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1. 为了加强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服务,根据《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二级学院实验室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院公共经费、纳入学校学院预算管理资金和场地建设的公用实验室,包括用于承担本科生人才培养,用于实验教学、创新创业项目、开放实验项目的公共教学实验室。
第二章建设规划与论证3. 学院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内容包括建设需求、目标、内容等,以服务本科生人才培养的原则,具体内容涉及建设实验室功能、面向专业对象、服务课程实验项目、实施场地、所需设备购置及条件内容。
4. 规划与论证由学院主管本科教学和主管实验室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本科教学口负责论证建设需求,实验室管理口负责论证建设条件。
论证组成员包括冶金工程、环境工程、以及新能源材料与器件三个专业的系主任、相关实验课的任课教师、责任教授、实验指导老师及实验室管理人员。
5. 论证流程可根据内容分专业、课程、模块等来组织进行。
建设内容必须根据学院的课程设置、教学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进行。
系主任根据建设原则及教学课程实际需求对论证把关,确保论证结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必要时,对论证材料、论证过程做好记录和存档。
论证结果由各系汇总后由系主任报教学副院长审批,并会同实验室副院长、实验中心主任一起,拟定与实验教学相关的建设方案,提请教授委员会论证,并报党政联席会决议。
6. 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由实验中心负责。
实验中心负责将通过学院论证后的需求,撰写申报书和设备清单,按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计财处的通知要求上报、入库,并根据学校的通知调整申报预算和组织参加学校和中央专家的评审,争取建设支持。
第三章建设过程执行7. 教学实验建设的执行严格按照申报规划和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
申报经费或场地未能足额满足时,应根据需求轻重缓急分部分集中执行建设,实际执行方案报教授委员会论证和党政联席会决定。
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验室管理办法实验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实验室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环境卫生和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实验室。
三、管理机构本单位设立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专责人和实验室使用人员代表组成,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四、实验室设备管理1、实验室设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验收入库,严禁私自购置实验设备。
2、实验室设备应有使用手册,定期进行各项检修和维护。
3、设备借用应填写借出单,清点清洁后方可外借。
同时,借出人须对借用设备负责,并保证使用安全。
4、设备出现故障或无法正常使用时,应立即通知管理员,并做好标识,严禁交叉使用。
5、设备报废应到固定场所进行彻底销毁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或私自拆解。
五、实验室用品管理1、实验室用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验收入库,严禁私自购置实验用品。
2、实验室用品应分类管理,储存时应注意分类放置,确保存储环境卫生整洁。
3、实验室用品的借入借出应填写借出单,清点清洁后方可外借。
同时,借出人须对借用用品负责,并确保使用安全。
4、实验室用品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洁,不得任意挪动或私自使用。
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放回原处并进行清理。
六、实验室安全管理1、实验室应有专门的安全专责人,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2、实验室应明确各项安全规定和应急措施,并保持透明化,方便各位使用人员理解和遵守。
3、实验室应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管理,严禁私自存储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4、实验室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借用设备及实验用品应仔细核对,避免出现不安全因素。
5、实验室容易囤积容器,请统一回收并做好处理,以免堆积、过期、腐烂产生异味。
7、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1、实验室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卫生无菌。
2、实验室应制定详细的环境清洁方案和管理制度,及时清洁并消毒实验室、设备和用品。
3、实验室垃圾、废品应分类处理集中存放,并定期进行垃圾清理和消毒。
江苏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具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实行“三级建制,二级管理”的管理模式,即构建校实验中心、院中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的三级实验教学体系;实施校、院二级管理。
第三条学校的实验室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按照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四位一体”的指导思想,进一步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人、财、物的统筹优势,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章实验室的任务第四条实验室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安排好实验指导人员,完善实验仪器、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保质保量地开出各类实验。
第五条实验室要按照实验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同时应注意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努力使实验室成为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六条以教学工作为主的实验室应结合实验教学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的实验工作;以研究工作为主的实验室应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实验条件,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七条实验室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向师生和社会开放,发挥实验室的资源和技术优势,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实验室的建制第八条实验室新建、合并、调整、撤消,由学院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学校正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加强基础,发挥特色,整体优化,资源共享。
确保实验室的结构和布局有利于“四位一体”综合教学建设工程,提升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实力。
第十条实验室的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等物质条件。
3赤峰学院试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赤峰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培养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2.实验室是学校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反映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及科技开发等各项任务。
4.实验室建设必须从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等须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二、基本任务5.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完善实验教材、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6.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实验室要及时吸收新的科学技术、科学研究及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严谨的科学态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7.根据承担的科学研究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
努力钻研和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按计划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8.实验室应向广大师生开放,充分利用实验室条件,开展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9.加强仪器设备的计量及定标工作,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长期处于正常的技术状态,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10.各实验室要发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实验装置的研究及制作,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工作。
三、管理体制11.全校实验室实行“校、院(部)两级,以院(部)为主”的管理体制。
12.要加强实验室的领导工作,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各院(部)配备一位负责人负责实验室具体工作。
13.全校实验室由管理工作组对口管理,具体职能部门为教务处。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令。
(2)开展实验室工作专题调查和研究,对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
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1. 引言实验室作为科研和创新的重要场所,对于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有序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实验室工作高效、规范,制定本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以规范实验室成员的行为,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2. 实验室使用权限2.1. 所有实验室成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室助理等)在得到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的批准及授权后方可使用实验室设备和资源。
2.2. 对于非实验室成员的个人,严禁未经授权进入实验室,未经批准使用实验室设备和资源。
3. 实验室安全与卫生3.1. 实验室成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常识,严禁任何违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3.2. 实验室成员应遵守实验室的严格卫生要求,定期清理工作区域和个人使用的器具,并做好洗手、消毒等个人防护工作。
3.3. 实验室中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4. 实验室设备与保养4.1. 使用实验室设备前,实验室人员应事先了解相关设备的操作指南,并遵循指南的要求进行正确操作。
4.2. 实验室成员在使用实验室设备,并发现设备存在故障或异常运行时,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进行维修或处理。
4.3. 实验室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保证设备的长期稳定使用。
5. 实验材料与样品管理5.1. 实验材料和样品的存放应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材料和样品应用标签明确标注并分类存放。
5.2. 实验材料和样品的使用应事先经过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5.3. 实验材料和样品的管理应定期检查和清点,对于过期、变质或损坏的材料和样品应及时处理和更新,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科研诚信和知识产权6.1. 实验室成员应遵守科研诚信的原则,不得进行数据造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6.2. 实验室成员在进行科研工作时,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实验室是指经学校批准建立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
依托学校建立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实验室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践、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机构第四条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并对实验室实行分类归口管理。
在学校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统筹管理。
第五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和科技处处长任副主任,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实验室主要管理制度、实验室资源科学合理配置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七条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是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全校教学实验室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依法草拟和完善学校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和学院起草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三)负责组织拟定教学实验室(设备类)建设经费、教学实验维持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的年度使用计划,组织做好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四)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
组织做好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五)负责审核实验室用房配置、使用及调整计划;(六)与保卫处、科技处协同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科研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处。
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全校科研实验室工作。
科技处负责科研实验室的建设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部等相关部门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科研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细则,并对科研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一)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培养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二)实验室是高等院校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重要场所,是反映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三)学校各类实验室,必须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努力为社会服务。
(四)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提高投资效益。
(五)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确保实验室管理的规范化。
第二条实验室任务:(一)根据学校的实验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教材及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二)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进教学方法。
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实验室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与学术交流,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四)加强仪器设备的计量及标定工作,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的术状态,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五)做好实验室所用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家具的一般修理工作第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职责:(一)负责实验室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固定资产账目,做到帐、物、卡相符。
(二)负责实验室的器材药品、易耗品及材料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登记建账,严格出入库手续,定期清查盘点,核对帐物,做到帐物相符。
对有特殊实验要用到的危险品、有毒药品、试剂等要单独存放,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并严格按审批数量发放。
(三)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学生实验后要认真检查水、电、气是否关闭,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电等安全管理工作。
保持实验室的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整齐。
(四)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实验室管理制度:(一)实验室是教师和学生进行教学实验和科研实验的场所,因此,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就尤为重要,不仅关系到教师及学生的人身安全,而且还关系到学院资产的安全。
实验室综合管理制度范本
实验室综合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实验室是科研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实验室的综合管理,提高实验室的工作效率和研究成果,制定本实验室综合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实验室设立管理(1)实验室应根据科研需求和工作规模,经批准设立。
(2)实验室设立时应编制实验室设施、仪器设备等明细清单,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3)实验室应设置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1)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相关科研人员等组成,负责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和决策。
(2)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例会,讨论实验室的重大事项和工作计划。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1. 安全制度(1)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确保实验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实验室应设置安全教育和培训机制,加强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装备安全(1)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应符合相关规定,严禁使用过期、损坏或其他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进行科研工作。
(2)实验室应提供相关设施和设备的安全使用说明,确保实验室人员正确、安全地操作和维护.四、实验室人员管理1. 人员流动(1)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应按照实验室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实验室人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实验室人员的调动和晋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理的考核和评价。
2. 培训管理(1)实验室应制定人员培训计划,确保实验室人员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知识。
(2)实验室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五、实验室资产管理1. 资产登记和验收(1)实验室应按照规定进行仪器设备的登记和验收。
(2)实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的领用、借用和归还制度,确保规范管理。
2. 资产维护(1)实验室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保持仪器设备的良好状态,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2)实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的定期维护计划,并落实到位。
六、实验室文化建设1. 优秀团队建设实验室应鼓励和培养优秀的科研团队,提供相应的条件和支持。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科技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x-04-18【生效日期】202x-04-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实验室管理制度
实验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验室管理,保障实验室内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提高实验室的工作效率,提供更好的科研服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实验室内全部工作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员等。
第三条实验室内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不得有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实验室管理员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空间管理第五条实验室内各个区域划分清晰,禁止随意擅自更改实验室布局。
实验室内各区域应保持整洁。
第六条实验室内设备应按照标准放置,不得私自移动或更换位置。
第七条实验室内设备使用完毕应及时清理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实验室内应设立实验室垃圾桶,并定期清理,禁止将垃圾留在实验室内。
第九条实验室内应设立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条实验室内不得留有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严格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三章实验室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实验室内设备采购应符合实验室需求,设备使用前需进行检查和试运行。
第十二条实验室内设备的使用应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切勿私自改动。
第十三条实验室内设备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并保持设备的整洁。
第十四条实验室内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报修,不得擅自维修。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实验室内应进行定期安全培训,保证所有工作人员了解实验室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实验室安全标志,确保安全事故不发生。
第十七条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实验室内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报告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实验室卫生管理第十九条实验室内应保持洁净,定期进行整理和清扫。
第二十条实验室内的垃圾应分类投放,严禁倒入不当的垃圾桶。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内禁止食用,严禁将食品留在实验室内。
第六章实验室工作流程管理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应按照实验计划和流程进行实验,严格控制实验时间和条件。
东南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一、为适应建设国内外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20号令)和《东南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校通知[xx]74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涉及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教学或科研单位。
三、根据校区功能定位,学校的实验室分为教学为主(以下简称“教学实验室”)、教学与科研并重、科研为主(以下简称“科研实验室”)、公共服务四大类,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或地区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还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要求,应以学科建设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为先导、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
要具有超前意识,发挥自身特色,实现实验室由单一性、封闭性、重复性、分散性、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高效益模式的转变。
五、实验室设置原则:1. 教学实验室,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基础课或专业基础(专业)课教学实验室;新建学科(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教学或科研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报经学校批准再独立设置。
2. 科研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一定的基础、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课题组等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3. 公共服务实验室,一般只设置多学科共享、依托院(系)管理的校级实验中心。
4.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院(系)教学、科研实验室。
5.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融教学与科研于一体的综合性实验室6. 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地区实验室及工程研究中心、校级实验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可作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
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实验室管理的宗旨。
1. 为了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秩序,提高实验室工作效率,保证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实验室管理的组织机构。
1. 实验室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主任下设实验室管理员和实验室技术人员。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
1. 实验室安全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管理员协助实验室主任进行安全管理工作。
2. 实验室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维护、实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实验室人员的安全培训等。
第四条实验室设备管理。
1. 实验室设备的购置、维护和保养由实验室管理员负责,确保实验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实验室用品管理。
1. 实验室用品的采购和管理由实验室管理员负责,保证实验室用品的充足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实验室文档管理。
1. 实验室的各类文档资料由实验室管理员负责管理,包括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实验室规章制度等。
第七条实验室卫生管理。
1. 实验室卫生由实验室管理员负责,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做好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实验室行为规范。
1. 实验室人员应遵守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严禁私自调整实验设备和实验用品,严禁擅自更改实验操作规程。
第九条实验室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实验室主任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止实验室使用权等。
第十条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的修订。
1. 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的修订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经实验室技术人员讨论通过后生效。
以上为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上规定,如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验室管理办法实验室管理办法实验室是科研工作中至关重要的场所,科学合理的实验室管理对于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提高实验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步骤,以确保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
1. 实验室管理范围实验室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验设备、实验材料、实验室环境、实验人员等方面的管理。
2. 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包括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技术员等。
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管理承担全面责任,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3.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是实验室管理的首要任务。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实验室安全的重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确保实验室的安全生产。
4. 实验室设备管理实验室设备是实验室工作中重要的物质基础,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对实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5. 实验室材料管理实验室材料管理包括实验试剂、实验器材等方面的管理。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对实验材料的购买、使用和储存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实验材料的安全性和合理使用。
6. 实验室环境管理实验室环境对于实验室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实验室管理人员要保持实验室环境的清洁、整洁,并定期对实验室进行消毒处理,确保实验室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7. 实验室人员管理实验室人员是实验室的主体,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8. 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工作流程、实验室安全制度、实验材料使用制度等,规范实验室工作,提高实验室管理效率。
结语实验室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本文档将以上述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实验室管理工作有所帮助,提高实验室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
独立医学实验室管理办法范文
独立医学实验室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独立医学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医学检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医学实验室,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独立开展医学检验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独立医学实验室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为医疗机构提供高质量的医学检验服务。
第四条独立医学实验室的管理应当实行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独立医学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六条独立医学实验室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条件,包括场地、设施、设备、人员等。
第七条独立医学实验室的审批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独立医学实验室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检验质量管理第九条独立医学实验室应当建立和完善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
第十条独立医学实验室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检验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独立医学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价,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独立医学实验室应当参加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医学检验质量控制活动。
第四章人员与培训第十三条独立医学实验室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资质,包括医生、技师等。
第十四条独立医学实验室应当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独立医学实验室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
第五章设备与设施第十六条独立医学实验室应当配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保证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独立医学实验室应当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独立医学实验室应当建立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使用、维护、保养等责任人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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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学校的重要办学条件之一。
为了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室的建设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淮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和实验条件,有相对稳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有一定数量的实验人员,为教学、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学生创新活动提供实验和实践服务的实体单位。
第三条 实验室分为基础课教学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
基础课教学实验室主要承担基础课实验教学任务;专业实验室主要承担本科生专业课实验教学和研究生实验教学,并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科研实验室主要承担科学研究和研究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
各学院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 实验室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 实验室设置要根据人才培养和工作任务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应有利于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建设效益,提倡跨学科、跨专业设置实验中心,实现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功能并举,避免小而全和分散重复设立。
第六条 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按一级学科设置,面向全校开课。
专业实验室按一级学科或专业设置,可跨专业、跨学院院开课。
第三章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建设规划。
第八条 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每年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应≥64800人时数。
专业实验室每年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应≥3000人时数或承担5 门以上实验课程,并承担一定的研究生培养任务或科研课题。
科研实验室应具有明确和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课题,同时承担学生(本科生、研究生)的实验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
第九条 具有完成实验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常规仪器总值应在30万
元以上,实验用房及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
第十条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高级职称,实验室应有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各实验室主任由所在学院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由主管部门任命。
第四章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程序
第十一条 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及专业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或撤销归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受理;科研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科技处共同受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设置
1. 基础课教学实验室、专业实验室设置。
由拟建实验室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实验室设置申报表、提交相关附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初审后,提交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定,报主管校长批准。
2. 科研实验室设置。
由相关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实验室设置申报表、提交相关附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科技处共同初审后,提交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定,报主管校长批准。
3. 正式建制实验室可根据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需要申请运行经费和仪器设备购置经费。
4.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分室。
分室的设置由实验室主任申请,学院院长批准,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分实验室在经费分配、物资设备发放与管理以及其它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账户,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5. 新建实验室采取立项方式进行筹建。
基于新专业建设等需要,确需新建的实验室应由新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实验室设置申报表、提交相关附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初审,提交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报校长批准后,列入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进行立项建设。
被批准立项筹建的实验室也可根据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需要申请运行经费和仪器设备购置经费。
筹建期满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验收,提交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定,确认达到建设目标的,列为正式实验室建制;未达到预期目标,查明原因,确需继续建设的需重新提出申请,否则予以撤销筹建。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调整与撤销
1. 因实验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或撤销实验室,参照本实验室设置的程序进行。
2. 如已经批准的实验室长期无实验任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科技处)会同各相关学院进行核查,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提交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决定,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