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营改增)
关于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文件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可再生定额…2016‟25号签发:王忠耀关于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建筑业“营改增”后,为保证水电建筑安装工程计价规则及相关费用标准与增值税税制相适应,现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反馈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2016年4月27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省(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版:彭鸿校对:周小溪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国内建设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概算、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和规划阶段投资匡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
其他水电工程和其他阶段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可参照执行。
二、调整依据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调整时间及范围(一)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6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造价【2016】1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定额材料种类调整系数商品砼(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砂、土、石料、石灰、砖、瓦(不含粘土实心砖、瓦)0.9709自来水、树苗、花卉、草、藻类植物、林业产品、化肥、农药、农膜0.8850其他材料0.8547(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及我市现行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解读
我省《实施意见》的规定
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 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 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 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 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 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要素价格信息 调整发布内容为不含税 价格和含税价格。
工程造价信息
第二部分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的税金
建标造【2014】51号文《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调整实施方案》及建办标[2016]4号文《关于做好建筑业营 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调整原则: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 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1、加强税收管理,有利避免偷 税漏税。 2、可避免重复征税。 3、利于固定资产更新。 4、保障抵扣链条完整。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
第二部分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的税金
第三部分 营改增后现行计价依据的调整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三部分
营改增后现行计价依据的调整
“营改增”后对建设工程计价的调整的必要性: 1、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同。 2、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金的基础不同。 调整依据: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 案》 建标造【2014】51号文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 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文
我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 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信息时间: 2016-4-26 阅读次数:21164 】【我要打印】【关闭】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2016年 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1)
建筑业营改增2016年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一、编制说明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满足我省建筑业工程造价计价“营改增”平稳过渡的需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及《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与我省现行计价定额相配套的《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
本费用定额是基于“价税分离”的原则和不改变现行计价体系为前提进行编制。
“价税分离”是指从营业税不含税工程造价中,将各项费用所包含的进项税分离出来,形成除税价格。
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本费用定额是按综合系数的方式扣除现行计价定额中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以下简称机具费)的进项税额计算除税基价。
本费用定额中的费率是以增值税下的各项费用与营业税下的各项费用基本平衡的原则编制。
二、单位工程造价表现形式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税前工程造价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三、材料费、机具费调整系数表(一)材料费、机具费调整系数表现行计价定额中的材料费、机具费按下表进行调整,形成本费用定额的材料费、机具费。
1使用说明1.本费用定额材料费=现行计价定额材料费×材料费调整系数2.本费用定额机具费=现行计价定额机具费×机具费调整系数3.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使用含进项税额的信息价格体系。
4.价差=现行计价定额的价差×调整系数5.计价依据中的机械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在本费用定额中统一简称机具费。
四、其他规定1.总承包管理费、甲供材料管理费、施工配合费、提前竣工(赶工)费、现场签证,均指除税后的费用,原费用定额内容和费率不变。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0.15•【字号】吉建造[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7]16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在建设工程计价中遇到的各类实际问题,现就全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1、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按实计算。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调整。
3、关于工程量增减、项目增减或综合单价的确定及索赔等问题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4、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上涨等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范围和幅度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幅度和范围进行调整。
二、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1、按定额计价方式结算的工程,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周转材料租赁价格除外)执行。
2、劳务分包工程按《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07]8号)的规定执行。
3、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及节能材料、定额中没有的项目,由承发包双方编制一次性补充估价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列入工程结算。
4、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包工包料工程),工程结算时应按定额基价参与取费,由承包方保管的材料应计取材料价格1.7%的保管费。
求实
四、金属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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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钢筋工程
14定额中规定:“钢筋工程量按设计图示钢 筋(网)中心线长度和因定尺长度引起的搭 接长度,乘以钢筋单位理论质量计算。箍筋 或分布钢筋等按间距计算的钢筋数量按间距 数量向上取整加1计算。” 求实计量专家软件已进行相应调整,计算钢 筋工程量更加精准
箍筋长度公式:2(B+H)-8C+18.5d(11G101) 箍筋公式推导:2(B+H)-8C-4d+[90/360*3.14159*(D+d)-(D+d)]*3 +[135/360*3.14159*(D+d)-(D+d)/2]*2+10d*2 =2(B+H)-8C-4d-0.645(D+d)+1.335(D+d)+10d*2
二、零星项目
定额已列出的零星项目,根据实际情 况直接套用。
二、零星项目
定额中没有列出的项目,定额项目人工 乘以系数2,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1。
三、异形构件
根据 2014 年吉林省建筑、装饰工程计 价定额说明中第十三条规定:“除另 有规定外,弧形、拱形装修项目均按 相应直形定额项目执行,其人工乘以 系数 1.15 ,材料、机械乘以系数 1.05 。”
三、楼梯
14定额中规定:“整体楼梯(直形楼梯 、弧形楼梯)包括休息平台、平台梁、 斜梁及楼梯板的连接梁,按楼梯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独立楼梯间按楼梯间净面 积计算。”
三、楼梯
四、金属结构
09 定额中规定:“金属结构制作按图 示钢材尺寸以吨计算,在计算不规则或 多边形钢板重量时,均以其外接矩形面 积乘以厚度以单位理论重量计算。” 14 定额中规定:“金属结构制作按图 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2018年营改增文件汇编
目录
政策法规
全国 1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 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 1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 〕 2 0 1 8 3 3号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 〕 2 0 1 8 3 2号 2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 〕 2 0 1 8 2 0号 2 华北·北京、 河北、 山西、 内蒙、 天津 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京建发〔 〕 2 0 1 8 1 9 1号 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的通知 冀建工〔 〕 2 0 1 8 1 8号 3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5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 内建标定总字〔 〕 2 0 1 8 0 3号 5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值税税率的通知 2 2 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 津建筑函〔 〕 2 0 1 8 8 3号 2 3 华东·安徽、 福建、 江苏、 山东、 上海、 浙江 2 4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造价〔 〕 2 0 1 8 1 1号 2 4 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 〕 2 0 1 8 1 0号 2 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 苏建函价 〔 〕 2 0 1 8 2 9 8号 2 4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鲁建标字〔 〕 2 0 1 8 1 2号 2 5 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沪建市管〔 ) 2 0 1 8 2 8号 2 5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率折算率的通知 2 6 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 建建发〔 〕 2 0 1 8 1 0 4号 2 6 华南·广东、 广西 2 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粤建市函[ ] 2 0 1 8 8 9 8号 2 7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总说明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2-2014)(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5-2013)(以下简称计量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与《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配套使用。
四、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定额)的基础: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五、本定额是以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工艺、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损耗、常用的机械类型和合理的机械配置为基础编制的。
六、本定额反映了符合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合格建筑产品的社会平均消耗和价格水平。
七、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定额人工消耗量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以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基础,按照每工日8小时工作制计算。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等因素。
3.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按105元/工日确定,其中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鲁标定字〔2016〕24号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鲁标定字〔2016〕24号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发布时间:2016-07-13 15:49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2016年4月2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鲁建办字〔2016〕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组成和工程计价的方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针对《实施意见》执行中各方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应部分市造价管理机构的请示,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一)采取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内容和计算程序,除税率外,与营改增之前的计价依据相同。
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应按照营改增之前的计价依据进行计算。
(二)采取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中,税金以及附加税按照本意见附件中的综合税率计算。
综合税率的内容包括增值税应纳税额(简易计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采取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项目,甲供材料(设备)均不作为税金的计算基数。
三、2016年5月1日前已招标或签订合同,但开工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实施意见》及本意见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四、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农产品在计算进项税额时,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算;如取得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则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由招标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计算。
附件: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综合税率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2016年7月13日附件: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综合税率工程所在地税率市区 3.37%县城、镇 3.31%市区、县城、镇以外 3.19%省标准定额站。
建筑业营改增工程计价新规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 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 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 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 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 ,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 下。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
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
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 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 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程文锦 010-58933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 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
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6]20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
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6]2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
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省厅结合实际,制定 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 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 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 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 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 比例为40%。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3.建设工程概算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4.市政养护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2016年4月15日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费(一)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
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表1 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工程专业计算基数费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20.78~30.98通用安装工程32.33~36.20市政工程土建28.29~32.93安装32.33~36.2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28.29~32.93安装32.33~36.20工程专业计算基数费率(%)园林绿化工程种植42.94~50.68养护33.30~41.04仿古建筑工程(含小品)29.21~37.99房屋修缮工程23.16~34.20民防工程20.78~30.98市政管网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工程)26.22~34.82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经测算,房屋建筑与装饰、设备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民防工程,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施行。
吉林-造价文件汇编
造价文件汇编(吉林)目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05号 (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93号 (1)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45号 (2)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51号 (2)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52号 (2)吉建造〔2013〕3号 (3)吉建造〔2013〕6号 (4)吉建造〔2013〕7号 (4)吉建造〔2014〕6号 (5)吉建造[2014]11号 (6)吉建造[2014]15号 (8)吉建造[2014]17号 (9)吉建造[2014]22号 (10)吉建造〔2015〕8号 (12)吉建造[2015]10号 (13)吉建造[2015]12号 (15)吉建造〔2016〕2号 (16)吉建造〔2016〕6号 (18)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 (19)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吉建造〔2016〕12号 (30)吉建造[2017]7号 (32)吉建造[2017]12号 (33)吉建造〔2017〕13号 (3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05号关于发布《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和《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的公告现发布《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和《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JLFY-YL-2014),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1年出版的《全国统一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基价表》(JYD-601-2000)、《吉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JFD-406-2000)同时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4月22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93号关于发布《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和《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费用定额》的公告现发布《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和《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6),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9号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9号2003年3月13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已试行一年多,各地反映良好,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发展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经研究,现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正式标准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本着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不得强行收费。
二、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部门在实施服务的同时必须将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并向委托人公布,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监督。
三、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部门在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获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变动收费标准。
附: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可行性投资估算估算价 1.5‰ 1.3‰ 1.0‰0.7‰0.4‰二项目评估价 1.6‰ 1.4‰ 1.1‰0.9‰0.6‰三工程项目设计概算概算价 1.8‰ 1.6‰ 1.3‰ 1.0‰0.7‰四工程预算.结工程造价2.7‰ 2.5‰ 2.2‰ 2.0‰ 1.8‰算.决算.标底编制五工程预算.结(1)基本收费 1.7‰ 1.5‰ 1.2‰ 1.0‰0.8‰算.决算审核. (2)按审核增 4.5% 4.0‰ 3.5‰ 3.5‰ 3.5%审计标底减额收费说明:1.表中“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审计”项目的计费方式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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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一、适用范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及配套定额。
二、费用组成内容1.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各专业原费用定额内容一致。
2.企业管理费包括各专业原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税前工程造价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三、有关说明1.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
计价定额依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
2.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编制期的除税价格及费率。
3.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体现在本办法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里。
4.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一、编制说明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满足我省建筑业工程造价计价“营改增”平稳过渡的需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及《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与我省现行计价定额相配套的《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
本费用定额是基于“价税分离”的原则和不改变现行计价体系为前提进行编制。
“价税分离”是指从营业税不含税工程造价中,将各项费用所包含的进项税分离出来,形成除税价格。
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本费用定额是按综合系数的方式扣除现行计价定额中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以下简称机具费)的进项税额计算除税基价。
本费用定额中的费率是以增值税下的各项费用与营业税下的各项费用基本平衡的原则编制。
二、单位工程造价表现形式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税前工程造价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三、材料费、机具费调整系数表(一)材料费、机具费调整系数表现行计价定额中的材料费、机具费按下表进行调整,形成本费用定额的材料费、机具费。
使用说明1.本费用定额材料费=现行计价定额材料费×材料费调整系数2.本费用定额机具费=现行计价定额机具费×机具费调整系数3.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使用含进项税额的信息价格体系。
4.价差=现行计价定额的价差×调整系数5.计价依据中的机械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在本费用定额中统一简称机具费。
四、其他规定1.总承包管理费、甲供材料管理费、施工配合费、提前竣工(赶工)费、现场签证,均指除税后的费用,原费用定额内容和费率不变。
2.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费用定额费率考虑。
工程结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费用定额费率计取;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97;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93。
3.优质优价:工程招标人明确要求工程项目达到以下优质工程标准的,其增加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3.1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5%考虑。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2%考虑。
3.2省级优质工程奖“长白山杯”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2.5%考虑。
“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1%考虑。
3.3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考虑。
3.4实施“优质优价”增加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简称甲供材):按计价定额中的预算价格计入基价或综合单价,一般计税方法乘以材料费调整系数。
五、费用标准(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
1.措施项目费1.1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如下(单位:%)专业承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率按上述费率的80%计取。
1.2夜间施工增加费:每人每个夜班增加60元。
1.3非夜间施工增加费:按地下(暗)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取。
1.4材料二次搬运费:按人工费0.30%计取。
1.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冬季施工增加费,按冬季施工期间完成人工费的150%计取。
冬季在室内施工,室内温度达到正常施工条件的,按该项目冬季施工完成人工费的30%计取。
冻土定额项目,不再计取冬季施工增加费。
雨季施工增加费:按人工费的0.38%计取。
1.6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含越冬维护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费用预算。
1.7工程定位复测费:(单位:%)2.企业管理费:(单位:%)独立土石方工程适用于:1.房屋和构筑物的人工挖方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程;2.堤坝、沟渠、人工湖、水池、运动场、厂区平整、建筑物完工后的场区清理等人工土石方工程;3.独立土石方工程包括挖、填、运。
3.规费:3.1工程排污费:按人工费的0.30%计取。
3.2社会保险费:3.2.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合计费率为人工费的11.94%计取。
3.2.2生育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42%计取。
3.2.3工伤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61%计取。
3.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人工费的0.48%计取。
3.4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05‰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3.5其他规费:按相关文件规定计取。
4.利润:建设工程行业利润为人工费的16%。
5.税金:即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为11%。
计取基数为税前工程造价,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
1.措施项目费1.1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如下(单位:%)章、第十六章(三、四、五节);园林建筑工程指上册园林工程第五章至第十一章、第十三章至第十五章、第十六章(一、二、六节);安装工程指上册园林工程第四章、第十二章;人工土石方工程指上册园林工程第一章、第二章(一、四、六节)内标注人工施工的的项目;机械土石方工程指上册园林工程第一章内标注机械施工的项目。
(以下同)1.2夜间施工增加费:每人每个夜班增加60元。
1.3非夜间施工增加费:按地下(暗)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取。
1.4材料二次搬运费:按人工费0.30%计取。
1.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冬季施工增加费,按冬季施工期间完成人工费的150%计取。
冬季在室内施工,室内温度达到正常施工条件的,按该项目冬季施工完成人工费的30%计取。
雨季施工增加费:按人工费的0.38%计取。
1.6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含越冬维护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费用预算。
1.7工程定位复测费:(单位:%)2.企业管理费:(单位:%)3.1工程排污费:按人工费的0.30%计取。
3.2社会保险费:3.2.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合计费率按人工费的11.94%计取。
3.2.2生育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42%计取。
3.2.3工伤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61%计取。
3.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人工费的0.48%计取。
3.4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05‰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3.5其他规费:按相关文件规定计取。
4.利润: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行业利润为人工费的16%。
5.税金:即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为11%。
计取基数为税前工程造价,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三)《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
1.措施项目费1.1安全文明施工费:拆除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3.15%计取,其他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7.30%计取。
1.2夜间施工增加费:每人每个夜班增加60元。
1.3非夜间施工增加费:每人每班增加20元。
1.4二次搬运费:拆除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0.53%计取,其他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1.03%计取。
1.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冬季施工增加费:拆除工程项目按冬季施工期间完成人工费的80%计取,其他工程项目按冬季施工期间完成人工费的130%计取。
冻土定额项目不再计取冬季施工增加费。
雨季施工增加费:拆除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0.23%计取,其他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0.33%计取。
1.6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含越冬维护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费用预算。
2.企业管理费:拆除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7.68%计取,其他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按人工费的14.07%计取,暖通工程、电气工程按人工费的13.46%计取。
3.规费:3.1工程排污费:按人工费的0.27%计取。
3.2社会保障费:3.2.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费率合计按人工费的10.45%计取。
3.2.2生育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37%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