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上海市公务员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2009―2010年度上海市三八红旗手和三八红旗集体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0]2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0.10.09【实施日期】2010.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2009-2010年度上海市三八红旗手和三八红旗集体的通知(沪公局发[2010]29号)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本市广大妇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面完成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筹备和举办上海世博会的过程中,解放思想、凝聚力量、奋力拼搏、开拓创新,充分发挥了“半边天”作用,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广大妇女积极投身“四个中心”建设,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在夺取上海世博会全面胜利的同时,谋划好世博后上海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和市公务员局联合开展2009-2010年度上海市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及名额1、评选范围:凡在本市工作、符合评选条件的成年女性和以女性为主的集体均可参加评选。
2、评选名额:上海市三八红旗手600名(包括三八红旗手标兵10名、标兵提名奖10名),上海市三八红旗集体200个。
二、评选条件(一)上海市三八红旗手的条件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有较高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2、积极参与上海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在筹办世博、举办世博等服务全国的重点工作、重大事项中具有突出表现的;3、原则上需在近几年获得区县、系统以上奖励或先进称号;4、具有中国国籍、在沪工作满两年以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2.18•【文号】•【施行日期】2019.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医保局、总工会、妇联、人民法院: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
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有利于推动妇女更加广泛深入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
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实施就业性别歧视作出明确规定。
当前我国妇女就业情况总体较好,劳动参与率位居世界前列,但妇女就业依然面临一些难题,尤其是招聘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屡禁不止,对妇女就业带来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握总体工作要求。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解决就业性别歧视作为推动妇女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重要内容,坚持突出重点和统筹兼顾相结合,坚持柔性调解和刚性执法相结合,坚持积极促进和依法惩戒相结合,以规范招聘行为为重点,加强监管执法,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
二、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008-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36号令保护视力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应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改进劳防用品等途径和方式,改善劳动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五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第六条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第八条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第九条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助力复工复产实施人才特殊支持举措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助力复工复产实施人才特殊支持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沪人社力〔2022〕10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助力复工复产实施人才特殊支持举措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科创办,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长兴岛管委会,市人才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复工复产,发挥人才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将助力复工复产实施人才特殊支持举措通知如下:一、优化人才引进市场化评价标准。
2022年7月-2023年6月,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包括直接落户、居转户、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居住证积分等业务)中涉及“平均工资”的事项,仍维持现有基数标准作为参考水平。
二、实行社保补缴阶段性适用。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按期缴纳2022年4月至11月(所属期为3月-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最迟于2022年年底前补缴的,完成补缴后在办理人才引进相关业务时不受影响。
三、加大世界名校留学人员引进力度。
在符合留学人员落户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于毕业于世界排名前50名院校的,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要求,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即可直接申办落户;对于毕业于世界排名51-100名的,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四、优化人才引进经办流程。
人才引进“一网通办”系统中已经网上受理通过但受疫情影响无法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的申请,由申报单位向业务经办部门申请后,采取“书面材料暂缓递交、线上流程正常办理”的特殊支持措施。
线上审核通过且材料补交完成(符合要求)后,可直接进入公示环节(免予公示的除外)。
同时,用人单位可采取非接触方式申办居住证积分,相关材料可通过邮箱、公众号等形式递交,“积分通知书”可由单位或个人在线自助打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沪人社职〔2022〕105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引领带动作用,为上海强化“四大功能”、建设“五个中心”、推动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根据《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和《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要求,现将开展2022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资助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申报相关工作(一)工作目标鼓励本市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等用人单位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建立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发挥其在攻关创新、带徒传技、交流推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2022年,计划资助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30个。
(二)申报条件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应该是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等奖项获得者,或2020年及之前获得市级首席技师资助且在职在聘的高技能人才。
工作室可建在技能大师所在用人单位或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具体申报条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16〕84号)文件执行。
已获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的,不可再次申报。
(三)推荐名额以各主管委办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在沪企业、本市控股(集团)公司及市级行业协会(限于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范围)等(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为推荐主体,每个主管部门只可推荐1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表彰“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
活动示范单位”的决定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沪人社关[2009]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发布日期】2009.12.21
【实施日期】2009.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表彰“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决定
(沪人社关[2009]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产业局、市属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各市属产业局、市属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各区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含参加地区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的企业代表组织,下同):
自本市2007年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以来,在各级三方的积极合作与通力配合下,各区县与系统涌现出一大批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单位,创建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了用人单位诚信守法的社会责任,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型的自主协调机制。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全面深入发展,经区县三方推荐,市三方调研后商定,授予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等38家单位“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称号。
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是推动建立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有效载体,也是劳动关系协调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
希望各级三方组织继续高度重视,将创建活动摆上重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关于本市开展2013年春风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沪人社就[2013]1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发布日期】2013.01.17【实施日期】2013.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关于本市开展2013年春风行动的通知(沪人社就〔2013〕1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妇联: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强调做好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适应新形势下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的新特点,扎实推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更好地满足2013年春节后一段时期来沪人员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3年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开展2013年春风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85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定于2013年1月至3月在全市共同开展“春风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搭建供需平台,促进转移就业。
二、服务对象(一)有转移就业意愿的来沪人员;(二)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三)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四)其他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劳动者。
三、活动时间2013年1月18日至3月18日。
四、活动目标(一)走访到位。
要结合实际,了解本区县来沪人员就业需求,走访有招聘用人需求的重点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摸查用人单位招聘用人需求,将摸查情况登记造册,并纳入相关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二)宣传到位。
要向来沪人员免费发放“春风卡”等宣传资料,让其了解本市春风行动开展时间和服务内容,了解来沪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服务专窗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了解相关政策。
上海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
上海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2.15【实施日期】1990.03.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1990年2月15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保障儿童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保护的对象是居住和进入本市的妇女和不满六周岁的儿童。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家庭和公民都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四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对儿童实行优先保护的原则。
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者,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依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主管和执行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妇女、儿童保护工作。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设立妇女儿童保护委员会。
委员会主管检查、督促、协调本条例的实施,讨论、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重大问题。
委员会在检查保护妇女、儿童工作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接受检查。
委员会有权对拒不执行本条例的责任者,发出《督促执行书》。
接到《督促执行书》的,必须在十五天内执行或者作出答复。
委员会有权对管辖问题上的争议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按委员会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劳动、教育、卫生、工商、技术监督、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妇女、儿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事件。
第八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和有关组织,应当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支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本条例,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提出保护妇女、儿童的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逐步恢复线下服务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逐步恢复线下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8.09•【字号】沪人社职〔2022〕199号•【施行日期】202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逐步恢复线下服务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培训机构恢复线下培训服务的通告》(沪培联办〔2022〕8号,以下简称《通告》)规定,本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培训和评价机构”)可按照各区根据区内疫情防控实际,分区域、分类确定培训机构恢复线下培训服务的具体时间,有序恢复线下服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第一时间向各培训和评价机构进行工作布置,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培训和评价机构担负起社会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对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培训机构应按照《通告》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确保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
各培训机构应加强与培训学员和教职员工的沟通,做好恢复线下服务的调整安排和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因暂停或恢复线下服务带来的影响。
各评价机构参照《通告》和恢复线下培训服务要求,按规定有序恢复线下评价服务。
评价机构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开展评价服务的相关考核点满足其所在单位疫情防控要求。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8月9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沪人社力〔2021〕478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市就促中心、市人才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人力资源市场年度统计工作是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制度的重要内容。
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根据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流动管理司《关于做好2021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报统计工作(一)统计范围和对象1.本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主要包含市区两级就业促进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及综合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
2.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主要包含2021年12月31日前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报送内容要对照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全面统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准确反映招聘、培训、测评、猎头、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业态状况。
统计报送的内容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LM1表)、《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基本情况》(LM2表)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经营情况表》。
(附件1-4)(三)时间安排2022年1月1日-31日,纳入统计范围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https:///zzjbdl//jsp/login.html)填写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2023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2023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2.15•【字号】沪人社综〔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2023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9号)和《关于开展2023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5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本市2023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意义企业薪酬调查是由政府定期组织实施的,对不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情况和不同职业劳动者工资报酬情况开展的调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发〔2020〕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人社部发〔2021〕47号)等文件对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均提出明确要求。
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工作,是加快建立收入分配监测系统、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国家宏观收入分配政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引导劳动者优化流动配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调查内容(一)年度企业薪酬调查1.企业基本情况。
调查指标包括:企业所属行业、企业规模、登记注册类型、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等。
2.企业人工成本情况。
调查指标包括: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折旧、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成本费用总额、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福利费用、教育经费、保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住房费用、其他人工成本等。
3.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情况。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第四届上海市五一巾帼奖等评选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第四届上海市五一巾帼奖等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沪工总女[2011]251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第四届上海市五一巾帼奖等评选工作的通知(沪工总女〔2011〕251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近年来,全市各级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认真贯彻中央和市委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团结带领广大女职工“建功‘十二五’,创新绘蓝图”,为上海“十二五”发展取得良好开局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进一步弘扬和表彰先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女职工,进一步激励女职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市总工会决定开展评选第四届上海市五一巾帼奖等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项目和名额(一)第四届上海市五一巾帼奖(集体)100个,评选范围为本市以女性为主要负责人的集体或班组,且女职工人数一般要达到60%以上;并从中推选5个标兵集体(班组)授予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
(二)第四届上海市五一巾帼奖(个人)100名,评选范围为本市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在职女职工;并从中推选出10名标兵个人授予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
局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上海市心系女职工好领导20名,推荐范围为本市区县局(产业)所属基层单位党政领导。
局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一)第四届上海市五一巾帼奖(集体)、上海市五一巾帼奖(个人)条件: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积极投身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在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中作出积极贡献,有广泛群众基础,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2、在创新发展、技术攻关、科技成果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在掌握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方面有较大成绩的;3、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社会稳定,切实解决好职工群众“三最”问题上作出较大贡献的;4、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成绩显著,在重大工程建设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5、在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较大贡献的;6、其他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沪人社关〔2022〕89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的通知沪人社关〔2022〕8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4月26日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有力有序有效推动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现就当前形势下更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订工作指引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依法依规。
正确适用《传染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文件,依法依规调整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
坚持统筹平衡。
统筹劳动者权益维护和企业健康发展,推动企业和劳动者广泛开展协商,倡导双方互谅互让、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坚持精准稳妥。
密切关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判,稳妥施策,提升工作的精准度和实效性。
二、规范劳动用工(一)劳动合同订立或续订问题。
企业与劳动者因疫情影响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企业调整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问题。
疫情期间,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经平等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已履行民主程序。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1.08.16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1]51号
•【施行日期】2011.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1]51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将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予以公布。
继续有效文件目录见附件一,宣布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二,宣布失效文件目录见附件三。
对于继续有效文件的有效期,文件中已明确有效期的,按照明确的有效期执行。
文件中未明确有效期的,自此次文件目录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其中,文件标题中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其余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附件:一、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三、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附件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2010年春风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2010年春风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0.02.20•【字号】沪人社就[2010]358号•【施行日期】201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2010年春风行动的通知(沪人社就(2010)35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妇女联合会:为进一步做好来沪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2010年春风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本市开展2010年“春风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服务进城务工,共迎和谐世博。
二、服务对象来沪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三、活动时间2010年2月25日至4月30日。
3月5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将选定一个区举行全市春风行动启动仪式。
各区县同时启动本区县的春风行动。
四、工作目标(一)宣传到位。
帮助初次来沪或在本市求职的农民工免费获得“春风卡”等宣传资料,了解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诚信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的联系方式,以及本次专项活动开展的时间、活动内容等。
(二)服务到位。
使来沪农民工能够获得免费的政策咨询服务、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及时准确的招聘信息。
(三)维权到位。
使有维权需求的农民工获得相应的政策指导、维权支持和法律援助。
五、工作内容(一)提前摸查企业用工情况,收集岗位信息。
各区县要认真做好企业用工需求调查相关工作,收集空岗信息。
各区县要通过深入一批重点用工企业,储备一批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岗位信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国家和本市专家服务基层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国家和本市专家服务基层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2.14•【字号】沪人社专〔2023〕49号•【施行日期】2023.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国家和本市专家服务基层项目的通知沪人社专〔2023〕49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和新时代人才工作有关要求,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基层高质量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3年专家服务基层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23〕24号)要求,现就开展国家和本市2023年专家服务基层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遴选范围和条件专家主要为两院院士、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上海领军人才、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国家和本市重点联系专家,以及其他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扎实的业务能力,具有服务基层的良好意愿,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基层的工作、生活环境。
专家服务基层应经单位批准,一般不影响本职工作。
二、服务形式(一)专家服务团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本市发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需要,组织专家到基层开展服务活动。
也可结合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本市对口支援重点工作,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到重点帮扶县、对口省区市基层开展多种形式的短期服务,解决技术难题、进行项目对接、联合培养人才、提供技术咨询等。
(二)专家服务基地专家服务基地根据国家和地区战略发展布局以及基层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设立,应具有一定承载能力和示范带动效应,每年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的参加人数不少于50人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1+5”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1+5”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1+5”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1+5”专项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4月30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1+5”专项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部署,切实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计划〉的通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深入优化政务服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结合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提出“1+5”专项行动计划,即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总体目标,努力实现“有益的降费、有力的创业、有效的便企、有为的调研和有用的诚信”。
一、继续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继续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对有效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源头治理,均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也为本市营商环境的优化建立起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二、进一步降低本市职工社保费率本市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6%。
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费率,单位0.5%,个人0.5%。
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20%,调整为0.16%-1.5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积极发挥人社职能作用,全力抗击疫情,现将《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3月27日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援企稳岗稳就业、关心关爱一线医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优化人社服务等各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做好援企稳岗稳就业工作(一)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二)加大创业扶持政策力度。
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区两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减免或缓交房租的方式,支持在孵创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对已发放的创业组织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贴息支持。
(三)强化就业见习政策保障。
在本市就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学员,因政府实施疫情排查和隔离管控等措施导致缺勤的,其缺勤天数可视作正常见习出勤天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达标情况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达标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0.24•【字号】沪人社就〔2021〕391号•【施行日期】202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达标情况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充分就业社区创建评估和第五批国家级、市星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2021〕227号)的要求,全市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达标评估工作,现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确认浦东新区北蔡镇等178个街镇在2020年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中达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2020年度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达标街镇名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0月24日附件2020年度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达标街镇名单浦东新区北蔡镇曹路镇川沙新镇东明路街道高东镇高行镇高桥镇合庆镇沪东新村街道花木街道惠南镇金桥镇金杨新村街道康桥镇老港镇陆家嘴街道南汇新城镇南码头路街道浦兴路街道三林镇上钢新村街道书院镇唐镇塘桥街道万祥镇潍坊新村街道新场镇宣桥镇洋泾街道张江镇周家渡街道周浦镇祝桥镇黄浦区打浦桥街道淮海中路街道老西门街道南京东路街道瑞金二路街道外滩街道五里桥街道小东门街道静安区宝山路街道北站街道曹家渡街道大宁路街道共和新路街道江宁路街道静安寺街道临汾路街道南京西路街道彭浦新村街道彭浦镇石门二路街道天目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徐汇区漕河泾街道枫林路街道虹梅路街道华泾镇康健新村街道凌云路街道龙华街道天平路街道田林街道徐家汇街道长桥街道长宁区北新泾街道程家桥街道虹桥街道华阳路街道江苏路街道天山路街道仙霞新村街道新华路街道新泾镇周家桥街道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甘泉路街道石泉路街道桃浦镇长风新村街道长寿路街道长征镇真如镇街道虹口区北外滩街道广中路街道嘉兴路街道江湾镇街道凉城新村街道欧阳路街道曲阳路街道四川北路街道杨浦区大桥街道定海路街道江浦路街道控江路街道平凉路街道四平路街道五角场街道新江湾城街道殷行街道长海路街道宝山区大场镇高境镇顾村镇罗店镇罗泾镇庙行镇杨行镇友谊路街道月浦镇闵行区虹桥镇华漕镇江川路街道马桥镇梅陇镇浦锦街道七宝镇莘庄工业区莘庄镇吴泾镇新虹街道嘉定区安亭镇华亭镇嘉定工业区嘉定镇街道江桥镇菊园新区嘉定新城(马陆镇)南翔镇新成路街道徐行镇金山区枫泾镇金山工业区金山卫镇廊下镇山阳镇石化街道亭林镇张堰镇朱泾镇松江区车墩镇洞泾镇方松街道广富林街道九里亭街道九亭镇泗泾镇小昆山镇新桥镇叶榭镇永丰街道岳阳街道中山街道青浦区白鹤镇华新镇金泽镇香花桥街道徐泾镇盈浦街道赵巷镇重固镇朱家角镇奉贤区奉浦街道金汇镇南桥镇青村镇西渡街道柘林镇庄行镇崇明区城桥镇港西镇横沙乡建设镇庙镇竖新镇新村乡新河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沪人社职〔2022〕162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计划》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2021〕359号)的要求,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竞赛组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了2022年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计划申报工作。
经前期申报、评审,纳入2022年度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计划的共65项赛事。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由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市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1项,冠名为“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上海市选拔赛”。
二、由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等三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联合组织开展的市级专项职业技能大赛1项,冠名为“2022年长三角主题职业技能大赛”。
三、由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以及相关市属企业(集团)、央企在沪单位组织开展的市级行业性职业技能大赛47项。
其中,中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等8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举办4项赛事,冠名为“2022年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职业技能大赛”等;上海市电力行业协会等28家市级行业协会举办29项赛事,冠名为“2022年上海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等;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久事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集团)举办14项赛事,冠名为“2022年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届长三角地区铁道行业职业技能竞赛”、“2022年上海久事公交集团职业技能大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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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2010年春风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人社就[2010]35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0.02.20
【实施日期】2010.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2010年春风
行动的通知
(沪人社就(2010)35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妇女联合会:
为进一步做好来沪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2010年春风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本市开展2010年“春风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服务进城务工,共迎和谐世博。
二、服务对象
来沪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三、活动时间
2010年2月25日至4月30日。
3月5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将选定一个区举行全市春风行动启动仪式。
各区县同时启动本区县的春风行动。
四、工作目标
(一)宣传到位。
帮助初次来沪或在本市求职的农民工免费获得“春风卡”等宣传资料,了解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诚信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的联系方式,以及本次专项活动开展的时间、活动内容等。
(二)服务到位。
使来沪农民工能够获得免费的政策咨询服务、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及时准确的招聘信息。
(三)维权到位。
使有维权需求的农民工获得相应的政策指导、维权支持和法律援助。
五、工作内容
(一)提前摸查企业用工情况,收集岗位信息。
各区县要认真做好企业用工需求调查相关工作,收集空岗信息。
各区县要通过深入一批重点用工企业,储备一批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岗位信息。
(二)组织专场招聘活动,大力开展农民工专项就业援助。
各区县要积极调动各方资源,尤其是发挥已经或即将开设的来沪人员就业服务中心的优势,为农民工提供优质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
各区县要根据实际情况把就业服务送进火车站(汽车站)、工地、农民工数量较多的社区和职业中介园区,并提供送岗位、送政策、送培训、送指导等“四送”服务。
要力争把送岗位活动向街镇延伸,在街镇开设农民工招聘专场。
(三)广泛开展宣传,有效开展维权行动。
各区县要精心组织,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或适当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活动,向来沪农民工免费发放“春风卡”等宣传资料,帮助来沪农民工充分了解本市社会保险政策、就业服务措施、维权举报途径以及务工过程中的其他注意事项。
要进一步畅通和完善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渠道,使来沪农民工能够在权益受侵害时及时以最便利的方式进行举报投诉,并给予必要帮助。
(四)清理整顿市场秩序,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
各区县要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