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含《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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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馆评估标准

艺术馆评估标准
80
2
55
3
7
业务人员不低于全馆人员总数的60%,且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业务人员总数(%)
35
1
以“业务人员占全馆人员总数的60%”为基本条件。达到此标准的,再参照表内指标进行评定。业务人员指具体从事群众文化业务工作的人员。
30
2
25
3
8
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无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文化馆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007年以来,本馆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罚;馆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均取消定级资格。
112
室外活动场地使用面积(平方米)
1000
20
800
15
600
10
4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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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文化活动用房使用面积达到总使用面积的70%。
20
群众文化活动用房的使用面积低于70%不得分;测算使用面积的系数为0.65。低于60%的扣10分。
以馆内群众文化活动用房的实际使用面积为标准。需提供《群众文化活动用房使用面积一览表》,必要时可进行实地丈量。
233
业务人员获地市级以上表演奖、创作奖、辅导奖、科研成果奖、组织奖(件、次、篇)
20
15
2007年以来在文化部“群星奖”比赛中获群星奖加10分。
指获得的群众文化艺术门类地市级以上的表演奖、创作奖、科研成果奖、组织奖等。科研成果奖指获得的论文、论著、调研(考察)报告等奖项。根据获得的地市级以上及国际上授予的群众文化门类奖项的数量评分。按2007—2010年度统计,需提供全馆获奖项目一览表,获奖证书。凡获得“群星奖”(含“群文之星”)的可以按规定标准加分。
馆舍建筑面积指已有的室内各项功能用房面积(不含职工宿舍和正在扩建尚未竣工的建筑面积)。以2010年度报表所报面积为依据。要求提供相关的房产证明及建筑图纸,无法提供房产证明和建筑图纸的,须由当地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测绘证明。必要时可通过实地勘测加以认定。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作用,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做好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依据文化部《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旨在评估美术馆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发挥公共文化传播功能的能力和实绩,科学考评美术馆的典藏、研究展览、公共教育和服务质量,引导和推动美术馆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美术馆的管理水平、专业能力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促使美术馆焕发生机和活力,提高社会贡献率,同时便于社会关注与监督。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称的相关术语规定如下:(一)美术馆:具有展览、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美术馆。

原则上,该馆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如美术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编制机构正式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美术馆负责人受其所在单位法人的委托能够主持该馆的各项业务工作(二) 藏品:是指具有收藏、研究、展示价值的艺术作品等的总称。

(三)藏品库房:是指藏品集中保存的特定建筑空间。

(四)藏品保护修复场所:是指美术馆运用传统修复工艺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藏品进行科学分析、检测和保护、修复的特定建筑空间。

(五)展厅:是指美术馆用作举办展览、向公众展示藏品等艺术作品的特定建筑空间。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四条立馆宗旨与特色:立馆宗旨和办馆方针淸晰明确,办馆特色鲜明,基本政策组织结构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发展目标与主要任务:(一) 美术馆章程符合国家文化发展总体要求,以及本馆实际和发展目标。

(二)事业发展规划符合本馆性质和功能定位,经过专家论证,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规划清晰明确。

第六条管理人员和组织机构:(一)组织机构完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健全,严格按照工作章程积极开展活动,运行机制效率高,确保公益目标实现。

美术馆等级划分

美术馆等级划分

美术馆等级划分
美术馆等级划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区及各个评选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评级标准。

以下是一般常见的美术馆等级划分:
1. 国家级美术馆:由国家认定或设立的美术馆,通常由政府主管,拥有丰富的收藏品和高水平的展览策划,代表了国家的美术水平和文化底蕴。

2. 省级美术馆: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主管的美术馆,通常在本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一定规模的收藏馆藏和举办展览。

3. 地方级美术馆:由地方政府主管的美术馆,通常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收藏作品较为有限,举办的展览也相对较少。

4. 私人美术馆:由个人或私人机构设立和经营的美术馆,通常是其个人收藏品或专题展览,代表了个体收藏家的品味和爱好,也可以是专门收藏某一种艺术流派或主题的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美术馆的等级并不仅仅取决于馆内的收藏品和展览质量,还包括馆舍设施、教育活动、研究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此外,有些国际上知名的艺术机构和博物馆也可以作为国际级美术馆或世界级美术馆来评价。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28•【文号】办艺函[2009]559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工作的通知办艺函〔2009〕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公益文化服务作用,推动美术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美术馆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繁荣文化艺术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文化部于2010年启动首批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

根据《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文艺发[2008]48号),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分级指导的原则,立足提高美术馆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

通过对全国美术馆的评估,探索美术馆科学管理方法,推动美术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依据《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暂行)》和《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暂行)》开展。

二、申报资格符合《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经由文化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展览、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于2008年1月1日前对外开放且正常运行的美术馆,均可参加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

三、申报内容和程序(一)凡参加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的单位,均必须填写《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书》(附件),该表格在文化部网站(http://)发布,需要者可直接从网上下载。

同时,按照《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美术馆自申报日起未来两年的发展规划、美术馆近两年的工作总结,以及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性质的证明文本的复印件。

美术馆管理绩效考核与评价体系

美术馆管理绩效考核与评价体系

美术馆管理绩效考核与评价体系一、引言美术馆是一个展示艺术作品、推动文化发展的重要场所。

作为具有公共性质的艺术机构,美术馆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艺术作品的保护与传播效果。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管理绩效考核与评价体系对于美术馆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管理绩效考核的目标与原则1. 目标:美术馆管理绩效考核的目标是评估美术馆的管理效能、创新能力和服务质量,促进美术馆的提升与发展。

绩效考核应合理、全面地评估美术馆的运营管理、文化推广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表现。

2. 原则:(1)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考核指标应兼顾定量和定性要素,综合评估美术馆的硬性指标和软性指标。

(2)绩效与潜力并重:不仅评价美术馆的当前绩效,还需关注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

(3)科学客观: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减少主观性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全员参与:考核过程应得到美术馆全体员工的理解和参与,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三、管理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1. 运营管理指标:(1)参观人次:衡量美术馆的吸引力和知名度。

(2)收入与支出:评估美术馆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

(3)展览质量:评估美术馆的展览策划和展示效果。

(4)文化传播:考核美术馆的文化推广和社会影响力。

2. 创新能力指标:(1)展览策划创新:评估美术馆的策展创新和艺术作品的展示方式。

(2)数字化创新:衡量美术馆在数字化时代的创新表现,如虚拟展览、数字艺术等。

(3)教育创新:考核美术馆的教育活动和观众参与度,评估教育创新效果。

3. 服务质量指标:(1)参观者满意度:通过调查问卷、观众反馈等方式评估参观者对美术馆服务的满意度。

(2)安全管理:考核美术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准备工作,确保观众的安全与体验。

四、管理绩效评价的方法1. 自评与异评相结合:美术馆可以通过自评的方式对自身进行评估,并邀请专业评委进行异评,相互参考与对比。

2. 多元化评价方式:除了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外,还可以采用专家评审、观众评价、媒体评价等方式进行多方位的评价。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含《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含《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
(二)藏品资源与本馆的性质、特色和任务相符,并形成与本馆学术定位相关的收藏体系。
(三)藏品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或浓郁的地域文化特色,数量很大,或种类很多。
(六)公共安全制度完善,应急预案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标志醒目;应急照明、救生等设施、设备完好;节日期间有应急医护人员。
第十条办公信息化:
(一)有完善的行政、业务工作数据库。
(二)有功能完善、运行可靠的局域网。
第三章建筑与环境
第十一条建筑内部功能区块布局合理、比例协调,自成系统,建筑能够适应和满足美术馆各项功能需要:
(一)美术馆:具有展览、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不以营利为目,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美术馆。原则上,该馆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如美术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编制机构正式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美术馆负责人受其所在单位法人的委托能够主持该馆的各项业务工作。
第二条本标准旨在评估美术馆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发挥公共文化传播功能的能力和实绩,科学考评美术馆的典藏、研究、展览、公共教育和服务质量,引导和推动美术馆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美术馆的管理水平、专业能力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促使美术馆焕发生机和活力,提高社会贡献率,同时便于社会关注与监督。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称的相关术语规定如下:
(二)藏品:是指具有收藏、研究、展示价值的艺术作品等的总称。
(三)藏品库房:是指藏品集中保存的特定建筑空间。
(四)藏品保护修复场所:是指美术馆运用传统修复工艺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藏品进行科学分析、检测和保护、修复的特定建筑空间。
(五)展厅:是指美术馆用作举办展览、向公众展示藏品等艺术作品的特定建筑空间。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二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结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二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结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二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文艺函[2015]1037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15.10.14
【实施日期】2015.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二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结果的通知
(文艺函〔2015〕1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画院:
根据文化部《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修订稿)》(文艺发〔2014〕33号)和《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的通知》(办艺函〔2014〕478号)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由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推荐申报,通过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严格的初审评选、实地考察和终审评选,并经文化部审定,浙江美术馆等4家美术馆被评为第二批国家重点美术馆。

同时,对中国美术馆等首批9家国家重点美术馆进行了复审,复审结果均为合格。

现将第二批国家重点美术馆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5年10月14日
第二批国家重点美术馆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美术展览评分办法及评分表

美术展览评分办法及评分表

美术展览评分办法及评分表
一、评分办法
评分办法旨在客观、全面地评估美术展览的质量和创意,以下是评分办法的几个关键要点:
1. 创意性和原创性(40%)
评估展览的创意和原创性,包括艺术家的独特表达方式、作品的思想深度和艺术风格的创新性等。

2. 艺术表现(30%)
评估艺术作品的表现力和技术水平,包括构图、色彩运用、材料运用和技术技巧等。

3. 展览组织与呈现(20%)
评估展览的组织结构和布局,包括展览的空间安排、展品的摆放和标识、展览的流程和互动等。

4. 反馈和参与度(10%)
评估观众对展览的反馈以及观众的参与度,包括观众参与的活动、观众留言和互动等。

二、评分表
以上评分表中的最高分为100分,评委需按照各项评分项目的分配比例进行评分,计算得出最终的得分。

评分表为评委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评分标准,以确保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请根据以上评分办法和评分表进行美术展览的评分工作。

祝愿您的评估工作顺利!。

我国美术馆免费开放绩效评价研究-基于全国42个美术馆的调研分析

我国美术馆免费开放绩效评价研究-基于全国42个美术馆的调研分析

我国美术馆免费开放绩效评价研究基于全国42个美术馆的调研分析美术馆作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载体。

为考察当前我国美术馆免费开放和运营管理的情况,武汉大学“文化第一线”课题组于2015年7~9月赴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调研。

调研以各省、市级美术馆为研究对象,主要通过发放问卷和实地考察形式,了解公众对美术馆的“场馆环境”、“场馆设备”等基础条件和“服务内容”、“服务水平”等文化服务的评价,全面考察各级美术馆的免费开放情况。

一调研样本情况(一)调研样本的选择及分布本次调研在东、中、西部共选取42个样本点,其中省级样本点22个、市级样本点20个,以随机抽样调查的形式进行样本收集,调研中共收集有效问卷9731份。

东部地区有黑龙江省美术馆、福建美术馆、广东美术馆、河北美术馆(河北画院)、江苏省美术馆、山东美术馆、浙江美术馆、天津美术馆和上海美术馆9个省级样本点,大庆市美术馆、厦门美术馆、中山美术馆、无锡美术馆、西洋美术馆、绍兴市美术馆和吉林市美术馆7个市级样本点,共收集问卷3918份。

中部地区有河南省美术馆、湖北省美术馆、江西省美术馆和山西省美术馆4个省级样本点,周口市美术馆、衡阳市美术馆、襄阳市美术馆、吉安市美术馆和晋城市美术馆5个市级样本点,共收集问卷1822份。

西部地区有西安美术馆、四川美术馆、甘肃美术馆、广西美术馆、内蒙古美术馆、宁夏美术馆、青海美术馆、云南美术馆和重庆美术馆9个省级样本点,户县美术馆、乐山市美术馆、天水市美术馆、宁夏市级美术馆、昌吉州美术馆、普洱市美术馆、涪陵美术馆和北碚美术馆8个市级样本点,共收集公众问卷3991份。

(二)问卷样本信息本次调查对象主要为参与省、市各级美术馆相关活动的公众,涵盖各年龄段、文化程度及职业群体(如表1所示),基本能够反映当前公众对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的真实观感。

表1 全国美术馆调研样本基本情况二公众对美术馆公共服务满意度评价(一)公众对美术馆满意度整体分析在各项一级指标中,公众对美术馆“场馆环境”评价最高(4.46),其中“整体外观设计”(4.83)、“环境优美、整洁”(4.32)和“展厅结构布局”(4.22)也位于二级指标前三名;“服务内容”的全国均值为4.02;而“服务水平”(3.98)和“设施设备”(3.96)的评价得分较低,其中公众对“停车场面积”(3.85)、“导览人员讲解”(3.84)和“纪念品商店出售的商品”(3.77)等二级指标的满意度最低(见表2)。

国家一级美术馆建设标准

国家一级美术馆建设标准

国家一级美术馆建设标准
美术馆评估定级依据“基础设施”、“运营管理”、“业务建设”、“人才队伍”、“安全保障”五大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分,评定总分为1100分,其中基础设施160分、运营管理260分、业务建设420分、人才队伍80分、安全保障80分,获奖加分项目为100分。

一级美术馆评估定级确立了八项标准:
1、坚持正确的社会主义文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2、国有美术馆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2000平方米,民营美术馆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

3、国有美术馆的馆藏作品不少于20000件(套),民营美术馆的馆藏作品不少于1500件(套)。

4、参加评估定级前三年,国有美术馆的年均收藏经费不少于500万元,民营美术馆的年均收藏经费不少于200万元。

5、每年免费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0天,每周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40小时。

6、参加评估定级前三年的年均观众量不少于16万人次。

7、参加评估定级前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未造成广泛的不良社会影响。

8、在本评估定级评分中,一级美术馆的评估得分不得低于800分。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修订稿)等文件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修订稿)等文件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修订稿)等文件的通知[附: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2014)【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文艺发[2014]33号【发布部门】文化部【发布日期】2014.09.15【实施日期】2014.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修订稿)等文件的通知(文艺发〔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中国美术馆: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推动美术馆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繁荣文化艺术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文化部于2008年颁布了《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并于2010年开展了首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

考虑到近年来我国美术馆事业发展迅速,整体水平全面提升,文化部从当前我国美术馆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经过认真研究,对2008年颁布的《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及评估标准等进行了修订。

现将《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修订稿)、《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含《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4年9月15日附: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做好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作用,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三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分类指导的原则,立足提高美术馆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探索美术馆科学管理方法,推动美术馆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美术馆活动绩效评价目标

美术馆活动绩效评价目标

美术馆活动绩效评价目标1. 引言美术馆作为文化艺术的重要场所,承载着文化传承、艺术教育、社会交流等多重功能。

为了提高美术馆的活动效益和管理水平,评价美术馆活动的绩效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美术馆活动绩效评价的目标,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2. 美术馆活动绩效评价目标2.1 提高参观者数量美术馆活动的首要目标之一是吸引更多的参观者。

参观者数量的增加意味着更多的人将接触到艺术,增强了艺术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因此,评价美术馆活动绩效时,应该关注参观者数量的增长情况。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美术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开展多样化的展览和活动,吸引不同兴趣和背景的参观者; - 运用新媒体和社交媒体,扩大活动的宣传范围;- 合作举办跨行业的活动,吸引更多的群体参与。

2.2 提升参观者满意度参观者满意度是评价美术馆活动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只有参观者满意,才能增加他们对美术馆的忠诚度,促进口碑传播,吸引更多的潜在参观者。

为了提升参观者满意度,美术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提供舒适的参观环境,包括展厅的布置、灯光效果、温度等; - 提供便利的服务,如导览、讲解、咨询等;- 针对不同年龄和兴趣的参观者,设计个性化的参观体验。

2.3 增加社会影响力美术馆作为公共文化机构,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发挥艺术的影响力,推动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

因此,评价美术馆活动绩效时,应该关注美术馆的社会影响力。

为了增加美术馆的社会影响力,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举办与社会热点和时事相关的展览和活动,引发公众关注和讨论; - 开展艺术教育项目,培养艺术爱好者和专业人才; - 开展社区和学校合作,将艺术带入更多的社区和学校。

2.4 提高财务收入财务收入是评价美术馆活动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只有有稳定的财务收入,美术馆才能维持正常运营,并持续开展各类活动。

为了提高财务收入,美术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开展有吸引力的特展和主题展,吸引更多的观众购票参观; - 开展艺术品销售和艺术品租赁等商业化运营模式;- 寻求赞助和合作伙伴,共同开展有益于双方的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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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作用,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做好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依据文化部《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旨在评估美术馆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发挥公共文化传播功能的能力和实绩,科学考评美术馆的典藏、研究、展览、公共教育和服务质量,引导和推动美术馆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美术馆的管理水平、专业能力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促使美术馆焕发生机和活力,提高社会贡献率,同时便于社会关注与监督。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称的相关术语规定如下:(一)美术馆:具有展览、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美术馆。

原则上,该馆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如美术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编制机构正式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美术馆负责人受其所在单位法人的委托能够主持该馆的各项业务工作。

(二)藏品:是指具有收藏、研究、展示价值的艺术作品等的总称。

(三)藏品库房:是指藏品集中保存的特定建筑空间。

(四)藏品保护修复场所:是指美术馆运用传统修复工艺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藏品进行科学分析、检测和保护、修复的特定建筑空间。

(五)展厅:是指美术馆用作举办展览、向公众展示藏品等艺术作品的特定建筑空间。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四条立馆宗旨与特色:立馆宗旨和办馆方针清晰明确,办馆特色鲜明,基本政策、组织结构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发展目标与主要任务:(一)美术馆章程符合国家文化发展总体要求,以及本馆实际和发展目标。

(二)事业发展规划符合本馆性质和功能定位,经过专家论证,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规划清晰明确。

第六条管理人员和组织机构:(一)组织机构完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健全,严格按照工作章程积极开展活动,运行机制效率高,确保公益目标实现。

(二)人才结构、梯次合理,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应占在岗人员的75%以上;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其中90%以上具有相关专业背景。

(三)员工聘任、考核、培训等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科学、规范,对新任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对全体员工提供多渠道、多方式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机会,专业培训计划已经实施并取得成效。

第七条功能设置和内部制度建设:(一)展览、典藏、研究、公共教育功能完备,并设有职责明确的专业职能部门。

(二)各专业职能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贯彻实施到位。

(三)各部门分工明确,协调合作,工作效率高,业绩突出。

(四)展览、典藏、研究、公共教育等艺术活动和业务工作的资料完善详实,档案健全,归档及时,利用率高。

第八条经费状况及财务管理:(一)有充足的事业经费来源和保障,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并能有效实施。

(二)每年度有常规收藏经费,在常规收藏经费之外,对特殊收藏项目能够有资金支持,能够满足本馆收藏工作需要。

原则上,除美术名家艺术馆(纪念馆)之外,省级以上(含省级)美术馆近三年以来年度收藏经费支出额度平均不低于500万元;其他美术馆近三年以来年度收藏经费支出额度平均不低于300万元。

(三)收藏经费使用合理、效果好,并能够很好地吸引优质的社会捐赠。

(四)有一定的社会资助。

第九条安全保障:(一)按照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要求执行,一、二、三级风险单位按要求落实完善的安全防范系统,一、二、三级风险部位按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保卫工作机构与美术馆规模相适应,管理完善、人员配置齐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健全,措施得当,有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有能力确保美术馆内展品、藏品和人员的安全。

(三)保卫人员受过岗位培训,素质高、业务精,工作程序规范、准确,交接班制度完善,档案齐全。

(四)藏品、展品安全保障制度和相关安全保障设备完善。

(五)消防组织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完善,有处置各类火灾的应急预案;消防设施完善,有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消防配套设施、设备及安全、有效的防雷装置,并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新、补充;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科学、规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消防人员设备操作规范、准确、熟练。

(六)公共安全制度完善,应急预案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标志醒目;应急照明、救生等设施、设备完好;节日期间有应急医护人员。

第十条办公信息化:(一)有完善的行政、业务工作数据库。

(二)有功能完善、运行可靠的局域网。

第三章建筑与环境第十一条建筑内部功能区块布局合理、比例协调,自成系统,建筑能够适应和满足美术馆各项功能需要:(一)公众藏品区,主要指展厅;(二)公众非藏品区,主要包括公众室外空间、休息室、问询接待区、图书资料室、公共教育区域、餐饮服务区、艺术品商店(书店);(三)非公众藏品区,主要包括藏品库房、藏品工作室(摄影室)、藏品保护修复场所、藏品暂存与周转区;(四)非公众非藏品区,主要指行政办公区。

第十二条展厅空间能够满足不同类型展览的需要,展厅内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节控制设施完善,设备齐全,能够按照展品质地和展览需求控制温湿度,照明设计符合展览需要。

第十三条藏品库房面积满足收藏需要,具备完善的藏品存放、保护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十四条馆内空气质量好,清洁安静,参观环境好。

第十五条建筑外观清洁美观,有特色,与城市环境协调适应。

第十六条馆外环境整洁、美观、舒适,绿化面积、停车场面积符合相关建筑标准要求。

第四章藏品资源第十七条藏品数量与质量:(一)美术馆对藏品归属有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开申明。

(二)藏品资源与本馆的性质、特色和任务相符,并形成与本馆学术定位相关的收藏体系。

(三)藏品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或浓郁的地域文化特色,数量很大,或种类很多。

第十八条藏品管理与保护:(一)藏品收藏有规范的程序与制度,设有艺术委员会对计划入藏的艺术作品等进行鉴定并提出收藏意见。

(二)藏品管理制度完善;新入藏的藏品及时备案,并及时登记入藏品总目录;藏品入藏手续齐全、资料完整;藏品总目录清晰,目录与藏品实物相符;分类目录准确合理,编目科学详实;藏品档案记录规范,藏品提用手续齐全,进、出库记录完整;藏品入库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清理、维护和保养。

(三)建有功能完善的藏品数据库,能够满足本馆藏品管理工作需要。

(四)库房设备完善;藏品存放环境达标;藏品存放科学、合理、安全、规范;对属于文物类的藏品,按照文物保管标准和要求存放保管;根据藏品质地控制温湿度,照明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库房整洁,空气质量好。

(五)有专门的藏品保护修复场所,并能有效运转;有文物藏品的单位要配有具备文物藏品修复资质的专业人员;藏品修复、保养程序科学、规范,效果好。

第十九条藏品展示与学术研究:(一)藏品在具备安全措施和保障的条件下,以多种方式和途径(固定陈列、巡展、借展等)用于展示和研究,藏品利用率高,并取得很好的社会影响。

(二)学术部门有较多数量的学术带头人,能够独立承担国际合作项目和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特别是针对本馆藏品开展的学术研究或与本馆工作密切联系的研究课题,并将研究成果运用到工作中,取得显着效果。

(三)馆内人员经常发表专业论文、出版学术专着。

(四)定期举办国际、国内学术活动;定期出版高质量的学术刊物。

(五)设有专门的图书资料馆(室),收藏相关中外学术期刊、专业书籍资料。

第五章展览与社会影响第二十条展览数量与质量:(一)对于在本馆举办的所有展览,由专家进行前期论证,论证通过后予以实施。

建有美术馆展览论证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每次论证从专家库中择取相应的专家组成展览论证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展览的策划方案、展览内容等进行学术把关。

专家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馆外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每年定期举办不同主题和不同内容的藏品陈列展览,陈列展主题鲜明、有创意,充分体现本馆特色。

每年用于举办藏品陈列展览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三)采取多种合作模式,紧扣社会主题和公众需求,经常举办有影响力的临时展览,临时展览有周密的组织和策划。

(四)具有出色的自主策展能力和高水准的策展人队伍,自主策划的展览水平高、学术性强、有很好的社会反响。

自主策划和参与策划的展览数量应占全年展览数量60%以上。

(五)展品标识及文字说明规范、准确;展陈形式设计新颖、切合展览主题,艺术风格突出,能够综合运用多种先进技术手段强化展览效果;展线流畅,参观路线设计合理顺畅;社会评价很好。

(六)展厅环境适宜展品保护,展览布置确保观众和展品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社会影响力:(一)具有独特的美术馆品牌形象并形成外在品牌标志;对美术馆品牌标志进行注册、运用;有系统的具体可行的美术馆及陈列、展览宣传推广计划;媒体宣传力度大,新闻报道质量高,社会影响好。

(二)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公众影响力强,观众数量与本馆所服务区域人口数量成一定比例。

(三)具有承办国家级重要展览活动或大型国际展览的成功经验,并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四)每年均有一定数量的高质量展览到其他美术馆(博物馆、艺术馆)进行巡展,并接纳国内其他美术馆优秀展览来展。

第二十二条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外着名美术馆、博物馆等艺术机构保持多方面的密切合作,有能力引进国外优秀展览及举办出境展览,通过专业化的国际合作项目,有效地促进中外文化多层面和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优秀中国文化“走出去”。

第六章公共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第二十三条公共教育:(一)有周密的公共教育工作方案和针对不同观众群体的公共教育计划。

(二)与其他社会单位联系或建立合作关系,积极举办不同形式的讲座等活动,开展有针对性的公共教育活动,服务学校、企业、社区和农村等不同观众群体。

(三)重点展览项目和涉外展览项目向公众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导览讲解服务,讲解科学、准确、生动、有文采;有针对特殊观众群体的讲解服务;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现代化自助语音讲解设备。

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服务:(一)有“美术馆之友”等群众组织,章程明确,人员结构合理,定期开展相应活动。

(二)有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美术馆志愿者队伍,并结合本馆特点和社会服务需求对志愿者进行培训。

培训合格的志愿者平均每人每年为美术馆或观众服务时间不少于60小时。

(三)每年开放时间应不少于300天,日常免费、优惠开放制度和措施向社会公示。

(四)交通便捷;馆内外中、外文导览标识清楚、美观;馆内外道路通畅,有无障碍通道,为特殊人群提供便捷服务。

(五)免费为观众提供美术馆介绍、展览介绍、藏品介绍等中、外文有关资料;设有免费物品寄存处、特殊人群服务设施和设备、餐饮服务设施和纪念品、书籍销售服务设施等;展厅内有观众休息设施;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并与环境相协调;各种公共设施、设备中、外文标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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