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合集下载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临时管理人员。

临时管理工作是指临时委派给某个人或者团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临时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法规。

第四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第五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保证工作质量,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临时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1. 协调各方资源,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2. 组织人员开展工作,建立有效沟通渠道;3. 监督工作进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4. 协助上级领导做好决策工作。

第七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按照上级领导的安排和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维护组织的利益,保护工作的机密性,不得泄露和透露工作相关信息。

第九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主动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不断完善管理技能。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保守秘密,不得随意泄露和透露工作相关信息,涉及机密的事务须经上级同意。

第十二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前规划好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第十三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与相关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积极解决问题,做到工作协调统一。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约的临时管理工作人员,根据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理。

第十五条对故意泄露和透露工作相关信息的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临时管理工作人员的表现出色的,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扬,以鼓励其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约由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导共同遵守,不得随意修改和违背。

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

2.建设单位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

3.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物业项目名称)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出借)、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绍兴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路(街、巷、弄)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非住宅、综合)。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具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条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22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22

附件1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建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年—月—日(柜)、计量装置、变压器及配套辅助设施等高压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专业经营单位维修养护的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其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尚在保修期内的,上述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各业主同意,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一个业主委员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二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

分期开发的物业服务区域,先期开发建设的区域内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服务区域《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不得擅自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为了保障小区的安全、环境卫生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业主们制定了以下临时管理规约,供全体业主共同遵守:1. 小区内禁止乱扔垃圾,所有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垃圾收集点。

禁止在小区内乱倒垃圾和倾倒污水。

2. 养宠物的业主须负责照顾好宠物,避免造成噪音、污染等问题。

狗主人应使用牵引绳带狗遛弯,并清理狗的排泄物。

禁止放养凶猛动物。

3. 禁止在小区内摆摊、拉客、乱贴广告等商业行为,以维护小区的安静和整洁。

4. 小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请抽烟者到指定的吸烟区域。

5. 严禁在楼道、公共区域乱摆放杂物,阻塞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6. 严禁在小区内大声喧哗、吵闹,尤其在夜间应尽量保持安静。

7. 禁止在小区内违法乱纪、打架斗殴等行为,凡发生纠纷应积极通过和解、调解解决。

若有危险情况发生,应立即报警。

8. 禁止未经允许随意使用他人停车位,停放车辆应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其他业主的车位。

9. 业主有义务维护小区绿化环境的整洁和美观,不得随意破坏花草树木。

10. 每位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议事,共同商议解决小区内的问题,并遵守小区内的其他规章制度。

对于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除星级评定、追究法律责任等。

希望全体业主共同遵守上述规约,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和安全环境,让小区成为一个和谐、宜居的社区。

随着社区规模的不断扩大,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变得尤为重要。

这些规约涵盖了小区内生活的各个方面,旨在为业主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每个业主都积极参与,共同遵守和落实规约。

首先,垃圾分类是小区环境卫生的重要一环。

大家应当自觉遵守垃圾分类规定,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桶中。

这不仅能够减少垃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还能够为可回收物的再利用提供方便。

同时,禁止乱扔垃圾和倾倒污水的规定也是为了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舒适。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小区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住宅小区,特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业主的共同利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买受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业主买受人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总建筑面积: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池、水箱、水泵、二次加压、电梯、供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建筑物外的围墙、供排水管道、排污井、雨水井、化粪池、水沟、水池、水箱、水泵、二次加压、电梯设施、供暖设施、供电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监控设施、出入口管理设施、康体游玩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车棚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购房人)未公摊的公共配套设施有: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车位、车库)、商业用房(商店、超市)、幼儿园等。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模板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模板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向本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1、物业名称;2、座落位置;3、物业类型;4、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O5、总占地面积:平方米;6、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商业用房平方米,其他平方米,共计楼宇栋套;7、业主数量:户;8、基本配套设施状况:(1)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2)园林绿地面积平方米;(3)文体设施处,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4)非机动车停车场个,建筑面积平方米;机动车停车场个,总占地面积平方米,车位个。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订本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公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有及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公约与相关法律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

但不影响本公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五条本公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庆丰苑坐落位置:太和县人民北路西侧总建筑面积:7259m2物业类型: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宏阳大厦小区;南至袁影等住宅;西至太和县滕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分公司;北至太和天城服装有限公司。

第六条业主依法享有以下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共用部位: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房、空调机房、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外墙面、屋顶等。

共用设施设备: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围墙、绿地、会所、停车场(库)、化粪池、电子监控系统、公告栏、照明路灯等以及由单位建筑物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水泵、冰箱、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灯具、垃圾通道、邮政信箱、消防设施、避雷装置。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邮编:联系电话第八条在物业管理工域内,建设单位声明,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特别保留,单独由其所有或使用;建设单位的上述保留权利,应尊重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业主物业的正常使用功能。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二◦◦八年五月临时管理规约》使用说明1、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建设部建住房[2004]156 号文通知精神和2007年11月1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1 次会议通过并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 次会议2007年12月3日批准、自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郑州市物业管理行业自二OO八年七月一日起,统一启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临时管理规约》。

2、本临时管理规约仅供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参考使用。

其他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业主大会也可参考使用。

3、建设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业主大会)可对本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内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4、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三条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受人,其他条款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建设单位和房屋买受人。

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

(二)座落位置:。

(三)物业类型:。

(四)业主总户数:。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东至: ;南至: ;西至:;北至: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的权利:(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主自治活动;(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参加筹备组,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并享有被选举权;(六)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监督本小区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收支情况;(十)依法协助物业共同制止与管理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直至提起诉讼;(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北京市2022版)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北京市2022版)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条业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的约定,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三条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五条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六条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

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报居民委员会同意,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七条业主应当遵守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开展对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活动。

第九条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第十条业主应当遵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相关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十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决:(一)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二)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三)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
(一)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
楼板等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扩大 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
(二)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
荷载分隔墙体;在外墙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物 品;
(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 施的完好;
(三)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 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四)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
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 构安全,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 当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饰装修房屋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 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规定;
(二)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施工人员、 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 要求;
(三)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业主自愿组织、临时管理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业主临时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民主法制原则,依法行使管理权利,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四条业主临时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尊重邻里关系,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业主临时管理应从优化物业管理、改善小区环境出发,促进邻里和谐,提高小区整体品质。

第六条业主临时管理应公布管理条例,明确业主权益、义务,保障相关权益的实现。

第七条尊重科学、民主决策,听取业主意见,确保决策透明、公正,维护业主权益。

第二章业主权益第八条业主享有合法物业使用权,依法选择或者撤换临时管理组织,并参与管理决策。

第九条业主有权了解小区管理情况,监督临时管理组织运营状况,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第十条业主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不得被强制和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业主享有公平公正的物业服务,享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业主享有个人信息保护权,不得被非法收集、使用和泄露。

第十三条业主享有维护小区安全的权利,有权参与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业主享有依法维权的权利,包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临时管理组织第十五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由业主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成立前,应公示成立的目的、范围、方式、程序和组织结构,并征求业主意见。

第十七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明确组织机构、管理职责、选举制度、经费收支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业主信息管理机制,保障业主信息的真实、准确和保密。

第十九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选举管理人员,确保管理人员具备合格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制定重大事项决策。

第二十一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务收支的公开透明,防止财务违规行为。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二十二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协助物业公司或者责任人做好小区安全防范工作,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了保障住宅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全并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规约。

所有住宅小区居民和管理人员都应遵守本规约。

一、环境卫生1.暴露于公共区域的垃圾和垃圾桶必须每天清理,放置在特定收集点,以维护小区环境的干净整洁。

2.居民应当将其住房内生成的垃圾放入专用垃圾桶,不得将任何种类的垃圾随意搁置,并要妥善处理家电电器设备等物品的废弃物。

3.小区内饲养宠物的居民应负责保持公共区域和其宠物场所的清洁卫生。

4.禁止在公共区域乱丢烟蒂、口香糖和其他垃圾。

5.在小区道路、人行道、车位等处,禁止随意停放车辆和电动车。

二、安全措施1.未经授权,禁止任何人在小区内进行施工等危险作业。

2.禁止在小区内焚烧垃圾、杂草等,以免形成火灾。

3.禁止在小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险品。

4.如要报修,应向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进行报修,禁止私自拆卸、维修电线、自行安装电力设备。

5.禁止搭建临时棚户,危及小区安全的行为。

三、社区公德1.禁止在小区内大声喧哗、放音乐、吵闹,尊重他人的休息权和正常生活秩序。

2.尊重邻里,禁止私拉乱接电、使用高功率设备等行为,维护小区用电安全。

3.禁止在小区内乱贴乱画、毁坏小区公共设施等行为,要保护公共财产,共同维护良好的小区环境。

4.禁止在小区内晾晒衣物、杂物或造成噪音扰民,遵守小区相应的居住行为规定。

四、其他1.保护绿化环境,不乱采摘、破坏小区内绿化树木等公共设施。

2.小区有特定的小区文明公约,建议居民认真阅读,积极遵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烟花爆竹、不非法上网等违法行为。

4.如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或公安机关报警,并积极采取措施,不干扰事故处理。

以上规定不限于私人房屋,亦适用于小区内的公共建筑和道路等场所。

任何违反本规约的行为都将接受相应的处理。

希望小区居民共同维护小区的美好环境,营造和谐的居住氛围。

注:本规约由本小区物业公司编辑,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联系物业公司。

临时管理公约 (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公约 (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了加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XX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XX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XX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坐落位置:总建筑面积:物业类型:总户数:容积率:绿化面积: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4、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

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1附件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任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已书面承诺同意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 1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并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50%的;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两年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并积极邀请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

(一)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二)业主因修缮物业以及铺设或更换维修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物业的,该物业的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利用相邻物业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业主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业主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物业的安全。

2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下进行改造使用。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对受让人或承租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

(二)座落位置:。

(三)物业类型:。

(四)业主总户数:。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的权利:(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主自治活动;(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参加筹备组,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并享有被选举权;(六)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监督本小区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收支情况;(十)依法协助物业共同制止与管理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直至提起诉讼;(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的义务:(一)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共用水、电等能耗分摊费。

(四)本小区公共水、电费用分摊如下:□专业经营单位按照以下原则将公共水电费用分摊到每一户业主:物业公共区域能耗费由全体业主按户分摊;单元楼道内公共照明电费由单元内业主按户分摊;电梯运行费由电梯楼房内1层及以上业主按户分摊;二次加压水泵电费由非直供水业主按用水量分摊。

□本小区内公用水、电费计入业主分户水电。

按照规定将原住宅设计用途改为非住宅用途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倍计算;电梯能耗分摊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电梯能耗分摊标准增加%计算。

(五)按规定缴存、使用、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六) 合理、安全使用房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房屋检查、修缮义务,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从事其他损坏房屋的行为。

(七)业主不得擅自改变位于室内的公共管道,并配合物业做好公共管道的维修、疏通工作。

(八)按规定办理装饰装修登记,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对装饰装修行为的巡检、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拆改行为的查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对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相邻业主应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动物饲养等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三)违反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屋出租规定;(四)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六)损毁树木、绿地;(七)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八)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九)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十一)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十二)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十三)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等;(十四)在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十五)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作出明确约定。

受让人应当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在处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动产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出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

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大型犬类;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应遵守以下约定:(一)应办理合法手续,并及时到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二)应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三)应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四)不得利用共用部位饲养动物,不得携动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五)不得在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携带动物搭乘载人电梯;不得在时间内遛犬;(六)不得在晚间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七)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相邻业主(5户/10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区域。

第十二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时,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服从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二)应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规范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

涉及对房屋非主要承重构件进行拆改,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抗震措施和结构安全的,应当向所在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批准文件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后方可施工。

(三)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赔偿。

(四)应严格遵守本物业区域装修施工时间(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

在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在居民住宅区使用产生噪声或者振动的工具进行施工作业。

(五)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

未预留位置的,应按建设单位要求或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空调机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调室机外机如发出超标噪声的,应立即修复或更换,直至符合国家噪声标准后再使(六)商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

如经批准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物业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七)不得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晒衣架、花架、鞋架、封闭阳台等。

如需安装上述遮阳篷等物件或封闭阳台的,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并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安排的式样、规格、颜色进行施工。

(八)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并符合相关安装规范,不得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破坏楼宇外观、侵害其他业主利益,不得在没有设置安装基座和水管通道的楼顶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若因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造成房屋渗漏的,由安装业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十)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

(十一)如因上述(五)、(六)、(七)、(八)条款所涉空调室外机等安装不牢固造成公私财产受损,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本单元(或楼幢)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如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应遵守以下约定:(一)在本物业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二)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措施;(三)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了解防火、自救常识;(四)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遵守消防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五)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定和约定:(一)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等;(二)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三)严格按照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车辆,车辆进入本物业区域应低速行驶(每小时5公里);(四)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五)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试车、练车;(六)机动车辆按规定进出,驾车人应主动出示证件,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七)在本物业区域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八)业主物业和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