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术研究会章程
研究生会章程
研究生会章程研究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研究生的主体作用,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加强研究生之间的沟通交流,为研究生提供服务、维护研究生权益,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事务决策中的作用,做好研究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研究生会是由在校研究生组成的群众团体,代表研究生的意愿,维护研究生的权益,为研究生服务,由全体研究生自愿加入。
第三条研究生会的宗旨是:团结研究生,发挥研究生的主体作用,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权力机构第四条研究生会分院级研究生会和学校研究生会两个层次。
分院级研究生会负责分院范围内的研究生工作,学校研究生会负责全校范围内的研究生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会设主席团、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由全体研究生通过选举产生。
主席团是研究生会最高权力机构,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副主席负责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开展研究生的文化、体育、社团、学术等各类活动;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反映研究生的心声和要求;代表研究生参与学校事务决策,提出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开展与其他组织和单位的交流合作,为研究生提供各类服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研究生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重大问题,选举主席团成员,并审议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
第八条研究生会办事处负责全面协调研究生会工作,办理日常事务,组织各类活动,保障研究生权益。
第九条研究生会各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定期向研究生会办事处汇报工作进展。
第十条研究生会工作由研究生主席团负责具体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研究生会经费来源包括:学校拨款、社会捐赠、活动收入等。
第十二条研究生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进行财务审查,并对外公开财务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章程于通过后生效,并成为研究生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需要经过全体研究生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对本章程所未涉及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研究生会具体规定和执行。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中国法学会2008年3月21日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会建设,规范研究会活动,促进研究会发展,发挥研究会的作用,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是团结与组织相关法学研究领域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骨干队伍和依靠力量。
第三条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研究和学科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参与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评选优秀法学成果,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二章研究会的组织机构第四条研究会设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通过研究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五条研究会理事应从本学科、专业学术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研究水平的学者、专家中产生,应具有高级学术职称或处以上行政职务。
研究会理事应当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不是会员的,应当履行入会手续。
第六条研究会理事候选人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填报由中国法学会统一制作的《理事候选人登记表》,并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
第七条研究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XXX法学会章程(草案)
XXX法学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X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XXX委领导的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区、建设法治红塔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区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推进依法治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律理论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对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进行学术研讨。
第六条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和论证工作。
第七条参与法制宣传,参与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八条开展不同地区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九条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我区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法学会章程
法学会章程一、总则本法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法学研究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法学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致力于推动法学研究、促进法治建设,为社会的公正、和谐与繁荣贡献力量。
二、性质与地位本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在相关政府机关登记注册。
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组织,本会积极参与国内外法学交流,为会员提供学术平台,推动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三、宗旨与任务本会的宗旨是弘扬法治精神,促进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推动社会进步。
主要任务包括:组织开展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推动法治建设,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培养法学人才;编辑出版法学著作和资料;开展国际法学交流与合作。
四、会员与组织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需具备法学相关背景或兴趣,团体会员需为法学研究或教育机构。
本会设有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负责日常运作和监督管理。
五、权利与义务会员享有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资料、参与本会管理等权利。
同时,会员应履行缴纳会费、遵守本会章程、参与本会活动等义务。
六、组织机构本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会的工作计划和活动。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和运作情况。
七、经费与资产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八、章程修改与终止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本章程的终止,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请相关政府机关批准。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相关规定执行。
法学会规章制度汇编
法学会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学研究,促进法学交流,深化法学学术活动,依法组织法学会活动,维护法学会秩序,规范法学会管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法学会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宗旨是围绕法学科学研究和法律学术教育,促进法学学术交流,推动法学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三条法学会的宗旨:围绕法学科学研究和法律学术教育,促进法学学术交流,推动法学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四条法学会的任务:加强法学研究,促进法学交流,创新法学思想,推动法学进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法学会设立主席团、理事会、秘书处。
主席团:由法学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组成。
理事会:由主席团成员和理事组成,理事不少于15人。
秘书处:设立秘书长,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
第六条主席团行使法学会的最高权力,负责法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理事会是法学会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法学会的工作方向、政策和规划。
第八条秘书处是法学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法学会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法学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法学会的权益,有权参加法学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有义务维护法学会的声誉,遵守法学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会员有权利和义务在法学会的决策中发表意见,参与法学会的民主管理。
第四章学术活动第十三条法学会开展学术研讨、论文评选、学术交流和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法学会可以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参与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法学会通过学术活动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推动法学学科的发展。
第十六条举办法学会学术研讨会、论文竞赛、法学书展等学术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规章制度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由法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对于法学会会员违反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法学会有权进行合理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级和开除会籍等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法学会主席团和理事会。
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章程
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章程概述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作为中国法学会的分支机构,是致力于推动检察学学科研究、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的学术组织。
本文将介绍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的章程,探讨其设立背景、组织架构、功能职责以及成员资格等方面的内容。
背景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于1990年成立,是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和指导下,由一批关注检察学研究的法学专家、学者和从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共同发起成立的。
其成立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检察学知识的研究和普及,促进检察学与实践的密切联系,提高全国检察机关的法治水平和办案质量。
组织架构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三个层次。
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检察学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一名会员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主要议题包括章程的修改、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等。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理事会是在会员大会之间,对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贯彻执行的机构。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共有50名理事,其中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职位,会长由法院院长或检察院检察长担任。
秘书处秘书处作为检察学研究会的日常管理机构,承担着组织会议、纪录会议内容、管理会员信息等职责。
秘书处由秘书长带领,下设办公室、宣传部、研究部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
功能职责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的功能职责主要包括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三个方面。
学术研究检察学研究会积极组织开展检察学理论和实务的研究工作,推动检察学学科的发展。
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会、学术论文征集和研究项目评审等活动,鼓励会员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研究工作,促进学术成果的交流和分享。
学术交流检察学研究会定期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和学术研讨会等形式。
这些活动旨在促进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的学术沟通,提高全国检察机关的专业水平和学术素养。
专业培训作为中国法学会的分支机构,检察学研究会承担着为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专业培训任务。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法学会•【公布日期】2010.01.12•【文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0年1月12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研究会的发展,规范研究会的活动,加强对研究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团结与组织全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中国法学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
第二章研究会的任务第三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组织本学科和本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五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六条参与国家立法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参与执法、司法研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服务法治实践。
第七条组织评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里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扶植年轻法学研究工作者的成长,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八条开展国际间和地区间的法学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参与法学教育和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弘扬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十条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反对学术腐败。
第十一条反映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研究会的组织第十二条研究会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
中国法学会章程说明
中国法学会章程说明中国法学会章程是中国法学会的基本规范文件,用于规定中国法学会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会员权益、会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对中国法学会章程的多角度全面回答:1. 组织结构,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了法学会的组织结构,包括主席团、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
主席团是法学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常务理事会是主席团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事务。
2. 职权范围,中国法学会章程明确规定了法学会的职权范围。
法学会的主要职责是开展法学研究、推动法学发展、促进法学交流和普及法律知识。
法学会可以组织学术研讨会、出版学术著作、开展法学培训等活动,以提高法学研究水平和法律实践能力。
3. 会员权益,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了会员的加入、退出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法学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学术会员和普通会员。
会员享有参与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学术活动的权益,可以参与法学会的组织和管理。
4. 会务管理,中国法学会章程对会务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
法学会的会务管理包括会议组织、经费管理、会刊出版、奖励评选等方面。
法学会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重要事项,制定工作计划和预算。
法学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和财政拨款等,经费使用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
5. 会章修订,中国法学会章程还规定了会章的修订程序。
会章的修订需要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议,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修订会章需要遵循法学会的宗旨和原则,充分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修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总结起来,中国法学会章程是中国法学会的基本规范文件,规定了法学会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会员权益、会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它对法学会的运作和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确保法学会的工作能够有序进行,促进法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山东法学会章程
山东法学会章程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山东法学会章程概述
2.章程的主要内容
3.章程的实施与修订
正文
【山东法学会章程概述】
山东法学会是一个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机构,致力于推动法学研究的发展,提高法学研究的水平。
为了保证山东法学会的正常运作,制定并实施了山东法学会章程。
【章程的主要内容】
山东法学会章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组织机构:山东法学会设有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等组织机构,各机构之间相互协作,共同负责山东法学会的日常工作。
2.业务范围:山东法学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组织法学研究活动、开展法学教育、编辑出版法学研究成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
3.会员资格:山东法学会会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学研究能力和业绩,同时应当遵守山东法学会章程,积极参与山东法学会的活动。
4.权利与义务:山东法学会会员享有参加会员大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法学研究活动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遵守章程、缴纳会费、支持山东法学会工作等义务。
5.章程的修订:山东法学会章程的修订应当经过会员大会通过,并报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章程的实施与修订】
山东法学会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完善和修订。
为了保证章程的实施,山东法学会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程的实施情况,并对违反章程的行为进行处理。
法学会章程
法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法学的研究、宣传与普及,增强法学界之交流与合作,建立法学家之联谊,特设立本会。
第二条本会名称为“法学会”,为独立、非营利、学术性社团-。
第三条本会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理事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代理秘书长若干人等常设人员。
第四条本会事务由主席领导下之理事会处理。
第五条本会经费以会员会费、捐赠等方式筹措,其使用主张公正、合理、透明。
第六条本会之地址置于波士顿市,地址及电话号码和组成人员名单应在本会与公益事业主管当局登记,并定期更新。
第二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个人会员以法学研究、实践或其他法律相关领域从事者为主,经本会理事会审核、筛选合格者,方可叙用会籍。
会员定期缴纳会费,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优惠和服务。
第九条团体会员以研究、教育、律所及其他法学相关领域机构或组织为主。
其加入会费及年费数额,由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议决。
第十条会员有权参加举办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其他权益及日常服务。
第三章理事会第十一条理事会为本会的常设机关。
由主席领导,下设若干副主席、理事长、常务理事与理事等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与责任如下:(一)拟定本会章程的修订及通过;(二)审议会员入会、调整、组织的具体办法,并执行有关规定;(三)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负责执行管理、检查、审计;(四)选举产生本会的各种领导及管理人员;(五)审核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年度检查报告等文件;(六)制定本会日常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等。
第十三条理事会按法学相关领域的横向、纵向、地域等分类,成立不同类型的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由理事提名、理事会审批通过的成员组成,以研究、学习、交流本专业领域相关信息为宗旨,拓展本会的学术范围,增加会员间的交流和互动。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会章程自2019年9月1日起生效,其修订及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所有。
山东法学会章程
山东法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学研究、促进法学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山东法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山东省范围内的学术性、非营利性法学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研究法学理论,推动法学研究与实践的发展,培养和造就法学专门人才,提高法学研究水平,为建设法治山东和法治中国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任务是:1. 组织开展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2. 培养和造就法学人才,开展法学学科的教育和培训;3.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4. 参与国家法治建设,为政府和社会机构提供法学咨询和服务;5. 开展涉及法学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6. 完成其他与法学事业相关的任务。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六条个人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 爱好法学,遵守法律,拥护本会的宗旨和章程;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3. 具有法学专业学历或从事法学研究或实践工作。
个人会员有自愿加入本会并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权利。
第七条单位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 支持法学事业的发展,并与本会有合作共赢的意愿;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的组织形式;3. 其法定代表人具有相关法学专业背景或法学研究经验。
单位会员需要提交申请,并经本会审议通过方可加入。
第八条会员权利和义务:1. 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2. 单位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3. 会员有义务遵守本会的章程、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九条会员的退出和除名:1. 个人会员可以自愿退出,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2. 会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本会有权将其除名;3. 单位会员主动申请退出的,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4. 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本会有权将其除名:a.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本会的利益;b. 违反本会的章程、规章制度;c. 有损本会声誉的行为。
中国法学会章程章程
中国法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团结我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指导各学科、各专业、各专门研究会和各地方法学会组织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的法学研究活动,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六条参与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第八条参与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
第九条组织评选和表彰杰出法学家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一条参与法制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第十三条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章程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章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章程[注意:根据您的要求,以下是一篇关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章程的深度和广度兼具的中文文章。
请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使其更符合您的要求。
]引言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章程是行政法学研究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组织机构,旨在促进学术交流、研究和发展。
本文将以深度和广度的方式对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章程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内涵、意义和发展前景。
一、研究会的成立与目标1.1 成立背景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的一个重要专业学术团体,成立于XXXX年。
其成立背景源于对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的需求和对学术交流平台的迫切需求。
1.2 目标与职责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的目标是促进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研究和发展,推动行政法学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
研究会也承担着培养行政法学学术人才和推动行政法学学科发展的职责。
二、组织结构与管理2.1 理事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设有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执行学术规划、发展战略和组织管理等重要决策。
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和若干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为X年。
2.2 学术委员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设有学术委员会,由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的知名学者组成。
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会的学术指导、学术评审、学术资助等重要事务。
2.3 分支机构和工作组为了更好地满足会员的需求和推进学术工作,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设有各种分支机构和工作组,涵盖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的各个专题或研究方向。
三、学术交流与研究活动3.1 学术交流会议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定期举行学术交流会议,邀请国内外行政法学领域的学者、研究人员和实践者分享最新研究成果和经验。
这些会议为学术交流提供了重要的平台,推动学科的发展与进步。
3.2 学术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承担着多项学术研究项目,旨在推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的前沿课题研究、理论深化和实践创新。
这些项目为成员提供了参与研究、互动和合作的机会。
研究会章程
研究会章程研究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术交流、培养科研人才,依法注册,于(日期)在(地点)成立研究会,定名为(研究会名称)。
第二条研究会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的组织,其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
第三条研究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研究人员,开展学术研究和科学交流,促进学术进步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管理架构第四条研究会以自愿、平等、互利、互助为原则,接受会员自愿加入,实行会员自治、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研究会设立主席团、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各机构负责不同的工作内容,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主席团由研究会主席和副主席组成,主持研究会的全面工作,代表研究会对外交流。
第七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设立会长、常务理事等职务,负责研究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秘书处是研究会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和各部门组成,负责研究会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会员的权利主要包括: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享受研究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提出对研究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研究会章程和决议、积极参与研究会的工作和活动、保护研究会的合法权益、维护研究会的声誉等。
第十一条会员有权利主动退出研究会,但需提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批同意才能生效。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研究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捐赠款项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三条研究会会费的数额由理事会根据研究会的资金需求和会员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会费由会员自愿缴纳。
会费的使用应经理事会审批,用于研究会的正常运作,禁止挪作他用。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和解释第十四条对章程的修改和解释,需由理事会提出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对于本章程所未尽事项的规定,由理事会进行解释和补充,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成为研究会的基本准则。
研究会里的制度范本
研究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本会名称为“XX研究会”,英文名称为“XX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为“XXRA”。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热心于XX领域研究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XX 领域的研究者、实践者、教育者和管理者的联合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XX领域的研究者和实践者,开展XX领域的研究、交流和推广活动,推动XX领域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住所本会住所设在XX省XX市。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会员资格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在XX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实践或教学成果的个人和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学术资料、信息服务和其他支持;(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会员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终止事项;(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章程
第五章经费
第十六条本会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赞助款项; (二)会费; (三)拨款等其他来源。
第三章理事
第十条具有扎实的宪法学研究基础、丰富的宪法学教学或法律实践经验,并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宪法学工作 者中的中国法学会会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即为本会理事候选人。理事候选人须经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始得当选。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向本会提供有关宪法学的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七)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等。 理事自愿退出理事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或本届期内有三年不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年会 的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组织宪法学工作者学习、研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五条组织宪法学工作者积极开展理论研讨,总结、交流宪法学研究的经验。 第六条组织宪法学工作者针对法治实践中的新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立 法建议。 第七条加强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向宪法学工作者提供国内外宪法学发展动态的信息,编辑和出版会刊以及其 他信息资料。 第八条积极开展宪法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积极反映宪法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宪法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宪法 学研究的教学、研究工作者以及实践部门的专家等宪法学工作者开展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宪法 学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宪法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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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学术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性质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学术研究会(以下简称“研学会”)是由上海海事大学的研究生同学自主策划建立的一个以法学学术研究为主的全新学术组织。
第二条宗旨与目标
研学会秉持“团结,思辩,卓越”的理念,以团结学院学术人才,链接校外学术资源,锻炼学生学术思辩能力,提高海大法学影响力为宗旨。
研究会志存高远,力求高效、创新,倾力为同学们提供“思”与“辩”的素材、机会、资源和平台,并努力推动研究会学术成果与学术声誉走出校园,争取在这三年(两年)的研究生生涯中,学到更多的专业知识,以求无愧于青春与人生。
第三条任务
研学会专心于思考和解决这样一些问题:如何更好地团结、整合和获取学院现有的学术资源,以满足我们对学术的不同需求;如何更好地将学院建设成果转化为有益于学生学术建设和个人发展的素材、机会、资源和平台;如何更好地通过研学会的学术活动团结、启发和提高学生,在共同进步的过程中塑造法学人的核心竞争力!基于这些,我们的任务是:
(一)策划、组织开展对内各项学术活动,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学习以及团体辩论赛;
(二)协调、帮助和启发会员参加校内外各项学术活动;
(三)协调、组织开展模拟法庭等相关事宜;
(四)加强会员交流,增进会员团结,提高会员学术能力;
(五)策划、组织和开展公益服务;
(六)接受委托进行法学院相关课题研究;
(七)研学会宗旨所及的和相关其他各项任务。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会员条件
(一)海事大学法学院各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
(二)具备一定的法学素养,应当能够处理一般法律实务
(三)热爱法学愿意花时间用于学术理论研究或实务学习;
(四)承认本章程,愿意为研学会服务和奉献;
(五)能够积极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第五条会员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参与策划、组织和开展研学会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于非会员参加、获取研学会提供的各种机会、资源;
(四)对研学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新加入应当征得全体人员的半数通过;加入一级小组的应当通过学术答辩。
(六)提前一周告知分管会员的组长即可退出研学会。
第六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研学会的决议;
(二)协助研学会开展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研学会的各项活动;
(四)维护研学会的独立地位和学术形象。
(五)研学会宗旨所及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职位设置
研学会设有:会长、副会长、记录人员、小组长;
第八条会长
(一)会长是研究会的负责人,主持研究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研究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名;
(三)会长每届任期为1学期;
(四)会长须为研究会会员,采取自荐的方式选举产生,由研究会会员会议表决,过半数且得票高者当选;
(五)会长对研究会活动和研究会会员负责。
第九条副会长
(一) 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协调研学会各小组开展工作;
(三)其他应当由副会长负责的工作。
第十条记录人员
(一)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二)研学会会员会议的召集及记录工作;
(三)研学会会员建档、管理工作;
(四)研学会办公物品的购置和管理;
(五)协助会长处理研学会日常工作;;
(六)接受、回复师生的咨询、批评和建议;
第十一条学术小组长
(一)由小组成员自主选举产生;
(二)负责组织每一次的小组自由学术活动,并做好最后的资料整理,上交记录人员。
(三)协调会长开展团体辩论赛、模拟法庭等全体会员活动;
(四)其他应当属于学术研究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奖励
每次组织的全体会员活动会根据具体形式设定相应奖励。
第十三条惩罚
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实施
本章程所述研学会各项学术活动之实施,由研学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和规范。
第十五条解释
本章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解释权归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学术研究会所有。
第十六条生效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学术研究会 2014年10月9日
学术研讨小组实施细则
第一条:讨论分为全体大讨论和小组讨论。
第二条:小组讨论原则上不进行集体召集可就相同或者感兴趣的话题自主召集讨论。
第三条:小组讨论前应先将讨论的主题报给负责的相关组长,组长在接到话题后将话题告知每个会员。
第四条:小组讨论结束应当将讨论成果以及纪要汇总给相关组长,相关组长做好整理工作。
第五条:每次集体讨论前相关学术组长应当在前两周的小组讨论组出现的主题中选取合适的主题进行全体讨论。
第六条:大讨论结束后两天内每个人将自己的论文交给学习小组组长。
第七条:上文所提交材料应当为电子稿。
团体活动辩论赛及模拟法庭实施细则
第一条:辩论赛以大专辩论赛形式进行;
第二条:原则上所有会员都应该参加,分为正方与反方,每队辩手由四人组成,其它人应当为辩手准备相关资料;
第三条:辩论赛暂定于每月末进行,组织者会邀请一定的评委或嘉宾观看或参与辩论赛;第四条:辩论赛的主题仅限于与法学相关的话题;
第五条:每次理论与实务活动结束每个人都应当提交一篇学习心得;
第六条:模拟法庭一学期举办两次,因准备工作较大,相关细则以最后实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