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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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
摘要:社会保障安置是对失地农民的一种可持续安置方式。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安置的运行存在着不可持续性、低水平性、一元性、不稳定性等特征。未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在保障内容上,应从养老保障和生活保障渐进性地扩展到其他方面;在保障资金筹集上,应将土地出让过程中所有可得的收益尽可能回归农民;在保障机制设计上,应充分考虑保障机制的安全性、长效性和渐进性;在保障立法上,应促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从行政规范性文件走向法律层面。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一、引言
如何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有效的安置是失地农民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不断创新,由原来的农业安置、招工安置和货币安置发展到留地安置、入股安置、住房安置、移民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多种方式。根据国土资源部2007年中国征地移民工作指南及监测体系建设课题《我国征地工作调研分析报告》,1978年以来,全国土地征用共安置农业人口约7280余万人。其中,700多万被征地农民已纳入了基本生活保障或养老保障制度范畴;1200万被征地农民实现了异地安置,600万被征地农民通过招工转非得到了安置,2000万被征地农民通过调整土地得到了农业安置,其余2780万人以货币安置为主,辅以其他形式的安置。
以上各种安置方式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发挥了积极的社会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招工安置方式由于安置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稳定以及被安置失地农民的素质不高,存在失地农民被安置后就下岗的状况,失业风险较大,大部分失地农民不愿接受;农业安置方式因土地承包法的限制引致矛盾重重而难以操作;留地安置方式只能在耕地多的地方实行,并且农地资源分配存在困难;土地入股安置方式往往面临未来巨大的风险。一次性货币补偿(俗称“一脚踢”)安置是近年来在社会上普遍推行的一种方式。这种安置方式按平均产值的N倍给付,简单易行,操作方便,但仍难以保障失地人口的长远生计。可以说,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失地农民群体呈现日益庞大的趋势,失地农民的分散性个体风险也逐渐演变为群体性风险。仅仅对失地农民进行一些“快餐式”安置会对他们未来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也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埋下了深深的隐患。因此,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需要正视问题本身并积极探讨可持续的安置方式。而社会保障安置应当是一种相对具有可持续性的安置方式,值得尝试和探索。
二、社会保障安置制度分析
正如失地农民安置方式经历了由农业安置、货币安置向社会保障安置转变的轨迹一样,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制度也经历了由货币安置制度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的转变。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虽经1998年修订但仍仅仅对货币安置进行了界定,没有与社会保障安置相关的提法和内容。而到了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确立了“社会保障安置+留地安置(岗位安置)+移民安置”的多元安置方式。该决定提出: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这项政策虽然规定比较笼统,但是提出了对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安置的要求。
当前实践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制度依据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国务院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这两个文件主要从社会保障安置原则、分类安置、保障水平、资金来源以及保障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初步形成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框架。二是国务院职能部门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三是地方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颁布的地方行政规章,如江苏省2005年9月颁布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可以看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制度安排主要来源于上述规范性文件。由于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明显较低,难以担当未来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重任,而且对于失地农民而言,这样的社会保障安置的制度安排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未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制度依据应逐渐从行政规范性文件上升到法律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出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方面的法律,使失地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安置得到广泛重视,使失地农民的安置工
作真正有法可依。
三、社会保障安置模式与实践
总体来看,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模式,存在两种基本看法:第一种看法是,由于失地农民所承受的社会风险与市民没有区别,因此应建立与市民相同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接轨和失地农民市民化提供制度通道。[1]第二种看法则认为当前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与城镇完全接轨很不现实,主张建立一种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制度。具体而言,究竟建立何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目前有几种观点不尽相同。朱明芬认为,对于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失地农民,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为社区失地农民购买大病医疗保险,同时,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徐琴认为,征地补偿政策调整的重点应当在于长期的就业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建立与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货币补偿、就业培训与安置、创业扶持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模式。[3]更多的研究则建议建立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失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培训等“一揽子”的保障模式。[4]
从各地具体实践来看,中央政府放权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进行探索和创新,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
2001年,国土资源部正式批准嘉兴、苏州、芜湖等九个城市进行全国首批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应该说,在各地政府的积极实践和探索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各地结合实际,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形成了一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有效模式。归纳起来,目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模式可以总结为如下六种(见表2)。
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实践看,虽然各地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形成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的日益多样化,但是这些安置模式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例如,将失地农民纳入具有低保障、广覆盖特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不利于建设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则面临资金来源不足等问题;将失地农民纳入商业保险,在政府、代管商业保险机构以及失地农民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风险问题,而且只能覆盖到有限的高收入群体。这些问题归纳起来,表现出目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探索,往往是以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问题为重,呈现出不可持续性、低水平性、一元性、不稳定性等特征。具体而言,一是保障的不可持续性。从保障对象来看,大部分地区(如成都等地)按照年龄层次对失地农民进行保障,实施后的结果是,失地农民中真正得到实惠的是那些即期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而青壮年失地农民需要靠自己的能力买社会保险,这对于既失地又需要缴纳保险费用的年轻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