向稻草人连开几枪。

旧理论认为:首先,考虑主观方面,甲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其次,考虑客观方面,甲有开枪杀人行为,那么甲便构成犯罪;由于没有杀死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新理论认为:首先考虑客观方面,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一个行为要属于犯罪行为,就必须是危害行为;要属于危害行为,就必须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实害或危险。

如果一个行为对法益不会造成任何危险,就属于日常生活行为。

本案中,甲开枪打的是稻草人,又在荒郊野外,对他人的生命不会产生任何危胁,所以不是危害行为。

连危害行为都不是,对甲应直接得出无罪结论。

犯罪成立条件可以分为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主客观相统一是二者关系的基本要求。

犯罪成立条件图示如下:违法(客观)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主观)条件:责任条件(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无论什么犯罪构成体系都是由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构成的。

这些要素可以分为下列种类:(1)记述性要素·规范性要素:(是否需要司法工作者评价)“记述的要素要求一种感性的认识(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如刑法320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证、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这里“提供”、“伪证、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只需要感性的认识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要素要求一种精神上的理解(根据主观上的价值评价才能确定的要素)”。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罪数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第一节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其特征为:1.继续犯表现为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而状态犯表现为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盗窃罪。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个故意)。

注意:继续犯的考点主要有两个。

第一,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

第二,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甲绑架被害人后,乙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2013-2-56】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

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

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危害行为》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

(1)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第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着手”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

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第二,从社会经验法则判断,发生的结果是否超出了社会大众的接受程度。

例如,甲为了杀害乙,劝乙乘坐飞机出外旅行,希望乙死于空难,结果乙果真死于飞机事故。

乘坐飞机尽管具有一定危险性,但这种危险属于社会生活允许的危险,劝他人乘坐飞机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要禁止的行为。

(2)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第一,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第二,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地区分:如果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存在,那就没有犯罪的存在。

第三,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另一实行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

例如甲为了杀死乙,打算下午外出打猎时制造事故打死乙;早上检查猎枪时,枪支走火导致乙死亡。

本案中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只实施了预备行为,所以死亡结果不能归于故意杀人行为;导致乙死亡的只能是过失的实行行为。

本案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第四,影响共犯人的分类:共同犯罪人根据分工不同,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3)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的,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2013-2-5】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

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所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但由于某些原因不处罚事后行为。

不处罚的根据是,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例1,甲盗窃到一幅名画后,误以为是赝品便毁坏。

因为只侵犯了一个法益(文物的财产所有权),所以不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只定盗窃罪。

例2,乙委托甲保管自己的一个名包,甲保管后想据为已有,便欺骗乙,谎称名包被盗。

乙信以为真便不予追究。

甲的欺骗行为只是实现据为已有的一种手段,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只定侵占罪。

2.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例1,盗窃后销售赃物或窝藏赃物,由于无法期待小偷偷到财物后不去销赃,所以对销赃、窝赃行为不处罚。

例2,杀人后为了毁灭证据而秘密碎尸,不再成立侮辱尸体罪。

这是因为,无法期待犯罪人犯罪后不毁灭证据。

例3,行为人帮助配偶、近亲属(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或者窝藏、包庇犯罪的配偶或近亲属的,不以犯罪论处。

例4,行为人原本无罪,在被司法机关错误关押后单纯脱逃的,均应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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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所构成的刑事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中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和惩罚。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往往存在一些争议和困惑。

本文旨在就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进行探讨和分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判断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点: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失成分,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二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应当从何方面进行考量?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进行全面考量。

主观上,行为人是否存在疏忽、粗心、漠视生命等过失行为;客观上,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后果,这一系列因素都是需要综合考虑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通常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标准:1.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预见性。

即行为人在行为之前是否有可能预见到会导致他人死亡的风险,如果行为人在行为中没有尽到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加以预见和预防的义务,那么其过失就更容易被认定为构成犯罪。

2.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严重性。

即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是否属于明显疏忽、漠视生命的情况,是否存在严重的疏忽不堪或者严重的违反职责等情况。

3.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

根据《刑法》中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检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

1. 法定原则。

即司法实践中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标准和程序要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

2. 独立原则。

即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程序和标准应当独立于其他刑事犯罪,不得随意调换或者混淆。

3. 公正原则。

即在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过程中应当保证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_百度文汇总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_百度文汇总

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一、行为对象行为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人或物。

注意:行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有些犯罪有多个行为对象。

例如,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包括人身和财物。

行为对象与以下内容的不同。

1.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

例如,赌资是组成赌博罪之物,而不是赌博罪的对象。

2.与行为孳生之物不同。

行为人伪造的文书、伪造的假币、制造的毒品不属于伪造公文罪、伪造货币罪、制造毒品罪的行为对象。

但这些内容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行为对象,例如伪造的货币可以成为购买、运输、出售假币罪的对象,制造的毒品可以成为运输、贩卖、走私犯罪的行为对象。

3.与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不同。

例如,行为人杀人后从雇请者处得到的酬金或者物品,就不是行为对象。

4.与犯罪工具不同。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时,伪造的信用卡是犯罪工具,不是行为对象,盗窃罪中的钥匙是犯罪工具,不是行为对象,盗窃的“驴牌”包,就是行为对象。

二、危害后果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害结果(实害犯)与危险结果(危险犯)。

只要危害行为侵犯了法益,一定有危害后果。

所以,危害后果是所有犯罪都要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后果的特征:1、侵害法益性危害结果一定是侵害法益所造成的结果。

该法益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保护的法益。

2、客观现实性(1危害结果属于客观要件,是否产生危害结果,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影响。

例如,甲误以为给人静脉注射空气没有危险,便给乙的静脉注射空气,导致乙死亡。

甲虽然有认识错误,但是不影响危害结果的存在。

(2危害结果有时不受被害人的主观承诺影响。

例如,强奸罪,妇女如果同意发生性行为,行为人就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即使幼女同意发生性行为,行为人也构成强奸罪。

3、因果性:危害后果一定由危害行为引起,但危害行为不一定引起实害结果。

【2008-2-1】关于危害后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因疏忽、不小心或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的刑事责任。

这种罪名是刑法中的一种重要罪行,其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对公众安全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本概念、要素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刑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属于非故意犯罪。

与故意杀人罪相比,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要求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故意或预谋去杀人。

而是通过无意识的疏忽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尽管犯罪嫌疑人并无明确的意图,但他们的不注意或行动瑕疵造成的后果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法定要素:犯罪主体的过失、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的关联。

首先,犯罪主体的过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作出某种行为时存在的疏忽、不职守或不小心。

其次,行为的危险性,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具备某种危险性,可能导致他人死亡。

最后,后果的关联,即犯罪嫌疑人的过失必须直接导致他人的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域,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具备特定的职业身份,例如医生、司机或工程师等,才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是因为这些职业对他人的生命安全具有直接影响力,因此在行使职业职责时需要更高的谨慎和责任。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域,对犯罪嫌疑人的过失程度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可能有更为详细的法律规定。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后果,不同的司法体系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不同的法律制度,对罪犯可能适用的刑罚包括监禁、罚款或社会服务等。

刑期的长短和罚款数额可能根据过失的严重程度和导致的死亡人数而有所差异。

此外,受害人的家属还有权要求赔偿,以弥补他们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现代社会中是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体系通常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以确保公正和公正的审判。

这些措施包括调查,证据收集,法庭审判和上诉程序等。

总之,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罪行,其违反了他人的基本人权和社会安全。

2020法考刑法客观题讲座一(真题)(1)

2020法考刑法客观题讲座一(真题)(1)

专题一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一、【20060213】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

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

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

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

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

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

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二、【20190126】关于不作为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派出所民警李某在抓捕吸毒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时,王某有一个5岁女儿独自在家。

王某将该情况告知李某,李某因疏忽而忘记此事。

李某成立不作为犯的玩忽职守罪B.吸毒人员吴某常常把自己年幼的孩子独自留在家中而出去吸毒。

某日,吴某出门后十日オ回家,其年幼的孩子在被隔绝的家中饿死。

吴某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C.赵某明知邻居钱某有癲痫,出于故意而与邻居钱某吵架,使其发病。

在钱某发病的情况下故意不救助导致其死亡。

赵某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D.孙某驾车撞倒行人钱某之后,为逃迫法律责任,将钱某拖到隐蔽处的洞里,后钱某死亡。

孙某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三、【20180169】关于不作为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共同入户抢劫丙,进入被害人丙家,甲将丙捆绑后,二人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

之后,乙临时起意杀了丙,甲站在一旁观看没有制止。

乙的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甲对此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母亲甲生一女,怕婆家嘲笑,甲让自己的亲妹妹乙把孩子遗弃至菜市场。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客观阻却事由》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客观阻却事由》

客观阻却事由1、动物侵害问题:第一,有主人的狗,主人唆使狗咬人,属于主人故意的不法侵害。

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有主人的狗,主人由于管理过失,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这属于主人过失的不法侵害。

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有主人的狗,主人没有管理过失,由于地震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

这种情形不属于主人的不法侵害。

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第四,无主人的野狗自发咬人。

由于合法与不法的评价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这种狗咬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不法侵害,只能认为是一种单纯的危险。

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2、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要求,成立正当防卫:一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二是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危害公共安全。

由于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来临时才发挥作用,所以这种防卫在时间上不属于事前防卫。

例如,在自己花房周围私拉电网,电死了小偷。

该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因为,第一,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第二,对盗窃者使用致死手段,不具有相当性。

3、财产犯罪的特例。

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就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即不法侵害延续到追捕过程中,直到行为人将财物安全藏匿。

例如,甲抢劫到乙的财物,抢劫罪虽已既遂,但乙当场对甲使用暴力夺回财物的,属于正当防卫。

4、三种不存在防卫意图的情形:a.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

该情形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

b.相互斗殴: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

但一方停止斗殴,求饶或者逃跑,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级有导致重大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c.偶然防卫:例如,甲向乙开枪时,乙正要开枪杀丙。

甲杀了乙,但不知道乙也正在杀人。

正所谓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这就叫偶然防卫。

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一场不法侵害,但甲在主观上既没有防卫认识(没有认识到乙在实施不法侵害),也没有防卫意志(没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目的),也即甲没有防卫意识。

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

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
本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和上述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相同。
立案标准
1、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2、要有死亡的事实。
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的行为一定要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
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本罪的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条例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的认定界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它与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犯罪存在共同点,即两者在主观方面都存在过失,结果都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医疗事故罪,在这种情形下,应按刑法理论关于法条竞合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处理,即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一律按医疗事故罪论处。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讯逼供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
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

1.行为对象: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注意:不能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法理解犯罪嫌疑人,例如警察为了决定是否立案,对被举报人、被控告人刑讯逼供的,或者警察为了查明对方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对其刑讯逼供的,认定为本罪。

2.法律拟制: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1)“伤残”:重伤或残废,不包括轻伤在内。

(2)“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由于暴力摧残或者其他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刑讯逼供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认定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3)法律拟制:只要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不管行为人对伤残或死亡具有何种心理状态,均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4)法律拟制的情形行为人只成立拟制的一罪,而非成立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但前提必须认定其行为属于刑讯逼供行为(非刑讯逼供罪)。

(5)数罪并罚: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后产生杀人、伤害故意并杀害、伤害被害人的,应当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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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试过失致人死亡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过失致人死亡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过失致人死亡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此罪行是指因犯罪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属于一种非故意犯罪。

这篇文章将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考点进行解析,并给出一些解题技巧和实用建议。

首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有因果关系。

其中,过失行为是指犯罪人在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下,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度自信等原因而造成了他人死亡。

因此,考生在解题时应重点关注犯罪人的过失行为是否存在。

举个例子,小明是一名司机,他在驾驶过程中因为接打手机而分散了注意力,导致车辆失控并撞上了行人,致使行人当场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过失行为是接打手机,而这个行为明显违反了交通法规,属于过失行为。

因此,小明可以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责任。

在解题时,考生还需要注意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犯罪人的过失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他人死亡。

如果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犯罪人可以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责任。

举个例子,小红是一名医生,她在给患者注射药物时,因为疏忽将错误的药物注射给了患者,导致患者出现严重过敏反应,最终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小红的过失行为是将错误的药物注射给患者,而这个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因此,小红可以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责任。

解题时,考生还需要注意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方面。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因此犯罪人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而不是故意。

考生在解题时应注意区分过失和故意,避免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混淆。

举个例子,小李是一名建筑工人,他在施工过程中因为疏忽未能及时检查脚手架的稳定性,导致脚手架倒塌,致使一名工人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的过失行为是未能及时检查脚手架的稳定性,而这个过失行为并非出于故意,因此小李可以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责任。

为了顺利解答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考题,考生还可以采取以下解题技巧:1. 仔细阅读题目,理解案例中的细节。

过失致人死亡罪定义量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定义量刑

过失致⼈死亡罪定义量刑
过失致⼈死亡罪定义量刑
第⼆百三⼗三条【过失致⼈死亡罪定义、量刑】
第⼆百三⼗三条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过失致⼈死亡罪的处刑规定。

过失致⼈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死亡后果的⾏为。

过失致⼈死亡,包括疏忽⼤意的过失致⼈死亡和过于⾃信的过失致⼈死亡。

前者是指⾏为⼈应当预见⾃⼰的⾏为可能造成他⼈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意⽽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死亡。

后者是指⾏为⼈已经预见到其⾏为可能会造成他⼈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死亡。

如果⾏为⼈主观上没有过失,⽽是由于其他⽆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关于过失致⼈死亡罪的刑罚,本条规定,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死亡,除本条的⼀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律适⽤特殊规定,⽽不按本条定罪处罚。

如本法第⼀百⼀⼗五条关于失⽕、过失决⽔、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法致⼈死亡的规定;第⼀百三⼗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死亡的规定;第⼀百三⼗四条关于重⼤责任事故致⼈死亡的规定等。

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过于⾃信的过失致⼈死亡与间接故意杀⼈的区别。

虽然⼆者⾏为⼈都预见到可能发⽣他⼈死亡的后果,但前者⾏为⼈并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只是轻信能够避免;后者⾏为⼈则对结果的发⽣采取放任、听之任之和漠不关⼼的态度。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罚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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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之所向,所向披靡刑罚的体系管制拘役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刑罚的体系死刑罚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主刑与附加刑的使用方法:1、对具体犯罪,既可以单独适用主刑,也可以单独适用附加刑;2、对一个犯罪或犯罪人一次最多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可以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多个。

一、管制1、概念: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的执行方法。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而不是一种的刑种。

2、管制犯应遵守的规定:(刑法第39条的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劳动报酬:同工同酬4、期限:(1)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003-2-45】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5、对管制刑可以同时适用禁制令。

禁制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要点: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及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及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本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2.客观要件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A.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具有造成他人死亡的可能性:日常交往安全义务B.行为人的行为和他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行为人的行为在构成要件范围内实现了他人死亡的结果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过失二、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1.本罪与过失引起他人死亡构成的其他犯罪的关系(法条竞合 VS 想象竞合√(兜底性规定,凡是其他法条已经规定过失致死行为成立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分则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也往往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结果,但都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或是业务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

由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不同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保护法益,应当认为二者属于想象竞合,而不宜认定为法条竞合。

实施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时,过失致人死亡的,成立相应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此时属于抢劫、强奸的结果加重犯,属于特别法条,按抢劫、强奸的结果加重犯定罪处罚】2.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不是希望结果的发生。

主要区别:(1)意志态度不同(反对结果发生 vs 放任结果发生)(2)认识因素不同(基于结果回避确信而行为 vs 为追求其他结果而容忍同意本结果)3.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没有想到结果的发生,主要区别:(1)对死亡结果可能发生的认识不同(2)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预见可能性)(行为人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现场客观环境)三、对本罪的处罚(略)。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复习司法刑事诉讼法,每天看一些刑事诉讼法考点,辅以,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kěnéng)成功。

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欢送您阅读下载!一、构成(gòuchéng)要件〔一〕客体(kètǐ)要件本罪进犯的客体是别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wéichí)平安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其神圣不可进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

剥夺别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成心,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二〕客观(kèguān)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别人死亡的行为。

构本钱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1、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

否那么行为人不应承当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假如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别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2、客观上必须发生致别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3、行为人必须施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成心的,但对致使别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法律||教育网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成心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

这点同有意识地施行成心剥夺别人生命行为的成心杀人罪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到达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才能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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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
1.法条竞合
本罪与其他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2.罪数问题
(1将过失致人死亡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故意伤害罪致死,强奸罪致死,绑架罪致死,非法拘禁罪致死(指拘禁本身的暴力致死,抢劫罪致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虐待罪致死。

【注意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的特殊点:被害人自杀也属于加重结果。

虽然犯罪的基本行为与被害人自杀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刑法将被害人自杀仍视为两罪的加重结果。

【注意2】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没有把过失致人死亡规定为法定的加重结果。

(2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请参见故意杀人罪的内容。

(3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333条第2款规定,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这里的造成伤害是指过失所为。

过失致人重伤,定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4将过失致人死亡与基本犯罪行为择一重罪论处:根据司法解释,抢夺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触犯抢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论处。

(5将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防卫过当的结果。

例1,甲暴力干涉女儿的婚姻,女儿和男友被逼无奈,相约自杀而亡。

对甲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论处。

例2,乙聚众斗殴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006-2-56】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

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

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末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
解析:A项中,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罪名。

一般情况下,致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

对防卫过当一般按过失犯罪处理,法律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选项A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致人死亡,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A不应选。

B项中,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因为拘禁的方法不当而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量犯。

这种情况仍然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故B应当选。

C项中,被害人自杀也属于加重结果。

D项触犯了《刑法》第260条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系故意犯罪。

故D应当选。

正确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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