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各类工作规章制度(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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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工作制度

河长制工作制度

河长制工作制度1. 简介河长制是一种环境管理制度,旨在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环境,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该制度通过建立河长制工作机制,实现河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长制工作制度的目标、责任分工、工作流程和考核评估等内容。

2. 目标河长制工作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和改善河流的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具体目标包括:•提高河流水质,保护水资源;•修复和改善河流生态系统;•加强河岸管理,维护河流景观;•完善河流治理和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公众对河流生态环境的认知和关注度。

3. 责任分工为了有效实施河长制工作制度,需要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河长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各级政府的工作;•省级政府:负责制定地方的河长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地市级政府:负责实施河长制工作,设立河长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县级政府:负责实施河长制工作,建立河长制工作队伍,负责河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居民参与河长制工作,宣传和培训相关知识。

4. 工作流程河长制工作制度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河长巡查:河长定期进行巡查,监测河流水质、水量和河岸情况。

巡查过程中应记录巡查时间、地点、问题和处理情况。

2.问题汇报:发现问题后,河长应及时汇报给所在政府部门,政府部门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问题整改:相关部门收到问题汇报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宣传教育:河长制工作中,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

可以通过组织讲座、培训班、宣传车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5.建立档案:河长制工作中产生的相关档案应进行归档管理,以备后续查询和评估使用。

5. 考核评估为了确保河长制工作的有效推进,需要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机制:•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河长巡查情况、问题汇报和处理情况、宣传教育工作等。

•考核方式: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主要通过定期报告和河长工作日志进行,不定期督查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

河长制管理制度

河长制管理制度

乡河长制管理制度为切实改善我辖区水环境质量,实现“青山绿水”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乡目标,在不断加大治理工程投入的同时,也需要有健全有效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作为工作保障,根据《河长制管理工作制度》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现制定《乡河长制管理工作制度》,具体内容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推进绿色发展,通过抓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切实改善全乡河道水环境质量,加快推进河道整治力度,为全乡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为群众创造出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二、目标任务(一)认真落实全乡河道“河长制”管理制度。

(二)年底前全乡70%水环境功能区达到标准要求。

(三)辖区河道做到“水质达标、河面清洁、河岸绿化”。

(四)建立辖区河道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范围*****河、****河四、工作要求(一)建立河道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的管理责任体系,对全乡河道落实河长制管理,乡人民政府为河长制管理责任单位,由乡党委书记担任总河长,乡领导担任乡河长。

严格落实“谁分管、谁负责”的管理工作责任制,各河长制管理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相关的河道管理职责,加强相互间的沟通、支持和配合,积极主动协调上及河道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保证河道的管理人(河长)、责任人、责任单位、管理制度“四落实”。

(二)明确河道管理责任内容。

河道管理的主要责任内容:一是保证辖区河流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二是做好河道的疏通整治;三是加强河岸的卫生保洁;四是开展沿河道两岸餐饮业以及屠宰、养殖行业的整治;五是规范整治河道两侧非雨水排污口,做到全收集、全处理;六是加大河道两侧的生态绿化,改善生态环境。

(三)形成全社会参与河道管理的工作合力。

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

对河道管理及整治工作开展重点宣传,推广经验,树立典型。

对群众不满意,工作推进慢,措施不得力的单位要进行曝光。

河道养护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河道养护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河道养护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道的养护管理,确保河道的安全与畅通,提高水域利用效率,保护水生态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从事河道养护工作的各级人员。

第三条河道养护单位是指负责对河道进行巡查、维护、修复、疏浚等养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河道养护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相关义务,依法行使权力,保护水资源环境。

第五条河道养护单位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开展养护工作。

第六条河道养护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养护工作。

第七条河道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八条河道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养护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巡查管理第九条河道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河道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河道养护单位应当配备巡查人员,对河道进行全面、细致的巡查。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进行巡查,认真记录巡查情况,及时上报问题。

第十二条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自身安全,遵守巡查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巡查路线。

第十三条巡查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或报告上级,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巡查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巡查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十五条河道养护单位应当建立维护制度,对河道进行定期维护,确保河道设施的完好。

第十六条河道养护单位应当配备维护人员,定期对河道设施进行检修、更换、补救等工作。

第十七条维护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维护技能和知识,确保维护工作的质量。

第十八条维护人员在维护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维护规定操作,确保维护工作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维护人员应当按时完成维护任务,不得擅自延期或漏接。

第二十条维护人员应当合理使用和保护维护设备,做到节约能源、防止浪费。

第四章修复管理第二十一条河道养护单位应当建立修复制度,对受损河道进行修复,确保河道的正常使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河 湖 管 理 保 护 是 一 项 复 杂 的 系统 工 程 , 涉 及 上 下
领 导 负 责 制 为 核 心 的 责 任体 系 , 明确 各 级 河 长 职 责 , 强
化 工作 措 施 , 协 调各 方力量 , 形成一 级抓一 级 、 层 层 抓
落 实 的 工作 格 局 。
— —
坚 持 问题 导 向 、 因地 制 宜 。立 足 不 同 地 区 不
项 目, 加快实施农 业 、 工 业和城 乡节 水技 术改造 , 坚决 遏 制 用 水 浪 费 。严 格 水 功 能 区 管 理 监 督 , 根 据 水 功 能 区划 确 定 的河 流 水 域 纳 污 容 量 和 限 制 排 污 总 量 , 落 实
( 十 )加 强 执 法 监 管 。建 立 健 全 法 规 制 度 , 加 大 河 湖管 理 保 护 监 管 力 度 , 建 立 健 全部 门联 合 执 法 机 制 , 完 善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 法 衔 接 机 制 。 建 立 河 湖 E l 常 监 管
树 立新 发 展理 念 , 认 真落 实党 中央 、 国务 院 决 策 部 署 ,
坚持节水优先 、 空 间均 衡 、 系统 治 理 、 两 手发力 , 以保 护 水 资源 、 防 治水 污 染 、 改善水 环境 、 修 复 水 生 态 为 主 要 任务 , 在全 国江 河 湖泊 全 面推 行 河长 制 , 构 建 责 任 明 确、 协调有序 、 监 管严格 、 保 护 有 力 的 河 湖 管 理 保 护 机 制, 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 实现河湖功能永续 利用提供 制度保 障。 ( 二 )基 本 原则
考 核 评 估 和 监 督 。实 行 水 资 源 消 耗 总量 和 强 度 双 控 行
动, 防止不合理新 增取 水 , 切 实 做 到 以水 定 需 、 量 水 而

河长制各类工作制度(最全)

河长制各类工作制度(最全)

附件1某某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为确保我县“河长制”目标任务的落实,使河长制工作扎实推进,按照区、市河长办的系列会议文件精神,现根据某某县关于深入全面推行河长工作的系列指示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级河长二、考核内容“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河长制”工作制度机制、“河长制”工作督考、“河长制”基础工作等指标,并分别细化赋分。

三、考核方式“河长制”考核包括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季度考核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县河长办(县水利局)牵头各职能部门组成考核检查组,县委组织部负责联系沟通,按照“统一标准,分组考核”的原则,采用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帐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四、考核评分“河长制”工作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年度考核得分=季度综合考核得分均值×70%+年度综合考核得分×30%,季度综合考核得分均值=季度综合考核得分之和÷4。

当季考核扣分点在下一季度考核之前未整改到位,按相关标准加倍扣分,直至完成整改。

考核结果分四档:分四档: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分)-90分为良好、70分(含70分)-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对上级督查发现的问题、媒体报道的问题未及时整改落实的,一次扣5分,20分扣完为止。

(二)发现河长牌联系方式不通的每处扣5分;发现河长牌不干净整洁每个扣5分;20分扣完为止。

(三)未制定“一河一策”的,最高扣10分;未制定年度计划的最高扣10分,20分扣完为止。

(四)河道、岸坡发现漂浮物、垃圾等污染物一处扣2分;河道管理范围内发现违章一处扣5分;未及时上报涉河排污口,一处扣4分;未设置涉河排污口标志牌的,一处扣2分;40分扣完为止。

(五)“河长”工作日志记录情况,每月河长日记不少于3 篇,缺一篇扣2分。

10分扣完为止五、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河长予以通报表彰;连续2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河长,参照《某某县河道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问责其履职不力的责任。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道的正常秩序,保障河道安全,充分发挥河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应遵循全面规划、综合管理、科学养护、确保安全的原则,实现河道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河道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部门、河道管理单位、沿线单位和居民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并积极参与河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河道巡查与养护第五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河道巡查制度,定期对河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河道安全隐患。

第六条河道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河道的地形、地貌、水质、水量、水生物等情况;(二)河道的治理工程、护岸设施、排水设施、观测设施等运行情况;(三)河道周边环境状况,包括污染源、违法建筑、弃置物等;(四)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正常运行的因素。

第七条河道管理单位应根据河道巡查情况,制定和实施河道养护计划,确保河道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河道养护工作主要包括:(一)清除河道内的漂浮物、杂草、垃圾等;(二)定期疏浚河道,保持河道畅通;(三)维修、加固河道设施,确保其安全运行;(四)其他必要的养护措施。

第三章河道保护与治理第九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河道保护与治理工作,确保河道生态平衡和水资源安全。

第十条河道保护与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自然规律,保护河道生态功能;(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分阶段实施;(三)充分发挥河道自净能力,减少人工干预;(四)充分考虑沿线单位和居民的需求,合理利用河道资源。

第十一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河道生态修复工作,采取措施恢复和增强河道生态功能。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河道周边环境的监管,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防止污染源进入河道。

第四章河道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合理分配河道水资源,确保河道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河道治理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河道治理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河道治理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工程安全,保护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道治理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阶段,以及与工程相关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河道治理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工程安全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等各参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等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安全。

第七条施工单位负责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施工方案、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培训等。

第八条设计单位负责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工程设计,确保设计符合安全规范。

第九条检测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测,确保工程安全。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施工方案,明确安全措施、安全责任人、安全监督等。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通道、危险区域等。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安全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安全情况,确保工程安全。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九条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报告相关部门。

河长制相关制度

河长制相关制度
水资源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水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在 水资源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
地方层面政策法规
各地河长制实施细则
各地根据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 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对当地的河流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
流域管理条例
一些地区针对特定流域的管理制定了条例,如太湖流域管理 条例、黄河流域管理条例等,对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开发和 管理作出了规定。
部分地区对河长制重视不够,导致实施效果不佳。
问题二
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存在跨部门协调困难等问题。
改进建议
加强河长制宣传与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和公众对河长制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 通与合作;加强公众参与,发挥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河流治理工作。
06
展望未来:河长制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02
河长制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全 面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河长体系。
03
河长制在流域水环境管理中具有明确的任务和责任,有利于整合各级政府及社 会各方资源,形成水环境管理的合力,从而推动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河长制的起源与发展
定量与定性评估结合
针对河长制实施的不同方面,采用定量和定性两种评估方法, 以全面了解其成效。
关键绩效指标(KPI)
建立河长制实施的关键绩效指标体系,包括水质改善、生态修复 、公众满意度等关键指标,用于衡量河长制实施效果。
第三方评估
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河长制实施成效进行独立评估,提高评估结果 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河长制起源于中国,最早可以追溯到2007年太湖蓝藻暴 发事件后,江苏省无锡市为了应对水污染危机而实施的 一项创新性制度。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六项制度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六项制度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六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东政办〔2017〕179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六项制度的通知东政办〔2017〕1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青海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青办字〔2017〕38号)和《海东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7〕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河道管理工作,推动河长制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河长制工作六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31日海东市河长会议制度(试行)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根据《海东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市级总河长会议第一条市级总河长会议由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

出席人员:市级责任河长、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和各县(区)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

必要时,经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适时召开。

第三条会议按程序报请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会议议题: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县(区)责任河长牵头调度,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区)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承办。

河长制规定

河长制规定

河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河长制实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长制,是指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其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机制。

本规定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水库等水体。

第三条本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其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所辖水域的管理保护,落实河长制工作任务。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水域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水域管理保护和社会监督,营造全社会合力推进河长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研、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长制相关工作。

对在河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本省按照行政区域和流域,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分段建立四级河长体系。

第八条省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下一级河长履行职责。

设区的市、县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下一级河长履行职责。

乡级河长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所辖水域的治理和管理保护工作。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立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

河长办具体负责河长制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综合协调、督导考核;(二)开展政策研究,制定实施河长制的具体管理规定;(三)组织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平台;(四)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五)组织开展河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河长制各类工作制度最全

河长制各类工作制度最全

河长制各类工作制度最全河长制工作制度是指依照河长制要求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包括河长制运行管理制度、巡河制度、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制度、水生态修复制度、水环境督查制度等,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河长制各类工作制度。

一、河长制运行管理制度河长制运行管理制度是指在河长制领域内规范河湖水资源管理、环保、防汛等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河长制工作指导方针:明确河长制工作的目标、任务、指导思想、总体要求等内容。

2.河长管理组织机构:确定河长制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工作流程等,保障河长制的实施和推进。

3.河长制领域划定范围:明确河长制所管辖的河长区域范围,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各类水域。

4.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制定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包括工作完成情况、效益评价、社会反响等方面。

5.河长制工作制度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培训、学习、交流活动,提高全体工作人员河长制工作理论素质和实践能力。

二、巡河制度巡河制度是指针对河长制中巡查巡河工作制订的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巡河机制:制定巡河机制,确保全面、规范、有序的巡查巡河工作。

2.巡查对象:指定巡查对象,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各类水域和附近环境。

3.巡查时间和频率:确定巡查时间和频率,将巡查工作贯穿于全年和工作流程中。

4.巡查任务:制定巡查任务,主要包括水量、水质、生态环境监测、水利设施管理等方面。

5.巡查记录:建立巡查工作台账,及时记录巡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和处理。

三、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河长制中水资源保护工作制订的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水资源保护专题培训、知识讲座、宣传推广活动等,提高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的意识。

2.水资源监测和评估:建立水资源监测和评估系统,对水资源的水量、水质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

3.水资源管护:采取管护措施,保持水资源的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河长制度模板

建立河长制度模板

河长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流管理和保护,确保水资源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河长制度是指在河流各级行政区域设立河长,负责对该河流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实现河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条河长制度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河流管理和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河长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河长制度工作机构和责任体系,确保河长制度工作的落实。

二、河长设置与职责第五条河流各级行政区域应当设立河长。

河长分为国家级河长、省级河长、市级河长、县级河长和乡级河长。

第六条河长负责对该河流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河流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河流管理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协调解决河流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监督河流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实施,确保河流水质达到规定标准;(五)定期开展河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六)组织河流管理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七条各级河长办公室负责河长制度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河长安排的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河流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协作与监督第八条河长制度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级政府应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对河长制度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河长及相关部门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鼓励公众参与河长制度工作,对河流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

四、激励与问责第十一条对在河长制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河长及相关部门,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河长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各级政府。

羊角镇河长制办公室工作制度

羊角镇河长制办公室工作制度

羊角镇河长制办公室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羊角镇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羊角镇河长办)有序高效运转,实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羊角镇河长办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监督落实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村级河长确定的事项;负责河长制实施中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村级河长制办事机构完成任务,总体推进河流管理保护工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条羊角镇河长办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

第四条羊角镇河长办主任主持全面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河长制工作,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成员根据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河长制有关工作。

联络员负责做好区镇村三级联络及河长制有关工作的沟通。

第五条工作人员职责:一是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综合政务、会议讲话等综合性工作;二是组负责对外宣传、信息交流等工作;三是负责河长制重要工作督察督办、调研、考核等工作;四是负责文件资料整理归档、保密、后勤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会议制度第六条羊角镇河长办实行办公室成员会议、联络员会议、专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第七条办公室成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有关成员参加,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武隆区总河长、区级河长、镇河长工作部署;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确定拟提交镇、村级河长会议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第八条联络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武隆区总河长、区级河长、镇河长工作部署;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沟通河长制相关信息及重要事项;讨论提出河长制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意见和建议;研究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实施细则及其他拟提交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第九条专题会议由镇总河长、镇常务副河长召集和主持,有关成员、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

村级河长规章制度内容

村级河长规章制度内容

村级河长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河道的管理,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依法保障河流沿岸居民的利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村级河长是负责管理本村河道的重要职务,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和经验,能够有效处理涉水事务。

第三条村级河长依法行使职权,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水资源安全,维护河岸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村级河长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具体制定村级河长行为守则,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五条村级河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于村级河道中存在的问题,村级河长应当及时处理,不能拖延。

第七条村级河长应当定期对村级河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八条村级河长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村级河长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能擅自改变河道管理范围。

第十条对于涉及到重大事项的决策,村级河长应当进行民主协商,听取广大村民的意见。

第十一条村级河长应当保护水资源,不得私自挪用河道水资源。

第十二条村级河长应当定期对河道的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村级河长应当保障河道两岸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因私利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四条村级河长应当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积极参与河道整治工作。

第十五条村级河长应当加强自身能力提升,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水平。

第二章村级河长的职责第十六条村级河长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村河道的治理和保护方案。

(二)定期巡查本村河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组织宣传水资源保护知识,提高村民水资源保护意识。

(四)维护河道两岸环境卫生,确保河道清洁。

(五)收集河道信息,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组织开展河道保护和整治工作,改善河道环境。

(七)配合相关单位对河道进行监测和评估。

(八)组织防汛和防涝工作,确保河道安全。

第十七条村级河长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村级河长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和指导。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水攻,k 5备源2016年增刊(二)文件特载• 1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6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全文如下。

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 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

近年来,一些地区积 极探索河长制,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依法依规落实地 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有力促进了水资源保 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全 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 创新。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 健全长效机制,现就全面推行河长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 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 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水 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 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国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 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 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

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的工作格局。

河长制工作六项制度内容

河长制工作六项制度内容

河长制工作六项制度概述河长制是我国推行的一项水资源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河流的保护和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了确保河长制的有效实施,制定了六项制度,包括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投资保障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监督制度。

一、责任制度1.1 河长职责河长是地方政府设立的河流管理工作机构的首要领导,具有全面责任和权限。

他们负责组织实施河流的保护、整治、管理工作,并向上级政府和公众负责。

河长需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制定本地区的河流管理方案、保护规划和整治计划;•组织实施河流的巡查、监测、协调和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沿河各级政府、单位和居民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河流管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接受上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

1.2 河长责任追究河长对本地区的河流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如果发生河流环境问题,河长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追究机制包括以下方面:•对于存在环境问题的河流,河长需提前制定整治计划并予以实施;•如果整治工作未能按计划完成或结果不理想,河长将接受整治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对于河长整治工作不力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警告、降级、甚至撤职。

二、考核制度2.1 考核指标为了确保河长制工作的顺利推进,需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

这些指标应从各个方面评估河长的工作表现,包括:1.河流水质指标:如水体透明度、COD、氨氮等;2.河道景观指标:如水生植物覆盖率、水面塑造等;3.河流生态功能恢复指标:如鱼类和水生动物种群数量、物种多样性等;4.河流整治进展指标:如河岸修复、垃圾清理等;5.河流管理效能指标:如投入资金、组织力度等。

2.2 考核程序为了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需要建立科学的考核程序。

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考核指标的确定和发布;2.考核数据的收集和统计;3.考核结果的公布和反馈;4.考核结果的使用和处置。

三、奖惩制度3.1 奖励机制为了鼓励河长积极履行职责,需要建立奖励机制。

奖励可分为经济奖励和荣誉奖励两种形式。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河道的管理,促进河道保护和利用,保障河道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范围为所有涉及河道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节约利用、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管理应当与区域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衔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

第五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加强监督和执法,确保河道管理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六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行为,确保河道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搭建互动平台,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提高管理效能。

第八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河道管理督查评估,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九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二章河道保护第十条河道保护是河道管理的首要任务,所有管理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加强对河道的保护。

第十一条禁止在河道中乱倒垃圾、排放污水、破坏河道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禁止在河道中设置违法建筑或进行违法采矿、开垦等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河道垃圾,治理河道污染源,维护河道整洁和清洁。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定期巡查河道环境,及时排查问题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河道监测系统,定期监测河道水质、水量、生态等指标,掌握河道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对于那些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严厉惩处。

第十七条河道资源是国家宝贵财富,应当科学利用,推动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规划,合理利用河道资源,提高河道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合作,发挥河道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河道水利、交通、旅游等功能的开发,促进河道资源的多元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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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某某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为确保我县“河长制”目标任务的落实,使河长制工作扎实推进,按照区、市河长办的系列会议文件精神,现根据某某县关于深入全面推行河长工作的系列指示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级河长二、考核内容“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河长制”工作制度机制、“河长制”工作督考、“河长制”基础工作等指标,并分别细化赋分。

三、考核方式“河长制”考核包括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季度考核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县河长办(县水利局)牵头各职能部门组成考核检查组,县委组织部负责联系沟通,按照“统一标准,分组考核”的原则,采用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帐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四、考核评分“河长制”工作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年度考核得分=季度综合考核得分均值×70%+年度综合考核得分×30%,季度综合考核得分均值=季度综合考核得分之和÷4。

当季考核扣分点在下一季度考核之前未整改到位,按相关标准加倍扣分,直至完成整改。

考核结果分四档:分四档: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分)-90分为良好、70分(含70分)-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对上级督查发现的问题、媒体报道的问题未及时整改落实的,一次扣5分,20分扣完为止。

(二)发现河长牌联系方式不通的每处扣5分;发现河长牌不干净整洁每个扣5分;20分扣完为止。

(三)未制定“一河一策”的,最高扣10分;未制定年度计划的最高扣10分,20分扣完为止。

(四)河道、岸坡发现漂浮物、垃圾等污染物一处扣2分;河道管理范围内发现违章一处扣5分;未及时上报涉河排污口,一处扣4分;未设置涉河排污口标志牌的,一处扣2分;40分扣完为止。

(五)“河长”工作日志记录情况,每月河长日记不少于3 篇,缺一篇扣2分。

10分扣完为止五、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河长予以通报表彰;连续2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河长,参照《某某县河道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问责其履职不力的责任。

附件2某某县河长责任制度(一)县级“河长”职责1、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挂钩联系河道辖区内河段的水环境治理“一河一策”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2、定期开展挂钩联系河段的巡查,并负责与各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对接,推动各项治理工程、工作落实;3、协调解决跨乡镇河道(段)“河长制”工作;4、负责乡镇级“河长”考核工作;5、定期向市级河长书面上报挂钩联系河段的“一河一策”水环境治理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自身履职工作情况,同时抄送市河长办。

6.及时记录河长日记,河长要亲自手写记录,不能由他人代写。

(二)乡镇级“河长”职责1、负责协助乡镇级河长开展本辖区范围内挂钩联系河段的水环境治理工作;2、落实本村范围内挂钩联系河段的长效管理和日常监管措施;3、负责定期向县级“河长”上报河道治理工作进展,积极落实镇级“河长”部署、督办的各项任务;4、负责动员沿河村民参与护河、爱河活动;附件3某某县举报投诉受理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水环境治理工作效率,积极发挥上下联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和群众参与力量,及时掌握我县水域脏、乱、差现象,切实推进全县“河长制工作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河长电话及监督举报电话均需在河长公示牌上公布,一旦挂钩联系河道被投诉举报必须受理,河长需要及时到现场,听取举报人和群众意见,进行实地探勘调查,并及时交办有关部门立即解决处置;不能现场立即处置的,要以督办函形式转交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查处,并抓好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确保整改到位。

(二)、鼓励实名举报下列违法行为:⑴排污单位偷排、直排废水;⑵随意倾倒泥浆等建筑垃圾;⑶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排污;⑷河道周边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⑸河道周边存在涉水违法(构)建筑物,违法、违规擦挖;⑹河岸垃圾乱堆放,未有效集中处置等;(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电话举报或来人举报等方式,需同时提供被举报河道的名称、地址(或违法事实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基本违法事实(或违规现象),必要时要配合河长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或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对实名举报的问题,河长对投诉举报做到件件受理,事事回应。

由接报地的河长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核查,把事件处理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向社会公开。

(五)、各级河长办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包括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等。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4某某县例会和协调推进制度为及时协调解决改善河道水质重点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形成合力,确保完成年度治理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1、重点项目协调指的是河长会同职能部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重点项目顺利推进。

2、重点项目协调由县、乡河长办收集梳理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召集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地政府的等相关单位会商,河长办负责实施。

3、与会人员河长、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所在乡镇、村委会干部和群众代表、其他相关人员。

4、例会执行县河长办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例会,指导乡镇河长办开展工作;乡镇级河长根据报表和季度报告情况定期不定期及时召开例会,指导开展防洪排涝、水污染整治、文化景观提升等治理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协调解决涉及镇级层面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重点工程和重点整治工作的落实。

乡镇级河长办要做好会议记录,会后根据会议协调结果做好与各相关单位的衔接工作,跟踪落实,定期向河长汇报工作进展,并做好会议纪要备案。

同时,挂钩联系河道的河长例会原则上不得少于每季一次。

5、县、乡镇河长要切实履行协调督促的职责,在职能部门单位协调发挥应有作用,建立健全重点项目联络员制度。

乡镇级河长办必须对所辖河道每个重点项目做好日常联系沟通工作,全程跟踪,紧抓落实。

6、开展重点项目督查活动。

通过现场察看、汇报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各重点项目难题协调推进情况和问题落实整改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及时通报项目督查情况,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附件5某某县河长制巡查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促进长效巡查检查工作,确保各级河长履职到位,特制订本制度。

1、巡查范围:全县所有河湖(沟水)及河道管理范围。

2、巡查频率:各级河长要加大对包干河道的巡查力度,监管河道污染情况。

县级河长按月巡查一次,乡镇级河长十天巡查一次,村级河长一周巡查一次。

除日常巡查外,河长可以结合挂钩联系河道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此外,河长要督促河道保洁员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巡查内容:⑴河道截污纳管、日常保洁是否到位;⑵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⑶是否存在各类污水直排口、涉水违建(构)筑物、弃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等;⑷生活垃圾是否有效收集处理;⑸河道整治工程质量进展情况;⑹河道两岸3米范围内的各类堆积物及违章建筑。

4、巡查处置。

河长在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置:⑴处置权限属于河长,马上进行处置;⑵处置权限属于部门,河长应第一时间联系或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⑶若发现责任部门对问题查处不力的,应第一时间以督办函形式转交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查处,并进行跟踪落实,督促反馈结果,确保整改到位。

5、巡查记录:河长要做好每次巡查的记录工作,并把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处置情况,准确详细的在《河长工作日记》中做好记录。

附件6某某县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我县河道保洁工作,恢复河道生态功能,进一步完善河道保洁管理机制,结合我县水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对全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河道全部纳入保洁范围,主要保洁河道漂浮物、河道滋生物、生活和生产垃圾,清理河道岸边围栏、杂物和垃圾等。

河道保洁要达到“四无”标准:即河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边无围栏养禽、河岸无暴露垃圾。

把打捞的垃圾、杂物及时送到规定的垃圾堆放场所,垃圾、杂物要日产日清,确保河道环境整洁。

实现“流畅、水清、岸绿、鱼游”的河道保洁管理目标。

二、人员组织保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成立县、乡镇、村三级河长机制。

县长担任总河长,乡镇级河长担乡镇级河长,村(第一书记)或书记担任三级河长。

县、乡、镇政府成立河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确定专人负责河长制工作。

三、河道保洁管理范围根据骨干河流、主流流经情况,划定河道保洁区域。

按照公示牌区域进行河道管理。

四、河道保洁工作要求1、建立河道保洁工作制度,并在主要河道边设立河长制度牌。

按照各乡(镇)所在河道的地理位置,明确本各辖区保洁的河道名称、河道长度,河长。

县、乡、镇、村四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接受指导监督。

2、必须保证保洁质量。

保洁工作要根据河道保洁要求,达到“四无”标准,日常保洁每天开展一次,日产日清,遇特殊情况,随时保洁,确保河道整洁、畅通。

3、实行监督与管理对河道保洁人员,实行县、乡镇监督管理,不定期的抽查。

五、加强宣传、营造气氛把宣传工作贯穿全县河道水域保洁的始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向广大群众宣传河道水域保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从而为全面推进全县河道水域保洁工作,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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