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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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对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处理不合理。税法规定,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既不允许抵扣,也不退税。这种规定实际上虚增了税基,不太合理。因为,企业赊销商品形成的应收账款不但包括应收的货款及价外费用,而且还包括应由购货方负担,由销货方代缴的增值税款(销项税额)。由于种种原因,应收账款难免发生不能足额收回或完全不能收回的情况,从而造成了企业的坏账损失。这样,企业不但货款有去无回, 而且还要赔上一笔不应由自己负担的增值税款。在企业普遍感到资金紧缺和债务负担过重的形势下,这一制度的规定对企业无疑起到雪上加霜的作用。
2.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缺乏一致性。税法规定,确定销项税额的原则与财务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的原则相一致,采取的权责发生制。但作为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其确认采取的却是收付实现制。这使得同一计税基础实行两种不同的原则,同一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相配比,使得人们难以从销售收入同增值税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交纳了增值税,从而使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大大降低。另外,其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也已受到有关方面的关注。
3.对进项税额抵扣的确认时间缺乏统一性。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是:工业企业为购进货物入库后;商业企业则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也应以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从资金时间价值角度分析,这表现出税负不公。诚然,这样做可以避免商业企业采用"虚拟业务"的方法逃避纳税,但这也可能会给商业企业造成资金周转上的困难。当企业分期付款时,实际上就已经支付了应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何非要等到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呢按理而论,不管什么企业,只要支付了税款,就完成了纳税义务,就拥有了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税法的制定切不可因为担心企业侵占政府的利益,就不顾政府侵占企业的利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4.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按不同办法对其计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按照实际付出的买价和采购费用计人存货成本,不包括已纳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是增值税法规规定价税分离的要求。但是,如果一般纳税人不能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便不能抵扣,只能计入存货成本。于是,同一企业的同一购进业务,成本的范围却一致。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他们的存货成本,不论是否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必须包括已纳增值税。这使得不同企业的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5.增值税相关报表揭示不明晰。《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要求,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税法要求编制增值税纳税申请表,两张报表的编报均为反映增值税纳税活动的信息。但它们都没有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也未反映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和内容,既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监管,也不便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
二、几点建议
1.允许应收账款中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可以部分抵??或退还。坏账,也就是纳税人一部分价款或全部价款不能收回。由于销项税额的确认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所
以这部分应收账款中包含了由销货方代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很显然,这部分增值税是不应该由销货方负担的,应允许销货方要求退回增值税的差额。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上述规定(如瑞典、丹麦、比利时、德国、法国等),只是具体执行中有一定差异。众所周知,业务往来中的商业信用不可避免,货款的损失应该由销售企业自行负担。但是,本来应该转嫁出去的增值税却也让其负担,未免太不合理。事实上,数以万计的企业用其流动资金垫支的增值税,使国家的税收膨胀,而这还是以加重企业负担为代价的。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笔者建议,可按坏账损失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税销售额,调整计税基础。如丹麦税法规定,企业主可从应税的销售额中扣除坏账损失的 81.96%(坏账损失额中包含增值税)。考虑到我国目前财力状况,可将这一比例适当降低。具体会计处理是:当发生坏账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应收账款"科目。
2.将增值税会计核算中的"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实现制"。目前,增值税会计在国外的记账原则多采用收付实现制,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款项收付与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我国要解决这一矛盾,只有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步伐。当企业赊购货物时,先计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待支付款项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即赊购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和"物资采购"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待支??款项时,再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如有借方余额,表示尚未结转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企业赊销货物时,先计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收到货款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厂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即赊销时,借记"应收账款"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和"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待收到货款后,再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如有贷方余额,表示尚未收到的销项税额。这样处理,既解决了款项收付与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又使同一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配比,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还能避免购货方提前扣减增值税、销货方提前纳税的现象,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另外还可避免坏账损失中销项税额不能退回的问题。
3.统一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将工业企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改为货到付款后, 同时,将商业企业分期付款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改为分期付款时,而不是等到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抵扣。这样可以使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且符合收付实现制原则。
4.存货成本的核算均采用价税分离法。笔者认为,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采用价税分离的方法核算存货成本,对于普通发票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可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这对企业是一种制约,又??合成本法则。
5.完善增值税相关报表的内容。针对增值税相关报表揭示不明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相关报表中增加列报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详细内容。另外,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增列"待转进项税额"和"待转销项税额"两栏,期末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贷方余额分别填人这两栏。这样做不仅有助于企业投资者和税务机关了解企业货款收付与税款缴纳的情况,也有利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