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义
经济法讲义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指国家在管理、协调市场经济活动中所发生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概念蕴含以下几点含义:1经济法调整范围仅限经济关系;2经济法只调整国家在协调、管理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3经济法是调整该经济关系的法律手段;4经济法是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的总称,而非单独的某一法典。
经济法特征:1以实现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协调为目的;2采取命令与服从和综合性方法;3经济法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强制型规范指法律主体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例如刑法、行政法等;任意性规范指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民法是典型的任意性规范);4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指国家在管理、协调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
经济法产生:古代经济法受制于诸法合体的立法体例,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与其他法律并存于诸法合体的法典之中;十九世纪初,伴随着资本主义的确立,出现诸法分立立法体例,各国先后颁布民法典,保障私有制度,但是经济法仍然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出现了垄断组织,一方面排挤其他企业的公平竞争,甚至控制国家经济命脉,滥用市场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使得资本主义固有矛盾尖锐化,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频繁发生。
此时需要国家动用国家政治权力直接或者间接经济生活,经济法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世界上第一步经济法规:美国1890年制定《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经济法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一方面垄断资本主义发展使得竞争日益加剧,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组织滥用市场主体地位时有发生,此时需要国家通过国家政治力干预经济;另一方面倡导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资本主义原有的民商法律制度不能适应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这种要求,经济法作为新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形应运而生。
经济法讲义课件
经济法讲义课件一、引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讲义旨在系统介绍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核心要点。
通过对经济法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提高法律素养,为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二、经济法的基本理论1. 经济法的定义与特征(1)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包括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环节。
(2)调整手段:经济法以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3)调整目的:经济法旨在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 经济法的体系与分类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企业法、金融法、财税法、对外经济法等。
经济法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类。
(1)实体法:规定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公司法、合同法等。
(2)程序法:规定经济法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和程序,如仲裁法、诉讼法等。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经济法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地位,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2. 自愿原则:经济法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自愿交易的权利,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3. 诚信原则:经济法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4. 有序竞争原则:经济法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遵循有序竞争原则,维护市场秩序。
5. 社会责任原则:经济法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
四、经济法的基本制度1. 市场主体制度: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
2. 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国家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实行许可、审批、登记等管理措施,保障市场秩序。
3. 合同制度:合同制度是指经济法主体通过合同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交易安全。
4. 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指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
经济法讲义课件2024
引言概述:经济法是指为了调整和规范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经济行为而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经济法主要涵盖了经济行为法律制度、经济组织法律制度以及经济关系法律制度等内容。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以及经济法的发展趋势等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1.1经济法的定义和特点1.2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科目的关系1.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2.1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行为2.2经济行为的自由原则2.3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2.4经济行为的法律责任2.5经济行为的法律保护三、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3.1经济组织的基本概念和分类3.2经济组织的成立和登记3.3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3.4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3.5经济组织的监管机制四、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4.1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和分类4.2经济关系的合同法律制度4.3经济关系的劳动法律制度4.4经济关系的财产法律制度4.5经济关系的竞争法律制度五、经济法的发展趋势5.1经济法的国际化发展5.2经济法的法治化进程5.3经济法的科技化创新5.4经济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结合5.5经济法的法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总结:经济法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涵盖了经济行为法律制度、经济组织法律制度以及经济关系法律制度等诸多内容。
本文通过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以及经济法的发展趋势等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旨在加深读者对经济法的理解和认识。
随着国际化、法治化、科技化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将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
经济法讲义总论完整版
经济法讲义总论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第一章总论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分值在10分左右,主要考核前三类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本章主要涉及法律的基础理论内容,部分考点比较抽象,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2017年教材未进行重大调整。
本章考点导读第一单元法律基础与法律责任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判断题)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国家意志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经济”决定“政治”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的特征【例题1·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答案】ABCD【解析】(1)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2)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
【例题2·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法的特征包括()。
(2014年)A.国家强制性B.国家意志性C.利导性D.规范性【答案】ABCD【例题3·判断题】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2015年)【答案】√二、法的形式与分类(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6年判断题)【答案】√【例题2·单选题】下列法的形式中,效力最低的是()。
经济法讲义
第一章经济法原理•本章基本框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的产生•(一)经济法的词源•1775年法国摩莱里《自然法典》,1842年法国德萨米《公有法典》;•立法实践中,德国最早,1919年《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经济法典: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二)经济法产生的客观条件1、经济根源(1)商品经济发展为现代市场经济,“无形之手”失灵,客观上需要“有形之手”的介入。
自由竞争加剧,逐渐为垄断所掩盖,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垄断造成社会不稳、经济危机、环境恶化、两极分化严重、工人的劳动时间得不到有效保障,需要外界力量的干预。
(必要性)(2)国家有能力介入和调节经济生活。
国家掌握了丰富的经济、信息、政策资源;国家以社会利益为本位,高于个体的个人利益本位。
(可能性)2、法律根源•传统民商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存在较大局限性,需要新的法律规制形式的出台,经济法由此应运而生。
•(1)传统民商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具有个别性,而不正当竞争对经济关系的破坏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仅有民商法的调整远远不够,需要新的法律的问世。
•(2)传统民商法无法消除垄断(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一个大企业或少数几个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
(三)经济法产生的主观条件•对上述现象进行学术研究,有理论的支持。
二、我国经济法的发展与展望•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目前在市场主体法(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等)、市场行为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法、广告法等)、宏观调控法(预算法、税法、银行法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等领域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经济法将进一步完善。
P90-91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一、经济法的概念•1、学术界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P9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产生的有关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秩序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以及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等。
这些关系涵盖了从企业的设立、运营,到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再到国家对整体经济的调控和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
二、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体系通常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等几个主要部分。
市场主体法主要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和设立、变更、终止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
市场秩序法侧重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宏观调控法着眼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涵盖了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预算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
社会保障法旨在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如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
三、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等。
在出资方面,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
监事会则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公司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分立则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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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客体经济法行为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概述
01
总结词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社会性、行政性、综合性、程序性的特点。
2. 行政性
经济法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实施,强调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具有行政性。
4. 程序性
经济法强调程序正义,注重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具有程序性。
总结词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法律部门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法律部门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都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但民商法更强调个体权利的保护,而经济法则更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
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涉及到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但经济法更侧重于经济管理职权的规范,而行政法则更注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经济法与社会法都关注社会公平和正义,但经济法更强调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和资源配置的合理性,而社会法则更注重劳动权益的保护。
详细描述
2. 与行政法的关系
3. 与社会法的关系
1. 与民商法的关系
02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特征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具有行政性、计划性、政策性和法制性等法律特征。
经济法行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4
经营行为的概念
01
经营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从事的营利性行为,包括生产、销售、服务等。
经营行为的法律特征
02
经营行为具有营利性、自主性、市场性和风险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结词
合作经济法律制度是经济法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合作经济的设立、组织、运营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第一章总论本章简介:题型2012年2011年2010年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2题4分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合计2题2分2题2分4题6分本章分值会有小幅上升,估计在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部分都会考查客观题。
学习主线:考点精讲: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VS经济法】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如甲从乙处买电视机)。
经济法主要调整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针对的是国家与企业间的纵向经济关系(如国家调控房价)。
(二)经济法体系经济组织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经济管理法如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经济活动法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二、经济法的渊源种类制定机关效力名称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XX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次于宪法和法律XX条例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次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XX办法地方政府规章省、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条约或协定【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答疑编号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
经济法讲义课件
宏观经济调控法
社会分配法 财政税收法、劳动报酬法、社会
保障法等 ——摘《经济法学》目录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定义
社会关系为法律确认和调整时, 在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注意事项
代理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代理适用范围 法律行为
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不适用范畴: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结婚)及债务 (演出)、违法行为
代理不能随意地转委托 (信任关系) 明知道违法行为的,不能代理。(合法) 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不得无权 代理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 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授权不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
经济法课堂讲义课件
一、基本法律概念和制度
导论 法的概念、特征 法律责任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简介 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体系
法律关系 法人 代理 诉讼时效
一)导论
1、法的概念、特征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制定或 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范的总和。 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法的内容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具有国家意志性 具有国家强制力 是特殊的行为规范
用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 规范性 普遍性 可预测性
可以做什么 应当做什么 禁止做什么
2、法律责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
刑事责任(刑罚) 法律 民事责任 责任
行政责任
经济法讲义:经济法
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一)产生的原因:国家干预社会经济。
(二)我国经济法的兴起与发展: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契机,经过经济法的第一次勃兴,为经济法理论和经济立法的存在扫清了道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必将迎来经济法的第二次勃兴,将为经济法理论及其实践提供更为广阔深厚的发展前景。
(三)定义:经济法是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具体范围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经济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社会保障调控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一)定义:在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由经济法所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二)构成要素: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具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公民。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其种类有:有形财物;经济行为;无形财富。
(三)经济法律事实1、含义:是指凡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2、分类:①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活动。
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②经济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社会现象。
三、经济法责任(一)含义: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
(并不仅仅指责任的经济性质)(二)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
经济法责任主体必须具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具备责任能力;二是不具备免责条件。
2、行为人的心理状态。
在经济法责任中既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行为的违法性。
经济法基础讲义
经济法基础讲义一、导言经济法是一门关于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的学科,它研究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解决的各种法律规则、制度与方法二、经济法的基本概念1. 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中各主体和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基础、组织和规范法律规定。
2. 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具有以下特点:•直接服务于经济活动•具有强制性和指导性•可变性和前瞻性•具有全面性和专业性三、经济法的分类1. 宏观经济法宏观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领域整体运行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
主要涉及国家经济制度、国民经济规划、国家财政收支、国家经济法律责任等。
2. 微观经济法微观经济法是指对经济领域中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
主要涉及市场竞争、合同法律关系、劳动就业、税收等。
3. 行政经济法行政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组织和行政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
主要涉及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价格管理和市场秩序维护等。
4. 民商经济法民商经济法是指对民事和商事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
主要涉及合同法、公司法以及民商事诉讼等。
四、经济法的目标经济法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经济秩序2.保护经济主体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发展4.保障经济安全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法治原则: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保证法律尊严。
2.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3.保护优先原则:保障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4.知情权原则:保障信息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5.动态发展原则:法律规范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六、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经济法律体系2.经济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责任4.经济法律程序5.经济法律手段七、经济法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1.消费者权益保护:购买商品时,可以依据经济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2.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依据经济法的规定,保障自身权益。
经济法讲义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本章为非重点章节,在历年考试中占的分值较小,一般在6-8分;考试题型基本是客观题。
基本要求(1)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2)掌握法律行为和代理(3)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4)熟悉经济法的渊源(5)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6)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实施的概念最近考试题型与分值主要考点经济法渊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经济法律事实,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及法律后果,无权代理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种类,仲裁适用范围与仲裁协议,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程序,诉讼管辖,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课程内容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经济法的渊源有: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条约、协定——我国与外国历年试题[2005判断]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参考答案:正确[2005单选]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参考答案:C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经济法讲义
经济法教案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兴起(一)、经济法的语义“经济法”一词,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
摩莱里在该书中将“经济法”一词作为“分配法”的词义使用。
后来,法国另一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其著作《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仍作“分配法”之义使用。
如此语义,与现代经济法的语义不同。
进入20世纪,经济法一词在法学界被采用,其含义已不限于“分配法”,而指国家管理经济的法。
也有的国家的立法中直接以经济法命名,1919年,德国颁布《煤炭经济法》,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颁布《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这是世界上唯一一部经济法典。
我国自1979年以来,党和国家的文件中都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法学界也广泛使用这一概念,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文件以“经济法”命名。
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也有相当差异。
(二)、西方经济法的兴起对于经济法起源问题,有多种不同理解,有人认为经济法起源于古代社会,如古代有关于税收的立法,关于土地、关于农田水利的立法;有人认为,经济法起源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
李昌麒认为经济法兴起于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的“圈地法”。
而杨紫煊认为经济法起源于古代社会,杨紫煊对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的论述:1、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垄断阶段;2、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是:(1)、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经济基础;(2)、奴隶制国家为了行使其管理经济的职能,陆续制定或认可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法制前提;(3)、奴隶制国家的立法者对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需要制定或认可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了基本的认识,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思想条件;3、经济法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而不能视为是以垄断禁止法为核心的法;4、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是经济法律的总和;5、经济法的产生先于经济法学的产生,而不是相反。
经济法概论讲义
《经济法概论》讲义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
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
(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
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
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经济法概论》讲义第2章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概念: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讲义(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
《经济法》讲义第一章企业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二、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应为可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其特征主要有: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
在合伙人之间转让的,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的,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1、合伙企业可以限制合伙人的权利,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下列决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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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讲义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西学定义一、以反不正当竞争为内容的法〈丹宗绍信〉〈日本曾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美国早期经济法就是反垄断法〉二、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权利解决民法无法解决的问题〈江上勋〉公共权力对经济采取积极行动〈得让〉三、调整普遍利益之法普遍利益——特殊利益〈国家及经济代理人的〉普遍利益——企业利益〈价格、外贸、农业结构……〉四、社会法公法:私人——国家社会法:私人——特殊社会〈集团〉五、用公法规则和私法规则调和经济之法〈显性规则+隐性规则=?〉(刚性规则+柔性规则=?)六、企业法(企业地位之法)(不同于个人利益平衡之法)(不同于普遍利益优位之法)第二节我国学界的定义一、否定派的定义(无独特调整对象)1、综合经济法论王派:王家福经济民法王保树拼盘经济行政法劳动法2、学科经济法论(佟派)(1)划分标准:调整对象(2)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和,均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3)现阶段根本无新型的经济关系产生,不能搞拉郎配,以牺牲其他部门法的完整性为代价,硬搞出个部门法3、大民法论(高派)二、肯定派的定义(有独特调整对象)1、经济行政法论(梁派)2、纵横经济法论(1)纵横统一论经济管理关系& 经营协作关系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2)密切联系论经济管理关系& 与之密切联系的经济关系经济管理关系& 与之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3)双重因素论兼有商品性和行政性双重因素的经济关系(王)兼有管理性和协作性的经济关系(丁)(4)纵横有限说纵,排除非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接参加的管理关系及企业内部管理关系横,排除自由流转协作关系,以及实体权利义务不受国家干预的任何经济关系。
[(1)已失势——民法通则的颁布(3)已失时——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完结(2)在分化:或苦守阵地或改道(如李昌麒)或改良(如潘、刘)]3、经济协调法论[新杨(紫烜)派]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协调”一词强调了国家行使经济职能应该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将经济运行协调到符合经济规律的轨道上来,)经济协调关系: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4、国家干预法论[新李(昌麒)派]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属性有(1)干预性,即权力属性;(2)对象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
据此,其调整对象与民法有所不同,其社会本位观与民法的个人本位观也不同;(3)干预的需要性。
不是所有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由经济法调整,这取决于国家需要。
国家需要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有时可能广一些,有时可能窄一些,以适应可能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的需要;(4)也调整具有经济性质的合同关系。
经济干预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5、经济调节法论(漆多俊)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象:经济组织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新“三论”共同点:国家介入差异点:介入的方式、程度、范围)(统一调整论纵横统一论以纵为主论纵向论)第二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古代的经济法律制度一、奴隶制的1、土地制度土地= 权杖土地= 资源2、农业管理(承包合同)3、商业管理巴比伦的价格标签;运输风险中国的合同形式管理4、产品质量法产品之外的损失受害人不限于买方5、财政法“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史记)6、税法(关税)二、封建制的(秦简、唐律)1、土地制度均田制(土地制度与社会问题联系)2、农业管理农业统计牲口管理(固定资产管理)3、商业管理限价度量衡专营制度合同管理4、外贸管理(汉:限铁器、铜钱)(唐:限陆路,倡水路)5、质量法、基本建设法标准化法产品责任法(如城墙)6、资源法(春三月,斧斤不登山林……数罟不入污池)(缺水法)7、财税法两税法(户税+地税)——一条鞭法8、企业法矿业管制(缺一般企业法)9、科技法(封建制特征)鼓励限制第二节近现代西方的经济法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法国家干预a、圈地法18世纪重商主义(原始积累)b、劳工法、工厂法、流浪法c、济贫法d、粮食法(或曰:经济法于斯成为部门法。
参见标志图)19世纪自由主义(市场+法院)民法、公司法、(俾斯麦)劳动法(废谷物法)二、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法1、二战前德国美国Array2、二战后英国德国美国前苏联和东欧的经济法(略)第四节 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产生与发展第一阶段,中心议题是社会主义改造;第二阶段,中心议题是经济建设,但行政手段是主要手段; 第三阶段,是十年文革时期; 第四阶段,中心议题是经济体制改革; 第五阶段,中心议题是市场经济。
二、特点1、萌芽于计划经济时期,产生于体制改革时期,发展于市场经济时期。
2、与民法、行政法同时发展,并且要为民法、行政法的发展创造条件。
3、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脉络相缠,难以分离。
三、原因中国市场经济发育方式、经济法产生的动机、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经济法发展的文化背景都具有特殊性。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第一节 确立法律部门的标准一、新李派 (四点理由) 1、传统标准:方法 调整对象(同类性 单一性)平等性的————————民法的 隶属性的————————行政法的 干预性的————————经济法的 (平等性的+隶属性的)2、从专业分工角度 (1).凭什么? 具有经济性质的行政关系 原属 行政法 (2).类推的结果? 现属 经济法 (3).代价?3、从法律的优化调整上经济干预关系 入 行政法 计划经济老路入 民法 权力制约民事关系 行政法 = 计划经济? 入 经济法 成必然4、从法律部门协调角度三法协调,从不同角度 什么角度? 可“你中有我,我中头你” 怎分你我? (总印象:有为划分而划分之嫌对法律的基本运动规律有待深入研究)二、新杨派 1、调整对象 经济协调关系有其特征,与其他部门法的对象不交叉,不重叠 何特征? 2、几点驳论:(1)同一次划分,只能用一个标准; (2)特定调整对象 = 单一调整对象; (3)经济法规总和 = 经济法律规范总和三、潘、刘(自称纵横统一学派,实为纵横有限学派)主观条件 客观条件反之,……不再关心 退出…… ……消亡 (如:农业法,产生于罗斯福新政,将消亡于近年)第二节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新李派1、经济法与行政法 都体现国家干预 (四同) 都有隶属性 命令与服从的方法组织行政关系和经济行政关系相作用(五不同) 主体不同:各种机关——其他(经) 行政机关——下属(行) 对象不同:……权力从属关系,通常无经济内容(行) 方法不同 多方法(经) 强制性方法(行) 作用不同 经济体改(经)政治体改(行) 程序不同 民诉+行诉 / 行诉(印象:也可用以支持大经济法论或综合经济法论) 2、经济法与民法 目标同: 市场经济(三同) 作用密切相关 经济权力 制约 / 尊重 民事权利 协同性 形成现实关系(五不同)主体法人、公民(民)法人、公民、内部结构、其他(经)对象流通领域平等经济关系(民)生产领域经济调控关系(经)方法平等协商命令命令与平等协商相结合作用个体本位/ 社会本位制裁民事制裁/ 经、刑、行(可合)二、新杨派1、经济法与对象同属管理关系,行政法渊源(表现形式)同(四点联系)独立地位独立地位同作用公益、改革(四点不同)对象经济管理/ 行政管理主体包括企业内部组织/ 不包括之作用经济体制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方法 A > B2、经济法与对象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民法渊源(四点联系)独立地位作用(四点区别)对象公法关系/ 私法关系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公民(经)自然人、法人(民)作用公共利益/ 个体利益方法三、潘、刘联系与分界经济法(连结点)民法不同地位环境性的/ 基础性的范围公共性经济关系/ 公权力不直接介入的(商法一分为二)作用公正和秩序/ 真实、自主的个人活动2、经济法与范围具体的社会经济事物(经)行政法行政权力的设置、行使、制约、监督(行)地位环境性的/ 辅助性的理念?/ 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四、新的思考(一)、推论质的规定性——法的部门划分质?法律形式上法规实质上价值体系法律部门形式上一定数量的法规实质上具有某一特征的价值体系经济法价值体系有特征?(二)、三个部门法的价值体系(三)、结论1、三法的价值取向不同,各成体系。
此种质的规定性决定着其调整对象的独特性,从而决定着它们都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2、三法的价值取向殊途同归,相互补充,共同构成总的法律价值体系。
三法具此相互配合,完成法律对于市场经济的总目标、总任务。
3、因此,三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顺理成章。
4、三法调整相同的社会关系,也毫不奇怪。
仅仅是因为它们的着眼点不同,有各自的直接目标。
5、现代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三法调整对象上的交差,甚至重叠,将十分普遍。
它导致(1)当具体的法规依据调整对象(事体)框定立法范围时,会涉及若干法部门。
其主要方面决定了其在部门法上的归属;(2)某一法律部门的法规可以成为另一法律部门的渊源之一;(3)以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经济法主体一、定义……社会实体二、分类调控主体决策、管理、监督主体被调控主体生产经营主体、个人主体三、主体资格的取得(民法)(经济法)(民法)(民法)一、定义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
二、特点经济职权与职责的同一性。
第三节 客 体一、定义经济权限所指向的目标。
二、分类1、经济调控行为 调控主体的行为 受控主体的行为2、经济资源 实物资源 财政资源 技术资源 人才资源 信息资源 ………… (比较;民法 物权角度 经济法 优化配置角度)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一、企业法的概念与定位 (一)传统理论1、若干种定义: 企业组织法 + 企业活动法 企业活动法对企业的宏观调控法 + 企业经营活动法 对企业的宏观调控法 + 企业组织法 + 与企业组织法相关的经营活动法2、定位 经济法3、存在问题 与民商法的划界 (二)关于定位的反思1、假设:企业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部门,应有如下特征 (1)社会本位主义——以利益协调和优化经济机构 为立法目的,以宏观调控为主要手段;(2)反映政府对企业的规制关系。
政府和企业是一对主体。
2、企业法的 (1)范围包括全民企业法、其他所有制企业法、 实际状况 公司法、破产法等;(实为“关于企业的法” 包括两个部门的法律规范) (2)其中,全民企业法是“四不象”以国家利益为本位明确了企业的法人地位直接规定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组织结构(党、政、业)…………二、狭义企业法的重新定位1、归属经济法;2、专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对各种企业加以规制(干预、促进)的法律,不包括企业组织法和企业经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