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一部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解读
一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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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钥 纵 横
移民资金监督联席会制度 、 乡镇移 民 五 是 有 利于 更好 地 实施 西 部 大开 发 和 可持 续 发 展 民资金审计监督 、 管委会 ) 的规定等 战略 , 库 区长远利益 与眼前利 益结合起 来 , 全局利 益 资金管理 以及对新城建设指挥部 ( 把 把
第七章 附则 , 共一条 。 主要明确 了本 《 实施办法 》
及 补偿 、 业 结 构调 整及 搬 迁 补偿 、 建城 镇 的各种 市 的生 效 时 间 , 2 0 企 迁 即 0 2年 7月 1日起 施行 。 政 设施 和 公用 设 施 复建 项 目的移 交 管理 以及 地 质 灾 害 治理 等 重要 内容 。
为 了认真 落实好 《 实施办法 》 市移 民局 6月 1 , 0 日发 出了关 于宣传贯彻 《 重庆 市实施 ( 长江三峡工程
民工 作提 供 了权 威性 的行 为准 则 和法 规 依据 。
二是有利于依法行政 、 依法移民 , 将三峡工程 建设 移民工 作纳入规 范 化、 法制化轨道。 依法移民是三峡移民工作的内在要求 , 是依法行政 的具体 体现 , 多年来移 民工作 主要靠行政手段及政策调节来推动 , 从某种意 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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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制 纵 横
由重庆市移民局代市政府研究起 草的《 重庆市实施 ( 长江三峡工程建 设移 民条例 ) 办法 》 ,经市人大常委会第 四十次会议通过并正式公布 , 自
20 0 2年 7月 1日起 施行 。这 是 重庆 市 有关 三 峡 移 民 的第 一 部 地方 性法 规 ,
社会发展 战略 目标的实 现带来强 大 的推 动力 。
二 、 实施 办法 》的 主要 内容 《
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精编版】
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三峡库区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质量、移民补偿资金效益以及经费包干使用和移民任务按期完成,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三峡库区移民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三峡库区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移民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移民项目),是指纳入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以下简称移民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三峡移民管理体制,三峡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对移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和移民项目法人责任制,移民管理部门是移民项目规划、计划编制、资金拨付与结算、监督检查和奖惩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立健全移民项目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及职责第五条移民项目按大类分为:农村移民安置项目、城集镇迁建项目、工矿企业迁建项目、专业设施改复建项目、环境保护项目、滑坡监测和处理等项目。
第六条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移民项目法人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
第七条移民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一)包干使用移民补偿资金,按合同完成移民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以及搬迁安置任务;(二)编制或组织编制本项目的实施计划,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监理的招标投标工作,按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三)负责本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及全程管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项目的建设;(四)接受移民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审计,定期向当地移民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统计资料;(五)承担项目的法律、民事和行政责任,依法抵制各种不合理收费。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第八条移民项目建设必须按移民规划实施,其规模和标准要根据移民规划确定。
纳入移民规划内的移民项目,视为立项。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15•【文号】国峡移发计字[1996]47号•【施行日期】1996.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峡移发计字〔1996〕47号湖北省三峡工程移民开发局、四川省三峡工程移民办公室:现将《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以便修订完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三峡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行管费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管费是专项用于各级三峡工程移民管理机构正常开展工作的经费,实行统一计划、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一律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行管费年度计划包括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移民年度计划内,属国家指令性计划。
第五条三峡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自觉维护行管费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超计划开支,不得挤占移民工程项目资金。
第六条行管费总量按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搬迁、专业设施复建和环保费五项之和的3%计列,按切块包干方案确定的数量包干使用,除物价因素外,不得突破。
第七条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在控制行管费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每年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行管费计划比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6.06•【文号】国办发[1999]53号•【施行日期】1999.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1993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正式实施以来,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库区各级政府的积极努力,一期移民任务顺利完成,确保了大江截流如期实现。
从1998年开始,二期移民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但必须看到,移民工作在取得成绩和经验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完成三峡工程建设这个艰巨而繁重的任务,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政策,并对库区移民政策和企业搬迁政策作一些调整和完善,切实做好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各项工作。
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移民安置工作(一)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农村移民外迁安置。
实行以多种方式安置农村移民的方针,把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找门路安置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和长治久安的目标。
就近安置要坚持以土为本、以大农业为基础,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发展二、三产业。
为保障库区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库区的生态环境,不得强求就近后靠安置,严禁开垦25度以上坡地,已开垦的要逐步退耕还林;对25度以下坡地,要采取“坡改梯”措施。
外迁移民首先要尽量在本省(市)非库区安置;本省(市)安置不了的,在邻近省安置;邻近省仍安置不了的,可适当考虑在沿江各省(市)和长江下游滩涂地及其他省(区、市)安置。
要大力支持农村移民以投亲靠友方式自主分散外迁到库区以外的地区,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对外迁的农村移民,国家将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21日发布施行)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21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的管理工作,实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充分发挥移民档案在移民安置、库区稳定、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结合移民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档案是指长江三峡工程建设中各级党政机关、移民管理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城镇迁建、企业搬迁、对口支援、专业基础设施复建以及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光盘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移民档案工作是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移民档案是搞好移民工作的基础,是管理移民事务、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库区经济和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峡工程库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移民工作的统一组织、规划、管理,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以及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各有关移民管理机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管理移民档案。
第二章移民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移民档案工作,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移民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三峡工程库区县以上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移民档案工作部门并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其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承担本单位移民档案工作的各项管理任务,制定本单位移民档案工作及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所属单位的移民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三)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编目、统计、保管本单位形成的移民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四)整理移民档案,编辑有关档案参考资料和参考工具;(五)收集与移民档案有关的资料,开发利用档案信息,为移民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六)收集整理利用移民档案的信息,宣传利用移民档案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9号《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已经2001年2月15日国务院第35次常务会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三峡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第四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第五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依法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测算、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章移民安置第九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长江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大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有关市、县、区的移民安置规划,并分别汇总编制本省、直辖市的移民安置案。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第十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程序报批。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22•【文号】国三峡委发办字[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国三峡委发办字[2004]13号)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三峡工程移民自1993年正式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在库区各级政府、广大移民干部和移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移民搬迁安置和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移民搬迁后,由于生产条件、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面临着许多新问题。
如农村生产安置条件亟待改善;库区的经济发展落后,就业压力大;移民群众生产技能差;部分移民中的弱势群体及特困户需要救助;等等。
为确保三峡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目标的实现,加强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十分必要,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是三峡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三峡工程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的具体实践,是增强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能力,提高移民安置质量,保证移民稳定致富的有效措施。
库区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和增强移民创业就业的综合素质为核心,以增加移民收入、改善移民生活质量为重点,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要坚持实行开发性后期扶持方针,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努力调整农村产业、产品结构,扩大就业门路,使移民尽快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促进库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委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委对《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批复的通知【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预算管理【发文字号】国峡移发[1995]5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1995.06.30【实施日期】1995.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委对《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峡移发[1995]54号)湖北、四川省移民局(办):《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原则同意,现连同批复和我局的请示件一并转发,请你们遵照批复精神并结合本辖区三峡移民工作实际,予以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情况及你们的具体实施细则意见,请及时告我局。
附:1.国务院三峡工程建委对我局关于《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请示的批复复印件。
2.国务院三峡工程建委移民开发局关于报送《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对《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请示》的批复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国峡移发[1995]23号文《关于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收悉。
经研究,对其中的两条还要作修改。
第一关于移民资金存款利息的规定。
第十四条中“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银行暂存利息,视为自筹移民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安排,用于移民项目”。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应改为存款利息应冲减建设投资成本。
第二关于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用的管理,应有明确规定,视同项目,按项目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原则同意该管理办法。
在今后三峡库区移民计划和经费管理执行中,应不断补充、完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六月三日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三峡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的管理,提高移民经费的使用效益,妥善安置好库区移民,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23•【文号】国三峡委发办字[1999]13号•【施行日期】1999.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1999〕13号1999年4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现将《三峡工程库区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概算中基本预备费(以下简称预备费)的使用管理,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关于批准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长江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通知》的规定,预备费静态资金总额为34.98亿元(1993年5月末价格),其中:中央统筹部分17.49亿元,地方统筹部分17.49亿元(湖北省2.54亿元,重庆市14.95亿元)。
第三条预备费使用范围及比例。
(一)三峡库区移民在搬迁安置过程中由于项目重大遗漏、大业投资估列不足、地质复杂而增加难度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发的不可预见的项目。
其主要范围: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复建、环境保护、滑坡监测治理等。
地方预备费原则上按包干中各大类投资比例安排预备费大类使用比例;中央预备费统筹使用。
(二)移民在建项目的救灾补助。
(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
(四)中央移民工作经费。
第四条按第三条预备费使用的范围,中央统筹部分视具体项目专项或配套安排,地方统筹部分分省(市)切块包干使用。
推进依法移民的里程碑--《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的形成过程及内容简述
推进依法移民的里程碑--《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的形成过程及内容简述
郎诚
【期刊名称】《中国三峡建设》
【年(卷),期】2002(000)007
【摘要】国务院于2001年2月15日第35次常委会议通过并以国务院第299号令发布了修改后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简称《移民条例》),自2001年3月1 日起开始施行。
按照重庆市统一部署,市移民局代市政府着手研究起草了《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总页数】2页(P36-37)
【作者】郎诚
【作者单位】重庆市移民局政策法规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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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部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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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河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J], ;
5.《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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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五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XX-年2月15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三峡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依法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测算、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湖北盛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章移民安置第九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湖北盛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万州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万州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移民安稳致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23号)、《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切实做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08]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指对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移民进行困难扶助。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市内安置的已签订完善搬迁安置销号合同,户籍在万州的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
第四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移民生活困难为重点,逐步提高移民综合素质,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安稳致富。
第五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
主要解决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二)移民受益。
尽量做到移民直接受益。
(三)区别对待。
不搞普惠制。
(四)透明操作。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第二章范围界定第六条淹没农转非移民指安置时选择非农安置并取得非农业户口或农业安置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农村移民。
第七条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指按照万州区三峡工程淹没城集镇迁建征地规划,使用三峡移民资金并由移民主管部门或移民主管部门委托业主实施征地,实行统征统转,签定了安置销号合同且安置到人的非农业人口。
第八条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指淹没搬迁安置销号且领取搬迁费的城集镇居民。
第九条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指纳入1992年长江委淹没实物调查的淹没企业(单位)搬迁销号在册且现在失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临时工)。
第三章方式第十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方式有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就业培训、项目扶持。
第十一条困难补助。
(一)困难补助对象。
困难补助对象一年一核定。
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的家庭可申请困难补助。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修订)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三峡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依法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测算、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发布了,以下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希望对您有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湖北库区移民安置和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湖北库区移民安置和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29•【字号】鄂政发[1996]13号•【施行日期】1996.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湖北库区移民安置和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发〔1996〕13号1996年1月29日)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建在湖北,为湖北经济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
支援和服务三峡工程建设,尤其是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是湖北对国家应尽的职责。
我省库区(含坝区,下同)四县地处“边、穷、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比较缓慢,人民生活水平偏低,又是三峡工程的坝区库首,淹没损失大,搬迁安置的回旋余地小,且搬迁时间紧迫,移民任务艰巨而繁重。
为了真正落实国家关于开发性移民的方针,确保三峡工程顺利建成,确保移民安居乐业,库区长治久安,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结合库区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建设项目安排上重点倾斜(一)省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库区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围绕改善投资环境,在“九五”期间,给库区安排一批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尤其要积极帮助秭归县、巴东县、宜昌县、兴山县搞好码头建设;通过在以工代赈、扶贫资金等安排上的重点倾斜,帮助库区各县加快公路建设。
(二)省有关部门要在对库区现有资源、工业基础等作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帮助库区各县落实一、二个能带动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拓宽移民安置环境容量的工业骨干项目,优先考虑进入全省工业“九五”计划笼子。
(三)由省计委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把库区各县农业开发作为特例,争取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计划。
要认真实施省编发的《三峡库区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目前,要在库区各县上一、二个附加值高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和优质农特产品基地建设项目。
省农业厅、水利厅、扶贫办、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部门应调剂更多的资金扶持库区县发展农牧林渔业生产,尤其要帮助库区建设一批“当家田”。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8.19【实施日期】1993.08.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6号)《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已经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19日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工作,保证三峡工程的顺利进行,促进三峡库区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在三峡工程建设中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移民安置工作,统筹使用移民经费,合理开发资源,以农业为基础、农工商相结合,通过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多方法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三峡库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
第四条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各方支援、自力更生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峡工程淹没区和安置区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
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以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并为三峡库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五条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发展三峡库区经济,应当依靠科学技术,重视教育和智力开发,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六条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主管三峡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
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本省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安置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县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
第二章移民安置第七条建设三峡工程,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23•【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移民综合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移民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委托的移民管理工作。
第四条移民迁建单位和移民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承担搬迁的义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库区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和本市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库区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第六条移民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签订阶段和年度移民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阶段和年度考核、验收、奖惩。
第二章移民安置第七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全市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本辖区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以户为单位的移民安置方案。
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农村移民应首先在本区县(自治县)内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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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XX-年2月15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9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三峡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
水平,为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依法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测算、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
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湖北盛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章移民安置
第九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湖北盛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
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
湖北盛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大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并批准有关市、县、区的移民安置规划,并分别汇总编制本盛直辖市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三峡工程建设用地按照批准的规划,一次审批,分期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