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打折收取物业费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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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空置房不减免物业费()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维权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员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服务市国土房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本市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依然是按照全额费用收市国土房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本市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依然是按照全额费用收取。
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因此,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即便房屋空置,业主也应全额交费。
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作为业主,花钱购买的商品房包含两部分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一部分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的专有部分财产,另一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有部分财产,如小区内的绿地、道路、电梯、楼梯、房屋的屋顶、外墙等。
对于共有部分财产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交给业主后,不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作为每一位业主都拥有对该部分财产的共有权利,根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不论采取聘请物业公司管理,还是业主自行管理,业主都要履行自己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义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对于一个小区来讲,在业主入住后物业公司就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始提供各种服务,空置房屋的存在对服务成本支出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
以生活垃圾为例,有的业主说我没有在小区里居住,也没有产生生活垃圾,这部分钱应该在收取物业费时减掉,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通过采访一些物业公司了解到,目前本市的物业公司多数都采取和物业项目所在地的环卫部门按自然月包干结算费用的合作方式,不会因为空置房业主没有产生生活垃圾而减少成本的投入。
买了新房未入住物业费可以打折吗
买了新房未⼊住物业费可以打折吗
买的房⼦还未⼊住,要交物管费。
收房后⼀年内没有装修⼊住,缴纳全额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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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新房未⼊住物业费可以打折吗
1、买的房⼦还未⼊住,要交物管费。
收房后⼀年内没有装修⼊住,缴纳全额物业费。
⼀年后还是没有装修⼊住,可以缴纳70%--80%的全额物业费。
购买的商品房⽆⼈居住,也是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的。
如果房屋长期闲置,可以协商物业管理公司或根据当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打折收取。
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明⽰,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承诺。
⼆、刚装修好的房⼦要多久才能⼊住
建议房间装修好,所有的家具全部放置好之后,⾄少通风半年以上才能⼊住,⽽且⼊住前就要做⼀次甲醛检测,尤其是新婚夫妇,⾯临着孕育下⼀代,需要有健康的⽣殖细胞,⽽且怀孕后也需要有⽆污染的环境,胎⼉才会健康的成长,所以除了正常的通风外,还要积极的对甲醛进⾏处理,可以室内放置活性炭来吸附甲醛,也可以⽤红茶泡⽔,放置较⼤的容器当中吸附甲醛。
可以养些植物吸附甲醛了,新房装修之后⼤家就可以在房⼦⾥放上绿植,就像是吊兰,还有就是芦荟,再有就是绿萝,这样⼀来这些植物不但可以起到美化的作⽤,关键是可以吸收很多的甲醛,让我们室内的空⽓更加的清新,但是要注意的就是其实这样的⽅法也是有很多的不⾜的地⽅的,那就是其实靠植物吸收甲醛是要很久的,效率并不是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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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空置房物业费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未被居住或使用的房屋所需缴纳的费用,通常由物业管理公司或房屋所有者向业主收取。
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因为其涉及到房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区管理的公平性。
针对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不同地区和不同物业管理公司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总体来说,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该是合理的、公平的、透明的,以确保社区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区管理的有序进行。
首先,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该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房屋的空置时间越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就应该越高。
因为长时间的空置会导致房屋资源的浪费,增加了社区管理的成本,也可能给社区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针对长时间空置的房屋,可以适当提高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以激励业主尽快将房屋投入使用或出租。
其次,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还应该考虑到房屋所在区域的市场情况。
不同地区的房屋市场情况存在着差异,一些地区可能存在着房屋供大于求的情况,而另一些地区可能存在着房屋供小于求的情况。
因此,在确定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市场情况,避免因为收取过高的物业费而导致业主的负担过重,也避免因为收取过低的物业费而导致房屋资源的浪费。
另外,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也应该考虑到房屋的使用情况。
一些业主可能会将房屋作为度假居所或者是季节性的住所,这种情况下,房屋并非长期空置,因此不应该按照长期空置的标准来收取物业费。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对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确实是季节性或者是短期空置的房屋,可以适当减免或者是延迟收取物业费。
最后,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该是透明公开的。
业主应该清楚地了解到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并且有权利监督和申诉。
物业管理公司或者房屋所有者应该向业主提供清晰的收费标准,并且定期公布收费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这样可以确保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公平合理的,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2024年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
2024年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嘿,说起这 2024 年的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啊,那可真是个让人头疼又不得不关注的事儿。
前阵子,我有个朋友小李就碰到了这方面的麻烦。
小李在一个新小区买了套房子,本来是打算装修好了就搬进去住,结果因为工作调动,这房子就一直空着。
有一天,他突然收到物业的缴费通知,那费用可不低,特别是对于他这套空置房来说,他就觉得不太合理。
咱先来说说这空置房物业费为啥要收。
您想啊,就算房子空着,小区的公共区域还是得有人维护吧?绿化得有人修剪,卫生得有人打扫,电梯、路灯啥的也得正常运行和维修。
这些都需要钱,所以物业费还是得收。
不过,这收费标准可不能一刀切。
有些地方规定,如果空置房超过半年或者一年,物业费可以适当打折。
比如说,正常收费是每平米 2块钱,打折后可能就变成每平米 1 块 5 了。
但也有些地方,不管空不空置,都得全额缴纳。
这就让很多业主心里犯嘀咕了。
像我朋友小李,他觉得自己房子都没住,没产生垃圾,也没享受啥物业服务,凭啥要交那么多钱?可物业也有话说呀,他们说就算房子没人住,维护小区的成本可没减少。
再来说说怎么认定这房子是空置房。
有的小区是通过水电表的读数来判断,如果连续几个月水电都没怎么用,那就可能被认定为空置房。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万一业主偶尔过来住几天呢?在 2024 年,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小区,对于空置房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可能都不太一样。
有的可能是按照 70%收取,有的是 80%。
所以啊,业主们在买房之前,就得把这事儿打听清楚,别到时候吃了哑巴亏。
我还听说过一个事儿,有个业主为了证明自己的房子是空置房,专门拍了视频,从房间的各个角落到水电表的读数,整得可详细了。
可物业还是不认,最后闹得挺不愉快的。
其实吧,这空置房物业费的问题,关键还是在于业主和物业之间得好好沟通。
物业要把服务做到位,收费也得合理透明;业主呢,也得理解物业的工作,该交的钱咱也不含糊。
就像我朋友小李,后来他跟物业坐下来好好谈了谈,把自己的情况说明了,物业也适当给他减免了一些费用。
空置房减半物业费的依据
空置房减半物业费的依据空置房减半物业费的依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越来越快速。
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空置房屋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空置房屋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而且也给物业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鼓励业主积极出租空置房屋,许多城市开始实行空置房减半物业费的政策。
空置房减半物业费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政策支持国家在房地产市场管理方面一直积极推出政策,鼓励业主积极出租空置房屋。
例如,2018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强对空置房屋的管理,鼓励业主积极出租,同时也提出了对空置房屋的惩罚措施。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城市实行空置房减半物业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2.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
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的物业费用进行分类收费,并且对空置房屋的物业费用应当给予优惠。
因此,物业管理条例也为城市实行空置房减半物业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3.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合同,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也应当明确规定对空置房屋的物业费用应当给予优惠。
因此,物业服务合同也为城市实行空置房减半物业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4.城市管理规定城市管理规定是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城市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
在城市管理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对空置房屋的管理要求和惩罚措施。
因此,城市管理规定也为城市实行空置房减半物业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空置房减半物业费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政策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合同和城市管理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为城市管理部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业主提供了积极出租空置房屋的动力,促进了城市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的发展。
空置房物业费打折标准
空置房物业费打折标准
一、空置房的定义
空置房是指房屋业主购买后,因各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未居住或使用的房屋。
空置房的判定标准通常是根据房屋的使用状态和业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预缴费用
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业主可以提前预缴。
预缴的费用一般按照房屋的面积和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来计算。
业主可以在不超过一个缴费周期内,按照房屋面积和物业费的乘积来预缴费用。
三、记录读数
物业公司需要定期对空置房进行记录读数,以确认房屋的使用状态。
记录读数通常包括对房屋的水表、电表、燃气表等设施的读数进行记录,以确保业主未在房屋内使用任何能源。
四、费用打折
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一般可以享受一定的打折优惠。
具体的打折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政策和物业公司的规定来确定。
一般来说,空置房的物业费可以享受50%至80%的折扣。
五、配套设施
空置房虽然未被使用,但仍然享有物业公司提供的配套设施服务。
这些设施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安保、维修等。
业主需要按照物业公司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以确保这些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转。
六、车位服务费
如果空置房配有停车位,业主需要缴纳车位服务费。
车位服务费一般按照当地政策和物业公司的规定来确定。
如果业主未缴纳车位服务费,物业公司可能会暂停提供停车位服务。
《民法典》新规:“空置房该不该交物业费?”
《民法典》新规:“空置房该不该交物业费?”有些业主买房后并未入住,房子成为空置房。
这些人总是有疑问,“为什么没有住进去,也要交物业费?”“我没住就没享受物业服务。
”那空置房要不要交物业费呢?湖南省高级法院获悉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物业起诉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
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审理法官认为:“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费(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释[2009]8号 2009年10月1日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监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建[2009]274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 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 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 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予以处罚。【监督】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
空置房物业费打折的逻辑与悖论
空置房物业费打折的逻辑与悖论文/梁晓东原载于《现代物业》上旬刊2010年01期/总139期社区当中反复的博弈过程最终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确立下来,才是一些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制度出台的真正背景。
前段时间,媒体广泛报道的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规定,住房连续空置三个月以上可只交20%物业费(石家庄市)。
在物业管理包干制和开发商成立物业公司的前提条件下,这类规定将客观上维护部分业主的利益,既然物业管理收支成本包干,那双方都有将成本最小化的倾向,业主概莫能外;既然开发商成为物业管理企业生存的主要支持者,那么业主的缴费在总的物业管理收支循环中其实本就处于次要的地位——从另一个角度看,当物业管理的大部分人力、物力、财力都用于满足开发商的售后服务要求,包括一些未迁入业主根本无法参与享受的活动(譬如社区文化等等),那么,空置房征收20%的物业费,其实是一些住宅社区物业管理成本分摊的真实反映,即社区中起到实效的基础服务仅占20%的物业管理收费价值量。
只有从这种现实出发,该修订案的说法才无可厚非。
当年青岛市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前很长一段时间,都维持着开发商支付全部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的制度规定,直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公司才有权向业主收费,所以,未尝不可以把“空置房物业费打折”看成是现实中国社区利益均衡机制的一种反映。
但是,值得反思的是,在提倡法治的同时,是不是过于忽略了经济社会生活中各主体自我协调的能力?政府权力部门居然能够如此广泛而深入地干预社区私有财产的分配与调整,事实上是把大多数的业主都看作是早产儿,而物业公司则显然是被妖魔化了。
假若该修订案的这一规定最终生效,那么潜台词就是:该市以前和以外的物业管理收费做法,都是在侵占空置房业主的利益——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
物业管理本身具有公共物品特征,决策者既不能获得全部收益,也不能承担全部成本,那么,内部市场常常会因效率的原因而失灵。
如果把钱从公共服务成本中拿走,广泛地“搭便车”行为和俱乐部物品所导致的结果,就是社区总价值的崩溃,无怪乎作为行业指导文件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空置房该不该收物业费 安徽日报
空置房该不该收物业费?安徽日报春夏两季通常是新房交付的高峰期,一些小区业主收到新房时,却被告知房子不住也要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由此,业主与物业公司产生了争议——■本报记者丰静业主质疑新房未住遭遇“霸王条款”6月底,蚌埠市民王先生一家迎来了一件大事,一年前购买的新房终于交付了。
高兴之余,王先生遇到一个问题:当初购买该套房子,一是因为房子紧邻蚌埠高铁南站,位置较好,具备一定升值空间;二是为改善居住环境,为家中老人养老准备了这套房子。
但由于小区尚在开发,周边配套设施没有建设起来。
王先生决定暂时先将房屋空置一段时间,等配套设施建好了,周边人气上来了,再让老人入住。
可在办理交付手续时,王先生却被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知,需要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王先生购买的是98平方米三室两厅的紧凑型住房,半年物业费400多元,王先生觉得这不合理。
同样困惑的,还有家住红叶山庄的程先生。
2010年2月,程先生购置了一套约105平方米的房子。
因为准备作为婚房,闲置2年多。
2012年11月,程先生开始装修,直到去年5月正式入住。
每年,他都要为空置房缴纳800多元物业费。
程先生一再向物业声明房子暂时不住,但却遭到物业的“霸王条款”——不住也要全额缴,没商量的余地。
采访中,记者发现,为逃避这“不该缴纳”的物业费,不少业主“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家住蚌埠市高新区的刘女士,在房屋空置期间,与物业公司玩起“躲猫猫”。
经济开发区一小区的江女士,找熟人托关系,对物业费进行了半价减免。
记者了解到,甚至有部分业主直接拒缴物业费,造成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关系紧张。
“房子分期开发,小区周边还在施工,直接影响了居住环境,导致老人暂时不愿入住,这并非我们住户单方面造成的,显然不应由业主承担全部责任。
”王先生认为。
“我们没有入住,就没有享受到完整的物业服务,我认为全额缴纳物业费并不合理。
”程先生认为。
物业诉苦小区管理起步艰难为什么要向空置房业主收缴物业管理费?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向记者倒起“苦水”。
空置房屋物业减免政策
空置房屋物业减免政策
空置房屋物业减免政策是指对于未入住或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物业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减免部分或全部物业费,以降低业主的经济负担。
以下是一些空置房屋物业减免政策的相关信息:
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通常情况下,物业公司会对长期空置的房屋进行评估,根据房屋的面积、空置时间等因素确定减免比例。
减免政策的执行方式:物业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减免方案,并向业主公布。
业主需按照规定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物业公司审核通过后,会按照减免方案减免物业费。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物业公司的空置房屋物业减免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
空置房屋,可申请减免物业费
空置房屋,可申请减免物业费
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房屋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与物业公司确认,物业费按照标准的70%缴纳,合同另有确定的从其约定。
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省又对此项规定做了调整和细化,比如江苏,空置房屋物业费收取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
而山东则明确规定,空置6个月以上的普通住宅,其最高物业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标准的60%。
对于一些长期不在房子居住的业主来说,在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一般业主们从拿到交房钥匙算起,就要在次月缴纳合同中约定的物业费用,有些小区是半年一交,有些是一年一交,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子也有明确的规定,也是未来起到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规定中明确标明,如果业主半年及半年以上未进行入住,并且房子的用电量没有超过2度,物业管理费用只需要缴纳费用的60%,当然这个规定并不是统一的,他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一种协议约定,具体的情况每个小区略有不同。
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
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空置房物业费减半的合法依据分析
空置房物业费减半的合法依据分析空置房物业费减半的合法依据分析1. 引言在城市发展和居民需求改变的背景下,空置房屋问题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
为了促使房屋资源的合理利用并鼓励房屋所有人积极出租或出售空置房,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其中包括减半征收空置房物业费的规定。
本文将对空置房物业费减半的合法依据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政策的背景和目的。
2. 空置房物业费减半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地方政府有权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来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政策。
减半征收空置房物业费的合法依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2.1. 房产管理法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责任,其中包括保护和合理利用房屋资源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或政策来鼓励和促进空置房的出租或出售,以实现房屋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
2.2.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以及各地方政府相应的规定,房地产项目的物业费是由物业管理服务社(简称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的费用,属于合法的收费项目。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物业费的缴纳标准和政策,并通过相应的法规或政策来调整物业费的征收方式。
2.3.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许多地方政府对于空置房物业费的减半征收都是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来实施的。
这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往往基于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目标,旨在鼓励房屋所有人积极出租或出售空置房,以缓解住房紧张的问题。
3. 空置房物业费减半的政策目的减半征收空置房物业费的政策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促进房屋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减半征收物业费,地方政府主要是为了鼓励房屋所有人积极出租或出售空置房。
这样可以使房屋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2. 缓解住房紧张问题空置房屋问题严重影响着城市的住房供应和居民的居住条件。
重庆物业费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重庆物业费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房地产行业也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而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备受关注。
随着重庆市区域的扩张和建设,物业管理也日益成为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而在物业费收取方面,尤其是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
为了规范重庆市内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标准,本文将围绕此话题展开探讨,对相关政策和标准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空置房的定义1. 空置房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无人居住的房屋,通常是由于业主离开或者临时无人居住而导致房屋无人使用。
二、重庆物业费收取政策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物业公司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费,而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也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合法行为。
3.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一般规定是按照当地的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
4. 另外,根据《重庆市住房保障条例》,对于一些政府保障房等特殊性质的空置房,可能会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和标准。
三、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的争议5. 一些业主认为,他们购物的房屋是私有财产,即使不居住也应该不收取物业费。
6. 另外,一些居民也认为,物业费无法体现实际使用情况,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也应该有更为合理的标准。
7. 而一些业主则持支持收取物业费的观点,认为无人居住的房屋仍需要进行保洁和维护管理,物业费应当维持。
8. 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也有一些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和诉求,亟需相关政策的明确和统一。
四、重庆物业费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的建议和展望9. 针对重庆市区的特殊情况和市场环境,建议相关部门可以研究制定更为具体和合理的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10. 对于一些政府保障房等特殊性质的空置房,可以制定更为具体的政策和规定,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差别化管理。
11. 建议加强业主权益保护的力度,对于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进行透明化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12. 另外,也可以加强业主教育工作,提高业主对物业费的理解和认知,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和秩序。
关于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尊敬的先生/女士,非常感谢您对于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相关问题的询问。
我将根据您的要求,逐个回答您的问题,并使用易于理解的术语来解释。
1. 为什么会对空置房进行收费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对空置房屋进行管理和维护所产生的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安保、清洁、维修等各类服务。
物业公司收取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空置房屋的正常管理和维护,并确保物业设施的良好状态。
通过收取费用,物业公司可以提供专业的管理服务,以便更好地保护和维护空置房屋的价值。
2. 收费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物业公司对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通常是根据多个因素来确定的。
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空置房屋的面积、地理位置、建筑年限、物业设施的状况等等。
物业公司会对这些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同时,物业公司也会考虑市场行情和竞争情况,以保证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收费是否合理有无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物业公司对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的合理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物业公司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范,确保收费标准的公正合理。
此外,监管机构也会对物业公司的收费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不同地区的监管机构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其目的都是为了确保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合法合规,并且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方案来减少或避免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对于不同的空置房屋所有人来说,存在不同的解决方案来减少或避免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
其中一种选择是将空置房屋出租或出售,以转移物业管理和维护的责任。
另外,一些物业公司也可能提供不同的服务方案,以满足不同需求的空置房屋所有人。
因此,在选择物业公司和签订合同之前,建议您仔细研究并比较不同的服务方案,以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总结起来,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是为了确保空置房屋的正常管理和维护而产生的费用。
物业公司根据多个因素制定收费标准,并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
重庆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重庆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重庆市的房地产市场也日益活跃,但与此同时,空置房屋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
空置房屋的存在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资源,还给社区物业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规范空置房屋的物业费收取,重庆市出台了相关的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空置资源。
首先,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空置房屋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与正常住宅相同。
即使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但其所在社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仍需要得到维护和管理,因此物业费的收取是合理合法的。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空置房屋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并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备案。
其次,重庆市对于空置房屋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也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空置房屋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由社区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制定,并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备案。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再次,重庆市对于空置房屋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也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空置房屋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由社区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制定,并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备案。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最后,为了更好地规范空置房屋的物业费收取,重庆市相关部门还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合理收取物业费。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业主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其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
总之,重庆市对于空置房屋的物业费收取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空置资源。
各相关部门和业主也应当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地收取和支付物业费,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更好地利用城市资源,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长春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长春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长春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分析与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房地产市场也逐渐繁荣起来。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空置房屋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长春市作为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对于空置房屋问题的解决面临着一定的压力和挑战。
长春市出台了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引导和激励房屋所有人合理使用和管理闲置的住宅。
本文将对长春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个人观点和理解。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长春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流动的不断增加,长春市部分地区出现了大量空置房屋的现象。
这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城市资源,还给社会秩序和稳定带来了一定隐患。
长春市政府以经济手段的方式引导和激励房屋所有人合理使用空置房屋,通过收取物业费来鼓励他们尽快出租或销售闲置的房屋,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繁荣。
那么,长春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是如何制定和执行的呢?长春市政府通过房地产市场调研和相关政策的制定,确定了空置房物业费的收费标准。
根据长春市的规定,空置房屋是指自产权确立之日起满三个月无人居住或者在连续三个月内累计不足30天有人居住的住宅。
对于这类房屋,长春市按照房屋面积和地段等因素,制定了相应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并定期对房屋进行巡查和核实。
如果房屋所有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将面临一定的罚款和处罚。
在我看来,长春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过程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长春市政府应该加强对物业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收费标准的公平和合理。
长春市可以进一步改进物业费收取模式,推动房屋所有人更好地管理和利用空置房屋。
可以提供一定的减免政策或优惠条件来引导他们租赁或出售闲置的房屋。
长春市应该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和优化空置房物业费收取制度,实现长效机制的建立。
长春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且有效的。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2020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2020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各地有所不同,一般由物业管理处和业主协商决定,具体收取标准需根据管理成本作出分析和调整。
一般来说,空置房物业费可以是按月收取,比如收取4月后的空置房物业费比正常物业费低一半,但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物业可以按季度、半年或一年收取空置房物业费。
此外,一些物业公司也会考虑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方式的合理性,以免影响业主的居住意愿,在向业主收取空置房物业费时,做出更为灵活的收取和免费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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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打折收取物业费不可行目前,有些城市在制定地方性的物业管理条例或收费方案时,打着为民解忧的旗号,规定业主在购房后,长期(一般指六个月以上)没有入住的,物业服务费收费可以打折扣。
如《江苏省物业管理收费办法》规定空置房物业费为已入住的70%,武汉市的《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为30%-50%,石家庄市规定更是低至两折。
不少立法机关的代表和学者认为,房子未住人,物业公司的工作量相对来说就少些,所以就应该适当少收费,是合情合理的。
针对以上情况和理由,笔者实在是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空置房与住人的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应当同等交纳,不能有丝毫折扣。
其理由如下:一、不入住的业主和入住的业主享受到的是同等物业服务。
有些没有入住的业主说,我都没有入住,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凭什么让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其实这种说法混淆了公共性服务与特约服务的概念。
在住宅区的日常生活当中,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一般有三种:一是对公共部位提供的常规性公共服务,即我们平时所说的物业管理服务——由物业服务企业对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的活动,这在《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中表述得非常清楚。
这种公共性服务不会因业主是否入住、业主入住数量的多寡而打折或不提供。
二是针对所有住户提供的委托性代办服务,如物业公司为业主代交水电费、电话费等等;三是针对个别住户提供的个性化的特约服务,如物业公司应业主的要求去他家中维修电器、疏通下水道等等。
后两者服务不是法律要求物业公司必须提供服务,即不是它的本职工作,而是物业公司为提升顾客满意度,额外增加的服务。
业主不入住,只能说他没有享受到代办服务与特约服务,同时也没有这两项服务的支出;而物业服务即使不入住,业主也在享受,这是因为物业服务也就公共性的常规服务一直在提供,使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处于完好、干净、运行正常的状态,为小区内的物业保值、增值!因此,即使业主不入住,业主都享受到了物业服务,而且与入住的业主享受到的是同等的物业服务。
二、业主不入住要交足额物业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总的来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在买房的同时与物业公司签定了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和业主支付物业费都是履行合同,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就构成了合同之债;另一种是业主房买了,但拒绝与物业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签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依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如前所述,没什么好争议的。
后一种情况下,个别业主可能振振有词地说,我又没有请你们物业公司,是你们死皮赖脸来做的,凭什么让我交物业费?殊不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无因管理。
成立无因管理,有三个要件:第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第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心思;第三,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
我们不妨把物业公司在没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对公共部位进行物业管理的行为进行分析:第一点,物业公司为业主管理公共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属于为他人管理事务;第二点,物业公司对公共部位进行管理,是为了整个小区的物业保值与增值,属于为他人谋利益的心思;第三点,业主拒绝与物业公司签定合同,也就是没有约定的义务了,也符合要件要求。
因此,业主不与物业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而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就是一种无因管理,两者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无因管理产生以下法律效力:其一,管理人的义务,一是适当管理义务,二是通知报告义务。
其二,本人的义务(主要体现为给付),一是偿还管理人为此支付的必要费用和利息;二是清偿管理人为本人负担的必要债务;三是赔偿管理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该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也就是说,哪怕业主不入住、不与物业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只要物业公司按照正常的标准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有义务支付足额的物业费。
三、不入住业主少交物业费的规定,明显地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地方性的法规不能与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地方性的物业管理条例只能算作是地方法规,其法律地位远远低于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实行法定的原则”。
第七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公共性常规服务就是对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共有部分的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也是用于这一块的开支。
业主因各种原因将房屋(建筑物专有部分)空置,但共有部分依然依法享有权利,理所当然也应承担义务;放弃享受权利是一个人的自由,但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而某些地方性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可以折扣很明显地违反物权法的规定,违背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理常识。
因此,空置房物业费打折收取的规定即使获得地方立法机关的通过,相关单位和组织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之规定,向上一级的人大提出其无效的申告。
四、空置房的物业费打折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或许有人说,让未入住的业主少交物业服务费,是让利于老百姓,是一件好事啊!持这种观点的人其实只是看到了事物的表面现象。
试想,在中国现阶段,有几个普通老百姓买了房子不会去住?长期出差或出国的业主真是少之又少!真正拥有大量空置房的人无非是以下几类:一是开发商,二是炒房投机商,三是官僚权贵人物。
如果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打折,真正受益的是以上几类人员。
相反,普通老百姓是此规定的受害者。
我们不妨作如下分析与推测:1、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是盈利性企业法人,追求经济效益是其本质,没有一个企业愿意长期做亏本生意,这是不争的事实。
如果说给未住人的空置房在物业服务收费上打折扣,势必减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收入。
2、普通老百姓对物业服务的消费意识不足,在全国范围内来说是个普遍存在,这导致了绝大多数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收缴率不高,物业公司的生存困难是非常普遍现象。
3、如果对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可以打折扣,那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收入来源更加减少,企业为了生存,到时候不得不减少人员与成本开支,势必影响甚至直接降低服务质量。
4、服务质量降低了,按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自然就会有意见,久而久之就会出现更多的拒交费现象。
于是就出现了收到物业服务费越少就降低服务质量,越降低服务质量就越来越少地收到物业服务费,形成了恶性循环。
最终可能会出现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含泪退出小区,小区则变成垃圾成堆、盗贼横行、设施设备破损不堪,业主们怒火冲天,走上街头游行或是到政府部门静坐示威等的局面。
此种结果并非不是没有可能,各地报纸也时有报道。
显然,这种局面最后是两败俱伤甚至于多败俱伤,不但普通老百姓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受伤,就是那些开发商、投机客与官僚权贵们也会受伤,试想在这种情况下,房屋还谈何保值、增值?五、业主不入住的空置房可以减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工作量是一个伪命题。
空置房存在的现象往往是新建住宅小区,属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在此阶段,不管有没有一户业主入住,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都要投入足额的安全防范服务力量、物业维修与管理力量、客户服务以及园林绿化、保洁卫生力量,这是因为:1、在前期阶段,小区处于接管验收及维修保养的高峰期,小区进出人员鱼龙混杂,安全防范更是重中之重,越是没业主入住,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越有可能发生偷盗与破坏。
2、物业验收、督促维修、设施设备的调试与检测等工作量远远超过后期阶段,这些工作往往是一而再、再而三地进行,都是为了业主能够正常入住打下基础。
这些基础工作做好了,反而是后期的工作量减少了。
3、房屋空置无人居住时,比有人入住时更容易发生损坏,因为空房如果不经常通风透气就会导致墙体开裂、发霉,室内设备生锈老化等等问题,所以客户服务的物管员要经常检查空置房的状况,并进行保养;更何况,客户服务还要建立房屋档案、准备好收楼资料等等准备工作。
故这方面的工作不会因无人入住而减少。
4、园林绿化工作,前期阶段时,新栽苗木的成活率较低,需要补植活苗;各类植物造型未定,需要经常打理修剪;且杂草易生长,除杂草任务十分繁重;只有把这些事情理顺了,后期工作才能按步就班地进行。
5、清洁卫生工作,这是持空置房打折的人最爱提成的事情,他们认为住的人少,生活垃圾产出量就少,保洁工作就轻松些。
其实不然,在前期,生活垃圾是很少甚至没有,但是前期物业在建设过程中和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粉尘及油漆涂料等施工污染则不知有多少,保洁人员的工作量较后期业主大量入住来说是有过之无不及。
总之,空置房的有无以及多少,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来说,只是工作的侧重点不同而已,工作总量没有什么影响,成本开支上也没有多少出入。
拥有房屋的产权却不来入住也不出租,让房屋空置这是业主的权利和自由,但义务并不因权利的放弃而拒绝承担,凭什么要少交物业费呢?综上所述,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打折,既是于法无依据,也是于情不合,于理不通。
如果某些地方权力机关非要这样做,那么到头来,损害的将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包括他们自己)。
不信的话,我们可以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