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
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制定、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指导工程建设。各地市公司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市层面的住宅小区配电设计技术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住宅工程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住宅小区
住宅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第六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第七条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含中小学、幼儿园、卫生所、会所、居委会、储蓄所、粮站、小商铺、小餐饮店、小娱乐场所等)。
第八条小区公变
指为小区内中小用户服务,设备产权属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公用变电所。
第九条小区专变
指为共用及其他设施服务,设备产权属居民住宅小区开发或管理单位,并由物业管理部门运行维护的专用变电所。
第十条开关站
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装置,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中压侧功率的再分配。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和户外;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第十一条配电站
户内设有10(20)千伏环网柜、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等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站。
第十二条三双接线
指双电源、双线路、双接入的一种配电网接线方式。其中,“双电源”指两个上级高压变电站,“双线路”指连接“双电源”的两条中压电缆或架空线路,“双接入”指公用配变通过自动投切的开关接入“双线路”。
第十三条分布式电源
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包括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风能、热能、海洋能、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含煤矿瓦斯发电)等。
第十四条孤岛现象
包含负荷和电影的部分电网,从主网脱离后继续孤立运行的状态。孤岛现象可分为非计划性孤岛现象和计划性孤岛现象。
第十五条防孤岛
防止非计划性孤岛现象的发生。非计划性孤岛现象发生时,由于系统供电状态未知,将造成以下不利影响:①可能危及电网设施维护人员和用户的人身安全;②干扰电网的正常合闸;③电网不能控制孤岛中的电压和频率,从而损坏配电设备和用户设备。
第十六条配电自动化
以一次网架和设备为基础,以配电自动化系统为核心,
综合利用多种通信方式,实现对配电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并通过与相关应用系统的信息集成,实现配电系统的科学管理。
第十七条住宅户外配电系统
指电源接入点至电能计量表箱的配电系统,由10(20)千伏开关站、电缆线路及架空线,10(20)/0.4千伏小区公变及小区专变,380/220伏电缆线路及架空线、封闭母线、母线始端箱、低压电缆分支箱、接户绝缘线路、电能计量表箱等组成。
第三章供配电系统
第十八条一般规定
(一)新建和改造的住宅小区户外配电工程,宜采用中、低压线路全电缆配置。改造确实有困难的小区,也可采用中、低压架空线绝缘导线,禁止使用裸导线。
(二)住宅小区的住户采用10(20)/0.4千伏的小区公变供电,装表到户。住宅小区内的公建设施用电应采用专用变压器,公建设施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三)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纳入小区整体规划。供电部门关于项目供电原则意见应作为项目初步设计的内容;
施工图设计之前应委托供电部门出具小区的供配电方案。
(四)T接接入10(20)千伏开关站母线的分布式电源系统方案应明确用户进线开关、并网点位置、并网接入方式、技术参数等,并对接入分布式电源的配电线路载流量、变压器容量进行校核。
(五)住宅小区开关站的设置依据建设规模和负荷情况确定,原则上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配套设置一座10(20)千伏开关站,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需按每10万平方米配套设置一座10(20)千伏开关站的标准进行配置,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在100万平方米以上的需配套设置110千伏变电站。
(六)综合电压降、线损、安全经济运行及远期负荷增长等因素,规划设计时,每台小区公变供电范围宜控制在8千平方米左右,最大应控制在1万平方米内。小区公变应尽可能深入负荷中心,满足环境、环保、消防等要求。
(七)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但应确保住宅小区的安全用电。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优先选用体积小、容量大、污染少、免维护的节能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负荷分级
(一)建筑高度为100米或35层及以上的超高层住宅建筑,其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为一级负荷。住宅户内的用电设备为三级负荷。
(二)建筑高度为50~100米或19层~34层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其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为一级负荷。住宅户内的用电设备为三级负荷。
(三)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及7层~9层的中高层住宅建筑,其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为二级负荷。住宅户内的用电设备为三级负荷。
(四)6层及以下多层住宅楼内的用电设备(含楼道照明、住宅内部的用电设备)为三级负荷。
(五)别墅楼内用电设备一般为三级负荷。
(六)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的用电设备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确定负荷分级。对住宅小区采用集中供暖(冷)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低于二级。
(七)地下车库根据停车库的类型、类别,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等相关规范确定其用电负荷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