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根据《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关于提高我市长寿补贴金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O 第一章范围及标准第一条高龄津贴资金发放范围为:具有户籍,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老年人。
第二条高龄津贴资金发放标准为:(一)80—89周岁老年人,50元/人/月;(二)90—99周岁老年人,200元/人/月;(三)IOo周岁以上老年人,800元/人/月。
本办法有效期之内,若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本办法所列相关内容按规定自动调整,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发文。
第三条高龄津贴资金采取市、区两级财政分担保障制度,其中:市级财政保障35%,区级财政保障65%。
第二章申请程序及资金发放第四条高龄津贴资金申请采取诚信承诺制度。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初次申请领取高龄津贴时,要由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签订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一)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对因提供编造、伪造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高龄津贴存在超期发放情况时,积极配合区民政部门办理超期发放部分的返还工作,将超期发放的高龄津贴退还区民政部门。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愿申请领取高龄津贴。
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后,由户籍所在社区(村)、街道(镇)和区民政部门自下而上进行逐级审核。
区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自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当月开始,为其计算发放高龄津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一)高龄老年人死亡的;(二)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的;(S)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四)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七条高龄津贴由“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按月统一发放,由区民政部门通过指定银行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需调整高龄津贴标准的,由户籍所在社区(村)利用其身份证号通过信息化手段核实后,予以调整,无需本人再申报。
第九条符合高龄津贴申领条件的老年人在初次向户籍所在社区(村)申请高龄津贴前已年满80周岁的,应补发其未享受的高龄津贴,补发部分不超过12个月。
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22•【字号】长民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民规〔2023〕8号各城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为落实《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3〕14号)规定,加快推进我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高龄老年人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使高龄老年人津贴的发放和领取更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
现将《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2023年9月22日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3〕1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分档、分级负责、属地动态管理。
第三条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宣传、监督、数据采集工作;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发放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日常管理;社区(村)承办有关事务。
第四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
第二章补贴范围及标准第五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双阳区、九台区),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申请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制度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庞大,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5%,而且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老年人口比例还将不断增加。
这意味着老年人口的经济和社会保障问题将日益严重,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
高龄津贴作为一种抚养性津贴,可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减轻其经济负担,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因此,建立健全的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和条件高龄津贴是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高龽老人发放的一种经济救助福利,发放对象和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年龄条件:一般规定发放对象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具体年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应保证符合老龄化的定义。
2. 经济条件:一般规定发放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应属于低收入家庭,或者没有经济来源或者收入非常低,需要社会救助的情况。
3. 无劳动能力:一般要求发放对象应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较低,无法自给自足,需要社会帮助才能维持基本生活。
4. 其他条件:一般还会规定发放对象应为户籍老年人,有固定居所,有子女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要求。
根据以上条件,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可以申请高龄津贴,具体发放标准和金额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需要而定,但是必须符合社会公平和效率原则,不应偏废任何一个群体。
三、高龄津贴的发放管理制度高龄津贴的发放管理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健全规范的组织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具体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收集信息: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信息系统,全面收集老年人的基本信息,确保发放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申请流程:建立简便快捷的申请流程,老年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的方式申请高龄津贴,相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核,并依法作出处理。
高龄补贴范围和标准
高龄补贴范围和标准一、高龄补贴是什么高龄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二、高龄补贴标准是怎么样的1、申请对象: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
2、发放标准: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8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15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300元。
3、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在当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行动不便的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
敬老院、福利院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可委托所在敬老院、福利院代为申请。
4、提交材料:《XX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请表》1式3份;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彩照3张。
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以及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
5、办理程序:村(居)委会收到老年人申请后,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核实、公示工作,并上报所在镇(街道)民政所。
镇(街道)民政所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老龄办审批。
区老龄办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
三、制度建立2016年8月,民政部通报了全国省级层面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的情况,其中,26个省(区、市)出台了高龄津贴补贴政策。
在高龄津贴方面,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6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在养老服务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青海、新疆等20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在护理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西藏、新疆等17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桂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办法为提高我市高龄老人优待水平,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市政〔2013〕95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是指持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年龄在8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生活津贴发放对象。
二、发放标准(一)80 至89 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 元;(二)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 元;(三)100 周岁以上(含100 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 元。
各县(区)人民政府已实施的高龄津贴发放政策继续执行,执行时参照桂林市老龄生活津贴发放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
三、发放时间从2014 年1 月1 日起执行。
四、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老人均可自愿申请政府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在年满80 周岁、90 周岁、100 周岁当月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
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福利院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可委托所在敬老院、福利院代为申请。
申请时需填写《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1 式3 份(见表1);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A4 幅面)各1 份,并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 张。
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 幅面)1 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 幅面)1 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
(二)受理社区(村)收到老年人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核实、公示工作。
核实工作由社区(村)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调查信函等形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社区(村)公示5 个工作日。
核实时申请人应予配合。
对证明材料齐全、核实情况属实的,社区(村)应及时签署调查意见,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
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高龄人群的生活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障高龄人群的生活质量,我国政府逐步实施了高龄津贴发放方案。
本文将就高龄津贴发放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对象范围。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主要包括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其中以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无法完全自理的高龄人群为重点对象。
同时,对于没有子女或者子女无力扶养的高龄人群也将纳入高龄津贴发放的范围之内。
二、发放标准。
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将根据受益人的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估和核定,主要包括居住条件、经济来源、健康状况等因素。
在确定发放标准时,将综合考虑受益人的居住地区、家庭经济状况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高龄津贴的发放能够真正起到帮助和保障的作用。
三、发放程序。
高龄津贴的发放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核、核定和发放四个环节。
受益人可以通过社区居委会、民政部门或者相关社会组织进行申请,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核定后,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发放。
同时,为了确保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开展,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发放程序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高龄人群能够及时、准确地领取到应得的津贴。
四、管理与监督。
高龄津贴的管理与监督是保障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相关部门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发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还将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促进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五、宣传与服务。
为了让更多的高龄人群了解和享受到高龄津贴的政策红利,相关部门将加强对高龄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广泛宣传,使更多的高龄人群受益于此。
同时,还将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为高龄人群提供更加便捷的申请和领取服务,确保他们能够便利地享受到高龄津贴的政策待遇。
六、结语。
高龄津贴的发放实施方案将为我国高龄人群提供更加全面和有力的保障,有助于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增强他们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濮政办[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办〔2014〕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6日濮阳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高龄老人优待水平,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高龄老人更多享受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龄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龄老人,是指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高龄津贴,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高龄老人发放的生活津贴。
第三条高龄津贴实行分级筹集、分工负责。
第四条民政部门为高龄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高龄津贴发放管理配套政策,协调财政、公安部门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相关事宜,负责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和社会捐款筹集,牵头负责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所需资金的落实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高龄老人的调查统计工作。
第五条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费用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二章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第六条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是指凡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高龄老人。
集美区高龄老津贴发放办法
集美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区社会救助“绿洲计划”政策体系,促进代际公平与代际和谐,推动老年社会福利向普惠型、社会化方向发展,按照《民政部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民政事业发展协议》和民政部关于今年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龄老人津贴,是指政府定期给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发放的生活照料津贴。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老助老等公益活动。
第三条发放对象为具有集美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除外(已享受同类待遇)。
第四条发放标准以年龄段划分为3个标准档次:(一)80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二)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三)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
以上各类对象中,鳏寡孤独介护老人或住院(含医院、护理院、养老院)期间介护老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第五条申请审批程序(一)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在年满80周岁前1个月起,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填写《集美区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1份(见附件1),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留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其中住院期间介护老人需提交院方(医院、护理院、养老院)出具的合法收费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社区审核。
社区工作站收到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社区工作站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向公安派出所核实情况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
经核实无误后,社区应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社区公开栏上公示5天。
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审核意见,上报镇政府(街道办)。
(三)镇街审批。
镇政府(街道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结果通知社区工作站,于批准次月起发放津贴。
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许多高龄老年人由于无力工作、无退休金或退休金较低,面临着养老困境。
为了保障高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需要建立和完善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
二、制度目标1.保障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
2.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尊严。
3.调动社会各界对老年人的关爱和帮助。
1.政府财政资金。
2.社会捐赠和善款。
四、受助对象和条件1.年满70岁的高龄老年人。
五、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1.津贴标准根据受助对象的生活水平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并由政府制定具体标准。
2.津贴可以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受助对象,也可以通过老年人福利机构购买物品或服务发放。
六、申请和资格审查1.高龄老年人需向当地政府社会福利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
2.政府社会福利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受助条件。
七、监督和评估1.相关部门对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公平。
2.定期对津贴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八、宣传和推广1.政府和相关机构需要加大对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老年人的知晓率。
九、社会参与和合作1.鼓励社会各界和企业参与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捐赠和提供物品或服务。
2.促进老年人和各个年龄层的互动和交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支持网络。
十、法律保障和责任追究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高龄老年人的权益。
2.对涉嫌滥用津贴资金和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情况、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通过政府资金支持和社会参与,为高龄老年人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尊严,进一步提高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注和帮助。
同时,需要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完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津贴制度的效果和可持续性。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加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加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甬民发〔2014〕93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加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委(办),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2011年4月以来,我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11〕62号)精神,建立实施了为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发放生活津贴的制度,近20万老年人从中受惠。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制度成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按“五有”要求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发放管理体系高龄津贴发放管理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地要坚持以老年人为本,积极落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发放管理体系。
具体要达到以下要求:(一)有健全的组织网络。
建立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发放管理工作网络,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人员责任,组织运转顺畅。
(二)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高龄津贴发放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做到流程清晰、申请便利、审批快捷。
(三)有完善的信息平台。
建立高龄津贴发放信息管理系统,为准确及时、高效便捷进行高龄老人信息统计和动态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信息平台可依托民政、社区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等开发,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和平台运营支撑能力。
有条件的,要将平台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村),实现申报、审批等环节网上流转。
(四)有齐全的档案记录。
对高龄津贴发放中形成的资料,包括申报审批以及每月发放信息等进行立卷归档,确保发放记录完整,档案齐全规范。
建立定期统计报表制度,每半年填报《宁波市高龄津贴发放统计表》,做到数据翔实、准确。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深民[2011]89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民〔2011〕89号)各区民政局、光明新区社会管理局,坪山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现将《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一、定义高龄老人津贴是指我市每月给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发放的生活照料津贴。
二、发放对象具有深圳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三、发放标准以年龄段划分为3个档次标准:(一)80— 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200元;(二)90— 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300元;(三)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500元。
四、申请程序高龄老人津贴须经申请、审批后发放。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人可自愿申请政府高龄老人津贴。
可在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前1个月起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原五保老人可委托敬老院工作人员代为申请。
申请时填写《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1份(见附表1),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A4纸复印件,并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委托近亲属或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行动不便或有特殊情况的老人,也可约工作人员上门申请。
(二)社区工作站受理核实。
社区工作站收到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实。
社区工作站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适当形式的公示等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
高龄老人津贴实施方案
高龄老人津贴实施方案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高龄老人的生活状况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我国逐步实施了高龄老人津贴政策。
针对这一政策,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首先,针对对象的确定。
高龄老人津贴主要面向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群体,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在确定对象时,需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年龄和户籍条件进行核实,确保资金的精准投放。
其次,津贴标准的确定。
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可以对高
龄老人津贴标准进行差异化设置,以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同时,要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医疗保障情况,合理确定津贴的发放标准,确保津贴能够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
再次,发放程序的规范。
在实施高龄老人津贴政策时,要建立健全的发放程序
和管理机制,确保津贴能够及时、准确地发放到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手中。
同时,要加强对发放程序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滥发、漏发等问题,确保津贴的合理利用。
最后,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建立。
为了确保高龄老人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需要
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保障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总之,高龄老人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需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确保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到每一位高龄老人,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深民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完善我市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20年12月29日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龄老人津贴申请第三章高龄老人津贴审核和发放第四章高龄老人津贴变更和终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龄老人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高龄老人津贴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便民、高效和精准服务的要求,推行全程网上办理。
第四条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以申请高龄老人津贴。
第五条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
第七条市公安、人力资源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提供老年人相关数据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等工作。
第八条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新区,下同)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或者福利彩票公益金予以保障。
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龄老人津贴。
第九条高龄老人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事务依托深圳市智慧养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养老平台)。
第二章高龄老人津贴申请第十条高龄老人津贴以老年人户籍、年龄等信息作为发放依据,依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内政办发[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27号2011年11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规范发放程序,明确发放标准及范围,确保高龄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手中,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低收入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老年人,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领取高龄津贴(领取离退休工资、社保退休工资和低保金的高龄老人暂不享受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为80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300元。
二、高龄津贴的申报审批(一)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三份及近期免冠两寸照片三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除按前条款规定外,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还须出具经常居住地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及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对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还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高龄老人“敬老金”发放工作方案
高龄老人“敬老金”发放工作方案按照《关于调整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发展的成果,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的氛围,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做好高龄老人敬老金发放管理工作。
从2020年开始,高龄老年人敬老金发放工作由市民政部门负责。
为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范围户籍在和龙市的8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截止到1934年12月31日出生)二、发放标准(一)85-89周岁敬老金为每人每月100元;(截止到1934年12月31日出生)(二)90-99周岁敬老金为每人每月200元;(截止到1929年12月31日出生)(三)100周岁以上敬老金为每人每月1000元。
(截止到1919年12月31日出生)二、补贴发放2020年执行高龄老人敬老金按月(或按季度)进行发放,由市民政部门指定金融机构统一通过个人账户发放敬老金补贴。
津贴核算基础时间为一个月,津贴按有效月份计算(当月去世,则可享受当月的津贴补助)。
三、认定依据对于高龄老人的年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为年龄认定依据。
四、申报时间2020年开始每季度月底25日之前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五、“敬老金”的申请与审批(一)申请凡具备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和龙市85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敬老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村(社区)、乡镇(街道)、市民政局各一份。
申请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农商银行存折或银行卡、近期一寸彩照3张。
申请注意事项:1、老人居住地和户籍地分离的,以户籍所在地为准。
2、高龄老人年龄有异议的,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准证明为准。
3、新迁入的老年人,在户口迁入本市的第二个月才能享受高龄补贴。
(二)审核和录入1、村(社区)负责对本辖区户籍高龄老人津贴的调查核实、人员统计和上报工作。
民政局高龄津贴工作方案
民政局高龄津贴工作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办公室的角落,一杯热咖啡的气息在空气中弥漫,我的思绪开始穿越十年方案写作的时光隧道。
民政局高龄津贴工作方案,这个议题让我不禁想起那些与长者们交流的瞬间,他们的笑容、他们的期待,以及我们作为社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一、目标人群与定义二、津贴标准与发放方式津贴标准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在发放方式上,我们倾向于采用直接银行转账的方式,这样既方便快捷,又能确保资金的安全。
三、申请流程与审核机制四、宣传与教育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高龄津贴政策,我们将开展一系列的宣传与教育活动。
这包括制作宣传册、海报、视频等,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推广。
同时,我们还会组织讲座、培训等活动,帮助老年人及其家庭更好地了解政策的细节和申请流程。
五、监督与反馈监督与反馈是确保政策执行质量的关键环节。
我们将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津贴发放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同时,我们也会定期收集老年人及其家庭的反馈意见,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特别关怀计划针对部分特殊情况的老年人,我们将推出一项特别关怀计划。
这部分人群可能因为身体原因或家庭状况等原因,更需要我们的关注和支持。
我们将提供更加个性化和细致的服务,确保他们的生活品质得到保障。
七、合作与联动八、持续优化与改进我们要明确的是,高龄津贴工作方案并非一成不变。
我们将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反馈意见,不断进行优化和改进。
我们的目标是让每一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都能感受到政府的关爱和社会的温暖。
在写作这个方案的过程中,我仿佛看到了那些长者的笑脸和感激的目光。
这份工作虽然充满挑战,但也是一种责任和使命。
让我们一起努力,为高龄津贴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贡献自己的力量。
注意事项一:确保津贴发放的准时性解决办法:设置固定的发放日期,提前进行银行转账操作,确保津贴在约定日期前到达老年人的账户。
如果遇到节假日或特殊情况,要提前公告并调整发放时间,避免延误。
北京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应在年满90周岁或年满100周岁之月起一年内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除按前款规定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居(村)委会接到申请人申请后,采取适当形式公示7日,征求群众意见,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公示中户籍或年龄有异议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审核。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跨区(县)调查核实的可以顺延10个工作日;需跨省(市)调查核实的,适当顺延审查时间],并将有关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区(县)老龄办审批。
对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的审查,需跨区(县)调查核实的,区(县)老龄办要协助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申请人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审查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四条区(县)老龄办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于每月30日前报市老龄办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县)老龄办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对经批准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张榜公布7日。
单位和个人对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老龄办提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老龄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对反映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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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为做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根据《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余政发〔201X〕17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凡具有余杭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80周岁(含)至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三、发放途径和申请办法
(一)以下由区民政局发放的对象,应由本人申请,经核实、审核后,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高龄津贴。
①养老保险及退休工资关系不在余杭区的老年人;
②以区级机关各部门公务员身份离退休(退职)、且其离退休(退职)工资由区财政发放的老年人。
1.申请。
符合享受条件的老年人,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余杭区高龄津贴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滤布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养老保险及退休工资关系不在余杭区的老年人,提供由养老待遇或退休金发放部门出具的发放证明;2.初核。
社区居委会(村民
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核,初核通过的,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上报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审核。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报区民政局审批。
4.核准。
区民政局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自次月起计发高龄津贴。
(二)未享受退休(退职)以及《杭州市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区委[201X]115号)规定的各类保险(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工业滤布由区民政局结合基础养老金一并发放。
(三)已享受离退休(退职)以及《杭州市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区委[201X]115号)规定的各类保险(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结合离退休(退职)金及保险保障金一并发放。
(四)以镇(街道)、开发区公务员身份离退休(退职)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结合其离退休(退职)工资,由各镇(街道)、开发区一并发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应及时办理高龄补贴注销手续,从次月起停止享受高龄津贴。
(一)死亡;
(二)音讯全无超过6个月;
(三)户籍迁出我区范围。
五、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80-89周岁高龄老人的高龄津贴从201X年4月起计发。
附送:
魅力教师心得体会
魅力教师心得体会
倡导学生观,它要求班主任抛弃原来绝对权威的角色形象,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为此,新时期的班主任必须放下架子,以真挚的情感和平等的视角与学生交朋友,实现心灵沟通。
在工作中,班主任要掌握不同时期学生的心理特征,尽量消除学生的思想顾虑,和他们进行亲密的思想交流,让他们真心感受到老师的亲近和爱。
这是班主任顺利开展工作的基础,面对学生进行认真的观察和深入的研究,是教育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只有对自己的学生了如指掌,我们的工作方法才能胸有成竹。
让学生既把我们当作值得信赖的老师,又当作与他们亲密无间的好朋友,只有这样才能进入学生心里,成为学生的“知心朋友”和“阳光使者”,学生们才愿意与你沟通,向你倾诉。
三、巧用网络,开启学生心灵的天空
在当今现代化、网路化的教育天空里,利用QQ交流等手段交流学生心扉不失为一种顺应时代发展的新型教育手段。
现在的学生极具个性,难免会与老师发生冲突。
如果老师不能冷静处理好这些冲突,就会激化矛盾,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
若能合理利用网络工具冷静地与学生交流,从而避免正面冲突的继续直至成功化解矛盾。
同时,由于网络有一定的私密性,学生在安全的环境里容易说真话和心里话,有利于教师了解学生真实的思想状况,打开学生的心扉。
三、富有幽默感。
幽默是一种智慧、一种修养、一种艺术、一种力量。
幽默的班主任常
常能赢得学生的爱戴和敬佩。
在班级管理工作中,班主任时常
会遇到一些难题,如“打架”“偷窃”等,如果班主任能用幽默的语言表达出来,不仅可以调节沉闷的气氛,还可以让学生佩服教师的智慧,从而达到预期的效果。
因为它有助于拉近师生之间的距离,填补师生之间的鸿沟,让班主任成为学生的知心朋友。
教育家爱默森说过:
教育成功的秘密在于尊重学生。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愿意大力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以自己的微薄之力,进行大胆的实践和探索。
我相信:
只要我们在每个孩子心中撒下爱的种子,用自身良好的品格去点燃学生智慧的火花,让他们笑容灿烂地迎接每一个明天,那我们自身的人格魅力定能在教育实践中绽放异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