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处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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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3篇)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3篇)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为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机制,快速、科学地进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____环境保____》、《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____和____为指导,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____,提高政府社会治理水平和应急____能力。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重在防范、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一旦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及处置,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工作小组职责(一)领导小组。

组长:罗飞副组长:姚雷成员:曹普庆张国荣蔡学锋孙晓萍曹晓霞张华(二)职责。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组长及其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____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____现场抢救及处置;____全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演练,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备工作。

落实市政府及县委、县____事故抢险救援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拟制学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方案;按权限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级别确定;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的消除;依法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三、应急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措施。

2.立即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3.转移、撤离或疏散受到危害的师生,并进行妥善安置。

4.应急工作小组进入应急状态,随时把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日益突出。


了有效应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我们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首先,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的行为主体,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包括企业、个人等。

同时,建立健全的责任认定机制和赔偿标准,确保损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我们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在赔偿方式上,将采取综合补偿和
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货币赔偿和生态修复等手段,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全面修复和补偿。

同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工作。

此外,我们将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赔偿行为合法、公正、有效。

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最后,我们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

通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公众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总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我们期待着通过这一改革方案,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这个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显得尤为迫切。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赔偿制度,我们制定了以下改革方案。

一、立法完善1.修订生态环境保护法。

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加大对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追究力度,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优先性,增加赔偿标准和责任范围,提高赔偿金额。

2.制定相关细则和规定。

通过制定细则和规定,明确损害评估、责任认定、赔偿程序等具体细节,确保赔偿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损害评估科学化1.建立全面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

制定统一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将生态环境损害量化,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信。

2.加强专业评估机构建设。

完善相关法规,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济支持,培养专业评估人员,建立一批高水平的评估机构,提高评估结果的公信力。

三、责任认定明确化1.实行严格的责任追溯制度。

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通过调查取证和证据鉴定,追究责任主体,确保责任不可逃避。

2.明确不同主体的赔偿责任。

将政府、企业、个人等不同主体的赔偿责任界定明确,并加大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责任人承担起应尽的赔偿义务。

四、赔偿方式多元化1.推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除了经济赔偿外,还可以推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通过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来弥补生态环境的损失。

2.发展生态环境保险。

鼓励开发生态环境保险产品,提供给企业和机构购买,以保障赔偿金的支付和环境修复的费用。

五、监督机制健全1.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公开监测数据,提高舆论监督的能力。

2.设立专门的损害赔偿监管机构。

成立专门的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监管,加大对赔偿行为的审核和惩罚力度,维护公众利益。

总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立法、科学评估、明确责任、多元赔偿和健全监督机制,我们可以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修复损害、预防损害、避免损害,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修改的几点建议(修正稿)

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修改的几点建议(修正稿)

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修改的几点建议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和重要课题,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

1989年修改的现行《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次环境立法高潮的顶点,其对健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1年过去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现行《环境保护法》实施中面临的问题日渐突显,通过对地方环保部门监管现状的深入调研,对《环境保护法》、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比对研究,我们认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新时期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新需要,急需进行修改。

一、《环境保护法》存在的缺陷(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失衡。

《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计划经济色彩,该法第一条将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一表述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且实际执法过程中也有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牺牲环境的弊端。

(二)调整和约束地方政府在当地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

政府对地方经济实行保护主义、环保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导致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之一。

从震惊全国的“沱江水污染事件”和“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到由于政府行政不作为导致的甘肃血铅超标和湖南岳阳砷超标等环境事件,使我们看到环境违法事件背后,大都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环保监管与执法脱节,责任主体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国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中国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中国⽣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中国在全⾯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从国情出发,将环境保护作为⼀项基本国策,开展了⼤规模的污染防治和⽣态保护⼯作,并取得了很⼤的成绩。

但是,应当冷静地看到,由于中国正处于迅速推进⼯业化的历史进程中,加上⽣产⼯艺落后以及粗放的⽣产与经营⽅式,⽬前环境形势依然⼗分严峻。

从整体上看,中国的环境质量仍在继续恶化,局部地区⾮常严重;以城市为中⼼的环境污染还在发展,并向农村蔓延;⽣态破坏的范围在扩⼤,程度在加剧。

如果对此不给予⾜够的重视,很有可能在环境问题上重蹈20世纪50年代⼈⼝政策失误的覆辙,进⽽严重威胁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态破坏⽣态环境的破坏和⽣态平衡的失调是影响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之⼀。

与环境污染相⽐,它的影响更为深远。

⽣态破坏主要表现在⽔⼟流失、⼟地荒漠化、草场退化、森林资源危机、⽔资源短缺、⽣物多样性减少等⽅⾯。

1、⽔⼟流失严重中国是世界上⽔⼟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治理的速度赶不上破坏的速度。

⽔⼟流失⾯积从建国初期的116万平⽅千⽶增加到90年代初期的150万平⽅千⽶,每年流失量达50亿吨以上,相当于全国的耕地上刮去1厘⽶厚的⼟层,其中流失氮、磷、钾肥料元素的量相当于4000万吨的化肥,等于全国化肥施⽤量。

相当于每亩耕地冲⾛了25千克肥料。

全国受⽔⼟流失的耕地约占耕地总⾯积的1/3。

⽔⼟流失涉及全国近1000个县,主要分布在西北黄⼟⾼原,江南丘陵⼭地和北⽅⼟⽯⼭区。

每年被输⼊黄河的泥沙量达16亿吨,居世界河流之冠,其下游400千⽶长的河床,每年因⼤量泥沙的沉积,河底抬⾼10厘⽶,现在已成为河底⾼⼭周围地⾯的⼀条“悬河”。

长江流域的⼟壤流失也⽇趋严重,长江流域的1.8亿公顷⼟地中的20%,即3600万公顷⼟地发⽣了⽔⼟流失,30年间增加了1倍,每年流失表⼟达24亿吨,其中5亿吨被带⼊东海。

中国科学院早在1979年就发出了“长江会变成第⼆条黄河”的警告。

长江上游的四川省、云南省是仅次于东北地区的森林地带,由于森林迅速减少,四川省⽔流失⾯积已达到38.38万平⽅千⽶,⽐1957年扩⼤了33倍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尧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2018年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明确提出尽快启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程序,2022年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列入立法工作计划,成立由沈跃跃、丁仲礼副委员长牵头,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共同参加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工作专班。

工作专班和起草小组抓紧工作,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赴福建、江苏、辽宁、浙江、山东等地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形成修订草案稿后,全国人大环资委发函书面征求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相关机构、沿海省级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环资委召开第三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修订草案。

一、法律修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2013年、2016年、2017年先后三次进行了修正。

该法自实施以来,对海洋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海洋生态环境总体改善,局部海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明显提升,全社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

但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生态环境面临严峻的压力和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亟需改革。

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以下问题:赔偿金额不足、赔偿程序繁琐、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责任不明确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了以下的改革方案。

二、改革目标1. 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金额:通过提高赔偿标准和加大处罚力度,使赔偿金额更加符合实际损失的程度。

2. 简化赔偿程序:简化赔偿的程序,降低赔偿的成本和时间,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效率。

3. 明确赔偿标准:制定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便于各方主体的识别和适用,减少争议。

4. 确定赔偿责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追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

三、改革内容1. 提高赔偿金额(1)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针对不同的环境问题和损害程度,制定不同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确保赔偿金额更加符合实际损失。

(2)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最低限额: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最低限额,确保赔偿金额的基本保障。

(3)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倍数: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倍数,以增加惩罚力度。

2. 简化赔偿程序(1)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构: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构,负责统一受理、调查和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项。

(2)简化赔偿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建立简化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降低赔偿的成本和时间。

(3)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赔偿程序的公正与透明。

3. 明确赔偿标准(1)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制定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包括损失评估方法、损害程度的评判标准等,以便于各方主体的识别和适用。

(2)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以科学的方法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和影响,为赔偿标准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黄润秋2021年1月4日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我部决定对下列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一)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90〕环管字第359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原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1.将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应当合理收费,不得随意抬高、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2.将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评价机构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3.将第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技术评估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意见无效或者禁止该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或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5.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或者评估专家,禁止其承担或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生态环境废弃物处理新规定

生态环境废弃物处理新规定

生态环境废弃物处理新规定1.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和生活产生的废弃物数量不断增加,生态环境废弃物处理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对生态环境废弃物处理进行严格管理和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新规定,以帮助相关企业和机构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

2. 新规定概述2.1 分类回收与减量新规定强调废弃物的分类回收与减量。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按照国家规定,对产品进行绿色设计,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同时,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废弃物分类,提高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的分类准确率。

2.2 生态环境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新规定要求各地加大生态环境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废弃物处理产业链。

政府将对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2.3 废弃物处理技术研发与应用新规定鼓励企业加大废弃物处理技术研发投入,推广应用先进、高效、环保的废弃物处理技术。

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废弃物处理技术研究和产业化。

2.4 废弃物处理监管与执法新规定强化了对废弃物处理企业的监管,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废弃物处理制度,确保废弃物得到合法、合规处理。

同时,政府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废弃物处理规定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3. 具体实施措施3.1 完善废弃物分类标准政府将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和修订废弃物分类标准,明确各类废弃物的性质、分类要求和处理方法。

3.2 建立废弃物信息平台政府将建立全国统一的废弃物信息平台,实现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环节的信息共享。

3.3 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PR)政府将推动生产者实施EPR制度,要求生产者对废弃物全生命周期负责,从设计、生产、销售到回收、处理等环节,采取措施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3.4 加强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政府将加大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提升设施处理能力,确保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理。

3.5 强化政策宣传和教育政府将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废弃物处理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废弃物处理的认知和参与度。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一、背景分析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生态环境损害所带来的各种问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健全、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通过赔偿制度的改革,可以促使各方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

二、目标设定1. 建立全面、科学、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确保赔偿金额的准确和公正。

2.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环境监管的效能。

3. 强化污染者责任意识,促使企业、个人更加注重环境保护。

4. 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三、具体措施1.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1)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标准,明确评估范围及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准确。

(2)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对损害进行评估,确保公正、客观和独立。

(3)建立赔偿计算公式,根据损害评估结果、损害程度和损害主体的能力,确定赔偿金额。

2.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1)增加环境监管的人员和经费投入,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2)建立环境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法的企业或个人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

(3)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3. 强化污染者责任意识(1)建立企业自我监管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主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2)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污染行为严重的企业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划拨企业财产进行赔偿等措施。

(3)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污染企业的曝光率。

4. 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度(1)加强环境教育宣传,让公众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自己的责任。

(2)建立环境维权机制,鼓励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促进社会监督。

(3)通过合理的奖励机制,激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行动,推动形成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氛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修订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修订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修订方案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这为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使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修订方案,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修订目的和原则修订目的是适应新形势下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提高环保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修订原则包括法律法规的适应性、科学性、公正性和切实可行性。

三、修订内容和主要措施1. 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修订方案将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环境风险的评估和管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将更加细化,包括项目设计、施工过程和运营阶段对环境的影响分析、评估和预测。

2.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验收和监督管理修订方案将增加对建设项目环境验收和监督管理的要求。

建设项目验收将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目标,全面检查项目落地后的环境状况和环境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3. 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修订方案将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并将其纳入法律法规范围,加强监管和追责。

未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将面临相应的惩罚措施。

4. 推动绿色建筑和节能减排修订方案将推动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和节能减排工作,鼓励采用环境友好型建筑材料和节能技术,降低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 增强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修订方案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

公众将有权利了解和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将及时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增强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效果。

四、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修订后的条例将强化各级政府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健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机制。

同时,将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

五、修订方案的预期效果修订方案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范本(五篇)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范本(五篇)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范本如下:在面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迅速有效地响应。

首先,应当第一时间派遣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评估和监测,了解事故规模和影响范围。

紧接着,要积极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确保人员安全和降低进一步损害。

同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众发布信息,保持透明度和沟通畅通。

在事故现场,需加强危险品的管理和处置,确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控制。

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协调资源,加强联合行动,提高救援效率。

另外,要采取措施管理和监测事故后的环境恢复工作,防止二次污染和生态恢复阻碍。

重点关注受影响区域的水、土壤和空气质量,制定合理恢复方案,加快环境修复进程。

同时,要调查事故原因,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应急预案要求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效处置。

只有充分准备和高效执行,才能保障环境和生态的健康与安全,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在____年之际,我们必须始终警惕、不断提高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能力,为未来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范本(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一、前言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该预案旨在规范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众安全和环境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于____年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事故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污染、化学品泄漏、油污事故、放射性物质泄漏等。

三、应急预案组织机构1.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决策等工作,成员包括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卫生、水利、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2. 应急指挥部:由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统一指挥,成员包括事故抢险救援队伍、通讯、物资保障、医疗救援、宣传等工作单位的负责人。

四、应急预案内容1. 事故报告与指挥流程:若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各级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1.1 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前往事发地点进行初步了解和现场勘察。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一、总则1、目的为了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综合科在公司或项目经理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协调、高效有序地进行事故污染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降低对环境、生态及社会的影响,结合我部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2、工作原则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处置该施工域内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故。

第一文库网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上报市级环保部门,由市级环保部门对事故的性质和危险做出恰当的认定,在24小时内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调行动。

事故应急应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必须依靠科学的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3、编制依据本预案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4、现状我部环境污染多为现场施工引起,如河道的占用,现场冲孔、钻孔泥浆的排放,柴油、汽油、机油等在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泄露,加之我部施工便道路况较差,弯多道险等特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较大,加强施工、材料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工作,使企业日常环境管理逐渐制度化、规范化、大幅降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

5、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绥遵高速公路青檬段TJ-4合同段域内发生一般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分级如下: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①由于污染与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②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③因环境污染引起冲突事件;④对环境造成危害。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成立绥遵高速公路青檬段TJ-4合同段环境保护、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小组,由绥遵高速公路青檬段TJ-3合同段杨胜杰任组长,秦超为副组长、安全科、环保科、质检科、工程科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组员。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1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进入第四次审议。

据悉,在京就环境保护修订草案召开的评估会上,有全国人大代表、环保执法人员、专家、律师、法官、企业、环保组织、环保志愿者、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等有关方面的15位代表参加会议。

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环保法修订案。

在20个月中,草案经历4次审议,最终定稿。

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2]修订后的环保法加大惩治力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环保法还明确: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6.08•【文号】•【施行日期】2000.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2000年6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近期,一些地方和单位相继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故和事件),按照规定和要求,有关地区和环境保护部门在处置的同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机关,有的应立即报告国家环保总局。

但是,有的地区对重大事故和事件处置不及时、不得力,也不及时报告。

有的在重大事故和事件由新闻媒体披露后,才上报处理。

迟报、漏报、甚至瞒报重大事故和事件,使上级环保部门和领导同志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影响对重大事故和事件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置,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为切实改变这种状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各地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我局制定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关于及时上报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情况的通知》(环办(1994)275号)、《关于重申及时上报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情况的通知》(环办(1994)513号)。

现将有关事项再强调重申如下:一、各地环保部门、各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重大事故和事件的查处和上报工作,加强领导,克服麻木不仁、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官僚主义作风,充分认识做好重大事故和事件处置和报告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好、抓实这项工作。

二、各地环保部门、各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应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重大事故和事件的有关情况应于事发6小时内上报到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值班室。

2023环境保护法规修订方案

2023环境保护法规修订方案

2023环境保护法规修订方案
概述
本文档旨在提供2023年环境保护法规的修订方案。

修订旨在加强环境保护措施,促进可持续发展。

主要内容
1. 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加强
-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升空气质量。

推动绿色能源的发展和利用。

- 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大水体治理力度,提高水质标准。

-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的监测与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修复。

2. 生态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
- 推行生态环境修复项目,修复退化生态系统。

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

- 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科学管理,合理利用资源。

推动绿色发展模式,促进可持续利用。

3. 企业环境责任与监管
- 强化企业环境责任,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

建立健全环境信用体系,加强企业的自我约束。

- 加强环境监管力度,建立有效的监测与监测机制。

提高监管效能,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

4. 公众参与与环境教育
- 加强公众参与机制,推动环境保护的社会共治。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和监督。

- 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培养环保惯和行为。

结论
通过对环境保护法规的修订方案,我们可以更好地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2023年环境保护法规修订方案的简要概述。

详细内容请查阅正式修订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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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处
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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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巷三公路LM—9项目经理部
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处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三月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项目境监督管理,及时依法妥善地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因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生态遭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条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分为水污染事故、海洋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等。

第四条根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程度分为四级: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者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伍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含两万元)且对环境造成影响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五条项目环境保护成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实施统一领导。

针对具体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项目部组成由相应的业务科室牵头的临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处理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项目环保部负责调查处理以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项目经理部因施工造成的一切环境污染事故与生态破坏事故,重特大事故及时上报业主、监理、区环保局,在上报的同事做好预防事故扩大的趋势。

第七条项目环保部负责调查处理以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三)区环境保护局交办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八条项目环保部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时,应当通知有关业主、监理、区(县)环境保护局参与调查。

第九条项目环保部发现查处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立即移送有关辖权的环境保护局。

第三章事故报告的受理与上报
第十条项目环保部发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或接到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报告后,应立即组成调查小组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等级作出认定,并立即以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业主、监理、区县环境保护局值班室。

第十一条项目环保部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报告的受理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上报的程序:
(一)项目环保部工作人员接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后,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项目部领导。

(三)项目领导接到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后,应及时安排人手进行进行整治抢救并上报给业主、监理、区县环保部门。

(四)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项目部应及时启动项目保护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给业主、监理、区县环保部门,报告内容为:
1、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时间;
2、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地点;
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原因;
4、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5、波及的范围;
6、处理措施;
7、联系人,联络方式。

(五)在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过程中,项目部应随时向区县环保部、业主、监理上报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确报)。

(六)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完毕后,项目部应及时向业主、监理、区县环保局报告(结果报),报告内容为:
1、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2、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在或间接的危害及社会影响;
3、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调查及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文书齐全。

第十三条项目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客观、科学、全面地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和材料。

调查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作好详细笔录,并由调查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

被询问人员拒绝签
名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情况,由调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监测人员进行现场监测时,应按照有关要求和监测规范进行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报告。

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应绘制有关示意图,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并由调查人员及有关人员签名。

(二)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在事故现场完成以下工作:
1、进行现场取样监测;
2、组织有关人员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污染与破坏事态发展,减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影响和危害;
3、查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重要原因;
4、查清污染与破坏事故的主要类型及程度;
5、查清人员伤亡及其抢救情况;
6、进一步确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等级;
7、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的办法。

(三)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法制处审核后,报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审议,作出处理决定。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对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四)如果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属于由其他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处理小组除执行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还应向负责主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提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理意见,并对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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